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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41年,国民政府田赋征收制度实行了重大改革,贵州省这方面的工作一度取得了全国领先的成效。回顾这段史实,不仅有助于加深对贵州历史的了解,对于认识贵州对抗战的贡献也有所助益。
关键词:抗战后期;贵州;田赋征实
中图分类号:F3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9-0112-02
一、田赋改征实物政策出台的背景
所谓田赋征实,是一种对应征田赋的货币额折成实物上缴的征收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无论正税,还是附加税一并实行征实。征收实物任其所产,按标准换算。田赋改征实物简称田赋征实,它与粮食征购和粮食征借合在一起又叫“三征”,这是国民政府于1941年起为了垄断粮食所采取的一项政策。
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以后,国统区的粮食及日用必需品极度缺乏,为了解决国统区的军需民食,政府垄断粮食和一些主要工业品就成为能否维持抗战的重要问题。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政府财政收入数据虽然急剧增长,但实际购买力却在逐年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在全国的不少产粮区,开始出现了一些大中地主乘机囤积粮食的现象。这样一来,之前实行的先征收货币、而后再用货币购买粮食的做法,已经难以使政府掌握足够的粮食,严峻的现实迫使政府不得不调整征赋策略,这是田赋征实政策出台的主要原因。
二、田赋征实法规
田赋改征实物政策的实施,必然需要相关法令制度的配合完善。国民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规章制度,其中较为重要的法令法规有:1.《战时各省田赋征收实物暂行通则》(民国三十年七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公布);2.《田赋征收通则》(民国三十年九月二日行政院公布);3.《田赋征收实物各县市经征经收机关联系办法》(民国三十年九月二十三日行政院核准施行);4.《战时田赋征收实物暂行通则》(民国三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第570次会议通过);5.《田赋推收通则》(民国三十一年十月八日行政院修正公布);6.《战时田赋征收实物条例》(民国三十三年九月十九日国民政府命令公布)。以上六个法规大致构成了抗战后期田赋征收实物的全部政府法规内容。
在1940年6月召开的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上,正式通过了田赋改征实物的政策,并修改财政收支系统法,将省级财政纳入中央系统,规定田赋收入纳入中央预算。遵照这次会议的精神,贵州省于8月成立了省田赋管理处,各县市成立县市田赋管理处,由县市长兼正处长,另外委任专人任副处长,负责实际工作。
贵州省田赋管理处成立以后,根据行政院颁布战时各省田赋征收实物暂行通知,并参照斟酌本省的实际情况,拟订了贵州省战时田赋征收实物实施办法二十条,其主要内容有:1.征收定率以民国二十九年改定科则实际收纳赋额为标准。赋额一元折征稻谷二市斗。2.征收实物以稻谷为主,但产稻谷不多的,或是运输有困难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作调整,搭征包谷,或者回征收法币。3.回征法币的标准以每市斗稻谷折合法币六元为原则,但得视实际数量呈准酌减。4.开征日期,定为十一月一日,限两个月内完清,逾期分别予以滞纳处分。
1942年7月,中央政府行政院颁布战时田赋征收实物通则,对于折征定率和清完期限,均有改变,并将三十一年征实作为定额,较上年增加了二分之一。贵州省遂将所定实施办法,加以修改,另行拟订贵州省战时田赋征收实物实施办法,其主要改定的内容为:1.征实定率改定为一元,折征稻谷三市斗,并附征县(市)公粮一市斗,共征四市斗,自民国三十一年新赋起照征,其补征欠赋,仍然按照上年规定赋率计算。2.取消回征法币办法,全省一律征收实物。3.增订以糙米折缴稻款标准,每米五市升,折稻谷一市斗。4.开征日期,仍定十一月一日,限三个月内完清。5.实行板串办法,对号掣肘给收据。这新定征实率连附征地方公粮,虽比上年加倍,但各县(市)已经不准再以土地为对象,带征或摊派任何款项,在田赋负担的表面上,似乎比以前减轻。
1943年征实定率,仍然是每赋额一元折征稻谷三市斗,附征县地方公粮一市斗。1944年征实定率,贵州省奉行政院的命令改为每赋额一元,折征稻谷四市斗,附征县地方公粮一市斗。1945年征实定率,与1944年相同。[1]
三、贵州省田赋征实机构
1941年田赋改征实物政策的实施是田赋征收制度上的一个重大变革,因此势必带来征收机构的重大变化。对于新赋制下田赋征收机构的设立、组织机构、人员任免考成以及田赋工作的督察管理,国民政府出台了相关法规指导执行。
依照规定,贵州省新成立了如下四个省级经办机构:1.财政部贵州田赋管理处:1941年8月1日组织成立,负责办理贵州省田赋的征实、征借、土地陈报和契税征收等事务。1945年4月16日,奉财政部令,该处与贵州省政府粮政局合并改组成立贵州田赋粮食管理处。2.贵州田赋粮食管理处:于1941年8月1日组织成立,系由财政部贵州田赋管理处和贵州省政府粮政局合并改组而成,隶属财政部和粮食部。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7月1日,贵州田赋粮食管理处改隶贵州省政府,但在业务上仍收财政部和粮食部监督指挥。田赋粮食管理处负责全省田赋的征收、征实、征借、征购以及赋粮的交拨、运输和土地承报、复查等事务,内设第一、二、三、四科和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督导室。3.贵州省粮食管理局:成立于1940年9月10日,该局隶属省政府,并受全国粮食管理局的指挥监督。其主要职责为:对县粮食管理委员会进行指导,全省粮食生产的调查统计、粮食市场级仓储管理、粮价平抑,省会粮食调剂及对军粮购屯、分配、联系运输等。翌年10月,该局奉令改组为贵州省政府粮政局。4.贵州省政府粮政局:成立于1941年10月,掌理全省粮食征购、管制、加工、仓储、运输等事务。1944年2月1日和12月1日,分别增设贵阳粮食调节处和粮食储运处,以办理省会公粮食米的换现业务和加强粮食的存储和运输工作。次年4月16日,该局奉令与财政部贵州田赋管理处合并,改组成立贵州田赋粮食管理处。[2] 四、征收手续和征收办法
田赋改征实物政策正式实施以后,相关的征收手续和征收办法也有了改变。1940年7月23日由行政院公布实行的《战时各省田赋征收实物暂行通则》在征收具体办法方面有如下内容:粮食机关应于开征一个月前,将仓库按乡镇单位分别指定。并将地点、座数、各仓容量单,送经征机关按照所开地点划定粮区,设立分柜,以便人民完纳;征收实物,应于稻麦收获两个月内征齐,其开征日期,由省主管田赋机关拟定,报请中央田赋管理机关备案。逾期不缴纳者,应予以滞纳处分。滞纳处分办法另订之;凡业户如有短匿粮额情事,准由人民密告。经查属实后,即按其短匿粮额,科以两倍之处罚,其罚额以半数归公,其余半数,奖给告密人;遭遇灾歉及因公征用土地,依田赋勘报灾歉规程及土地赋税减免规程办理;自征收实物之日起六个月内,所有田赋正附旧欠,仍准以法币缴纳。并照原有滞纳罚鍰处理。
田赋改征实物以后,各县按规定折算标准编造造册,再照征册列数填造粮票。依照财政部颁订的经征经收联系办法相关规定,粮票分为通知、验收、收据、存根四联。经征机关于开征前一个月将通知联送给业户,照数缴纳实物于经收机关,经收机关一面发给粮户号牌一枚。将其号数填注于验收单上,内转经征机关,一面登记账册将粮食收仓。经征机关收到验收单后掣取串票收据联,核对相符后,凭粮户所交号牌,发给收据。经征机关每日将征收实物种类、数额,分别粮区,编造收粮日报表,复写三份,以一份存查,一份送主管上级机关,一份送经征机关,以应查核。经收机关应造征粮日报表,复写三份,以一份存查,一份送主管上级机关,一份送经收机关,以应查核。通知单是通知粮户纳粮的命令,也是经收机关做账稽核的根据,业户在接到后,应该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照章缴纳手续费,呈请经征机关另外填写合算单来代替。验收单则是经收机关对经征机关所出之收粮凭证,两者互有勾稽之效。
到了1942年,经征经收统一归并田赋机关办理,并实行随赋带征粮食,其手续又分随赋带征粮食县份和不带购粮食县份进行了必要改正。
五、1941-1945年贵州省田赋征实的总体情况
以贵州省1941年田赋征收实际情况来看,全省的田赋征实工作进行得相当顺利。该年度配征总额996154市石,实际完成征收871130市石,完成率高达87.45%。扣除部分地区可能受到的客观因素影响,如此高的实征率实在令人惊叹,故此由财政部关吉玉、刘国明在其编纂的《国民政府田赋实况》(下卷,中华民国三十三年二月初版)一书中不惜浓墨提出表扬:黔省地瘠民贫,田产稀少,此次田赋改征实物,事属创举,而征实成数,竟达百分之一零四以上,成绩实属优异。(按该书第102页有如下统计数字:贵州省在民国三十年度田赋总额为5215460元,每元折征二市斗,共应折征百余万石。由于贵州地瘠民贫,加之多数地区交通不便,经核准正安等十二县,准予折征法币。黔西等十六县,搭成征收包谷。其余贵筑等五十县,仍然征收稻谷。前项总额中以858879元应征实物折征法币,共计征收法币9430296元。其余4356581元折征稻谷760675石及搭征包谷110641石。)数据虽然有所出入,但可以窥豹一斑,总体看出当年贵州省田赋征实的完纳概况。
在1941年至1945年的五年中,贵州全省征集粮食总额为稻谷12421209市石,平均每人约为1.2市石,参照1945年全省人口总额10602405人,约占当年全国总人口的2.2%这个数据来看,一方面说明新政策确实存在相当的积极因素,同时也反映出贵州人民热爱国家、支援抗战的热情。
参考文献:
[1]贵州省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编.贵州财经资料汇编:贵州省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1950.12. P390。
[2]参见《国民政府田赋实况》(上)P115-147,编纂者:关吉玉、刘国明,中华民国三十三年二月初版,正中书局承印。
关键词:抗战后期;贵州;田赋征实
中图分类号:F3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9-0112-02
一、田赋改征实物政策出台的背景
所谓田赋征实,是一种对应征田赋的货币额折成实物上缴的征收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无论正税,还是附加税一并实行征实。征收实物任其所产,按标准换算。田赋改征实物简称田赋征实,它与粮食征购和粮食征借合在一起又叫“三征”,这是国民政府于1941年起为了垄断粮食所采取的一项政策。
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以后,国统区的粮食及日用必需品极度缺乏,为了解决国统区的军需民食,政府垄断粮食和一些主要工业品就成为能否维持抗战的重要问题。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政府财政收入数据虽然急剧增长,但实际购买力却在逐年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在全国的不少产粮区,开始出现了一些大中地主乘机囤积粮食的现象。这样一来,之前实行的先征收货币、而后再用货币购买粮食的做法,已经难以使政府掌握足够的粮食,严峻的现实迫使政府不得不调整征赋策略,这是田赋征实政策出台的主要原因。
二、田赋征实法规
田赋改征实物政策的实施,必然需要相关法令制度的配合完善。国民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规章制度,其中较为重要的法令法规有:1.《战时各省田赋征收实物暂行通则》(民国三十年七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公布);2.《田赋征收通则》(民国三十年九月二日行政院公布);3.《田赋征收实物各县市经征经收机关联系办法》(民国三十年九月二十三日行政院核准施行);4.《战时田赋征收实物暂行通则》(民国三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第570次会议通过);5.《田赋推收通则》(民国三十一年十月八日行政院修正公布);6.《战时田赋征收实物条例》(民国三十三年九月十九日国民政府命令公布)。以上六个法规大致构成了抗战后期田赋征收实物的全部政府法规内容。
在1940年6月召开的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上,正式通过了田赋改征实物的政策,并修改财政收支系统法,将省级财政纳入中央系统,规定田赋收入纳入中央预算。遵照这次会议的精神,贵州省于8月成立了省田赋管理处,各县市成立县市田赋管理处,由县市长兼正处长,另外委任专人任副处长,负责实际工作。
贵州省田赋管理处成立以后,根据行政院颁布战时各省田赋征收实物暂行通知,并参照斟酌本省的实际情况,拟订了贵州省战时田赋征收实物实施办法二十条,其主要内容有:1.征收定率以民国二十九年改定科则实际收纳赋额为标准。赋额一元折征稻谷二市斗。2.征收实物以稻谷为主,但产稻谷不多的,或是运输有困难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作调整,搭征包谷,或者回征收法币。3.回征法币的标准以每市斗稻谷折合法币六元为原则,但得视实际数量呈准酌减。4.开征日期,定为十一月一日,限两个月内完清,逾期分别予以滞纳处分。
1942年7月,中央政府行政院颁布战时田赋征收实物通则,对于折征定率和清完期限,均有改变,并将三十一年征实作为定额,较上年增加了二分之一。贵州省遂将所定实施办法,加以修改,另行拟订贵州省战时田赋征收实物实施办法,其主要改定的内容为:1.征实定率改定为一元,折征稻谷三市斗,并附征县(市)公粮一市斗,共征四市斗,自民国三十一年新赋起照征,其补征欠赋,仍然按照上年规定赋率计算。2.取消回征法币办法,全省一律征收实物。3.增订以糙米折缴稻款标准,每米五市升,折稻谷一市斗。4.开征日期,仍定十一月一日,限三个月内完清。5.实行板串办法,对号掣肘给收据。这新定征实率连附征地方公粮,虽比上年加倍,但各县(市)已经不准再以土地为对象,带征或摊派任何款项,在田赋负担的表面上,似乎比以前减轻。
1943年征实定率,仍然是每赋额一元折征稻谷三市斗,附征县地方公粮一市斗。1944年征实定率,贵州省奉行政院的命令改为每赋额一元,折征稻谷四市斗,附征县地方公粮一市斗。1945年征实定率,与1944年相同。[1]
三、贵州省田赋征实机构
1941年田赋改征实物政策的实施是田赋征收制度上的一个重大变革,因此势必带来征收机构的重大变化。对于新赋制下田赋征收机构的设立、组织机构、人员任免考成以及田赋工作的督察管理,国民政府出台了相关法规指导执行。
依照规定,贵州省新成立了如下四个省级经办机构:1.财政部贵州田赋管理处:1941年8月1日组织成立,负责办理贵州省田赋的征实、征借、土地陈报和契税征收等事务。1945年4月16日,奉财政部令,该处与贵州省政府粮政局合并改组成立贵州田赋粮食管理处。2.贵州田赋粮食管理处:于1941年8月1日组织成立,系由财政部贵州田赋管理处和贵州省政府粮政局合并改组而成,隶属财政部和粮食部。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7月1日,贵州田赋粮食管理处改隶贵州省政府,但在业务上仍收财政部和粮食部监督指挥。田赋粮食管理处负责全省田赋的征收、征实、征借、征购以及赋粮的交拨、运输和土地承报、复查等事务,内设第一、二、三、四科和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督导室。3.贵州省粮食管理局:成立于1940年9月10日,该局隶属省政府,并受全国粮食管理局的指挥监督。其主要职责为:对县粮食管理委员会进行指导,全省粮食生产的调查统计、粮食市场级仓储管理、粮价平抑,省会粮食调剂及对军粮购屯、分配、联系运输等。翌年10月,该局奉令改组为贵州省政府粮政局。4.贵州省政府粮政局:成立于1941年10月,掌理全省粮食征购、管制、加工、仓储、运输等事务。1944年2月1日和12月1日,分别增设贵阳粮食调节处和粮食储运处,以办理省会公粮食米的换现业务和加强粮食的存储和运输工作。次年4月16日,该局奉令与财政部贵州田赋管理处合并,改组成立贵州田赋粮食管理处。[2] 四、征收手续和征收办法
田赋改征实物政策正式实施以后,相关的征收手续和征收办法也有了改变。1940年7月23日由行政院公布实行的《战时各省田赋征收实物暂行通则》在征收具体办法方面有如下内容:粮食机关应于开征一个月前,将仓库按乡镇单位分别指定。并将地点、座数、各仓容量单,送经征机关按照所开地点划定粮区,设立分柜,以便人民完纳;征收实物,应于稻麦收获两个月内征齐,其开征日期,由省主管田赋机关拟定,报请中央田赋管理机关备案。逾期不缴纳者,应予以滞纳处分。滞纳处分办法另订之;凡业户如有短匿粮额情事,准由人民密告。经查属实后,即按其短匿粮额,科以两倍之处罚,其罚额以半数归公,其余半数,奖给告密人;遭遇灾歉及因公征用土地,依田赋勘报灾歉规程及土地赋税减免规程办理;自征收实物之日起六个月内,所有田赋正附旧欠,仍准以法币缴纳。并照原有滞纳罚鍰处理。
田赋改征实物以后,各县按规定折算标准编造造册,再照征册列数填造粮票。依照财政部颁订的经征经收联系办法相关规定,粮票分为通知、验收、收据、存根四联。经征机关于开征前一个月将通知联送给业户,照数缴纳实物于经收机关,经收机关一面发给粮户号牌一枚。将其号数填注于验收单上,内转经征机关,一面登记账册将粮食收仓。经征机关收到验收单后掣取串票收据联,核对相符后,凭粮户所交号牌,发给收据。经征机关每日将征收实物种类、数额,分别粮区,编造收粮日报表,复写三份,以一份存查,一份送主管上级机关,一份送经征机关,以应查核。经收机关应造征粮日报表,复写三份,以一份存查,一份送主管上级机关,一份送经收机关,以应查核。通知单是通知粮户纳粮的命令,也是经收机关做账稽核的根据,业户在接到后,应该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照章缴纳手续费,呈请经征机关另外填写合算单来代替。验收单则是经收机关对经征机关所出之收粮凭证,两者互有勾稽之效。
到了1942年,经征经收统一归并田赋机关办理,并实行随赋带征粮食,其手续又分随赋带征粮食县份和不带购粮食县份进行了必要改正。
五、1941-1945年贵州省田赋征实的总体情况
以贵州省1941年田赋征收实际情况来看,全省的田赋征实工作进行得相当顺利。该年度配征总额996154市石,实际完成征收871130市石,完成率高达87.45%。扣除部分地区可能受到的客观因素影响,如此高的实征率实在令人惊叹,故此由财政部关吉玉、刘国明在其编纂的《国民政府田赋实况》(下卷,中华民国三十三年二月初版)一书中不惜浓墨提出表扬:黔省地瘠民贫,田产稀少,此次田赋改征实物,事属创举,而征实成数,竟达百分之一零四以上,成绩实属优异。(按该书第102页有如下统计数字:贵州省在民国三十年度田赋总额为5215460元,每元折征二市斗,共应折征百余万石。由于贵州地瘠民贫,加之多数地区交通不便,经核准正安等十二县,准予折征法币。黔西等十六县,搭成征收包谷。其余贵筑等五十县,仍然征收稻谷。前项总额中以858879元应征实物折征法币,共计征收法币9430296元。其余4356581元折征稻谷760675石及搭征包谷110641石。)数据虽然有所出入,但可以窥豹一斑,总体看出当年贵州省田赋征实的完纳概况。
在1941年至1945年的五年中,贵州全省征集粮食总额为稻谷12421209市石,平均每人约为1.2市石,参照1945年全省人口总额10602405人,约占当年全国总人口的2.2%这个数据来看,一方面说明新政策确实存在相当的积极因素,同时也反映出贵州人民热爱国家、支援抗战的热情。
参考文献:
[1]贵州省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编.贵州财经资料汇编:贵州省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1950.12. P390。
[2]参见《国民政府田赋实况》(上)P115-147,编纂者:关吉玉、刘国明,中华民国三十三年二月初版,正中书局承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