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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徐昕(1991.11-),女,汉,江苏省扬州市,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二年级,社会学。
摘要:权威国家中的市民社会和非政府组织—政府之间因时而变的微妙关系是理解中国草根NGO的生存现状以及发展趋势的两个重要的互相竞争的理论概念模型。在当下现实中,草根NGO分别要承担来自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的责任和应对来自政府部门的权威力量。本文从权威国家中的市民社会与政府-非政府组织之间因时而变的共生关系这两个角度出发,探讨当前我国草根NGO的生存之道,向公众展示中国草根NGO是如何寻求在政府碎片化管理模式之下的策略性平衡,并取得自身生存发展空间。
关键词:草根NGO;碎片化管理;因时而变
一、有关NGO的介绍
(一)草根NGO的社会合法性
由于记制度等原因,中国NGO大多在“水下潜行”,能够统计出的数据也只是冰山一角。然而政府規定所有非政府组织要想注册,必须先在政府里找到一个监督机构,这样安排是为了让政府更好地监管、组织并控制非政府组织,中国主要的组织实际上都是由国家组建的。简而言之,他们是“国家社团”。这种“国家社团主义”意思就是指国家只承认一个部门、行业或者领域里的一个组织,通过对这个组织的控制来平衡跟该社会领域的沟通。政府管理的非政府组织的自主权至今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
(二)草根NGO的现状
草根组织位于政党试图施加影响的垂直控制系统之外,由中国公民组成,没有得到政府的倡议或批准,扎根在政府空缺,无能为力或不愿采取行动的领域。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一些声名显赫、人脉通达的NGO尚且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就更不要说那些依然生长在缝隙中的NGO了。中国社团注册是双重管理体制,也就是说,一个必要条件要有业务主管单位,NGO 注册的时候必须由一个政府的机构向民政部担保,一般的政府机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因为担保有一些责任要求,但却没有什么好处可捞。因此,当前我国社会中的草根NGO便是游离在有名无分的夹缝中,境遇尴尬。
二、碎片化管理带来的影响
1、“碎片化”政府管理模式的形成
“碎片化”政府管理模式形成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渡时期。由于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社会组织越来越多样化,这便加速成分碎片化的进程。指群体之间、群体内部、个体之间的利益分散化、多元化、碎片化和个体化。导致群体之间利益碎片化的主要原因是阶层分化和职业分化所导致的成分碎片化。
2、“碎片化”治理的含义
从对已注册的非政府组织的政府管理中可以寻得思路,政府害怕非官方的非政府组织,甚至是已经注册过的。政府害怕这些组织做一些不好的事情,反而能够引起微妙的变化。
官方认为,管用于政府增加和加强对非政府组织管理的需要。挑战政府管制的合法性是非政府组织对受到政府自上而下管理的一种回应方式,和政府沟通他们的切实需要和反映真实情况则是另外一种方式。草根非府组织没有对抗国家,但同时也不是政府的桥梁和纽带。
三、草根NGO与政府的关系
(一)草根NGO与政府关系的特点
1、因时而变的共生。“因时而变的共生”这概念可以用来解释在一个权威国家里表面非法的草根非政府组织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当这些“非法”草根非政府组织与政府能够就某些社会问题达成一致共识、在共同目标基础上获得合作,那么非政府组织则能继续他们的工作,并且地方政府官员们将会忽略它们的非法性。很明显,这样一种关系既是脆弱的也是共生的。
如果非政府组织保持它们小规模运作,并且没有政治表现的诉求或民主改革的想法,政府官员则能变为一睁只眼闭只眼和宣称非政府组织所做的任何工作上所取得的政绩。但是如果一个非政府组织的工作引起许多有关地方政府治理失灵的注意或如果它逾越了一个模糊的、频繁的、移动多变的政治界限,那么这些组织就很有可能被管束甚至取缔。因此,模糊和笼统似乎是最安全的。
2、相互需要合作。草根NGO与政府的关系优点类似于劳动分工。非政府组织在地方上某些程度和特殊事件上能够给予政府官员一定支持,与此同时,政府官员给予非政府组织一定“优惠政策”以便让它们可以做一些实际的工作,它们是在利用互相的资源。因此,成功的联盟是有可能的,但他们也都是在双方相互的需求、风险和利益的计算上的偶然性组成。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不能意识到,事实上在政府的最基层,不少官员反而想要做一些实际的工作,真正做到为民办实事,故此,一部分非政府组织自然可以找到想要有所作为的官员们,他们往往会“默契的”一拍即合,达成彼此合作的共识。这部分基层官员是欢迎非政府组织的加入,因为他们迫切想要解决一些他们所正在或将要面对的问题,并且他们也需要草根非政府组织的帮助。
3、碎片化支持与整体性反对。很明显的是,尽管有来自政府内部个人的理解和支持,但“政府”这个整体并不是一般性的支持。在政府里的部分个人对于非政府性组织的需求可以是支持性的,但是政府政策自身有时候却又是阻止那些官员采取行动来支持草根非政府组织。并且,我国的法律也不允许对于这些“非法”草根非政府性组织给予更多的支持。“政府”这个庞杂的系统并不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政府机构内部包含有许多不同的部门,并且在政府机构里的人们也有着不同的日程安排。
(二)草根NGO与政府的关系
草根NGO与政府之间总是处于一种相互猜疑与相互需求的动态变化过程。缺乏信任和开放性功能是一种官员合力推诿机制,他们会在出现严重社会问题的时候声称不知道“问题”组织在他们的管辖范围之内。如果草根NGO不告诉政府官员他们在做的事,并且在操作的过程中不制造出任何麻烦,他们会相安无事。倘若草根NGO告诉他们某些事情时,他们感觉应该予以赞成,可他们又想要拒绝,原因是如果他们赞成了,他们便要对这个活动中发生的所有事情负责。如果他们不赞成,他们则可被看做是积极做好他们的工作。所以草根NGO的做法许多时候是根本不打算上报机关,对待官员则是尽量规避与之碰面。
四、草根NGO与政府之间的合作
(一)草根NGO与政府合作的必要性
一些非政府组织急于做事而没有先考虑如何处理跟政府的关系。这可能不利于他们的组织。一旦一个非政府组织计划开展一项大规模活动,而且被政府注意到,那么他们就冒着被政府严格管制甚至取缔的风险。有时一些人会先采取小范围行动,当政府注意到并问起“这些是什么,你们是干什么” 时,如果事先就让政府知道,比如说,邀请他们参加活动安排的会议,在会上提前告诉他们你们正在做什么、打算怎么做,这样非政府组织才会有更大的存活机会。因此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合作有时是需要双方建立对话,进行必要的协商和沟通的。
(二)草根NGO与政府合作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社会化程度显著提高,许多新的问题伴随这些变化自然而然产生了,其中一些问题要么政府不愿意去解决,要么无法有效地解决。而这些问题正是草根非政府组织想要努力解决的,这些新产生出来的问题或出现在官方媒体屏幕上或根源于政府言论和人民生活现实之间的差距之中。他们可能不合法,但是他们却合理。
草根非政府组织是对政府服务的有效补充,是中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更平等的时机,草根非政府组织中的许多人就像是批判性的思想者,或者那些非政府组织中的爱国进步人士,他们敢于追逐似乎被政府所谓的经济改革所放弃的社会主义承诺。这些草根非政府组织在支持我国的民主进程和推进民主政权的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作者单位:南京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汪流《草根体育组织与政府关系向度研究》西安体育学院学报[J]2014年第1期。
[2]骆梅英《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从碎片政府到整体政府》中国行政管理[J]2013年第5期。
[3]韦彬《跨域公共危机:理念、文化碎片化与整体性治理》法政探索理论月刊[J]2014年第6期。
摘要:权威国家中的市民社会和非政府组织—政府之间因时而变的微妙关系是理解中国草根NGO的生存现状以及发展趋势的两个重要的互相竞争的理论概念模型。在当下现实中,草根NGO分别要承担来自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的责任和应对来自政府部门的权威力量。本文从权威国家中的市民社会与政府-非政府组织之间因时而变的共生关系这两个角度出发,探讨当前我国草根NGO的生存之道,向公众展示中国草根NGO是如何寻求在政府碎片化管理模式之下的策略性平衡,并取得自身生存发展空间。
关键词:草根NGO;碎片化管理;因时而变
一、有关NGO的介绍
(一)草根NGO的社会合法性
由于记制度等原因,中国NGO大多在“水下潜行”,能够统计出的数据也只是冰山一角。然而政府規定所有非政府组织要想注册,必须先在政府里找到一个监督机构,这样安排是为了让政府更好地监管、组织并控制非政府组织,中国主要的组织实际上都是由国家组建的。简而言之,他们是“国家社团”。这种“国家社团主义”意思就是指国家只承认一个部门、行业或者领域里的一个组织,通过对这个组织的控制来平衡跟该社会领域的沟通。政府管理的非政府组织的自主权至今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
(二)草根NGO的现状
草根组织位于政党试图施加影响的垂直控制系统之外,由中国公民组成,没有得到政府的倡议或批准,扎根在政府空缺,无能为力或不愿采取行动的领域。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一些声名显赫、人脉通达的NGO尚且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就更不要说那些依然生长在缝隙中的NGO了。中国社团注册是双重管理体制,也就是说,一个必要条件要有业务主管单位,NGO 注册的时候必须由一个政府的机构向民政部担保,一般的政府机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因为担保有一些责任要求,但却没有什么好处可捞。因此,当前我国社会中的草根NGO便是游离在有名无分的夹缝中,境遇尴尬。
二、碎片化管理带来的影响
1、“碎片化”政府管理模式的形成
“碎片化”政府管理模式形成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渡时期。由于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社会组织越来越多样化,这便加速成分碎片化的进程。指群体之间、群体内部、个体之间的利益分散化、多元化、碎片化和个体化。导致群体之间利益碎片化的主要原因是阶层分化和职业分化所导致的成分碎片化。
2、“碎片化”治理的含义
从对已注册的非政府组织的政府管理中可以寻得思路,政府害怕非官方的非政府组织,甚至是已经注册过的。政府害怕这些组织做一些不好的事情,反而能够引起微妙的变化。
官方认为,管用于政府增加和加强对非政府组织管理的需要。挑战政府管制的合法性是非政府组织对受到政府自上而下管理的一种回应方式,和政府沟通他们的切实需要和反映真实情况则是另外一种方式。草根非府组织没有对抗国家,但同时也不是政府的桥梁和纽带。
三、草根NGO与政府的关系
(一)草根NGO与政府关系的特点
1、因时而变的共生。“因时而变的共生”这概念可以用来解释在一个权威国家里表面非法的草根非政府组织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当这些“非法”草根非政府组织与政府能够就某些社会问题达成一致共识、在共同目标基础上获得合作,那么非政府组织则能继续他们的工作,并且地方政府官员们将会忽略它们的非法性。很明显,这样一种关系既是脆弱的也是共生的。
如果非政府组织保持它们小规模运作,并且没有政治表现的诉求或民主改革的想法,政府官员则能变为一睁只眼闭只眼和宣称非政府组织所做的任何工作上所取得的政绩。但是如果一个非政府组织的工作引起许多有关地方政府治理失灵的注意或如果它逾越了一个模糊的、频繁的、移动多变的政治界限,那么这些组织就很有可能被管束甚至取缔。因此,模糊和笼统似乎是最安全的。
2、相互需要合作。草根NGO与政府的关系优点类似于劳动分工。非政府组织在地方上某些程度和特殊事件上能够给予政府官员一定支持,与此同时,政府官员给予非政府组织一定“优惠政策”以便让它们可以做一些实际的工作,它们是在利用互相的资源。因此,成功的联盟是有可能的,但他们也都是在双方相互的需求、风险和利益的计算上的偶然性组成。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不能意识到,事实上在政府的最基层,不少官员反而想要做一些实际的工作,真正做到为民办实事,故此,一部分非政府组织自然可以找到想要有所作为的官员们,他们往往会“默契的”一拍即合,达成彼此合作的共识。这部分基层官员是欢迎非政府组织的加入,因为他们迫切想要解决一些他们所正在或将要面对的问题,并且他们也需要草根非政府组织的帮助。
3、碎片化支持与整体性反对。很明显的是,尽管有来自政府内部个人的理解和支持,但“政府”这个整体并不是一般性的支持。在政府里的部分个人对于非政府性组织的需求可以是支持性的,但是政府政策自身有时候却又是阻止那些官员采取行动来支持草根非政府组织。并且,我国的法律也不允许对于这些“非法”草根非政府性组织给予更多的支持。“政府”这个庞杂的系统并不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政府机构内部包含有许多不同的部门,并且在政府机构里的人们也有着不同的日程安排。
(二)草根NGO与政府的关系
草根NGO与政府之间总是处于一种相互猜疑与相互需求的动态变化过程。缺乏信任和开放性功能是一种官员合力推诿机制,他们会在出现严重社会问题的时候声称不知道“问题”组织在他们的管辖范围之内。如果草根NGO不告诉政府官员他们在做的事,并且在操作的过程中不制造出任何麻烦,他们会相安无事。倘若草根NGO告诉他们某些事情时,他们感觉应该予以赞成,可他们又想要拒绝,原因是如果他们赞成了,他们便要对这个活动中发生的所有事情负责。如果他们不赞成,他们则可被看做是积极做好他们的工作。所以草根NGO的做法许多时候是根本不打算上报机关,对待官员则是尽量规避与之碰面。
四、草根NGO与政府之间的合作
(一)草根NGO与政府合作的必要性
一些非政府组织急于做事而没有先考虑如何处理跟政府的关系。这可能不利于他们的组织。一旦一个非政府组织计划开展一项大规模活动,而且被政府注意到,那么他们就冒着被政府严格管制甚至取缔的风险。有时一些人会先采取小范围行动,当政府注意到并问起“这些是什么,你们是干什么” 时,如果事先就让政府知道,比如说,邀请他们参加活动安排的会议,在会上提前告诉他们你们正在做什么、打算怎么做,这样非政府组织才会有更大的存活机会。因此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合作有时是需要双方建立对话,进行必要的协商和沟通的。
(二)草根NGO与政府合作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社会化程度显著提高,许多新的问题伴随这些变化自然而然产生了,其中一些问题要么政府不愿意去解决,要么无法有效地解决。而这些问题正是草根非政府组织想要努力解决的,这些新产生出来的问题或出现在官方媒体屏幕上或根源于政府言论和人民生活现实之间的差距之中。他们可能不合法,但是他们却合理。
草根非政府组织是对政府服务的有效补充,是中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更平等的时机,草根非政府组织中的许多人就像是批判性的思想者,或者那些非政府组织中的爱国进步人士,他们敢于追逐似乎被政府所谓的经济改革所放弃的社会主义承诺。这些草根非政府组织在支持我国的民主进程和推进民主政权的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作者单位:南京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汪流《草根体育组织与政府关系向度研究》西安体育学院学报[J]2014年第1期。
[2]骆梅英《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从碎片政府到整体政府》中国行政管理[J]2013年第5期。
[3]韦彬《跨域公共危机:理念、文化碎片化与整体性治理》法政探索理论月刊[J]201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