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检警关系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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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宪法和法律对警检关系的定位是:“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我国刑诉讼法规定,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保证案件证据全面收集和固定,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纠正公安机关漏捕、漏诉、漏罪,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工作仟务。加强检警关系,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维护公平正义,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
  一、领导重视,建立检警关系机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资一六条、第一百零一七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参加公安机关重大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提出侦查建议,协助侦查机关确定侦查方向,完善侦查措施,促使其及时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证据,保证案件质量。但在工作实践中,由于法律没有明确检察机关介入公安机关侦查重大刑事案件的范围和途径,检察机关一般不主动参与公安机关重大刑事案件侦查活动,大量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前期侦查工作都是由公安机关独立完成,不少案件检察院审查批捕时,因关键性的证据没有收集到位,不能批捕,影响了办案社会效果。为解决检警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如何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等问题,保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院务领导要认要认真召开公诉科、侦监科正副科长会议,共同研究检警关系的现状,提出今后加强检警关系的工作方向。一是适时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引导侦查部门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二是及时了解公安机关立案情况,在切实加强立案监督的同时,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予以监督。三是参与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对侦查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是参与、监督现场勘查,对痕迹、物证、固定、鉴定、保存提出建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复验、复查。五是遵循“参与而不干预,讨论而不定论,到位而不越位,配合而不联合,指导而不包办”的原则。通过介入侦查活动,实现“四个转变”:言词证据由不确定性向稳定性转变,实物证据间的关系由离散性向关联性转变,犯罪行为的物证由自然性向法律性转变,取证行为由随意性向规范性转变六是对于决定批捕案件其他重要证据未及时收集的,通过制作《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列出需要在侦查中继续收集的证据。对不批捕通知补充侦查的案件,通过制作《退补提纲》,进一步引导取证。
  二、认真研究制定《检警关系指导规则》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对现有法律、司法解释、高检院规则和公安部规定中有关检警关系内容的进一步细化,使之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人民检察院要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制定《检警关系指导规则》,其主要内容有:(1)检警关系沟通平台;(2)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的检警关系:(3)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的检警关系(4)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中的检警关系;(5)公诉受理程序及补充侦查;(6)提起公诉或不起诉;(7)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8)保障未成犯罪嫌疑人权利;(9)法院审判过程中的检警合作,维护司法权威。
  三、建立检警联席会议制度
   每年要召开两次以上的检警联席会议,就一个时期打击刑事犯罪的情况开展联合调研,及时解决上作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贯彻执行高法、高检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通知》和高检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检察机关批捕部门、起诉部门加强联系的通知》。就公安机关如何及时全面收集证据、固定证据,使案件办成铁案;就检察侦监、公诉部门如何把好案件质量关,就检警在刑事诉讼中如何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等问题共同研究,提出今后的土作意见,保障刑事诉讼活动依法、公平进行,推进司法和谐。
  四、从新罪名规定的变化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现在刑法增加了许多新罪名,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如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上述条款所称“明知”:(一)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二)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从解释规定的“明知”只要有两种行为之一就“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这给我们在实践操作中确定了办理此类案件认定明知的法律依据。这解释从2007年5月11日起实施,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締以前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检察机关要把这一新规定的罪名加强与公安机关进行交流学习,引导他们在侦查这类案件收集犯罪证据应注意紧扣新罪名规定明知的要件来取证,使公安机关办理这类案件即遵循新解释的规定来办理案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五、争取公安机关对立案监督工作的配合与支持
   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中必须重视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工作,一定由检察院领导负责做好与公安机关的协调、沟通工作,二是由科领导负责做好与公安机关队、所及办案人员的关系。通过联系与沟通,得到了公安机关的支持与配合,从而形成打击合力。开展立案监督工作坚持做到“能立、能捕、能诉、能判”,力求在“准”字上下功夫,确保办案质量,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一是严格执照《刑事诉讼法》及高检院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二是承办人对立案监督线索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分析,准确把握条件,后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重大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三是对每一件案件线索,必要时还到案发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力求案件证据充分;四是经常、主动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侦查进展情况,防止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的现象。
  六、加强联系,多方沟通,纠正漏捕、漏诉、漏罪有效果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改变工作方法,从过去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为重,转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与加强监督并重,在监督中加强配台,在配合中依法监督,做到配合不干预,监督不袒护。检察机关要主动就公安机关如何及时全面收集证据、固定证据,使案件办成铁案;就检察侦监、公诉部门如何把好案件质量关,就检警在刑事诉讼中如何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等问题给战斗在一线的公安干警作专题讲课,以密切了检警工作的联系。人民检察院要依法纠正公安机关漏、漏诉、漏罪保障了刑事诉讼活动依法、公平进行,促进了司法公正。
  七、检察机关要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制约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是平等的主体关系,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检察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公安机关也有权对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活动进行制约。检察机关要本着忠于法律、忠于人民、忠于党的高度责仃感,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制约。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复议、复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不起诉案件,要按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经复议、复核,原决定确有错误,要坚决子以纠正,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八、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维护公平正义
   对批捕后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无法进行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在条规定,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不当的案件,发现一起要依法纠正一起。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同时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有符合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第三十六条第(一)至(九)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加强学习,精通业务,保证办案质量不出差错
   检察官要勤奋学习,熟悉法律、精通业务、办案能力强。检察官如果不熟悉法律、不精通业务、办案能力低,就没有资格去监督别人。侦监部门主办检察官、公诉部门主诉检察官,必须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的规定,在办案中把准定性关和犯罪情节轻微关,把准犯罪四个构成要件;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的界限;对案件的分析认定,重事实,重证据,重定性,重法律,有个人的见解和主张,不是人云而云;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该严的要严、该宽的要宽,可捕可不捕的一股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大化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 大化 5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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