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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公开宣布。但是没有规定对不起诉的刑事案件是否公开审查。本文就公开审查不起诉案件的特征,公开审查的必要性其及如何公开审查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诉讼资源;监督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就检察机关行使不起诉决定权终止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时,针对具体不起诉案件是否公开审查以及如何公开审查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遇到种种困难,导致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被害人申诉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样,不但没有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公诉效率,而且不利于提升检察机关司法的公信力。故公开审查不起诉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公开审查不起诉案件的内涵特征
公开审查不起诉案件是指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的刑事案件过程中,公开征求、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人民监督员等的意见,公开、公正行使不起诉权。其特征:(一)特定的主体。检察机关主持并邀请本案的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单位、人员参加案件处理过程的讨论活动。(二)特定的刑事案件。公开审查案件的范围应定格在相对不起诉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存疑不起诉的刑事案件。(三)公正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刑事案件审查后,拟对该案件作不起诉决定的全过程,公开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客观、公正处理刑事案件。
二、公开审查不起诉案件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需要。
我国的司法政策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对于
可诉可不诉的刑事案件,决定不诉。检察机关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必将涉及到检察机关行使不起诉决定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就不起诉案件而言,检察机关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检察机关应增强司法的透明度,把握好政策界限和执法尺度,公开审查不起诉案件,确保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正確运用。
(二)优化配置诉讼资源的需要。
检察机关行使不起诉权,主要目的是要终止诉讼,优化配置诉讼资源,减少诉讼成本。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案件均不进行公开审查,一旦不起诉决定生效后,如果不得到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可能导致:一是有被害人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能会向检察机关申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二是如果被不起诉人不服的案件,可能会向检察机关申诉。三是公安机关可能要求复议、复核。四是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职工可能会涉检上访。这些申诉,自诉,复议、复核,涉检上访等等将会造成浪费诉讼资源,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社会的稳定。
(三)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需要。
执法为民、以人为本的理念是检察机关执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审查起诉工作中必将涉及到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因此,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严格、公开、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公开审查不起诉案件,征求、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力求得到理解和支持,避免各方面的误解和冲突,以赢得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
三、公开审查不起诉案件应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明确公开审查不起诉案件的类型和范围
依照刑诉法的规定,不起诉案件可分为绝对不诉,相对
不诉,存疑不诉三种类型。绝对不诉案件,法律硬性规定非常明确,不必要进行公开审查。公开审查不起诉案件的类型应适当限定于相对不诉,存疑不诉两种类型。
公开审查不起诉案件,应适当控制在较小的范围之内:
一是有被害人的案件。针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异议的不诉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认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诉,要求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人提起公诉或者自行提起自诉。检察机关应当对此类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仔细分析案情,晓之以法,动之以理,使其明知事理,化解社会矛盾,最终达到终止诉讼、减低诉讼成本的目的。二是被不起诉人有工作单位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开审查不起诉案件,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减少被不起诉人的单位职工集体涉检上访的可能性,提高办案效率。三是社会比较关注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本辖区内社会影响比较大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公开审查,避免社会各界人士对刑事案件不起诉决定产生质疑,确保刑事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规范公开审查不起诉案件的程序
公开审查不起诉案件制度有别于行政听证制度和刑事法庭控辩模式,其实质是公开听取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就不起诉案件处理发表自己的意见,不允许各方举证、辩论,防止激化矛盾,避免对不起诉案件处理结果造成不必要的误解。检察机关应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针对各方矛盾极大、容易激化矛盾、容易引发冲突的不起诉案件,采用单独进行的方法,决不允许被害方、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同时到场,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针对己经得到被害方的谅解,认为对不起诉处理冲突不大、分歧不太明显的案件,可以邀请各方人员同时到场,就案件的处理发表各自的意见,在和谐的氛围中化解、平息各方矛盾。
(三)改革创新,建立、完善公开审查不起诉案件的制度保障体制
一是进一步完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执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核心问题是“放权”问题。主诉检察官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建立主诉检察官直接对检察长负责制,减少部门领导、部门主管领导层层审批的间接环节,改变行政化的办案管理模式。充分调动主诉检察官的积极性与责任感,把主诉检察官的责、权、利结合起来,使主诉检察官正确行使不起诉权。二是深化改革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检察委员会委员行政化的组织结构。目前,多数地方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的委员一般是由正副检察长、党组成员、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专家型高端人才排除在检察委员会之外。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检察长责任制,引进竞争、激励机制,公开考试、选拔,摒弃委员的“终身制”;吸收更多办案能手的检察官、专家型检察官融入检察委员会队伍中,使检察委员会增添新的生命力。三是建立不起诉案件质量考评制度。目前,有的地方检察机关限制不起诉率,特别是对自侦案件的不起诉率限制更严,以控制不起诉率作为衡量公诉部门办案质量好坏的标准之一。对不起诉案件的考量应着重于:不起诉决定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否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减少社会不和谐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四)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为了贯彻、落实公开审查不起诉案件制度,应当建全一套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首先,检察长亲自主持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活动,对公开审查活动全过程实行监控,确保审查活动顺利进行。其次,完善主诉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作出错误的不起诉决定进行责任追究制,以责任制约权力。再次,公开审查不起诉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专职检委对不起诉决定的个案进行跟踪监督,将信息反馈给检察长,对个案的社会效果进行全面评估。第四,完善不起诉案件的报备制度,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的监督。二是加强外部监督。首先,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公开审查不起诉案件时,邀请人大代表到场监督。其次,要进一步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加强人民监督员对不起诉案件的监督,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能动性。再次,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网络舆论的监督。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大化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大化 530800)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公开宣布。但是没有规定对不起诉的刑事案件是否公开审查。本文就公开审查不起诉案件的特征,公开审查的必要性其及如何公开审查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诉讼资源;监督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就检察机关行使不起诉决定权终止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时,针对具体不起诉案件是否公开审查以及如何公开审查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遇到种种困难,导致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被害人申诉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样,不但没有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公诉效率,而且不利于提升检察机关司法的公信力。故公开审查不起诉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公开审查不起诉案件的内涵特征
公开审查不起诉案件是指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的刑事案件过程中,公开征求、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人民监督员等的意见,公开、公正行使不起诉权。其特征:(一)特定的主体。检察机关主持并邀请本案的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单位、人员参加案件处理过程的讨论活动。(二)特定的刑事案件。公开审查案件的范围应定格在相对不起诉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存疑不起诉的刑事案件。(三)公正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刑事案件审查后,拟对该案件作不起诉决定的全过程,公开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客观、公正处理刑事案件。
二、公开审查不起诉案件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需要。
我国的司法政策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对于
可诉可不诉的刑事案件,决定不诉。检察机关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必将涉及到检察机关行使不起诉决定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就不起诉案件而言,检察机关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检察机关应增强司法的透明度,把握好政策界限和执法尺度,公开审查不起诉案件,确保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正確运用。
(二)优化配置诉讼资源的需要。
检察机关行使不起诉权,主要目的是要终止诉讼,优化配置诉讼资源,减少诉讼成本。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案件均不进行公开审查,一旦不起诉决定生效后,如果不得到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可能导致:一是有被害人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能会向检察机关申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二是如果被不起诉人不服的案件,可能会向检察机关申诉。三是公安机关可能要求复议、复核。四是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职工可能会涉检上访。这些申诉,自诉,复议、复核,涉检上访等等将会造成浪费诉讼资源,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社会的稳定。
(三)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需要。
执法为民、以人为本的理念是检察机关执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审查起诉工作中必将涉及到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因此,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严格、公开、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公开审查不起诉案件,征求、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力求得到理解和支持,避免各方面的误解和冲突,以赢得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
三、公开审查不起诉案件应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明确公开审查不起诉案件的类型和范围
依照刑诉法的规定,不起诉案件可分为绝对不诉,相对
不诉,存疑不诉三种类型。绝对不诉案件,法律硬性规定非常明确,不必要进行公开审查。公开审查不起诉案件的类型应适当限定于相对不诉,存疑不诉两种类型。
公开审查不起诉案件,应适当控制在较小的范围之内:
一是有被害人的案件。针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异议的不诉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认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诉,要求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人提起公诉或者自行提起自诉。检察机关应当对此类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仔细分析案情,晓之以法,动之以理,使其明知事理,化解社会矛盾,最终达到终止诉讼、减低诉讼成本的目的。二是被不起诉人有工作单位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开审查不起诉案件,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减少被不起诉人的单位职工集体涉检上访的可能性,提高办案效率。三是社会比较关注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本辖区内社会影响比较大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公开审查,避免社会各界人士对刑事案件不起诉决定产生质疑,确保刑事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规范公开审查不起诉案件的程序
公开审查不起诉案件制度有别于行政听证制度和刑事法庭控辩模式,其实质是公开听取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就不起诉案件处理发表自己的意见,不允许各方举证、辩论,防止激化矛盾,避免对不起诉案件处理结果造成不必要的误解。检察机关应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针对各方矛盾极大、容易激化矛盾、容易引发冲突的不起诉案件,采用单独进行的方法,决不允许被害方、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同时到场,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针对己经得到被害方的谅解,认为对不起诉处理冲突不大、分歧不太明显的案件,可以邀请各方人员同时到场,就案件的处理发表各自的意见,在和谐的氛围中化解、平息各方矛盾。
(三)改革创新,建立、完善公开审查不起诉案件的制度保障体制
一是进一步完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执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核心问题是“放权”问题。主诉检察官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建立主诉检察官直接对检察长负责制,减少部门领导、部门主管领导层层审批的间接环节,改变行政化的办案管理模式。充分调动主诉检察官的积极性与责任感,把主诉检察官的责、权、利结合起来,使主诉检察官正确行使不起诉权。二是深化改革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检察委员会委员行政化的组织结构。目前,多数地方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的委员一般是由正副检察长、党组成员、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专家型高端人才排除在检察委员会之外。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检察长责任制,引进竞争、激励机制,公开考试、选拔,摒弃委员的“终身制”;吸收更多办案能手的检察官、专家型检察官融入检察委员会队伍中,使检察委员会增添新的生命力。三是建立不起诉案件质量考评制度。目前,有的地方检察机关限制不起诉率,特别是对自侦案件的不起诉率限制更严,以控制不起诉率作为衡量公诉部门办案质量好坏的标准之一。对不起诉案件的考量应着重于:不起诉决定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否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减少社会不和谐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四)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为了贯彻、落实公开审查不起诉案件制度,应当建全一套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首先,检察长亲自主持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活动,对公开审查活动全过程实行监控,确保审查活动顺利进行。其次,完善主诉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作出错误的不起诉决定进行责任追究制,以责任制约权力。再次,公开审查不起诉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专职检委对不起诉决定的个案进行跟踪监督,将信息反馈给检察长,对个案的社会效果进行全面评估。第四,完善不起诉案件的报备制度,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的监督。二是加强外部监督。首先,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公开审查不起诉案件时,邀请人大代表到场监督。其次,要进一步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加强人民监督员对不起诉案件的监督,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能动性。再次,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网络舆论的监督。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大化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大化 53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