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公正的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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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中共中央2006 (11)号文件规定: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定位为司法机关,同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不要让法院人员、检察人员参与各种行政执法活动,以确保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对诉讼案件的解决活动要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今后司法工作的指导方针。当前司法公正不容乐观,与党和人民的要求差距还很远,笔者对司法公正进行了调杳分析。
  关键词:司法公正;法律要求;问题对策
   一、宪法和法律对司法公正的要求
   我国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司法机关:(1)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以事实为根据,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3)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公民在适用法上一律平等,公正客观地处理案件。(4)保障人权,严禁刑讯逼供,严禁非法拘禁,严禁超期羁押,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5)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井为其各项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6)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行使职权活动中必须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人民群众的监督。
   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体制保障,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指出:“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保障”。
  二、目前司法公正的现状
   1、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七次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上语重心长地说:“我当院长,最让我牵肠挂肚、提心吊胆、寝食不安的有两件事,一是不要办错案杀错人,二是队伍不要出问题。”当前个别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时有发生,危害了司法公正,严重损害了党、政府的形象和司法机关的形象,为广大人民群众所齿痛。原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尚军就是一个以权代法,贪赃枉法最典型的腐败分子。
   2、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独立性受到当地党政部门的制约。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于目前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人事权由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管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提拔任用、落实政治级别由当地党委审批,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人员编制、工资及补贴费由地方政府决定,这些单凭检察机关、审判自身能力是很难办到。在现实生活中,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有时为求得一时利益,只能牺牲司法公正,使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失去信心。
   3、对坚持党的领导的认识不到位,影响了检察、审判职能的社会效果。在我国,坚持党对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领导,是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根本保证。党对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但不是包揽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具体业务工作,否则,就会妨碍检察机关。党中央曾三申五令,为保证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的实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严禁司法机关参与行政执法活动和招商引资活动,但有些地方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为了搞好方方面面的关系,积极参加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部门招商引资活动,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民众中的司法公正形象,使民众对司法公正不足丧失信心。
   4、中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的司法权,法官所作出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出,即使检察机关认为判决不公正,提出抗诉也没有用,二审不会改判。比如根据我国法律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官可以在幅度内判他刑期3年,也可以判他刑期10年。如果判3年并处罚金,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判决量刑畸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应判处他刑期6年以上并处罚金比较合理。但要提出抗诉,于法无据,也不会得到二审的支持。
   5、我国宪法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具体事项进行法律监督的具体制度和程序以及被监督者不接受监督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致使有关法律监督的一些原则和规范“空文”;如检察机关对法院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主要表现为程序启动权,最终是否改判,检察机关没有发言权,还是法院说了算。2004年、2005年、2006年广西贺州市人民检察院三年民事案件受理后立案48件,其中抗诉11件,法院再审改判4件。仅占全部抗诉案件的36.4%,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比较低,削弱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
  三、司法不公正的对策
   1、为保障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独立行职权,根除司法腐败和地方保护主义,必须改革现行地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我国现行的地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不能适应市场市经济条件对司法公正的要求,在实践中出现了权大于法的现象,危害了司法公正。针对现行地方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人事权、财政权受同级党政机关的的制约问题,建立下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人事权、财政权由上级检察机关垂直管理的体制,从而脱离地方行政圈子。
   2、着力提高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的思想认识。地方党委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有机统一起来,不干涉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具体业务工作,积极协调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支持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独众行使职权。检察机关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要依靠党委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正确区分司法与行政执法活动,积极参加党的各项涉及维稳工作,如突发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重大会议的保卫工作,山界林权纠纷引发的重特大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个别国家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上的失职、存在明显过错,而引起公愤,群众聚集在一起,到有关单位或部门评理,社会影响很大的事件,对重点地力社会治安混乱的综合治理等,为保一方平安作出应有的贡献。
   3、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要加强和完善刑事、民事、行政司法解释,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完善检察监督机制。邓小平有句名言:“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全国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司法解释严格规定法官自由裁量权所应解决事项的具体裁量,使法官自由裁量权具有限制性,同时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具体事项进行法律监督的具体制度和程序以及被监督者不接受监督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强化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建立建全对法院监督程序、监督效力明确化,制度化,进促法官公正办案。
   4、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在人民群众心目中,腐败和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是典型的社会不公平,是正义和邪恶的颠倒,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极大危害。检察机关要从思想上明确“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明确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要本着对人民群众利益和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将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执法、司法不公作为打击重点,让侵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者得到惩处,让正义得到伸张,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5、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从创造安全的社会环境的高度出发,对于破坏社会秩序的一切犯罪要从严从快打击,坚持“严打”方针,保持对犯罪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盗窃、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和毒品犯罪,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的社会治安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
   6、加强干警思想政治修养,落实从优待警,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官、法官队伍提供精神、物质保障。一方面,要认真组织广大干警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实践活动,培养干警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职业德道,做到不唯权、不唯情、不唯钱、只唯法,自觉抵制權的压力、情的一干扰、钱的诱惑。另一方面,要落实从优待警,保障检察官、法官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足额发放,从物质保障上解决其后顾之忧,使其不受经济利益的诱惑,做到洁身自好,公正执法。
   7、要强化从严治检、治法的监督机制。一要加强外部监督,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人大及常委会及其代表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要重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主动征求意见,发觉问题,及时纠正,及时改正。二要强化内部责任制、错案追究制,规范执法行为。大要案件,要发挥检察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的集体决策作用,对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查处,决不袒护。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大化县人民检察, 广西 大化 5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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