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同工不同酬是我国社会广泛存在的社会现象,有合理与不合理之分,合理的要承认,不合理的要改进;十七大把“以人为本”确立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为今后的制度建构提供了重要的理念支持,应当以之为指导进行制度重构,消除不合理同工不同酬的制度基础,促进财富创造的源泉充分涌流。
关键词:以人为本; 同工不同酬;按身份分配
“以人为本”被置于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其启蒙意义、历史价值非一语可以言尽,以之检视中国诸多制度,常有茅塞顿开之叹,不合理的同工不同酬是与之相悖的典型制度安排。我国《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要求在同一单位、同样劳动岗位、同样劳动条件下,对于劳动者,不问性别、年龄、民族、身份、户籍或用工形式,只要其提供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相同,用人单位就应给予同等的劳动报酬。《劳动法》之所以如此强调,是因为现实存在大量的同工不同酬现象。
一、同工不同酬现象的辩证分析
(一)同工不同酬表现形态复杂
同工不同酬应从两个层面解析,一个是单位层面,即劳动法意义上的同工不同酬,是当今中国社会的焦点、热点、难点。一个是社会层面,意指不同单位、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别、不同体制间的同工不同酬。这里的“酬”包括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障等在内的一切物质性报酬,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举例如下:
1、不同性别间的同工不同酬。指因为男女的性别不同,同样的工作岗位男女的待遇却有明显差别。
2、不同地区间的同工不同酬。指同一岗位因所处地区的差别而有区分,如同为教师,同样职称,同样工龄,在上海的收入要远高于贵州。
3、不同行业间的同工不同酬。指同一岗位因所处行业不同薪酬而有不同,如同为处级干部,在普通党政机关月收入可能远低于电信、石化、电力等垄断行业。
4、不同层级间的同工不同酬。指同一岗位因行政级别不同而有较大差异,如县级机关的科级干部月收入可能远低于省级机关的科级干部。
5、不同国籍间的同工不同酬。同为外企员工,同样岗位的外籍员工与本国员工的待遇可能天渊之别。
6、不同体制间的同工不同酬。同样退休,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可能是企业的数倍。同一岗位,在国企工作比在民营企业工作的待遇可能相差千里。
7、不同编制间的同工不同酬。如同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编制内职工的待遇可能是编制外的数倍或更多。
(二)同工不同酬现行分配制度安排的必然结果
我国现行的分配制度官方文件表述为“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依笔者理解,多种分配方式属于口袋条款,内涵不确定。我国事实上存在着三种分配制度安排:按劳分配、按要素分配(官方认可)和按身份分配(官方不认可,但事实存在)。这三种分配制度都会导致同工不同酬。
按劳分配的发明人是马克思,但我国的按劳分配是马克思理论的中国化解读,它只适用于公有制经济,计量标准以单位或行业为限。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行政体制的特殊性等原因,同样实施按劳分配,各个公有单位的分配结果可能差别甚大,造成同工不同酬。即使同一单位内部也会导致同工不同酬,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就曾经分析,由于每个劳动者劳动的质与量存在差别,所以其从事同样工作(同工)所获得的生活资料仍然会存在差别(不同酬)。“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时间;而劳动,为了要使它能够成为一种尺度,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象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1] (p11-12)马克思的这番言论明确阐述了在按劳分配制度下照样会产生同工不同酬。
按要素分配是西方的主流分配理论,其中让•巴蒂斯特•萨伊(Jean Baptiste Say,1767~1832)的“三位一体”的要素分配理论影响巨大。在该制度下,任何生产要素都是商品,交换时都要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因为在市场经济的制度局限下,任何人的财产都不能被他人白白使用(本人愿意除外)。使用别人的资本要支付利息,使用别人的土地要支付地租,使用别人的劳动要支付工资。但西方学者与马克思一样,同样认识到人与人之间由于天赋、教育、训练等因素形成的能力上的巨大差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西方经济学家把这种差别归纳、提炼为两个新的概念:企业家才能、人力资本。这个理论事实上承认了同样岗位不同能力的人担当就应当不同酬,在市场经济制度下只有这样分配才能够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产生正向激励,推动生产发展。
按身份分配事实上一直是中国社会存在的非正式制度,属于“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潜规则”。其理论源流可追溯到19世纪英国历史法学家亨利•梅因(Sir Henry Maine,1822—1888),梅因在他的名著《古代法》中得出一个结论:“迄今为止的进步社会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2]( P336)梅因指出,身份是一种固定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个人可以发现自己的位置,它是一种社会制度的象征。在这种社会制度中群体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随着文明的进步,这种社会状态让位于一种基于契约的社会制度。这个社会制度的特征是个人自由,权利、义务和责任都是人的自愿行为,都是人类意志的结果。[3](P337)受梅因理论的影响,笔者把中国社会存在的以等级、身份为标准的分配现象称为“按身份分配”。这种分配制度在我国有广泛的市场。在民营企业,老板任人唯“亲”,分配制度亲疏有别;在外资企业,老板任人唯“籍”,分配制度内外有别;在国有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单位任人唯“编”,分配制度以“编”定酬。所谓“身份”是一个高度概括和抽象的概念,“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只要不属于特定圈子(即梅因所言的群体),就适用另一种分配标准,报酬不取决于贡献,而取决于身份,这种分配制度必然导致同工不同酬。
二、同工不同酬的规范分析:合理的与不合理的
合理性作为一种主观评价具有相对性,人们的评价标准因时因地而异,正所谓“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4] (P12)一个社会特定时期分配制度的形成受制于历史、文化、道德、习俗诸多因素,不单取决于市场。在资源有限的局限条件下,分配制度无论怎样设计,无非是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寻求均衡。效率原则是以人权的平等换取产权的不平等,蕴涵的理念是“万类霜天竞自由”、“花开花落两由之”。效率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但追求效率的市场催生不出人文关怀,效率本位的分配制度必然走向 “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马太效应”,有违人类理性。公平原则是以产权的平等换取人权的不平等,蕴涵的理念是“有衣同穿,有饭同食,无处不均匀,无处不饱暖”,但公平本位的分配制度容易抹杀社会成员的能力差异和贡献大小,多劳不多得,少劳不少得,个人失去动力,社会失去活力,生产失去效率。所以人类不得不走第三条道路,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寻找平衡,既要激发社会成员的进取精神,又要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维持有尊严的生活。但效率与公平的比例划分是旷世难题,“过犹不及”, 其“运用之妙,存乎一心”,结合的好坏取决于利益相关者的博弈和制度设计者的天分。
现阶段发展是中国社会的第一要务,在这种局限条件下合理的分配制度要把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定位于 “富不封顶,穷要保底”的“帕雷托改进”;既要 “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又要“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促进一切财富创造的源泉充分涌流。党的十五大提出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党的十六大修正为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党的十七大再次修正,强调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十年间分配制度一再调整,实质就是不断在效率与公平之间进行比例的再分配,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建立新的平衡,调和社会矛盾,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推进经济增长。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评价同工不同酬合理性的标准:凡是尊重、保护财富创造者的同工不同酬属于合理范畴。如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导致的同工不同酬,这种同工不同酬能够激励社会成员奋斗进取,有利于经济增长,是合理的同工不同酬。反之,凡是限制、压制、扭曲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否认财富创造者的人格平等,根据亲疏远近等身份属性确定分配标准,对财富创造者产生负向激励的同工不同酬则是不合理分配,它压抑社会成员的自尊心、进取心,不利于经济增长。
三、不合理同工不同酬的制度根源是“按身份分配”
按身份分配基于这样一种逻辑:在资源有限的社会里,在不使用抢掠方式分配资源的制度安排下,为保证竞争胜利,人们必然要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形成各种形式的利益“群体”(梅因语),这个“群体”出于效率的需要必然建立形成结构严密、层级分明的组织,组织的领导者垄断了分配权,在资源有限的局限下的择优选择是依据亲疏远近、尊卑贵贱、利害关系进行分配(初始分配会考虑贡献)。“经济人”本性决定了掌握分配权的人决不会设计对己不利的分配制度,必然会把最优利益分给自己,位高者掌握分配权必然多得,位低者被动服从自然少得,身份成为社会成员获取物质利益的基本依据。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人们关心的不是如何去增进社会财富,而是如何从贩夫走卒变成达官贵人。在这种制度安排下,“老子英雄”儿子必然“好汉”,“学好数理化,不如有个好爸爸”,只要拥有相应身份,功名利禄尽在股掌。但另一问题随之出现,由于按身份分配不是基于人们的贡献,而是根据身份。财富的生产者不是财富的享受者,财富的生产者就没有积极性,就会质问“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内耗产生,交易费用上升,显然这是一种不鼓励生产的制度安排。
阶级社会是典型的身份社会,恩格斯说“只要生产的规模还没有达到既可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需要,又有剩余去增加社会资本和进一步发展生产力,就总会有支配社会生产力的统治阶级和另外一个阶级即贫穷和被压迫的阶级存在。”[5](P 218)换言之,只要生产力达不到相应水平,就必然会存在各式各样的“身份”社会。只不过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主体意识就会增强,一部分人控制另一部分人的难度越来越大,身份社会的痕迹会越来越少,契约社会的特征会越来越多。身份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人格的不平等,人与人之间因占有资源(不一定所有)的不同而具有依附性,人们依据身份而归属不同的阶级、阶层、或利益集团,享受不同的政治、社会、经济待遇,承担不同的政治、社会、经济义务。种族、籍贯、地位、等级、出身、性别、信仰、民族、血缘等身份标志都可能成为利益分配的依据,同工不同酬不过是这种制度安排的必然结果。
长期以来“国家中心”、“国家至上”[6](P58)的国家本位理念曾长期影响中国人的制度建构思维,在这个理念下,国家利益是制度建构的终极目的。在这种制度下,人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国家机器上的零部件,零件可以随时更换,但国家须臾不可侵犯。为保证国家利益,维护国家权威,国家精心遴选了一批人作为这套制度系统的保护者、执行者、维护者。为保证这些人的忠诚,国家通过制度建构保证这些人无特殊情况(辞职或被开除)不会失业,赋予他们一种事实上终生占有公权力的特权。任何一个物品,不管所有权归谁,如果被某人永久占有,占有人事实上获得了准“所有权”,占有人就会把该物品视作私有财产。加之制度缺陷决定了这些人不易受监督,(原因很简单,掌控制度创制权的人不会制定对自己不利的制度。)这些人渐渐演化成一个具有共同语境、共同利益、共同价值的利益群体,因为资源(经济资源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他们必然严格按照身份等级分配资源,按身份分配逐渐演化成一个“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潜规则”。又因为中国特有的“熟人社会”特质,中国人在社会交往中形成了一个又一个的“圈子”,每个圈子都是一个特定的利益集团,于是这种分配制度不断在各种各样的“圈子”内被复制、传播、扩散,并浸润到中国文化中,人们反而视之为平常而不觉有什么异样了。
四、以人为本,破除按身份分配,消除不合理同工不同酬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看到了“身份”社会的巨大弊端,倡言人人平等,强调契约精神。契约精神的实质就是“意思自治”的市场主体在公平、对等的条件下就交易的内容、形式等达成合意,任何一方的欺诈、胁迫都会导致合同无效。这种资源配置方式充分尊重每个市场交易者的人格和意志,充分保证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因此是一个激励财富创造的制度安排,是合理的制度演变,因此梅因把进步社会称为“契约”社会,这个表述形象地体现了现代社会的本质特征,所以意蕴着平等精神的“契约”精神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准。但诚如梅因所言,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是一个过程。“契约”社会是一种至高境界,人类不断接近它,但很难达致;即使今天最发达的西方国家,也没有完全消除“身份”社会的痕迹,比如美国还存在种族主义。但一个好的社会应当不断革除“身份”元素,增添“契约”内涵,所以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是一个没有终点的永恒进程。
“契约”精神、“以人为本”都是进步的社会理念,角度不同,目的相同,殊途同归。科学发展观提出的“以人为本”理念实际上是对“契约”精神的拓展深化,二者的精神一脉相承。但进步的理念并不意味着进步的行动,由于意识形态属于理念范畴,深藏于人之内心,具有稳定性、持久性,所以社会理念的转变艰难而曲折。科学发展观是共产党意识形态领域的一次重大转折,表明执政党的执政理念发生了重大转变,这个转变蕴涵的理念是制度设计必须从过去的“国家本位”转变为“以人为本”,从关注“国富”转变为关注“民生”,从把“人”当作“手段”转变为把“人”当作“目的”。以新理念检视现存制度,不难发现在我国事实上广泛存在的按身份分配是对科学发展观的悖离,需要校正,需要我们秉持“以人为本”理念进行制度重构,推动中国社会从“身份”走向“契约”,消除不合理同工不同酬赖以存在的制度基础。
弗里德里克•A•哈耶克(Hayek,1899—1992)认为人类的制度形成与演进遵循两条路径:一是进化论理性主义(进化理性),强调每个人都有理性不及的无知状态,人的理性不足以理解人类社会的一切细节,更不可能细致入微地安排这种社会秩序。二是建构论唯理主义(建构理性),推崇人的理性演绎能力,认为人类正是依凭逻辑演绎能力而成功主宰自然环境和人类自身的命运。[7]哈耶克坚持认为,由于信息和知识的分散性,制度建构者无论多么聪明,都无法获得制度建构所需的充分信息和知识,因此某个人或少数人为人类建构的制度都是不合理的,是走向“奴役之路”的。“如果法律在一国之中由一个人制定,或由某个小集团制定,而不是经由共同同意而制定,那么由这些人制定的法律而进行的统治无异于奴役”。[8] (P68)所以好的制度必须走进化理性之路,建构理性很难诞生好制度。
然而由于文化观念、历史传统、政治理念、路径倚赖等因素的影响,中国的制度变迁走的主要是少数人为多数人制定制度的建构理性之路。虽然建构理性不是最佳的制度生成路径,但是自古及今“管控型”社会特质决定了中国不能放弃建构理性。笔者以为建构理性同样可以生产好制度,关键是设计者的理念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规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毫无疑问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进步的理念,所以今后的制度建构必须确立“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中心”、“本位”、“最高”地位;制度为“人”设计,而不是为“少数人”、“某些人”设计,更不是为“有权人”、“有钱人”设计。不合理的同工不同酬制度设计的目的不是针对“人”,而是针对“少数人”,是对“以人为本”的背离,违背了科学发展观,所以我们必须破除,秉持“以人为本”,重构分配制度,使其更公正、更合理,激发每个社会成员的创富激情,推动经济的持续增长。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72.
[2]张宏生,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3]张宏生,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4]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72.
[5] 恩格斯.共产主义原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72.
[6] 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修订本第3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7]曹正汉.将社会价值观整合到制度变迁理论之中的三种方法——凡勃伦、哈耶克、诺斯的理论之比较研究[J],经济科学,2001(6).
[8] [美] 弗里德里克•A•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作者通讯地址:山东泰安市委党校山东泰安 271000)
关键词:以人为本; 同工不同酬;按身份分配
“以人为本”被置于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其启蒙意义、历史价值非一语可以言尽,以之检视中国诸多制度,常有茅塞顿开之叹,不合理的同工不同酬是与之相悖的典型制度安排。我国《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要求在同一单位、同样劳动岗位、同样劳动条件下,对于劳动者,不问性别、年龄、民族、身份、户籍或用工形式,只要其提供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相同,用人单位就应给予同等的劳动报酬。《劳动法》之所以如此强调,是因为现实存在大量的同工不同酬现象。
一、同工不同酬现象的辩证分析
(一)同工不同酬表现形态复杂
同工不同酬应从两个层面解析,一个是单位层面,即劳动法意义上的同工不同酬,是当今中国社会的焦点、热点、难点。一个是社会层面,意指不同单位、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别、不同体制间的同工不同酬。这里的“酬”包括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障等在内的一切物质性报酬,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举例如下:
1、不同性别间的同工不同酬。指因为男女的性别不同,同样的工作岗位男女的待遇却有明显差别。
2、不同地区间的同工不同酬。指同一岗位因所处地区的差别而有区分,如同为教师,同样职称,同样工龄,在上海的收入要远高于贵州。
3、不同行业间的同工不同酬。指同一岗位因所处行业不同薪酬而有不同,如同为处级干部,在普通党政机关月收入可能远低于电信、石化、电力等垄断行业。
4、不同层级间的同工不同酬。指同一岗位因行政级别不同而有较大差异,如县级机关的科级干部月收入可能远低于省级机关的科级干部。
5、不同国籍间的同工不同酬。同为外企员工,同样岗位的外籍员工与本国员工的待遇可能天渊之别。
6、不同体制间的同工不同酬。同样退休,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可能是企业的数倍。同一岗位,在国企工作比在民营企业工作的待遇可能相差千里。
7、不同编制间的同工不同酬。如同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编制内职工的待遇可能是编制外的数倍或更多。
(二)同工不同酬现行分配制度安排的必然结果
我国现行的分配制度官方文件表述为“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依笔者理解,多种分配方式属于口袋条款,内涵不确定。我国事实上存在着三种分配制度安排:按劳分配、按要素分配(官方认可)和按身份分配(官方不认可,但事实存在)。这三种分配制度都会导致同工不同酬。
按劳分配的发明人是马克思,但我国的按劳分配是马克思理论的中国化解读,它只适用于公有制经济,计量标准以单位或行业为限。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行政体制的特殊性等原因,同样实施按劳分配,各个公有单位的分配结果可能差别甚大,造成同工不同酬。即使同一单位内部也会导致同工不同酬,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就曾经分析,由于每个劳动者劳动的质与量存在差别,所以其从事同样工作(同工)所获得的生活资料仍然会存在差别(不同酬)。“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时间;而劳动,为了要使它能够成为一种尺度,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象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1] (p11-12)马克思的这番言论明确阐述了在按劳分配制度下照样会产生同工不同酬。
按要素分配是西方的主流分配理论,其中让•巴蒂斯特•萨伊(Jean Baptiste Say,1767~1832)的“三位一体”的要素分配理论影响巨大。在该制度下,任何生产要素都是商品,交换时都要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因为在市场经济的制度局限下,任何人的财产都不能被他人白白使用(本人愿意除外)。使用别人的资本要支付利息,使用别人的土地要支付地租,使用别人的劳动要支付工资。但西方学者与马克思一样,同样认识到人与人之间由于天赋、教育、训练等因素形成的能力上的巨大差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西方经济学家把这种差别归纳、提炼为两个新的概念:企业家才能、人力资本。这个理论事实上承认了同样岗位不同能力的人担当就应当不同酬,在市场经济制度下只有这样分配才能够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产生正向激励,推动生产发展。
按身份分配事实上一直是中国社会存在的非正式制度,属于“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潜规则”。其理论源流可追溯到19世纪英国历史法学家亨利•梅因(Sir Henry Maine,1822—1888),梅因在他的名著《古代法》中得出一个结论:“迄今为止的进步社会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2]( P336)梅因指出,身份是一种固定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个人可以发现自己的位置,它是一种社会制度的象征。在这种社会制度中群体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随着文明的进步,这种社会状态让位于一种基于契约的社会制度。这个社会制度的特征是个人自由,权利、义务和责任都是人的自愿行为,都是人类意志的结果。[3](P337)受梅因理论的影响,笔者把中国社会存在的以等级、身份为标准的分配现象称为“按身份分配”。这种分配制度在我国有广泛的市场。在民营企业,老板任人唯“亲”,分配制度亲疏有别;在外资企业,老板任人唯“籍”,分配制度内外有别;在国有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单位任人唯“编”,分配制度以“编”定酬。所谓“身份”是一个高度概括和抽象的概念,“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只要不属于特定圈子(即梅因所言的群体),就适用另一种分配标准,报酬不取决于贡献,而取决于身份,这种分配制度必然导致同工不同酬。
二、同工不同酬的规范分析:合理的与不合理的
合理性作为一种主观评价具有相对性,人们的评价标准因时因地而异,正所谓“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4] (P12)一个社会特定时期分配制度的形成受制于历史、文化、道德、习俗诸多因素,不单取决于市场。在资源有限的局限条件下,分配制度无论怎样设计,无非是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寻求均衡。效率原则是以人权的平等换取产权的不平等,蕴涵的理念是“万类霜天竞自由”、“花开花落两由之”。效率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但追求效率的市场催生不出人文关怀,效率本位的分配制度必然走向 “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马太效应”,有违人类理性。公平原则是以产权的平等换取人权的不平等,蕴涵的理念是“有衣同穿,有饭同食,无处不均匀,无处不饱暖”,但公平本位的分配制度容易抹杀社会成员的能力差异和贡献大小,多劳不多得,少劳不少得,个人失去动力,社会失去活力,生产失去效率。所以人类不得不走第三条道路,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寻找平衡,既要激发社会成员的进取精神,又要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维持有尊严的生活。但效率与公平的比例划分是旷世难题,“过犹不及”, 其“运用之妙,存乎一心”,结合的好坏取决于利益相关者的博弈和制度设计者的天分。
现阶段发展是中国社会的第一要务,在这种局限条件下合理的分配制度要把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定位于 “富不封顶,穷要保底”的“帕雷托改进”;既要 “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又要“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促进一切财富创造的源泉充分涌流。党的十五大提出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党的十六大修正为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党的十七大再次修正,强调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十年间分配制度一再调整,实质就是不断在效率与公平之间进行比例的再分配,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建立新的平衡,调和社会矛盾,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推进经济增长。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评价同工不同酬合理性的标准:凡是尊重、保护财富创造者的同工不同酬属于合理范畴。如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导致的同工不同酬,这种同工不同酬能够激励社会成员奋斗进取,有利于经济增长,是合理的同工不同酬。反之,凡是限制、压制、扭曲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否认财富创造者的人格平等,根据亲疏远近等身份属性确定分配标准,对财富创造者产生负向激励的同工不同酬则是不合理分配,它压抑社会成员的自尊心、进取心,不利于经济增长。
三、不合理同工不同酬的制度根源是“按身份分配”
按身份分配基于这样一种逻辑:在资源有限的社会里,在不使用抢掠方式分配资源的制度安排下,为保证竞争胜利,人们必然要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形成各种形式的利益“群体”(梅因语),这个“群体”出于效率的需要必然建立形成结构严密、层级分明的组织,组织的领导者垄断了分配权,在资源有限的局限下的择优选择是依据亲疏远近、尊卑贵贱、利害关系进行分配(初始分配会考虑贡献)。“经济人”本性决定了掌握分配权的人决不会设计对己不利的分配制度,必然会把最优利益分给自己,位高者掌握分配权必然多得,位低者被动服从自然少得,身份成为社会成员获取物质利益的基本依据。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人们关心的不是如何去增进社会财富,而是如何从贩夫走卒变成达官贵人。在这种制度安排下,“老子英雄”儿子必然“好汉”,“学好数理化,不如有个好爸爸”,只要拥有相应身份,功名利禄尽在股掌。但另一问题随之出现,由于按身份分配不是基于人们的贡献,而是根据身份。财富的生产者不是财富的享受者,财富的生产者就没有积极性,就会质问“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内耗产生,交易费用上升,显然这是一种不鼓励生产的制度安排。
阶级社会是典型的身份社会,恩格斯说“只要生产的规模还没有达到既可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需要,又有剩余去增加社会资本和进一步发展生产力,就总会有支配社会生产力的统治阶级和另外一个阶级即贫穷和被压迫的阶级存在。”[5](P 218)换言之,只要生产力达不到相应水平,就必然会存在各式各样的“身份”社会。只不过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主体意识就会增强,一部分人控制另一部分人的难度越来越大,身份社会的痕迹会越来越少,契约社会的特征会越来越多。身份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人格的不平等,人与人之间因占有资源(不一定所有)的不同而具有依附性,人们依据身份而归属不同的阶级、阶层、或利益集团,享受不同的政治、社会、经济待遇,承担不同的政治、社会、经济义务。种族、籍贯、地位、等级、出身、性别、信仰、民族、血缘等身份标志都可能成为利益分配的依据,同工不同酬不过是这种制度安排的必然结果。
长期以来“国家中心”、“国家至上”[6](P58)的国家本位理念曾长期影响中国人的制度建构思维,在这个理念下,国家利益是制度建构的终极目的。在这种制度下,人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国家机器上的零部件,零件可以随时更换,但国家须臾不可侵犯。为保证国家利益,维护国家权威,国家精心遴选了一批人作为这套制度系统的保护者、执行者、维护者。为保证这些人的忠诚,国家通过制度建构保证这些人无特殊情况(辞职或被开除)不会失业,赋予他们一种事实上终生占有公权力的特权。任何一个物品,不管所有权归谁,如果被某人永久占有,占有人事实上获得了准“所有权”,占有人就会把该物品视作私有财产。加之制度缺陷决定了这些人不易受监督,(原因很简单,掌控制度创制权的人不会制定对自己不利的制度。)这些人渐渐演化成一个具有共同语境、共同利益、共同价值的利益群体,因为资源(经济资源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他们必然严格按照身份等级分配资源,按身份分配逐渐演化成一个“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潜规则”。又因为中国特有的“熟人社会”特质,中国人在社会交往中形成了一个又一个的“圈子”,每个圈子都是一个特定的利益集团,于是这种分配制度不断在各种各样的“圈子”内被复制、传播、扩散,并浸润到中国文化中,人们反而视之为平常而不觉有什么异样了。
四、以人为本,破除按身份分配,消除不合理同工不同酬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看到了“身份”社会的巨大弊端,倡言人人平等,强调契约精神。契约精神的实质就是“意思自治”的市场主体在公平、对等的条件下就交易的内容、形式等达成合意,任何一方的欺诈、胁迫都会导致合同无效。这种资源配置方式充分尊重每个市场交易者的人格和意志,充分保证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因此是一个激励财富创造的制度安排,是合理的制度演变,因此梅因把进步社会称为“契约”社会,这个表述形象地体现了现代社会的本质特征,所以意蕴着平等精神的“契约”精神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准。但诚如梅因所言,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是一个过程。“契约”社会是一种至高境界,人类不断接近它,但很难达致;即使今天最发达的西方国家,也没有完全消除“身份”社会的痕迹,比如美国还存在种族主义。但一个好的社会应当不断革除“身份”元素,增添“契约”内涵,所以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是一个没有终点的永恒进程。
“契约”精神、“以人为本”都是进步的社会理念,角度不同,目的相同,殊途同归。科学发展观提出的“以人为本”理念实际上是对“契约”精神的拓展深化,二者的精神一脉相承。但进步的理念并不意味着进步的行动,由于意识形态属于理念范畴,深藏于人之内心,具有稳定性、持久性,所以社会理念的转变艰难而曲折。科学发展观是共产党意识形态领域的一次重大转折,表明执政党的执政理念发生了重大转变,这个转变蕴涵的理念是制度设计必须从过去的“国家本位”转变为“以人为本”,从关注“国富”转变为关注“民生”,从把“人”当作“手段”转变为把“人”当作“目的”。以新理念检视现存制度,不难发现在我国事实上广泛存在的按身份分配是对科学发展观的悖离,需要校正,需要我们秉持“以人为本”理念进行制度重构,推动中国社会从“身份”走向“契约”,消除不合理同工不同酬赖以存在的制度基础。
弗里德里克•A•哈耶克(Hayek,1899—1992)认为人类的制度形成与演进遵循两条路径:一是进化论理性主义(进化理性),强调每个人都有理性不及的无知状态,人的理性不足以理解人类社会的一切细节,更不可能细致入微地安排这种社会秩序。二是建构论唯理主义(建构理性),推崇人的理性演绎能力,认为人类正是依凭逻辑演绎能力而成功主宰自然环境和人类自身的命运。[7]哈耶克坚持认为,由于信息和知识的分散性,制度建构者无论多么聪明,都无法获得制度建构所需的充分信息和知识,因此某个人或少数人为人类建构的制度都是不合理的,是走向“奴役之路”的。“如果法律在一国之中由一个人制定,或由某个小集团制定,而不是经由共同同意而制定,那么由这些人制定的法律而进行的统治无异于奴役”。[8] (P68)所以好的制度必须走进化理性之路,建构理性很难诞生好制度。
然而由于文化观念、历史传统、政治理念、路径倚赖等因素的影响,中国的制度变迁走的主要是少数人为多数人制定制度的建构理性之路。虽然建构理性不是最佳的制度生成路径,但是自古及今“管控型”社会特质决定了中国不能放弃建构理性。笔者以为建构理性同样可以生产好制度,关键是设计者的理念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规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毫无疑问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进步的理念,所以今后的制度建构必须确立“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中心”、“本位”、“最高”地位;制度为“人”设计,而不是为“少数人”、“某些人”设计,更不是为“有权人”、“有钱人”设计。不合理的同工不同酬制度设计的目的不是针对“人”,而是针对“少数人”,是对“以人为本”的背离,违背了科学发展观,所以我们必须破除,秉持“以人为本”,重构分配制度,使其更公正、更合理,激发每个社会成员的创富激情,推动经济的持续增长。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72.
[2]张宏生,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3]张宏生,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4]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72.
[5] 恩格斯.共产主义原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72.
[6] 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修订本第3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7]曹正汉.将社会价值观整合到制度变迁理论之中的三种方法——凡勃伦、哈耶克、诺斯的理论之比较研究[J],经济科学,2001(6).
[8] [美] 弗里德里克•A•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作者通讯地址:山东泰安市委党校山东泰安 27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