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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恢复以来,在长达二十九年的时间里,大学里都遵循着在校大学生不能结婚的“铁律”。大学生们争取恋爱结婚的权利,是一场漫长的战斗。
2006年3月中旬,一个叫付川的名字,同时在石家庄市的几家报纸上出现,这个24岁男青年,平静而又坚定地对外人说——我要结婚!
与其他要结婚的适龄青年不同的是,当时,女友已经就业,而付川还在河北经贸大学读大三。缘于这种“特殊”身份,3月初,他向学校递交了结婚申请书。可十多天过去了,校方仍未答复。和他一样着急的朋友,拨通了报社的热线电话。付川并不讳言,想通过舆论的压力“催一催学校”。
消息见报的同时,河北省教育厅迅速做出回应:“学生能否结婚,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执行,不再需要获得学校同意,学校不干预和不禁止。”河北经贸大学顺水推舟,有关负责人一方面说,大学生的思想还并不成熟,希望付川慎重考虑,另一方面则明确表示,“如果选择在校结婚,学校当然也会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
3月22日,付川手持身份证以及学校出具的户籍证明,和女友登记结婚。4月9日,夫妻俩在学校附近的酒店举办了热闹的婚宴。一个细节是,付川所在院系的学工老师也应邀出席,佐证了校方的默许之意。至此,石家庄市第一例在校大学生结婚事件划上了句号。
“不再需要获得学校同意”——河北省教育厅之所以这样回应,是因为2005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删除了一条规定:“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
这条规定的删除,意味着在校大学生结婚的“解禁”。
不允许谈恋爱
1977年,中断多年的高考重新恢复,在乡村小学代课的王坤考入华中工学院,班上有5个已婚同学。
事实上,恢复高考后的两三年里,高校对考生的身份和年龄限制放得很宽,许多已婚知识青年纷纷报考,有些考生甚至已经做了父母,但他们进校后,也不得不忍受别妻离子的煎熬,和其他同学一样住集体宿舍。
“考进大学后再结婚?那是天方夜谭!”王坤回忆,当时一开学,系领导就开会宣布了几条“铁律”,其中一条就是不能谈恋爱,否则就“卷起铺盖回老家”,更不用说结婚了。学习机会得之不易,以身试“法”的成本又实在太高,尤其是 “新三届”(特指1977年恢复高考后的77级、78级、79级大学生),当时的唯一想法,就是拼命学习。
随着思想的坚冰被打破,各种思潮在高校次第涌现,如作家张者所说,校园里的几乎每一个青年男女,“心中都充满了诗情画意”。或者将情书偷偷夹在书里,以借书的名义彼此传情;或者在草坪上坐着,轻轻吟诵几句诗歌,享受甜蜜;爱情,就像是春天里的草,挡不住地生长。
而高校,对大学生的婚恋管理依然非常严格。甚至有学工老师,对学生恋爱情况进行或秘密或公开的调查,强行拆散所谓“死不悔改”者,以此作为一种惩罚和警示手段。
余菲婧,1988年毕业于云南师范大学。在她的记忆里,谈恋爱会影响毕业鉴定,进而影响分配,所以同学们大都比较谨慎,“但是只要不太过分,恋爱也还是能偷偷摸摸地进行。”
然而,对于一些有“过分举动”的学生,学校一旦发现则毫不客气。“我认识一个昆明工学院的女生,长得很漂亮,有一次在寝室里跟男朋友亲热,被老师当场抓住,直接就开除了。”余菲婧至今犹觉可惜:“没办法,校规上白纸黑字写着呢,是不能违背的。”
已无法查证到底有多少所高校,将“不允许谈恋爱”写进校规。而1990年之后,这些校规陆续开始修改。
结婚即退学
1990年,原国家教委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这是中国恢复高考以后,第一部正式的管理大学生的行政法规。作为各高校制定校规的最重要之依据,规定里并没有出现禁止学生谈恋爱的条款,紧闭的大门开始稍稍松开。
但是,规定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表面上看,这个有些拗口的句子,说明了对“擅自结婚”的处理措施,但实际上,它强调的是高校对在校大学生结婚的审批权和否决权。
寥寥25个字,实则是一条“禁令”,自此,在校大学生结婚被教育管理行政部门正式判了“死刑”。
颁布“禁令”的明显理由是,囿于有限的教育资源以及中国特色的高校管理体制,在校大学生一旦结婚,诸如住宿、小孩落户等一系列难题便接踵而至。“在当时的特殊情况下,出发点有合理的因素。”十多年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韩大元在分析这部规定的颁布背景时说:“学校怕影响大学生的学习,也怕影响教学秩序。”
禁则禁矣,随着思想观念的进一步开放,恋爱事件有增无减。热恋许久的大学生,虽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也必须熬到毕业之后才能登记结婚。与这样的矛盾局面相应的是,1990年代中后期,一个非常棘手的现实问题摆在高校管理者面前,那就是大学生频发的 “两性关系”。
“通常的对策是杀一儆百。”一个曾担任过学生会干部的学生,对当时的做法记忆犹新,“会有一些学生自查队搞突击检查,那些踏入雷区的学生,大都会受到通报记过甚至开除学籍之类的严厉处罚。”
尽管有些高校对在校研究生的结婚陆续采取一些变通手段,比如,两个研究生恋人年龄相加超过一定的岁数,则同意结婚。但是,对于占大学生群体绝大部分比率的本专科学生来说,“结婚即退学”,依然具有无情的“杀伤力”。
直到2001年,在校大学生结婚问题,才出现关键性的转折。
转折
改革开放20多年以后,中国的高等教育资源逐渐丰富,入学率亟待提高。2001年,教育部宣布,高考考生年龄不再受限,而无论结婚与否都可以报名。这样一来,不少大龄青年甚至已婚人士将进入高校学习。既然已婚人士可以上大学,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呢?这样的疑问自然而然地产生了。
对于这一疑问,当年12月7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长、全国高考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瞿振元表示,在学校的规定不得与国家的法律发生冲突的前提下,大学生可否结婚应由高校说了算。
既然教育部官员放出“高校说了算”的风声,武汉大学、山东大学等高校随即表态:“不干涉”在校大学生结婚。
从2002年开始,在校大学生结婚事情频频见诸报端。当年5月1日,还在上学的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王洋,与男友登记结婚,并举办了广受关注全国媒体关注的“内地第一例在校大学生婚礼”。天津师范大学对此表示默许。
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新条例的一个最大变化,就是结婚登记不用带单位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介绍信,换句话说,结婚不需要单位“批准”了。
新条例实施后的第9天,重庆市一个在校大学生,以联系工作为名从学校开出户口证明,偷偷跑到民政局登记结婚。此事引发各方“强震”,重庆市教委紧急介入调查,并上报教育部寻求“对策”。当地记者采访教育部高教司得到的答复是:“大学生可以登记结婚,对重庆这名学生表示祝贺!”
众多迹象表明,“结婚即退学”这条“禁令”的解除,渐渐汇流成一股趋势。教育部也多次表态:相关新规定正在研究。可在新规定出台之前,在校大学生结婚,依旧晦暗莫明。
和王洋一样渴望结婚的牡丹江医学院女学生王洪杰,就遭遇了非常坎坷的经历。2005年2月6日,尚在实习的王洪杰结婚生子。同年3月24日,牡丹江医学院依据校规,做出决定将王洪杰开除学籍。
“一个女孩遇见了她所爱的人,他们住到了一起,他们结婚,他们生孩子,自古以来这都是天经地义的事,然而发生在汪洪杰身上,所有这一切都使她的人生和命运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就因为她是一个在校的大学生。”央视《新闻调查》节目的记者串场,让人不胜唏嘘。
解禁与禁锢
而事实上,3月29日,也就是牡丹江医学院将王洪杰开除学籍5天之后,教育部学生司司长林蕙青宣布,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于当年9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的最大变化之一,即删除了“结婚即退学”的“禁令”。
新规定的颁布,彻底取消了校规的合法性。2005年9月21日,王洪杰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学校做出的开除决定。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做出判决,撤销牡丹江医学院给予王洪杰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参与起草的专家组成员张永华透露,新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从1996年就开始起草,2000年以后,出现了一系列大学生告学校的事件,引起了教育主管部门和学者的思考,而司法审查的介入和新闻媒体的报道直接促成了新规定的形成。
他所谓的司法审查的原因,是指作为行政部门规章里的“结婚即退学”,既违背婚姻自由的宪法精神,也与作为法律的《婚姻法》“打架”。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校规”不符“国法”,理应纠正。
更宏大的背景是,新世纪初,中国社会快速转型,“个人权利面临公共规范侵犯”这一问题,得到了全社会前所未有的关注。尤其是2003年,有媒体称之为“中国新民权运动元年”。这些可喜的进步佐证了一个事实:解禁,不仅仅是删除了“结婚即退学”这一禁令,更意味着大学生对个人权利的诉求,正日益得到前所未有的实现。
2007年8月,教育部、公安部和人口计生委联合出台了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提出,对于已婚学生合法的生育,学校不得以其生育为由予以退学。这也意味着,继结婚解禁之后,在校大学生的生育权也得到保证。
而与此同时,不少网友笑言,一方面允许生育,而另一方面却禁止大学生在外租房——“不住到一起,怎么生得出来?”
这个反问并非调侃。从2004年至今,教育部先后下发了三个相互矛盾的红头文件,2004年6月发文“禁止大学生在外租房”,2005年7月下发了“不再禁止”的文件,2007年7月又发文“禁租”。
“法律上没有规定某一类公民没有租房的自由”。 有学者尖锐地指出,教育主管部门禁止大学生校外租房的真正原因,是为了维护已经市场化的大学后勤集团的利益,而且还要打着“有助于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助于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的借口。
“学生和学校到底是什么关系?有人认为是司法关系、合同关系,现在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公法关系。”张永华曾表示,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权利义务与学生的受教育的权利义务均来源于公法,其行为都受公法调整,这就要求双方要正确理解权利义务的边界,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事实上,大学生基于这种公法关系的权利空间,部分得到拓展,而仍然有一部分受到禁锢。
2006年3月中旬,一个叫付川的名字,同时在石家庄市的几家报纸上出现,这个24岁男青年,平静而又坚定地对外人说——我要结婚!
与其他要结婚的适龄青年不同的是,当时,女友已经就业,而付川还在河北经贸大学读大三。缘于这种“特殊”身份,3月初,他向学校递交了结婚申请书。可十多天过去了,校方仍未答复。和他一样着急的朋友,拨通了报社的热线电话。付川并不讳言,想通过舆论的压力“催一催学校”。
消息见报的同时,河北省教育厅迅速做出回应:“学生能否结婚,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执行,不再需要获得学校同意,学校不干预和不禁止。”河北经贸大学顺水推舟,有关负责人一方面说,大学生的思想还并不成熟,希望付川慎重考虑,另一方面则明确表示,“如果选择在校结婚,学校当然也会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
3月22日,付川手持身份证以及学校出具的户籍证明,和女友登记结婚。4月9日,夫妻俩在学校附近的酒店举办了热闹的婚宴。一个细节是,付川所在院系的学工老师也应邀出席,佐证了校方的默许之意。至此,石家庄市第一例在校大学生结婚事件划上了句号。
“不再需要获得学校同意”——河北省教育厅之所以这样回应,是因为2005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删除了一条规定:“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
这条规定的删除,意味着在校大学生结婚的“解禁”。
不允许谈恋爱
1977年,中断多年的高考重新恢复,在乡村小学代课的王坤考入华中工学院,班上有5个已婚同学。
事实上,恢复高考后的两三年里,高校对考生的身份和年龄限制放得很宽,许多已婚知识青年纷纷报考,有些考生甚至已经做了父母,但他们进校后,也不得不忍受别妻离子的煎熬,和其他同学一样住集体宿舍。
“考进大学后再结婚?那是天方夜谭!”王坤回忆,当时一开学,系领导就开会宣布了几条“铁律”,其中一条就是不能谈恋爱,否则就“卷起铺盖回老家”,更不用说结婚了。学习机会得之不易,以身试“法”的成本又实在太高,尤其是 “新三届”(特指1977年恢复高考后的77级、78级、79级大学生),当时的唯一想法,就是拼命学习。
随着思想的坚冰被打破,各种思潮在高校次第涌现,如作家张者所说,校园里的几乎每一个青年男女,“心中都充满了诗情画意”。或者将情书偷偷夹在书里,以借书的名义彼此传情;或者在草坪上坐着,轻轻吟诵几句诗歌,享受甜蜜;爱情,就像是春天里的草,挡不住地生长。
而高校,对大学生的婚恋管理依然非常严格。甚至有学工老师,对学生恋爱情况进行或秘密或公开的调查,强行拆散所谓“死不悔改”者,以此作为一种惩罚和警示手段。
余菲婧,1988年毕业于云南师范大学。在她的记忆里,谈恋爱会影响毕业鉴定,进而影响分配,所以同学们大都比较谨慎,“但是只要不太过分,恋爱也还是能偷偷摸摸地进行。”
然而,对于一些有“过分举动”的学生,学校一旦发现则毫不客气。“我认识一个昆明工学院的女生,长得很漂亮,有一次在寝室里跟男朋友亲热,被老师当场抓住,直接就开除了。”余菲婧至今犹觉可惜:“没办法,校规上白纸黑字写着呢,是不能违背的。”
已无法查证到底有多少所高校,将“不允许谈恋爱”写进校规。而1990年之后,这些校规陆续开始修改。
结婚即退学
1990年,原国家教委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这是中国恢复高考以后,第一部正式的管理大学生的行政法规。作为各高校制定校规的最重要之依据,规定里并没有出现禁止学生谈恋爱的条款,紧闭的大门开始稍稍松开。
但是,规定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表面上看,这个有些拗口的句子,说明了对“擅自结婚”的处理措施,但实际上,它强调的是高校对在校大学生结婚的审批权和否决权。
寥寥25个字,实则是一条“禁令”,自此,在校大学生结婚被教育管理行政部门正式判了“死刑”。
颁布“禁令”的明显理由是,囿于有限的教育资源以及中国特色的高校管理体制,在校大学生一旦结婚,诸如住宿、小孩落户等一系列难题便接踵而至。“在当时的特殊情况下,出发点有合理的因素。”十多年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韩大元在分析这部规定的颁布背景时说:“学校怕影响大学生的学习,也怕影响教学秩序。”
禁则禁矣,随着思想观念的进一步开放,恋爱事件有增无减。热恋许久的大学生,虽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也必须熬到毕业之后才能登记结婚。与这样的矛盾局面相应的是,1990年代中后期,一个非常棘手的现实问题摆在高校管理者面前,那就是大学生频发的 “两性关系”。
“通常的对策是杀一儆百。”一个曾担任过学生会干部的学生,对当时的做法记忆犹新,“会有一些学生自查队搞突击检查,那些踏入雷区的学生,大都会受到通报记过甚至开除学籍之类的严厉处罚。”
尽管有些高校对在校研究生的结婚陆续采取一些变通手段,比如,两个研究生恋人年龄相加超过一定的岁数,则同意结婚。但是,对于占大学生群体绝大部分比率的本专科学生来说,“结婚即退学”,依然具有无情的“杀伤力”。
直到2001年,在校大学生结婚问题,才出现关键性的转折。
转折
改革开放20多年以后,中国的高等教育资源逐渐丰富,入学率亟待提高。2001年,教育部宣布,高考考生年龄不再受限,而无论结婚与否都可以报名。这样一来,不少大龄青年甚至已婚人士将进入高校学习。既然已婚人士可以上大学,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呢?这样的疑问自然而然地产生了。
对于这一疑问,当年12月7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长、全国高考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瞿振元表示,在学校的规定不得与国家的法律发生冲突的前提下,大学生可否结婚应由高校说了算。
既然教育部官员放出“高校说了算”的风声,武汉大学、山东大学等高校随即表态:“不干涉”在校大学生结婚。
从2002年开始,在校大学生结婚事情频频见诸报端。当年5月1日,还在上学的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王洋,与男友登记结婚,并举办了广受关注全国媒体关注的“内地第一例在校大学生婚礼”。天津师范大学对此表示默许。
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新条例的一个最大变化,就是结婚登记不用带单位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介绍信,换句话说,结婚不需要单位“批准”了。
新条例实施后的第9天,重庆市一个在校大学生,以联系工作为名从学校开出户口证明,偷偷跑到民政局登记结婚。此事引发各方“强震”,重庆市教委紧急介入调查,并上报教育部寻求“对策”。当地记者采访教育部高教司得到的答复是:“大学生可以登记结婚,对重庆这名学生表示祝贺!”
众多迹象表明,“结婚即退学”这条“禁令”的解除,渐渐汇流成一股趋势。教育部也多次表态:相关新规定正在研究。可在新规定出台之前,在校大学生结婚,依旧晦暗莫明。
和王洋一样渴望结婚的牡丹江医学院女学生王洪杰,就遭遇了非常坎坷的经历。2005年2月6日,尚在实习的王洪杰结婚生子。同年3月24日,牡丹江医学院依据校规,做出决定将王洪杰开除学籍。
“一个女孩遇见了她所爱的人,他们住到了一起,他们结婚,他们生孩子,自古以来这都是天经地义的事,然而发生在汪洪杰身上,所有这一切都使她的人生和命运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就因为她是一个在校的大学生。”央视《新闻调查》节目的记者串场,让人不胜唏嘘。
解禁与禁锢
而事实上,3月29日,也就是牡丹江医学院将王洪杰开除学籍5天之后,教育部学生司司长林蕙青宣布,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于当年9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的最大变化之一,即删除了“结婚即退学”的“禁令”。
新规定的颁布,彻底取消了校规的合法性。2005年9月21日,王洪杰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学校做出的开除决定。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做出判决,撤销牡丹江医学院给予王洪杰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参与起草的专家组成员张永华透露,新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从1996年就开始起草,2000年以后,出现了一系列大学生告学校的事件,引起了教育主管部门和学者的思考,而司法审查的介入和新闻媒体的报道直接促成了新规定的形成。
他所谓的司法审查的原因,是指作为行政部门规章里的“结婚即退学”,既违背婚姻自由的宪法精神,也与作为法律的《婚姻法》“打架”。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校规”不符“国法”,理应纠正。
更宏大的背景是,新世纪初,中国社会快速转型,“个人权利面临公共规范侵犯”这一问题,得到了全社会前所未有的关注。尤其是2003年,有媒体称之为“中国新民权运动元年”。这些可喜的进步佐证了一个事实:解禁,不仅仅是删除了“结婚即退学”这一禁令,更意味着大学生对个人权利的诉求,正日益得到前所未有的实现。
2007年8月,教育部、公安部和人口计生委联合出台了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提出,对于已婚学生合法的生育,学校不得以其生育为由予以退学。这也意味着,继结婚解禁之后,在校大学生的生育权也得到保证。
而与此同时,不少网友笑言,一方面允许生育,而另一方面却禁止大学生在外租房——“不住到一起,怎么生得出来?”
这个反问并非调侃。从2004年至今,教育部先后下发了三个相互矛盾的红头文件,2004年6月发文“禁止大学生在外租房”,2005年7月下发了“不再禁止”的文件,2007年7月又发文“禁租”。
“法律上没有规定某一类公民没有租房的自由”。 有学者尖锐地指出,教育主管部门禁止大学生校外租房的真正原因,是为了维护已经市场化的大学后勤集团的利益,而且还要打着“有助于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助于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的借口。
“学生和学校到底是什么关系?有人认为是司法关系、合同关系,现在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公法关系。”张永华曾表示,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权利义务与学生的受教育的权利义务均来源于公法,其行为都受公法调整,这就要求双方要正确理解权利义务的边界,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事实上,大学生基于这种公法关系的权利空间,部分得到拓展,而仍然有一部分受到禁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