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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邓小平法制思想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新的实践经验的总结,法治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精髓,它的核心是“依法治国”。新的时期,邓小平法治思想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邓小平法治思想;依法治国;现实意义
【中图分类号】 D920.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2236-1879(2017)13-0282-01
引言
作为伟大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家的邓小平,他对中国法制建设所作出的杰出贡献,在于深刻地总结了我国建国以来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以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科学、全面地阐释了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论,引领中国人民走向民主和法治的圣殿。
一、法治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精髓
(一) 法治与法制。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法治是从治理国家的方略、策略的角度提出的,两者所对应的范畴不同。法制对应的是完整的制度结构,而法治则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法治形成于13世纪的英国,在著名法官柯克与国王查理二世的争论中,柯克提出“法律是国王”、“王在法下”的论断,这在实质上提出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即法律至上。 而法制是从法律出现以来就有的,其伴随着国家的出现而出现,法制在奴隶社会国家治理中就已经存在。
在我国,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人民才是治国安邦的决定力量和主体,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内容是人民有权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但人民管理这些事务都必须依法进行,所以依法治国的目标就是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实现。
(二) 法治把民主与法制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
邓小平同志多次阐述了关于民主法制的战略地位,将其作为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内容,并且一再强调要坚定不移地执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全面的建设,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领域,民主和法制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还是要靠法制,按法制靠得住些”。民主和法制与现代化建设是密切统一的,民主和法制在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为此,邓小平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党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不允今后有任何动摇。
二、依法治国
(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
邓小平法治思想准确概括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为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指明了方向。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是对我国立法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有法必依是对全体公民守法的基本要求;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基本要求,它们是相互联系、辩证统一的。
(二)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加强立法工作是贯彻十六字方针的前期条件,做到有法可依,第一步就是要加强立法。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环节,法治国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首先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邓小平针对当时我国立法很不完备的情况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叫'违法',领导人的话变了,'法'就跟着改变,所以,应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
执法必严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克尽职守,执法如山,不徇私枉法,不放任任何违法行为,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严格执法是一部好的法律能发挥作用的决定性环节,没有严格的执法,法律就成为一纸空文,没有任何意义。
违法必究要求司法机关对于一切违法行为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根本保障,社会主义法律不承认任何等级的特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不因违法者的性别、民族、种族、身份、地位等的不同而有差别待遇,在法律面前只有守法和违法之分,一切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三、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法治思想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的继承和发展
法制是现代文明的成果和标志,选择和坚持法制实际上就是选择和实现现代文明的法律价值和法律制度。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涵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与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今天我国社會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律建设已经进入了一个新发展阶段,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首先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全民中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搞好法制基础建设。邓小平同志十分重视法律宣传教育,他明确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其次,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依法执政,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能更好地带领中国人民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真正把我国建成为一个法治的国家。再次,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努力提高行政法治意识,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原则在行政领域中的具体运用,把政府各部门行使职能转移到法治化的轨道上来,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
四、总结
邓小平法治思想具有严格的科学性,鲜明的人民性,强烈的现实性和非凡的创造性。学习、领会、继承和发展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对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意义重大。在实现中国梦的过程中,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与时俱进,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做好立法,执法,司法等各项工作,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作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 《邓小平文选》第2、3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2] 王利明,《法治与法制》法治与法制,名家专栏,法治视界(62).
[3] 沈志先:《鄧小平法制思想论略》,上海社科院《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6期
关键词: 邓小平法治思想;依法治国;现实意义
【中图分类号】 D920.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2236-1879(2017)13-0282-01
引言
作为伟大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家的邓小平,他对中国法制建设所作出的杰出贡献,在于深刻地总结了我国建国以来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以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科学、全面地阐释了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论,引领中国人民走向民主和法治的圣殿。
一、法治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精髓
(一) 法治与法制。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法治是从治理国家的方略、策略的角度提出的,两者所对应的范畴不同。法制对应的是完整的制度结构,而法治则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法治形成于13世纪的英国,在著名法官柯克与国王查理二世的争论中,柯克提出“法律是国王”、“王在法下”的论断,这在实质上提出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即法律至上。 而法制是从法律出现以来就有的,其伴随着国家的出现而出现,法制在奴隶社会国家治理中就已经存在。
在我国,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人民才是治国安邦的决定力量和主体,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内容是人民有权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但人民管理这些事务都必须依法进行,所以依法治国的目标就是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实现。
(二) 法治把民主与法制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
邓小平同志多次阐述了关于民主法制的战略地位,将其作为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内容,并且一再强调要坚定不移地执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全面的建设,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领域,民主和法制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还是要靠法制,按法制靠得住些”。民主和法制与现代化建设是密切统一的,民主和法制在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为此,邓小平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党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不允今后有任何动摇。
二、依法治国
(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
邓小平法治思想准确概括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为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指明了方向。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是对我国立法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有法必依是对全体公民守法的基本要求;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基本要求,它们是相互联系、辩证统一的。
(二)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加强立法工作是贯彻十六字方针的前期条件,做到有法可依,第一步就是要加强立法。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环节,法治国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首先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邓小平针对当时我国立法很不完备的情况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叫'违法',领导人的话变了,'法'就跟着改变,所以,应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
执法必严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克尽职守,执法如山,不徇私枉法,不放任任何违法行为,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严格执法是一部好的法律能发挥作用的决定性环节,没有严格的执法,法律就成为一纸空文,没有任何意义。
违法必究要求司法机关对于一切违法行为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根本保障,社会主义法律不承认任何等级的特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不因违法者的性别、民族、种族、身份、地位等的不同而有差别待遇,在法律面前只有守法和违法之分,一切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三、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法治思想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的继承和发展
法制是现代文明的成果和标志,选择和坚持法制实际上就是选择和实现现代文明的法律价值和法律制度。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涵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与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今天我国社會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律建设已经进入了一个新发展阶段,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首先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全民中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搞好法制基础建设。邓小平同志十分重视法律宣传教育,他明确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其次,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依法执政,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能更好地带领中国人民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真正把我国建成为一个法治的国家。再次,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努力提高行政法治意识,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原则在行政领域中的具体运用,把政府各部门行使职能转移到法治化的轨道上来,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
四、总结
邓小平法治思想具有严格的科学性,鲜明的人民性,强烈的现实性和非凡的创造性。学习、领会、继承和发展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对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意义重大。在实现中国梦的过程中,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与时俱进,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做好立法,执法,司法等各项工作,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作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 《邓小平文选》第2、3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2] 王利明,《法治与法制》法治与法制,名家专栏,法治视界(62).
[3] 沈志先:《鄧小平法制思想论略》,上海社科院《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