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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和旅游业的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类从新石器时代就开始了外来物种的引进活动,当今世界的在这一领域更为活跃,外来物种入侵的机率亦大大增加。生物入侵,这将引起全球范围内的生物链的混乱和失控,破坏自然界的生态平衡,威胁人类的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关键词】 外来物种 入侵行为 管制
一、外来入侵物种的基本特征
外来物种入侵问题是指外来物种形成入侵物种的侵入、定居、适应和拓展的一系列过程中对当地的生态系统或景观。外来物种入侵的一般特征:①进入与扩散的途径及危害形式复杂多样、难以防范,入侵物种的登陆地点也相对集中;②入侵行为具有隐蔽性和突发性,一旦达成入侵,往往会在短时间内大规模爆发,极难监测;③入侵过程具有阶段性特征,一般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引入和逃逸期、种群建立期、潜伏期和扩散期,生态学研究表明,一个入侵成功的外来物种势必经历上述四个阶段。“薇甘菊”在我国的传播即先在珠江三角洲地区扩散登陆,由“星星之火”发展到泛滥成灾。“薇甘菊”的入侵过程充分说明了一点。
二、外来入侵物种的传播渠道及其造成的环境危害
(一)外来入侵物种的传播方式介绍
外来物种入侵的传播方式一般为:有意引进、无意引进、自然传播等,其中有意引进主要是为了满足农业、林业、渔业、园林、畜牧、特种养殖业等生产活动的需要,从外地或外国引种,以提搞经济收益、观赏、环保为目的。无意引进主要是通过贸易、商业、旅游等人类活动随着飞机、船舶、火车等交通工具带入。自然传播主要是指边界相邻国家之间,物种借助自然规律传播到另一国的现象,通过周边地区风力、水流自然传入,例如紫茎泽兰、飞机草等。
(二)外来入侵物种问题造成的危害
⑴威胁人类健康。传染性疾病是外来物种入侵的典型例证。发生于2003年春夏之交的SARS疫情就是一个人类从来没有过的疾病,对于人类而言,这个病原体是一个典型的外来入侵物种。人体对SARS病原体所表现出的脆弱的抵抗能力,充分体现了外来物种对人类以及生态系统的入侵的危险性。
⑵危害社会经济发展。据IUCN2003年2月5日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发表的研究报告估计,目前,外来入侵物种给各国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超过4000亿美元。
⑶对生态环境的破壞。外来入侵物种会造成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生物污染,使土壤保持和营养改善能力降低,水分保持和水质提高能力降低。外来入侵物种通过竞争或占据本地物种生态位置,导致当地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乃至丧失,改变或破坏当地的自然景观,严重危及生态安全。
⑷对遗传多样性的影响。外来物种入侵的一个非常悄然的影响就是对当地的遗传多样性的影响,最关键的是这种影响与一般的环境损害不同,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系统的破坏和威胁是长期的、不可逆的。由于外来入侵物种的竞争导致灭绝的本地特有物种往往是无法恢复的。例如水葫芦的快速繁殖使得云南滇池过去曾有的16种本地高等植物锐减至3种,本地植物在挣扎中生存。
三、国际社会对外来入侵物种问题管制的法律现状
环境主权原则是指各国享有根据其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政策开发本国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有义务使这些活动不致损害他国的环境。防治外来物种入侵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国内问题的主权权利的体现,也是一个国家对人类发展与保护全球环境的基本义务和责任。这一原则可能使那些在引进外来物种方面管理松弛的国家承担责任。1972年6月5日联合国于斯德哥尔摩发表的《人类环境宣言》第21条之规定体现了这一精神。
鉴于引进外来物种的危险,国际法原则上禁止引进任何威胁当地物种生存的外来物种。1979年9月19日于瑞士伯尔尼签订的《欧洲野生生物与自然生境保护公约》第5章第11条第2款(b)项之规定要求缔约国承担严格控制引进非原生物种的义务。
从各种国际公约和协定的规定来看,一套专业化的模式化的应对外来物种入侵问题的国际法律管制体系已经初显端倪。
四、关于我国防治外来入侵物种的现状
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针对外来入侵物种的法律法规或条例,仅有的与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相关的规定零星的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的条款中,甚至在一些重要领域还存在无章可循之难堪,法律的空白与真空很多。在《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公约》列出的640种世界濒危物种中,有156个均在我国。因此在我国的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面临严峻考验的今天,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控制外来物种是十分紧迫和必要的。
国家勇于承担国际责任是保护和保全国际环境的基础。全球防治外来物种入侵问题的关键步骤在于加强国际合作,构建公平的承担国际环境责任的环境合作秩序。建立统一的国际防治外来物种入侵问题的协调机构,建立长效的定期磋商机制交流各国的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治与监管之经验,实现防治信息的共享。中国作为负责任的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深受外来物种入侵问题困扰的国家之一,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合作,参与国际环境公约的制定,完善国内有关外来物种的法律法规,健全机制,通过提升对外来入侵物种的法律管制的水平,强化国民的环境意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万霞著:《国际环境保护的法律理论与实践》,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325页.
[2] 王曦主编:《国际环境法资料选编》,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9年,第419页.
[3] [法]亚历山大·基斯著:《国际环境法》,张若思编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97页.
【关键词】 外来物种 入侵行为 管制
一、外来入侵物种的基本特征
外来物种入侵问题是指外来物种形成入侵物种的侵入、定居、适应和拓展的一系列过程中对当地的生态系统或景观。外来物种入侵的一般特征:①进入与扩散的途径及危害形式复杂多样、难以防范,入侵物种的登陆地点也相对集中;②入侵行为具有隐蔽性和突发性,一旦达成入侵,往往会在短时间内大规模爆发,极难监测;③入侵过程具有阶段性特征,一般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引入和逃逸期、种群建立期、潜伏期和扩散期,生态学研究表明,一个入侵成功的外来物种势必经历上述四个阶段。“薇甘菊”在我国的传播即先在珠江三角洲地区扩散登陆,由“星星之火”发展到泛滥成灾。“薇甘菊”的入侵过程充分说明了一点。
二、外来入侵物种的传播渠道及其造成的环境危害
(一)外来入侵物种的传播方式介绍
外来物种入侵的传播方式一般为:有意引进、无意引进、自然传播等,其中有意引进主要是为了满足农业、林业、渔业、园林、畜牧、特种养殖业等生产活动的需要,从外地或外国引种,以提搞经济收益、观赏、环保为目的。无意引进主要是通过贸易、商业、旅游等人类活动随着飞机、船舶、火车等交通工具带入。自然传播主要是指边界相邻国家之间,物种借助自然规律传播到另一国的现象,通过周边地区风力、水流自然传入,例如紫茎泽兰、飞机草等。
(二)外来入侵物种问题造成的危害
⑴威胁人类健康。传染性疾病是外来物种入侵的典型例证。发生于2003年春夏之交的SARS疫情就是一个人类从来没有过的疾病,对于人类而言,这个病原体是一个典型的外来入侵物种。人体对SARS病原体所表现出的脆弱的抵抗能力,充分体现了外来物种对人类以及生态系统的入侵的危险性。
⑵危害社会经济发展。据IUCN2003年2月5日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发表的研究报告估计,目前,外来入侵物种给各国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超过4000亿美元。
⑶对生态环境的破壞。外来入侵物种会造成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生物污染,使土壤保持和营养改善能力降低,水分保持和水质提高能力降低。外来入侵物种通过竞争或占据本地物种生态位置,导致当地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乃至丧失,改变或破坏当地的自然景观,严重危及生态安全。
⑷对遗传多样性的影响。外来物种入侵的一个非常悄然的影响就是对当地的遗传多样性的影响,最关键的是这种影响与一般的环境损害不同,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系统的破坏和威胁是长期的、不可逆的。由于外来入侵物种的竞争导致灭绝的本地特有物种往往是无法恢复的。例如水葫芦的快速繁殖使得云南滇池过去曾有的16种本地高等植物锐减至3种,本地植物在挣扎中生存。
三、国际社会对外来入侵物种问题管制的法律现状
环境主权原则是指各国享有根据其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政策开发本国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有义务使这些活动不致损害他国的环境。防治外来物种入侵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国内问题的主权权利的体现,也是一个国家对人类发展与保护全球环境的基本义务和责任。这一原则可能使那些在引进外来物种方面管理松弛的国家承担责任。1972年6月5日联合国于斯德哥尔摩发表的《人类环境宣言》第21条之规定体现了这一精神。
鉴于引进外来物种的危险,国际法原则上禁止引进任何威胁当地物种生存的外来物种。1979年9月19日于瑞士伯尔尼签订的《欧洲野生生物与自然生境保护公约》第5章第11条第2款(b)项之规定要求缔约国承担严格控制引进非原生物种的义务。
从各种国际公约和协定的规定来看,一套专业化的模式化的应对外来物种入侵问题的国际法律管制体系已经初显端倪。
四、关于我国防治外来入侵物种的现状
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针对外来入侵物种的法律法规或条例,仅有的与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相关的规定零星的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的条款中,甚至在一些重要领域还存在无章可循之难堪,法律的空白与真空很多。在《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公约》列出的640种世界濒危物种中,有156个均在我国。因此在我国的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面临严峻考验的今天,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控制外来物种是十分紧迫和必要的。
国家勇于承担国际责任是保护和保全国际环境的基础。全球防治外来物种入侵问题的关键步骤在于加强国际合作,构建公平的承担国际环境责任的环境合作秩序。建立统一的国际防治外来物种入侵问题的协调机构,建立长效的定期磋商机制交流各国的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治与监管之经验,实现防治信息的共享。中国作为负责任的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深受外来物种入侵问题困扰的国家之一,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合作,参与国际环境公约的制定,完善国内有关外来物种的法律法规,健全机制,通过提升对外来入侵物种的法律管制的水平,强化国民的环境意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万霞著:《国际环境保护的法律理论与实践》,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325页.
[2] 王曦主编:《国际环境法资料选编》,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9年,第419页.
[3] [法]亚历山大·基斯著:《国际环境法》,张若思编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