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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最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之一,也是应对转型社会背景下严峻犯罪形势的治本之策。公诉部门作为打击刑事犯罪的重要力量,理应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谨以检察建议的运用为重点,简单探讨公诉部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诉;检察建议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应对转型社会背景下严峻犯罪形势的治本之策
(一)转型社会背景下严峻的犯罪形势以及原因探讨
犯罪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中存在的社会现象,是历史地和多变地存在于一切阶级社会中的,严重破坏相应社会的统治关系和管理秩序的所有行为的总和。①它不仅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利益造成侵害,而且对社会持续发展所需要的正常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当前,中国社会的治安状况面临着严峻考验。②
面对严峻的犯罪态势,很多犯罪学者都将探寻的目光转向了犯罪原因,并提出了形形色色的犯罪原因理论。但无论是哪种犯罪学说,其对犯罪原因的探讨都几乎不能绕过犯罪的社会因素。当前,中国社会正在经历史无前例的深刻转型--社会组织日益多样、社会阶层日趋分化、社会利益更加复杂、社会需求日渐多元。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已难以适应新老矛盾重叠交织的社会现实,迅速变迁的社会又聚合了大量的社会矛盾,这都为刑事犯罪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1.人口的无序流动。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口的自发流动在中国社会十分普遍,主要表现为农村流向城市。流动人口在活跃城乡经济的同时,也给城市带来了不稳定因素。流动人口大量涌入城市,使社会就业机会越发稀缺、就业竞争越发激烈,无业人口的大量存在也相应地增加了潜在犯罪人口的比例。③
2.城市的无限扩容。城市犯罪的激增与高速的城市化进程如影随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城市功能日渐细化,城市自身的社会控制功能有所弱化,犯罪控制机制趋于松懈和减弱,而新的机制尚处于组建和完善之中,从而导致社会控制犯罪的能力降低。
3.多元文化的冲突。当今社会各种思想观念打着文化的大旗各行其道。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传统文化与近代文化、主流文化与异质文化既相互交织,又相互碰撞,给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行为模式带来了剧烈冲击,由此也使我国处于一个文化冲突和失衡的时期。
除此之外,还有大众传媒、教育、微观环境等等其他社会原因对犯罪的发生产生深刻影响。
由于犯罪的社会原因对犯罪影响的深刻性,当前,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部门都已经充分认识到了犯罪的社会因素对犯罪现象的生成具有原因影响意义上的普遍性、影响作用的客观性、各种因素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系统性。④所以,消除犯罪发生的消极社会因素在预防犯罪的实践中无疑就具有了本源性的意义。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够从源头上实现对当前犯罪高发态势的有效控制
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消除滋生犯罪的社会因素,我国政府针对不同的犯罪态势先后出台了不同的刑事政策。其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无疑是最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之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在社会公众参与下,各级党和政府部门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协调行动,运用各种合法有效措施防治严重治安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活动的一项社会管理系统工程。⑤由此,我们不难看出: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强调"预防为主,重在治本"。坚持预防为主、重在治本,就是要在宏观上把预防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最基本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注重从抑制和消除产生社会治安现象的具体原因和条件入手,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违反法律、纪律、道德等社会行为规范的现象发生,从而达到治本之目的。这就要求我们花大力气全面深入地研究和分析产生社会治安问题的各种原因和条件,特别是那些引发违法犯罪的具体的现实原因和条件,并积极寻求消除这些原因和条件的正确途径和有效措施,消除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消除不安全隐患,以达到积极预防之目的。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强调"综合为治"。从根本上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综合性是由违法犯罪和治安问题原因的多元性、复杂性决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对改造社会具有深远意义的社会系统工程,贯穿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历史发展阶段,涉及社会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最终要求构建一个具有长期性、广泛性、复杂性和综合性的社会防治系统。
二、公诉部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传统方式及反思
(一)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公诉部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传统方式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检察机关处于打击刑事犯罪的第一线,直接面对犯罪现象和犯罪人。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和业务性质决定了它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当中必将承担更多的责任。公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业务部门,主要通过审查起诉、指控犯罪实现对犯罪现象的打击和控制,是打击刑事犯罪战线上的重要一环。如果公诉部门办案不力,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杀人、强奸、抢劫等犯罪分子以及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严重经济犯罪任其泛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只能流于空談,被遏制的一些犯罪活动亦会死灰复燃。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手段,如教育感化措施等等就难以奏效。另外,公诉机关对严重刑事犯罪的犯罪分子进行重拳打击,对分化瓦解和改造犯罪分子,教育挽救失足者,鼓励群众斗志都有积极作用。
(二)对公诉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传统方式的反思
公诉机关通过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当然功不可没,但从犯罪预防的角度来看,公诉部门对犯罪现象的应对更大程度上是事后的反应、被动的反应,缺乏相应的渠道和措施将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触角前移。对此,学术界也有学者批评指出:在实践方面,由于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理论支持的不足,加之习惯于事后急功近利地压制犯罪增长的刑事政策倾向,虽然"预防治本、打击治标"、"预防为主、打击为辅"的理念一直被提倡,但预防观念并未能真正深入人心而切实见之于实践,预防应有的"治本"功效远未发挥出来。⑥所以,公诉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式还仅仅限于就案办案,不能有效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笔者认为,公诉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还未充分发挥,有待进一步挖掘。之所以出现今天的现状,一方面与公诉部门长期形成的自我定位有关,长期以来,公诉机关都将自己定位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二传手",公诉干警在日常工作中经常徘徊在"诉与不诉"之间。加之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公诉干警在案件审查起诉终结之后思考案外问题的精力相对较少。即使已经敏感地发现了案卷材料中反映出的管理漏洞、制度缺陷,但却对提出相应对策、消除犯罪隐患缺乏一定的主动性。另一方面,公诉部门也缺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相关渠道。即使是公诉干警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了相关的制度漏洞,并能够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但实践中往往缺乏相应的工作机制保障公诉干警的司法智慧传输给相关职能部门,不能及时转化为治理犯罪、预防犯罪的有效成果。
三、公诉部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路径探析--以检察建议的运用为重点
(一)公诉部门运用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效果不明显的原因探讨:
1.法律依据缺失导致检察建议工作缺乏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撑。一般认为,检察建议在立法上的依据主要是指刑诉法第二条和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但从内容上看,这两个条款其实是对刑诉法任务和检察院职责的概括性规定,并未具体提及到如何运用检察建议进行法律监督的问题。由于检察建议在制发过程中缺乏法定性、职权性、程序性、约束性,从而导致检察建议法律地位不明确,权威性不足。
2."软监督"的法律属性导致检察建议的贯彻落实缺乏强制力保障。相比检机关的其他法律监督手段,检察建议是一种"温柔的监督",依赖被建议对象的自觉、自愿、自主起作用。检察建议的内容对被建议对象并不具有必然服从或接受的强制性。从实际情况来看,被建议对象往往是认为检察建议的内容有道理、符合自身实际需要,才会照办或者采纳;反之,就会置之不理,顶多客气地回复一下了事,所以检察机关和被建议对象之间的关系更多地表现出协商性的特点。从理论上而言,检察建议的权力边界仅限于对违法及严重不当现象的揭示,超过这个边界,则是被建议对象自主的权利领地,检察机关无权干涉。
3.部分检察建议制作质量不高影响检察建议的权威和效果。当前检察建议多是从个案出发,针对个案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类案以及行业、领域内存在的普遍性、规律性问题发现、研究得较少。⑦还有部分检察人员在制发检察建议时责任心缺乏,不认真做调查研究,问题把握不准,泛泛而谈,流于形式,指出的问题多有雷同,提出的整改措施大同小异,难以得到相关单位的认同。
(二)公诉部门运用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径路分析
1.以执法办案为依托,延伸监督触角。公诉干警要在实践中找准公诉工作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在依法打击破坏社会管理、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刑事犯罪的同时,不断拓宽监督思路,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静态监督为动态监督,变平面监督为立体监督。不仅要保证案件依法、公正处理,而且要善于思考执法办案过程中所暴露出的深层次矛盾,从而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出贡献。(1)向存在治安隐患的涉案单位下发检察建议,促使相关单位开展犯罪预防工作。公诉干警若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通过多个类似案件的办理发现相关单位存在可能导致社会治安问题的管理漏洞时,就可以向相关单位下发检察建议,建议其查漏补缺,完善各项防范措施,消除治安隐患。(2)与公安机关信息共享,及时排除社会治安隐患。公诉干警可以利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掌握的相关信息,积极保持同公安等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整合多方材料,排查问题多发地区和人群,促使社会治安隐患早发现,早解决。(3)及时将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治安隐患通过相关渠道向党委、政府反映,为党委、政府的决策提供参考。公诉干警要不断增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敏感性,注意及时发现社会管理机制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机制的对策,向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堵塞漏洞、强化管理的建议,防止矛盾积累和隐患发酵,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的提升。
2.完善检察建议制度,增强检察建议的法律权威。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应当由三个要素构成: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者缺一不可。而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接受检察建议机关或单位未予回复或落实检察建议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这极大影响了检察建议的效率和权威。要完善检察建议制度,法律应规定被建议机关或单位未予回复或落实检察建议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检察建议置之不理或超过一定期限未进行实际整改的,应当将检察建议同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相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请上述部门督促、协助检察建议的落实。对拒不接受检察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检察机关有权建议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其中玩忽职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完善考核制度,调动公诉干警运用检察建议参与社會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完善的业务考核机制是保证工作质量的不竭动力,要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活动的统一性,充分调动检察机关各职能部门运用检察建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必须建立科学规范的考核机制。实践中,很多检察院都将检察建议数列入了检察业务量化考核范围中,但绝大多数都是将检察建议制发的数量作为考核检察建议工作的唯一标准。笔者认为,实践中应公诉部门应当建立起科学规范的检察建议考核机制,不仅要将检察建议的制法数量作为考核的指标之一,而且要将案件的社会影响、检察建议的可行性、被建议单位落实情况、社会评价等因素纳入考评范围。同时,将检察建议工作纳入部门领导和一般干警个人业绩评定事项,使相关部门都能行动起来,谋求检察建议在检察机关内部的平衡发展。
注释:
①刘文成:《犯罪学--犯罪现象·原因·对策》,28-30页,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
②杨蛟:《现代犯罪学》,第1页,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
③熊一新:《试论城市外来农民犯罪的特点、原因与对策》,载《公安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
④张远煌:《犯罪学》,第20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⑤田小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定义探析》,《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8期。
⑥张远煌:《犯罪学》,第328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⑦张新:《对完善检察建议立法的实证思考》,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11期。
作者简介:陆明军,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法学硕士。
关键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诉;检察建议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应对转型社会背景下严峻犯罪形势的治本之策
(一)转型社会背景下严峻的犯罪形势以及原因探讨
犯罪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中存在的社会现象,是历史地和多变地存在于一切阶级社会中的,严重破坏相应社会的统治关系和管理秩序的所有行为的总和。①它不仅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利益造成侵害,而且对社会持续发展所需要的正常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当前,中国社会的治安状况面临着严峻考验。②
面对严峻的犯罪态势,很多犯罪学者都将探寻的目光转向了犯罪原因,并提出了形形色色的犯罪原因理论。但无论是哪种犯罪学说,其对犯罪原因的探讨都几乎不能绕过犯罪的社会因素。当前,中国社会正在经历史无前例的深刻转型--社会组织日益多样、社会阶层日趋分化、社会利益更加复杂、社会需求日渐多元。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已难以适应新老矛盾重叠交织的社会现实,迅速变迁的社会又聚合了大量的社会矛盾,这都为刑事犯罪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1.人口的无序流动。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口的自发流动在中国社会十分普遍,主要表现为农村流向城市。流动人口在活跃城乡经济的同时,也给城市带来了不稳定因素。流动人口大量涌入城市,使社会就业机会越发稀缺、就业竞争越发激烈,无业人口的大量存在也相应地增加了潜在犯罪人口的比例。③
2.城市的无限扩容。城市犯罪的激增与高速的城市化进程如影随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城市功能日渐细化,城市自身的社会控制功能有所弱化,犯罪控制机制趋于松懈和减弱,而新的机制尚处于组建和完善之中,从而导致社会控制犯罪的能力降低。
3.多元文化的冲突。当今社会各种思想观念打着文化的大旗各行其道。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传统文化与近代文化、主流文化与异质文化既相互交织,又相互碰撞,给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行为模式带来了剧烈冲击,由此也使我国处于一个文化冲突和失衡的时期。
除此之外,还有大众传媒、教育、微观环境等等其他社会原因对犯罪的发生产生深刻影响。
由于犯罪的社会原因对犯罪影响的深刻性,当前,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部门都已经充分认识到了犯罪的社会因素对犯罪现象的生成具有原因影响意义上的普遍性、影响作用的客观性、各种因素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系统性。④所以,消除犯罪发生的消极社会因素在预防犯罪的实践中无疑就具有了本源性的意义。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够从源头上实现对当前犯罪高发态势的有效控制
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消除滋生犯罪的社会因素,我国政府针对不同的犯罪态势先后出台了不同的刑事政策。其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无疑是最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之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在社会公众参与下,各级党和政府部门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协调行动,运用各种合法有效措施防治严重治安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活动的一项社会管理系统工程。⑤由此,我们不难看出: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强调"预防为主,重在治本"。坚持预防为主、重在治本,就是要在宏观上把预防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最基本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注重从抑制和消除产生社会治安现象的具体原因和条件入手,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违反法律、纪律、道德等社会行为规范的现象发生,从而达到治本之目的。这就要求我们花大力气全面深入地研究和分析产生社会治安问题的各种原因和条件,特别是那些引发违法犯罪的具体的现实原因和条件,并积极寻求消除这些原因和条件的正确途径和有效措施,消除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消除不安全隐患,以达到积极预防之目的。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强调"综合为治"。从根本上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综合性是由违法犯罪和治安问题原因的多元性、复杂性决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对改造社会具有深远意义的社会系统工程,贯穿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历史发展阶段,涉及社会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最终要求构建一个具有长期性、广泛性、复杂性和综合性的社会防治系统。
二、公诉部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传统方式及反思
(一)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公诉部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传统方式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检察机关处于打击刑事犯罪的第一线,直接面对犯罪现象和犯罪人。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和业务性质决定了它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当中必将承担更多的责任。公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业务部门,主要通过审查起诉、指控犯罪实现对犯罪现象的打击和控制,是打击刑事犯罪战线上的重要一环。如果公诉部门办案不力,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杀人、强奸、抢劫等犯罪分子以及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严重经济犯罪任其泛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只能流于空談,被遏制的一些犯罪活动亦会死灰复燃。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手段,如教育感化措施等等就难以奏效。另外,公诉机关对严重刑事犯罪的犯罪分子进行重拳打击,对分化瓦解和改造犯罪分子,教育挽救失足者,鼓励群众斗志都有积极作用。
(二)对公诉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传统方式的反思
公诉机关通过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当然功不可没,但从犯罪预防的角度来看,公诉部门对犯罪现象的应对更大程度上是事后的反应、被动的反应,缺乏相应的渠道和措施将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触角前移。对此,学术界也有学者批评指出:在实践方面,由于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理论支持的不足,加之习惯于事后急功近利地压制犯罪增长的刑事政策倾向,虽然"预防治本、打击治标"、"预防为主、打击为辅"的理念一直被提倡,但预防观念并未能真正深入人心而切实见之于实践,预防应有的"治本"功效远未发挥出来。⑥所以,公诉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式还仅仅限于就案办案,不能有效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笔者认为,公诉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还未充分发挥,有待进一步挖掘。之所以出现今天的现状,一方面与公诉部门长期形成的自我定位有关,长期以来,公诉机关都将自己定位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二传手",公诉干警在日常工作中经常徘徊在"诉与不诉"之间。加之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公诉干警在案件审查起诉终结之后思考案外问题的精力相对较少。即使已经敏感地发现了案卷材料中反映出的管理漏洞、制度缺陷,但却对提出相应对策、消除犯罪隐患缺乏一定的主动性。另一方面,公诉部门也缺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相关渠道。即使是公诉干警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了相关的制度漏洞,并能够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但实践中往往缺乏相应的工作机制保障公诉干警的司法智慧传输给相关职能部门,不能及时转化为治理犯罪、预防犯罪的有效成果。
三、公诉部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路径探析--以检察建议的运用为重点
(一)公诉部门运用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效果不明显的原因探讨:
1.法律依据缺失导致检察建议工作缺乏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撑。一般认为,检察建议在立法上的依据主要是指刑诉法第二条和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但从内容上看,这两个条款其实是对刑诉法任务和检察院职责的概括性规定,并未具体提及到如何运用检察建议进行法律监督的问题。由于检察建议在制发过程中缺乏法定性、职权性、程序性、约束性,从而导致检察建议法律地位不明确,权威性不足。
2."软监督"的法律属性导致检察建议的贯彻落实缺乏强制力保障。相比检机关的其他法律监督手段,检察建议是一种"温柔的监督",依赖被建议对象的自觉、自愿、自主起作用。检察建议的内容对被建议对象并不具有必然服从或接受的强制性。从实际情况来看,被建议对象往往是认为检察建议的内容有道理、符合自身实际需要,才会照办或者采纳;反之,就会置之不理,顶多客气地回复一下了事,所以检察机关和被建议对象之间的关系更多地表现出协商性的特点。从理论上而言,检察建议的权力边界仅限于对违法及严重不当现象的揭示,超过这个边界,则是被建议对象自主的权利领地,检察机关无权干涉。
3.部分检察建议制作质量不高影响检察建议的权威和效果。当前检察建议多是从个案出发,针对个案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类案以及行业、领域内存在的普遍性、规律性问题发现、研究得较少。⑦还有部分检察人员在制发检察建议时责任心缺乏,不认真做调查研究,问题把握不准,泛泛而谈,流于形式,指出的问题多有雷同,提出的整改措施大同小异,难以得到相关单位的认同。
(二)公诉部门运用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径路分析
1.以执法办案为依托,延伸监督触角。公诉干警要在实践中找准公诉工作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在依法打击破坏社会管理、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刑事犯罪的同时,不断拓宽监督思路,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静态监督为动态监督,变平面监督为立体监督。不仅要保证案件依法、公正处理,而且要善于思考执法办案过程中所暴露出的深层次矛盾,从而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出贡献。(1)向存在治安隐患的涉案单位下发检察建议,促使相关单位开展犯罪预防工作。公诉干警若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通过多个类似案件的办理发现相关单位存在可能导致社会治安问题的管理漏洞时,就可以向相关单位下发检察建议,建议其查漏补缺,完善各项防范措施,消除治安隐患。(2)与公安机关信息共享,及时排除社会治安隐患。公诉干警可以利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掌握的相关信息,积极保持同公安等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整合多方材料,排查问题多发地区和人群,促使社会治安隐患早发现,早解决。(3)及时将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治安隐患通过相关渠道向党委、政府反映,为党委、政府的决策提供参考。公诉干警要不断增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敏感性,注意及时发现社会管理机制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机制的对策,向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堵塞漏洞、强化管理的建议,防止矛盾积累和隐患发酵,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的提升。
2.完善检察建议制度,增强检察建议的法律权威。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应当由三个要素构成: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者缺一不可。而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接受检察建议机关或单位未予回复或落实检察建议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这极大影响了检察建议的效率和权威。要完善检察建议制度,法律应规定被建议机关或单位未予回复或落实检察建议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检察建议置之不理或超过一定期限未进行实际整改的,应当将检察建议同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相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请上述部门督促、协助检察建议的落实。对拒不接受检察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检察机关有权建议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其中玩忽职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完善考核制度,调动公诉干警运用检察建议参与社會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完善的业务考核机制是保证工作质量的不竭动力,要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活动的统一性,充分调动检察机关各职能部门运用检察建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必须建立科学规范的考核机制。实践中,很多检察院都将检察建议数列入了检察业务量化考核范围中,但绝大多数都是将检察建议制发的数量作为考核检察建议工作的唯一标准。笔者认为,实践中应公诉部门应当建立起科学规范的检察建议考核机制,不仅要将检察建议的制法数量作为考核的指标之一,而且要将案件的社会影响、检察建议的可行性、被建议单位落实情况、社会评价等因素纳入考评范围。同时,将检察建议工作纳入部门领导和一般干警个人业绩评定事项,使相关部门都能行动起来,谋求检察建议在检察机关内部的平衡发展。
注释:
①刘文成:《犯罪学--犯罪现象·原因·对策》,28-30页,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
②杨蛟:《现代犯罪学》,第1页,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
③熊一新:《试论城市外来农民犯罪的特点、原因与对策》,载《公安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
④张远煌:《犯罪学》,第20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⑤田小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定义探析》,《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8期。
⑥张远煌:《犯罪学》,第328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⑦张新:《对完善检察建议立法的实证思考》,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11期。
作者简介:陆明军,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