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Q:2009年2月,在公司的一次董事会议上,董事一致通过对刘某的聘任,任期三年,职务为公司总经理,年薪40
万元。刘某以列席人员的身份参加了会议,并在会议纪要中签字确认了公司对自己的任命和待遇。次日,刘某就收到了聘书。经过近一年的工作,刘某觉得公司对他的限制太多,无法施展自己的经营管理能力,便于2010年1月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向他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认为,会议记录就是公司与刘某之间的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不应支付其双倍工资。
A:根据《公司法》第47条的规定,董事会的职权之一是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因此,该公司董事会对刘某的聘任属于公司行为,该聘任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董事会的会议纪要和所发的书面聘书并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根据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至少应当具备八个方面的条款,即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条款。本案从内容上看,会议纪要虽然明确了刘某的职位、服务期限、薪酬等内容,但较之完备的劳动合同书还欠缺诸多必备条款。从形式上看,会议纪要和聘书都是由公司单方做出的,不具备协商一致且各执一份的合同形式。因此,应当认定该公司聘用刘某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该公司应当向刘某支付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另外,如果刘某不辞职,自他任职之日起满一年后,就视为该公司与他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万元。刘某以列席人员的身份参加了会议,并在会议纪要中签字确认了公司对自己的任命和待遇。次日,刘某就收到了聘书。经过近一年的工作,刘某觉得公司对他的限制太多,无法施展自己的经营管理能力,便于2010年1月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向他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认为,会议记录就是公司与刘某之间的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不应支付其双倍工资。
A:根据《公司法》第47条的规定,董事会的职权之一是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因此,该公司董事会对刘某的聘任属于公司行为,该聘任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董事会的会议纪要和所发的书面聘书并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根据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至少应当具备八个方面的条款,即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条款。本案从内容上看,会议纪要虽然明确了刘某的职位、服务期限、薪酬等内容,但较之完备的劳动合同书还欠缺诸多必备条款。从形式上看,会议纪要和聘书都是由公司单方做出的,不具备协商一致且各执一份的合同形式。因此,应当认定该公司聘用刘某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该公司应当向刘某支付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另外,如果刘某不辞职,自他任职之日起满一年后,就视为该公司与他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