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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
此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包括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工资制度的实施
根据此次改革精神,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的实施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三类执行。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薪级工资的实施办法是: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绩效工资的实施由国家和省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实施办法是: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职责和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正常增加薪级工资: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组织实施。
调整津贴补贴标准:国家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 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可适当高定:其中,对在县直单位工作的高定一级,在乡镇工作的高定两级。
相关政策
另据了解,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暂时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照原聘岗位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作为计发生活费待遇的基数,其计发比例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薪级工资可适当高定:曾经高定过两个及以上工资档次的,可高定两个薪级;曾经高定过一个工资档次的,可高定一个薪级。
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过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
相关链接
新的中小学工资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工资构成:新的中小学工资制度总称为中小学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由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构成。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为工资中固定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能力、责任、贡献、劳动的重复复杂程度;津贴主要体现各类人员的岗位工作特点、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在各单工资总量构成中,职务(技术)等级工资部分占70%,津贴部分占30%。
如何执行中小学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标准:(1)中小学教师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序列和职务工资标准。受聘中小学教师职务的人员,执行中小学教师职务等新资标准。(2)中小学中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执行国家规定的同类人员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3)中小学行政人员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度,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各级各类中小学校长等行政人员根据其学校的具体情况分刚执行三至六级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行政职务与职员职务等级的对应关系,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具体确定。(4)中小学技术工人执行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普通工人执行普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幼儿园保育员原则上执行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此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包括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工资制度的实施
根据此次改革精神,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的实施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三类执行。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薪级工资的实施办法是: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绩效工资的实施由国家和省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实施办法是: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职责和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正常增加薪级工资: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组织实施。
调整津贴补贴标准:国家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 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可适当高定:其中,对在县直单位工作的高定一级,在乡镇工作的高定两级。
相关政策
另据了解,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暂时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照原聘岗位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作为计发生活费待遇的基数,其计发比例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薪级工资可适当高定:曾经高定过两个及以上工资档次的,可高定两个薪级;曾经高定过一个工资档次的,可高定一个薪级。
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过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
相关链接
新的中小学工资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工资构成:新的中小学工资制度总称为中小学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由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构成。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为工资中固定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能力、责任、贡献、劳动的重复复杂程度;津贴主要体现各类人员的岗位工作特点、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在各单工资总量构成中,职务(技术)等级工资部分占70%,津贴部分占30%。
如何执行中小学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标准:(1)中小学教师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序列和职务工资标准。受聘中小学教师职务的人员,执行中小学教师职务等新资标准。(2)中小学中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执行国家规定的同类人员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3)中小学行政人员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度,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各级各类中小学校长等行政人员根据其学校的具体情况分刚执行三至六级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行政职务与职员职务等级的对应关系,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具体确定。(4)中小学技术工人执行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普通工人执行普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幼儿园保育员原则上执行技术等级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