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构建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中的初略构想

来源 :当代学术论坛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ouliangster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近八成的刑事赔偿难以兑现,多数被害人的家庭因此陷入了人财两空的境地。对于刑事被害人而言,因被告人的行为导致疾病、残障甚至失去家中的顶梁柱,经济上又得不到补偿,生产和生活上往往陷入困境。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曾说:“司法救助是社会主义救助制度的组成部分,对司法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首先,构建司法救助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实质公正的需求。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价值取向,是公平与秩序。现代刑事诉讼制度追求人权保障,但是,人权保障的天平却偏向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应当是两个同等重要的价值目标。由于被告人的权利防御系统与强大的司法机关相比是脆弱的,于是对其人权保障问题往往格外被重视。所以,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应该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障,亦应包括对被害人的保障。国家已经通过刑罚代行了被害人的利益,但实际上社会利益或国家利益在某些时候与被害人的利益并非是完全一致的,刑事法律以解决冲突、恢复法律秩序为其价值目标,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把以犯罪人为中心的刑事法律制度、刑事政策回归到真正实现犯罪人与被害人双方的相对平衡上,完善被害人权利救济制度,是人本主义刑事法律理念的根本。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被害人常常遇到被告无力赔偿损失的情况,而在很多情况下,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是巨大而持久的,有些被害人因治疗伤病花费巨大,被致残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等,从而造成生活相当困难,犯罪人的赔偿和社会的帮扶往往并不能对被害人起到相当的作用。实践中,尽管刑事被害人申诉信访的直接要求是严惩犯罪人,但是被害人因加害人的行为导致生存状况恶化,特别是加害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被害人未得到任何赔偿的案件,往往成为刑事被害人长期申诉信访、缠访闹访的深层原因。
  其次,建立刑事司法救助制度是司法实践与社会需求的现实呼唤。刑事被害人寻求赔偿的唯一直接途径——附带民事诉讼的“尴尬”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给予刑事处罚外,还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因此,刑事被害人应当是泛指在遭受到刑事犯罪行为侵犯而导致经济上受到损失的所有被害人,只要是遭受到犯罪行为侵犯而受损的被害人根据法律规定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实践中一般只是将附带民事案件仅仅限于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极少数的案件种类之中,而对于其他大量的案件都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大门之外,例如抢劫、诈骗、绑架和非法拘禁等案件。
  明確公正的裁判并不能最终保证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绝对得到实现,因为权利的实现需要相对权利人的自动履行和其有无实际履行能力。因此构建并完善我国司法救济制度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司法救济制度在救助范围(列举式)、司法救助的具体方式(限于诉讼费用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与社会的需求存在较大差距。
   二、检察机关在构建司法救助制度中的角色定位 
  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是一项牵涉到整个社会和谐构建的重要举措,也必然牵涉到各部门的分工负责、互携互助,各部门的准确定位是正确执行相应职责的前提基础。检察机关是司法的一个重要机关,必然对构建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可见,在构建该制度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定位是我们必须要考虑的问题。有观点提出利用国家赔偿的形式来解决被害人司法救助的问题,那么检察机关就成为赔偿义务机关。另有观点提出建立专门的救助基金由政府代行给付职责,检察机关有权代被害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但未能明确检察机关的具体定位。简言之,检察机关在其中应当是法律监督者的角色。
  第一,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在执法体系中的性质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均对检察机关的性质作了明确的规定。而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的宪政体制下,检察机关的性质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指运用国家权力,依照法定程序,检查、督促和纠正法律实施过程中严惩违法的情况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法律正确实施的一项专门工作。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作为一项解决刑事问题的方式,最终还是一个法律实施的过程。因此,应当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也应当将自己定位于一个法律监督者,切实履行好这个法律监督职责。
   第二,国家赔偿应当与国家救助明确进行区分,检察机关在司法救助中的定位不能与在国家赔偿中的定位相混淆。有观点认为犯罪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是对整个国家的破坏,公民履行了国家赋予的义务就应当拥有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权利而国家对其国民负有防止犯罪的责任。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国家的义务,公民受到犯罪侵害,说明国家没有尽到全部义务,这就是国家负责的最根本理由。基于国家对于公共安全和秩序负有的责任,因犯罪致使公民受到伤害时,国家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在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条可知,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其中国家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而刑事诉讼案件是国家对被告人的起诉,意在维护国家秩序,实现国家刑罚权,在严格遵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国家的正常稳定。在违法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病造成损害时,二者的主体完全不同,我们都清楚国家赔偿是因为公民遭受到国家公权力的侵犯、是对国家公权力遭受滥用的弥补与修复,国家对此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刑事被害人遭受的是私权滥用的侵犯后果,如果认为国家要保证每个人都不犯罪、否则国家就具有过错责任显然是非常牵强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纪要》曾提到:“明确刑事被害人补偿的性质。这种补偿属于社会救济性质,它不同于国家赔偿,也不是国家替犯罪人埋单。国家并没有代替加害人进行赔偿的义务,这种义务首先应该由加害人承担。国家只是在实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进行补偿,起到让被害人在经济上能够得到自立,在精神上能够能到安慰,平息被害人复仇心理的作用。国家支付刑事被害人补偿金后,在补偿范围内,对犯罪人或者其他负赔偿责任的人享有代位追偿权。”
  第三、确定检察机关的定位也是该制度得以良性执行的现实需求。一项好的制度要得以执行,都需要有所监督。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最终得以成文,那么,这必将是中国司法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表现。但是它又必然面临重重困难,包括制度、实施程序等。目前司法救助在各地的试行就涉及到很多方面,比如说,这一制度的贯彻落实需要政府财政支持,需要地方人力与物力支持,还需要防止可能出现的资金截留。就目前来看,可能的司法救济范围主要是针对贫困人口而言,那如何认定谁需要国家救助谁不需要国家救助?如果这个问题不辨别清楚,势必引起未受救助家庭的反弹,从而使得本来造就和谐的好事情变成引发不和谐的导火索。所以公平的实现也需要合情合理公正透明的程序。因此,为避免或减少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实行中的权力滥用,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仍应当将自己角色定位于法律监督者,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 
   三、检察机关在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中的初略构想 
  第一,明确司法救助原则。一是补充性原则,即刑事案件被害方只有在无法获得犯罪人即时赔偿,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社会保险、单位救济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救助。国家救助是被害人获得救助的最后手段。二是有限性原则,即对被害人的救助只能解决其紧急生活困难,不能作为其生存或生活的方式。三是及时便捷性原则,救助程序不能过于繁杂,作出决定的周期不能太长。
  第二,明确救助对象及救助内容。救助对象包括:一是因他人犯罪行为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无法及时得到其他社会救助从而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二是对于在诉讼期间和延长诉讼期内仍未能查清的疑案中的被害人。查不到证据、延长诉讼期所造成的疑案问题在司法领域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构成犯罪,但是在实际中却已经对被害人造成了伤害。检察机关受理的不仅仅是指不捕不诉案件中的被害人申请,只要是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程序中接受的被害人申请都应当予以审查并给与答复。如果案件刑事部分已经移交法院,则应当将被害人申请及相关审查的内容一并移送至法院。救助内容则应当包括物质帮助与精神安慰两个方面的内容。精神安慰方面可以向被害人介绍一些指定的精神机构,对被害人提供精神上的检测和帮助。
  第三,监督司法救助专项基金的依法建立。检察机关单独实施救助的方式明显具有局限性,故此应当明确对刑事被害人的特困救助是政府的责任: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检察机关对于专项基金的依法建立及使用实施法律监督。
  第四,确定救助机构及救助程序。应建立专门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委员会,负责救助专项基金的管理、救助案件的审查决定以及救助工作的政策制定、调查研究等事项。检察机关在一定程序内(比如批捕、审查起诉)处理案件时,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救助的权利。接受被害人申请后进行审查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对于符合要求的被害人相关材料应当移送到专门机关进行具体的救助。而检察机关对于专门的机关是否给与救助实施法律监督。 
  
其他文献
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为服务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检察机关担负起反腐斗争工作的重担。1989年8月18日,我国第一次建立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专门机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受贿工作局”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首次成立,至今已经二十多年了。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局的工作适应了社会主义经济形式发展的需要,始终在不断深入发展和逐步全面加强反腐工作力度。但我国建立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专门机构时间尚短,面对贪污贿赂
期刊
摘要:   随着国内外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合作,尤其是跨国企业之间的合作越来越频繁,意向书也随着商业合作的增加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意向书区别于协议合同等正式法律文本,但意向书从语言特征和翻译原则上都有别于合同,语言有很大的协商性和灵活性,要求相应的翻译原则。    意向书与合同的区别    意向书,顾名思义,就是合作双方就某一合作项目所达成的意向性的协议书,往往是正式合同的序曲,但
期刊
   摘要: 两年来,随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贯彻实施,审查批捕环节的涉检上访问题也日益突出,因此预防和处理好审查批捕环节的涉检上访工作,使审查批捕工作真正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关键词: 涉检信访;宽严相济;司法政策    涉法上访、信访由来已久,它集中反映了历史遗留和现实积累的诸多矛盾。近两年来,随着宽严相济的刑事
期刊
社区矫正是司法工作社会管理创新一项重要内容。湘东区检察院从社会管理创新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在认真深入学习有关文件的基础上,确立了参与社区矫正、服务社区矫正、监督社区矫正的基本思路,形成了一手抓执行监督,一手抓综治服务的基本做法,做到监督和服务两到位。   帮助帮扶者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格局是,政法委统一领导,司法局组织实施,政法各部门协作配合,乡(镇、街)司法所具体执行。湘东区院围
期刊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多年来积极起来的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其总体来说就是要形成侦诉一体化工作机制。“侦诉一体化”是广义“诉讼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检察机关的自侦、公诉等部门在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下,跨越不同的诉讼阶段,相互包容并积极、主动、及时地依职权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一种模式。在检察实践中,实施“侦诉一体化”,并不是侦查部门和公诉部门合署办公。侦查不能取代公诉,公诉也不能代替侦查
期刊
摘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高校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贫困生现象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本文从贫困大学生的定义为切人点,对我国目前贫困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现状及影响因素进行探讨,为切实的改善我国贫困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提供依据。   关键词: 高校贫困生;存在问题;心理健康;对策    当前,高等学校教育的蓬勃发展,给了更多青年学子求学奋进的机会;但随之我
期刊
长期以来,一些西方国家通过各种形式极力推销他们的价值观念和政治法律制度。国内也有极少数人打着司法改革的旗号,攻击我国宪法,鼓吹“三权分立”,质疑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下,党中央做出了在全国政法机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大决策,在当前新形势下具有重要的正本清源作用和很强的现实针对性。笔者现就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问题谈点拙见。 
期刊
摘要:   社会工作实务在其发展过程中不断以自然科学为典范来发展自己的知识,它强调科学性、客观性和价值中立。源于西方的社会工作实务为适应这种趋势面临着国际化和本土化两种选择。社会工作实务中国化,对处于转型中的中国社会而言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 社会工作;社会工作实务;中国化    一、社会工作中国化相关研究    国外的社会工作研究起步较早,相关理论比较成熟,研究范围也比
期刊
   摘要: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实行警衔制以来,法警队伍在实践中得到了锤炼和提高,但从总体看,目前司法警察总量不足,年龄、文化、专业结构不合理;大多数基层检察院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管理教育不严格,业务训练没有正式开展,警械装备落后,经费投入不足,办公办案条件有待改善;履职不规范、不文明、不到位,甚至个别人存在违规履职等现象;少数单位的领导对司法警察工作认识不到位,有警不用、“以检代警”、职
期刊
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的业务决策机构,对检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疑难案件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其议事能力和议事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目前基层检委会总体运行状况良好,但也存在着一些影响和制约检委会工作发展的机制和瓶颈问题,在实践中必须加以重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检委会工作机制。   一、 检委会运行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以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为例,丰县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