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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惯例,基层检察院大事记应由研究室负责按月撰写。所谓大事记是指基层检察院用来记录日常重要检察工作或活动和各方面大事、要事的一种记事性的应用文,又是回顾并记载本院历史梗概的参阅性文书。它上启检察信息,下开检察志,具有简史的作用,是一种重要的文体。
一、大事记的体例
大事记虽然不属于法律文书或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文种,但却是基层院经常使用的一种应用文。大事记是对该基层检察院发生的各方面重大事件,按时间先后顺序所作的简要记述。作为一个历史阶段内发生的重大事情的历史资料,它主要是回顾并记载检察工作历史梗概(重大事件或重大检察活动)的事务文书,是日后查考的基本依据。其历史渊源于方志或其他史书。按我国<方志学>志书体裁,包括记、志、传、图、表、录六种,其“记”即大事记。它以时间为经,事情为纬,虽略举事目,但以史实贯通全志。大事记既具有纪录和总结的性质,也具有历史资料的性质。从其编史的体例来看,基本上属于编年体。由于是按时间顺序记载本院从建院至今历年发生的大事,所以时间连贯性很强,可以从中系列的看清本院历史上发生了哪些大事,给人一个完整的历史概念,可以弥补检察志各篇横排门类的不足。因此,从大事记在检察志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看,用编年体的体例是比较合适的。
二、大事记的范围
大事记,就是基层检察院“大事”的记录。那么,什么是大事呢?所谓大事,对一个基层检察院来说,并不特定指属大事件才予记录,而只能与基层检察院日常的检察业务或事务性工作比较而言。因而,凡能反映基层检察院工作、活动的全貌,对查证检察史有作用和作为材料有保存价值的事项,都应该归入大事记的范围。大事应包括: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公务活动:上级机关副局级以上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的批示;院检察长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批示;上级机关领导同志在本院的公务活动;院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公务活动。还应包括:重要会议(上级机关在本院检察机关召开的会议;其他重要会议)、机构建制(院内部门的设立、合并、更名、撤销)、人事任免、奖惩(市人民检察院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区委、区政府、区政法委、团区委、区妇联、总工会表彰;其他重要表彰)、重大案件(已判决的副处级以上人员犯罪的要案;已判决的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数额巨大的案件;已判决的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重大行政事项(本单位迁址;办公、办案技术设备实现全系统重要变更调整)、其他(检察工作和查办案件工作的首创事项;集体或个人获得的特别奖励;获得博士学位的情况)重要事项。
三、大事记的基本格式与写作技巧
大事记的格式单一、固定,由标题和主体组成:(一)标题。主要有几种形式:一种是由制文单位和文种构成,如《××检察院大事记》(最为常见);一种是由制文单位、事由和文种构成。如《××检察院公诉大事记》;一种是由事由和文种构成,如《公诉大事记》;还有的是由制文单位、时间和文种构成,如《××检察院三月份大事记》;(二)主体。其内容一般由时间和事件两部分组成。其中时间是按年、月、日的顺序依次排列;事件是指重要工作活动和重大事件。具体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执行所产生的重大反响和出现的重大问题。办理的重大案件及其结果;二是机构设置、体制变动、重要人事调动,如任免、离退休等机构和组织变动情况;三是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其中包括内务和外事活动;四是上级领导到本院参加重大活动,或检查、指导工作并作出重大决策或重要部署、指示等;五是本院的重要工作或重大事件,如取得的重大成绩,获取的重要数据,发生的重大事件、事故等,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提出的重要建议和意见,以及其他重要动态和需要记载的大事等等(详见上面提到的大事范围)。大事记主体的写法一般是以时系事,或一日一事,或一日几事,每事一条,每条一记。由于大事记具有内容的史料性,记载的摘要性和表述的概括性等特点,因而其主体部分的写法要求是: 1、准确无误。是指时间准确,事件准确。2、摘其大事,疏而不漏,要而不繁。有大事就记,无大事就不记,不能将日常事务性质的工作活动记入大事记。但却不能漏掉大事,要事。记事要力求言简意明,摘要记载,不要详叙其情。另外,为使大事记具有完整性,时限较长的大事记,可以写“前言”,用来说明编写目的、意义、体例、时限等有关问题;也可以追加“后记”,说明材料的真实性和使用、处理等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
大事记的写作技巧:要素要完整。时间、地点、涉及的部门和人物、事由、内容(高度概括,数字要翔实)真实完整,遵循“一事一记”的原则,写清什么时间——是什么事——是谁做的——有什么特点、意义,涵盖有关事件或活动的起因、过程、涉及的部门、人员及结果等;格式要统一,层次要清晰。“大事记”的格式,一般以年编号,年下分月,同一年内各月前的年份省略;月下分日,同一月内各日前的月份亦省略;日下记当日所发生的大事,同一日发生几件大事时可平列记载,也可编上顺序号;文字要简练,多用概括性的语言。大事记要提纲挈领,不能冗长,不受短、中、长条字数限制。详略得当与否的标准应该是,读者清楚、明白,且没有多余的字、句。
四、大事记的工作规程与注意事项
大事记工作规程:大事记的记载应该由专人负责,随时记载,每月整理。整理时可以删减补充,去掉一般日常事务活动,核校,增补大事或事件要素。年终时再进行一次整理,最后请领导审定、签字,装订成册存档。基层院的大事记具体应由研究室的信息员负责撰写,需要及时查阅院每日信息,并对有选择性的汇编成册。研究室信息员汇编初稿――初稿报送研究室主任审核――研究室主任审核后报主管副检察长审批。对信息员编写的大事记进行认真核对、审批――送交档案室归档;大事记编写标准:信息员要严格按照大事记编写范围认真编写大事记,不得漏记、错记;大事时间标示具体,写明年、月、日,不能有近日等模糊字语;编写内容真实、可靠、准确,不仅基本内容要确切无疑、准确无误,各种具体史实(如时间、地点、人名、数字)的记述也要准确;文字力求简明、扼要,通顺、流畅; 坚持“一条一事”原则,即在一个条目中着重记述一件事情; 信息员编写大事记要每月与主任核对大事记内容,避免漏记、错记的发生。
基层院撰写大事记要把好“三关”。编写每一条大事时,都要把好政治、事实、文字三关,使大事“存真、求实、立准、立好”;要迅速及时:力求“当日事当日记”,逐日进行记载。要特别注意重大会议或重大活动,应在结束之时及时作出综合记载,不可迟缓。为做到及时编写,则需指定研究室专门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如系补编以往的“大事记”,则应由机关档案室的同志负责为好;要注意核实数据。要通过调查访问和实地实物考察进行核实。对大事记进行考证,不能仅仅停留在对文字资料的分析对比上,还要调查采访知情者,甚至到实地对实物进行考察;大事记都采用语体文,从不同地方征引来的资料,要换成作者统一的口气笔调来写。要客观记叙,不发议论,不作评价;在记述中,有时同一件事的发展过程时间较长,表现形式又不一样,对于这些有内在联系的事件,为照顾到它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在记述时可采用“并入”法。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记最后发生的时间,即把前者往后并。如一项工程,可把规划、设计、施工并入竣工中去;二是将后者往前并。有些重大事件,为了突出当时特点,可将后来的情况并入前条。如一些重要政策、措施以及贯彻落实情况,为了看出概貌,可把贯彻情况并入前面的会议和研究决定的条目中;三是采取注释的方法。这主要是指一件事情发生时间与决定时间相距较远,不宜往前合并,但又没有必要单立条目,就要用注释加以说明。这种解释,一般不用页末或文末注,而采取文内加括号注。有两种情况不宜采用“并入”法:一是对几个年度都是大事的同一件事,就不能集中到一年中去写;二是虽然事件联系紧密,但中间间隔年数太远的同一件事,不能采用“并入”法,也不宜加注释,最好单列条目。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天津 大港 300270)
一、大事记的体例
大事记虽然不属于法律文书或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文种,但却是基层院经常使用的一种应用文。大事记是对该基层检察院发生的各方面重大事件,按时间先后顺序所作的简要记述。作为一个历史阶段内发生的重大事情的历史资料,它主要是回顾并记载检察工作历史梗概(重大事件或重大检察活动)的事务文书,是日后查考的基本依据。其历史渊源于方志或其他史书。按我国<方志学>志书体裁,包括记、志、传、图、表、录六种,其“记”即大事记。它以时间为经,事情为纬,虽略举事目,但以史实贯通全志。大事记既具有纪录和总结的性质,也具有历史资料的性质。从其编史的体例来看,基本上属于编年体。由于是按时间顺序记载本院从建院至今历年发生的大事,所以时间连贯性很强,可以从中系列的看清本院历史上发生了哪些大事,给人一个完整的历史概念,可以弥补检察志各篇横排门类的不足。因此,从大事记在检察志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看,用编年体的体例是比较合适的。
二、大事记的范围
大事记,就是基层检察院“大事”的记录。那么,什么是大事呢?所谓大事,对一个基层检察院来说,并不特定指属大事件才予记录,而只能与基层检察院日常的检察业务或事务性工作比较而言。因而,凡能反映基层检察院工作、活动的全貌,对查证检察史有作用和作为材料有保存价值的事项,都应该归入大事记的范围。大事应包括: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公务活动:上级机关副局级以上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的批示;院检察长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批示;上级机关领导同志在本院的公务活动;院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公务活动。还应包括:重要会议(上级机关在本院检察机关召开的会议;其他重要会议)、机构建制(院内部门的设立、合并、更名、撤销)、人事任免、奖惩(市人民检察院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区委、区政府、区政法委、团区委、区妇联、总工会表彰;其他重要表彰)、重大案件(已判决的副处级以上人员犯罪的要案;已判决的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数额巨大的案件;已判决的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重大行政事项(本单位迁址;办公、办案技术设备实现全系统重要变更调整)、其他(检察工作和查办案件工作的首创事项;集体或个人获得的特别奖励;获得博士学位的情况)重要事项。
三、大事记的基本格式与写作技巧
大事记的格式单一、固定,由标题和主体组成:(一)标题。主要有几种形式:一种是由制文单位和文种构成,如《××检察院大事记》(最为常见);一种是由制文单位、事由和文种构成。如《××检察院公诉大事记》;一种是由事由和文种构成,如《公诉大事记》;还有的是由制文单位、时间和文种构成,如《××检察院三月份大事记》;(二)主体。其内容一般由时间和事件两部分组成。其中时间是按年、月、日的顺序依次排列;事件是指重要工作活动和重大事件。具体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执行所产生的重大反响和出现的重大问题。办理的重大案件及其结果;二是机构设置、体制变动、重要人事调动,如任免、离退休等机构和组织变动情况;三是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其中包括内务和外事活动;四是上级领导到本院参加重大活动,或检查、指导工作并作出重大决策或重要部署、指示等;五是本院的重要工作或重大事件,如取得的重大成绩,获取的重要数据,发生的重大事件、事故等,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提出的重要建议和意见,以及其他重要动态和需要记载的大事等等(详见上面提到的大事范围)。大事记主体的写法一般是以时系事,或一日一事,或一日几事,每事一条,每条一记。由于大事记具有内容的史料性,记载的摘要性和表述的概括性等特点,因而其主体部分的写法要求是: 1、准确无误。是指时间准确,事件准确。2、摘其大事,疏而不漏,要而不繁。有大事就记,无大事就不记,不能将日常事务性质的工作活动记入大事记。但却不能漏掉大事,要事。记事要力求言简意明,摘要记载,不要详叙其情。另外,为使大事记具有完整性,时限较长的大事记,可以写“前言”,用来说明编写目的、意义、体例、时限等有关问题;也可以追加“后记”,说明材料的真实性和使用、处理等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
大事记的写作技巧:要素要完整。时间、地点、涉及的部门和人物、事由、内容(高度概括,数字要翔实)真实完整,遵循“一事一记”的原则,写清什么时间——是什么事——是谁做的——有什么特点、意义,涵盖有关事件或活动的起因、过程、涉及的部门、人员及结果等;格式要统一,层次要清晰。“大事记”的格式,一般以年编号,年下分月,同一年内各月前的年份省略;月下分日,同一月内各日前的月份亦省略;日下记当日所发生的大事,同一日发生几件大事时可平列记载,也可编上顺序号;文字要简练,多用概括性的语言。大事记要提纲挈领,不能冗长,不受短、中、长条字数限制。详略得当与否的标准应该是,读者清楚、明白,且没有多余的字、句。
四、大事记的工作规程与注意事项
大事记工作规程:大事记的记载应该由专人负责,随时记载,每月整理。整理时可以删减补充,去掉一般日常事务活动,核校,增补大事或事件要素。年终时再进行一次整理,最后请领导审定、签字,装订成册存档。基层院的大事记具体应由研究室的信息员负责撰写,需要及时查阅院每日信息,并对有选择性的汇编成册。研究室信息员汇编初稿――初稿报送研究室主任审核――研究室主任审核后报主管副检察长审批。对信息员编写的大事记进行认真核对、审批――送交档案室归档;大事记编写标准:信息员要严格按照大事记编写范围认真编写大事记,不得漏记、错记;大事时间标示具体,写明年、月、日,不能有近日等模糊字语;编写内容真实、可靠、准确,不仅基本内容要确切无疑、准确无误,各种具体史实(如时间、地点、人名、数字)的记述也要准确;文字力求简明、扼要,通顺、流畅; 坚持“一条一事”原则,即在一个条目中着重记述一件事情; 信息员编写大事记要每月与主任核对大事记内容,避免漏记、错记的发生。
基层院撰写大事记要把好“三关”。编写每一条大事时,都要把好政治、事实、文字三关,使大事“存真、求实、立准、立好”;要迅速及时:力求“当日事当日记”,逐日进行记载。要特别注意重大会议或重大活动,应在结束之时及时作出综合记载,不可迟缓。为做到及时编写,则需指定研究室专门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如系补编以往的“大事记”,则应由机关档案室的同志负责为好;要注意核实数据。要通过调查访问和实地实物考察进行核实。对大事记进行考证,不能仅仅停留在对文字资料的分析对比上,还要调查采访知情者,甚至到实地对实物进行考察;大事记都采用语体文,从不同地方征引来的资料,要换成作者统一的口气笔调来写。要客观记叙,不发议论,不作评价;在记述中,有时同一件事的发展过程时间较长,表现形式又不一样,对于这些有内在联系的事件,为照顾到它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在记述时可采用“并入”法。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记最后发生的时间,即把前者往后并。如一项工程,可把规划、设计、施工并入竣工中去;二是将后者往前并。有些重大事件,为了突出当时特点,可将后来的情况并入前条。如一些重要政策、措施以及贯彻落实情况,为了看出概貌,可把贯彻情况并入前面的会议和研究决定的条目中;三是采取注释的方法。这主要是指一件事情发生时间与决定时间相距较远,不宜往前合并,但又没有必要单立条目,就要用注释加以说明。这种解释,一般不用页末或文末注,而采取文内加括号注。有两种情况不宜采用“并入”法:一是对几个年度都是大事的同一件事,就不能集中到一年中去写;二是虽然事件联系紧密,但中间间隔年数太远的同一件事,不能采用“并入”法,也不宜加注释,最好单列条目。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天津 大港 300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