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收入分配公平与否不仅影响生产的效率、公众的切身利益,还波及社会的协调与稳定。分配公平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关系到社会安定的政治问题,分配对一国的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分析了我国收入分配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国经济形势的新发展提出了解决的措施及建议。
关键词:公平,收入分配,分配差距
一、我国收入分配公平存在的问题
1、普通劳动者凭借劳动获得很低收入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逐年下降,1990年为53.4%,到2007年下降到39.7%,尤其是2003年以后下降的尤其迅速。劳动报酬的下降影响最大的是普通劳动者,主要包括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的职工,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农民特别是自然条件比较差的地区的农民,他们没有获得与付出劳动等额的报酬。
2、我国东西部之间的分配存在不平衡
从不同地区企业、政府和居民个人可支配收入占全国的份额看,东部最高,中部居中,西部最低。1998-2002年,企业可支配收入占全国的份额,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为66.8%、20.3%和12.9%,东部的比重比中西部总和还要高出33.6个百分点;政府可支配收入占全国的份额,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为55.4%、24.7%和20.9%,东部的比重比中西部总和高出10.8个百分点;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全国的份额,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为52.4%、28.5%和19.1%,东部的比重比中西部总和高出4.8个百分点。无论是企业所得,还是政府所得和居民所得,东部地区都占到全国的一半以上。
3、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之间的分配不平衡
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总的趋势是城镇快于农村,唯有1979年—1984年期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焕发,收入大幅度增加,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明显快于城镇,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也一度高于城镇居民,1983年曾达到66.3%。1985年以后,随着城市改革的逐步推开和不断深化,城市居民的收入增长明显加快,而农业生产进入缓慢增长时期,农民收入增长放慢,除个别年份外,大多是城镇居民的收入增长快于农民。特别是1997年,城镇居民收入增长明显加快,使得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由弱势变强,上升到52.8%,改变了农村居民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人口多和收入增长快带来的比重优势,导致了居民收入明显向城市倾斜。随后,城镇居民收入占居民收入的比重就直线上升,1999年到2004年,短短6年就从57.8%上升到69.2%,比重变化了11.4个百分点。随着城镇化、工业化和市场化的加快,城镇居民收入份额上升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农村居民收入份额下降过快,不利于缩小城乡差距和实现共同富裕,不利于扩大农民消费,不利于投资消费关系的协调,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因此,如何实现农村和城市共同发展共同富裕,是我们在进一步的收入分配中应该着力解决的问题。
二、解决我国收入分配公平的措施及建议
1、努力完善收入分配机制,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
在努力提高城镇低收入居民收入水平上,一是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劳动力在城乡、地区、行业之间合理流动,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大力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改善中低收入者的就业状况和收入水平。二是建立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推行劳资合作制度、集体谈判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等,采取雇员、工会、雇主和政府协商的方式,适时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促进低收入岗位工资增长,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三是通过有效发挥普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作用,推动普通职工工资随企业高中层人员工资增长、企业效益提高、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相应较快提高他们的工资水平,共享企业发展成果。
2、通过特殊的制度设计保障受益者的收益
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劳动要素收益受到侵蚀的现象在私营企业和各种承包工程中最为突出。建立真正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强有利的游说团体,影响和监督政府的有关决策,监督企业对劳动法的执行情况,政府要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使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实施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通过立法规定用人单位每天或每小时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下限。督促执法部门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从而提高违规企业的违规成本。通过制度设计保障他们的应得利益。
3、 政府应该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教育投入
经济学家对人力资本的研究发现,对个人来说,受教育程度越高,就业选择能力越强,在经济活动中越有可能获得更高的收入。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讲,农村劳动力整体素质偏低和大量城市下岗职工的存在,财政在保证教育的整体投入的同时,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对弱势群体的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投入,提高整个弱势群体的素质,使他们获得一技之长,缩小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自然禀赋差异”,提高他们就业能力。教育水平的提高也有利于劳动者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增强了争取和保障劳动要素收益的意识,拓宽了争取和保障劳动要素收益的渠道。
4、加大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控力度
在我国的税制结构中,我们应该考虑加大所得税和财产税在税收总额中的比重,通过所得税、消费税和财产税的协调征收,对个人收入达到动态的全过程监控。在个人取得收入时首先征收一道所得税。税后收入(包括没有征收所得税的隐性收入或非法收入)较高的群体很可能增加消费,甚至增加对奢侈品的消费,税制结构中在消费环节再设置一道适当的消费税,尤其是对于收入弹性大于1的高档商品实行高税率。没有被消费掉的收入余额一定会导致个人的财富存量的增加,再通过征收相应的财产税,对财产转移征收馈赠税和遗产税。这样,我们就可以对个人收入做到动态全过程监控,即使逃过所得税的隐性收入和非法收入,也能通过消费税和财产税给予适当补偿。
参考文献
[1 ] 童星.国情省情[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2001.3
[2][梁小民著; 西方经济学导论[M].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3
[ 3 ] 秦宣.邓小平理论研究综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
关键词:公平,收入分配,分配差距
一、我国收入分配公平存在的问题
1、普通劳动者凭借劳动获得很低收入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逐年下降,1990年为53.4%,到2007年下降到39.7%,尤其是2003年以后下降的尤其迅速。劳动报酬的下降影响最大的是普通劳动者,主要包括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的职工,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农民特别是自然条件比较差的地区的农民,他们没有获得与付出劳动等额的报酬。
2、我国东西部之间的分配存在不平衡
从不同地区企业、政府和居民个人可支配收入占全国的份额看,东部最高,中部居中,西部最低。1998-2002年,企业可支配收入占全国的份额,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为66.8%、20.3%和12.9%,东部的比重比中西部总和还要高出33.6个百分点;政府可支配收入占全国的份额,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为55.4%、24.7%和20.9%,东部的比重比中西部总和高出10.8个百分点;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全国的份额,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为52.4%、28.5%和19.1%,东部的比重比中西部总和高出4.8个百分点。无论是企业所得,还是政府所得和居民所得,东部地区都占到全国的一半以上。
3、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之间的分配不平衡
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总的趋势是城镇快于农村,唯有1979年—1984年期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焕发,收入大幅度增加,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明显快于城镇,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也一度高于城镇居民,1983年曾达到66.3%。1985年以后,随着城市改革的逐步推开和不断深化,城市居民的收入增长明显加快,而农业生产进入缓慢增长时期,农民收入增长放慢,除个别年份外,大多是城镇居民的收入增长快于农民。特别是1997年,城镇居民收入增长明显加快,使得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由弱势变强,上升到52.8%,改变了农村居民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人口多和收入增长快带来的比重优势,导致了居民收入明显向城市倾斜。随后,城镇居民收入占居民收入的比重就直线上升,1999年到2004年,短短6年就从57.8%上升到69.2%,比重变化了11.4个百分点。随着城镇化、工业化和市场化的加快,城镇居民收入份额上升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农村居民收入份额下降过快,不利于缩小城乡差距和实现共同富裕,不利于扩大农民消费,不利于投资消费关系的协调,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因此,如何实现农村和城市共同发展共同富裕,是我们在进一步的收入分配中应该着力解决的问题。
二、解决我国收入分配公平的措施及建议
1、努力完善收入分配机制,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
在努力提高城镇低收入居民收入水平上,一是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劳动力在城乡、地区、行业之间合理流动,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大力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改善中低收入者的就业状况和收入水平。二是建立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推行劳资合作制度、集体谈判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等,采取雇员、工会、雇主和政府协商的方式,适时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促进低收入岗位工资增长,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三是通过有效发挥普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作用,推动普通职工工资随企业高中层人员工资增长、企业效益提高、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相应较快提高他们的工资水平,共享企业发展成果。
2、通过特殊的制度设计保障受益者的收益
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劳动要素收益受到侵蚀的现象在私营企业和各种承包工程中最为突出。建立真正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强有利的游说团体,影响和监督政府的有关决策,监督企业对劳动法的执行情况,政府要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使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实施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通过立法规定用人单位每天或每小时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下限。督促执法部门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从而提高违规企业的违规成本。通过制度设计保障他们的应得利益。
3、 政府应该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教育投入
经济学家对人力资本的研究发现,对个人来说,受教育程度越高,就业选择能力越强,在经济活动中越有可能获得更高的收入。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讲,农村劳动力整体素质偏低和大量城市下岗职工的存在,财政在保证教育的整体投入的同时,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对弱势群体的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投入,提高整个弱势群体的素质,使他们获得一技之长,缩小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自然禀赋差异”,提高他们就业能力。教育水平的提高也有利于劳动者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增强了争取和保障劳动要素收益的意识,拓宽了争取和保障劳动要素收益的渠道。
4、加大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控力度
在我国的税制结构中,我们应该考虑加大所得税和财产税在税收总额中的比重,通过所得税、消费税和财产税的协调征收,对个人收入达到动态的全过程监控。在个人取得收入时首先征收一道所得税。税后收入(包括没有征收所得税的隐性收入或非法收入)较高的群体很可能增加消费,甚至增加对奢侈品的消费,税制结构中在消费环节再设置一道适当的消费税,尤其是对于收入弹性大于1的高档商品实行高税率。没有被消费掉的收入余额一定会导致个人的财富存量的增加,再通过征收相应的财产税,对财产转移征收馈赠税和遗产税。这样,我们就可以对个人收入做到动态全过程监控,即使逃过所得税的隐性收入和非法收入,也能通过消费税和财产税给予适当补偿。
参考文献
[1 ] 童星.国情省情[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2001.3
[2][梁小民著; 西方经济学导论[M].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3
[ 3 ] 秦宣.邓小平理论研究综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