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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力度的不断加,一大批贪官污吏纷纷中箭落马,受到了应有的惩处,广大群众无不拍手称快,并也从中看到了党和国家惩治腐败决心和能力。然而,在这场事关国家命运且倍受群众关注的反腐败斗争中,却出现了几种不容忽视的不良倾向。这些不良倾向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反腐败斗争健康有序、深入扎实地开展,而且还极大地挫伤了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甚至使有些反腐败机关陷入了手无线索、案源枯竭的窘界。
一、民不举、官不究倾向
诚然,依靠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这是非常必要的。但有少数反腐败机关却将"依靠群众"教条化、绝对化,不是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地查找各类线索,广辟案源,善于从细微之处查大案,而是被动地"等米下锅",单纯而又片面地依赖群众举报反腐败,甚至对所管辖区内的腐败问题和腐败现象充耳不闻,坐视不管,采取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待腐败问题愈演愈烈,激起众怒,引发群众多次上访或举报后,才追究有关人士的责任,以至于在反腐斗争中人为地形成了极易引发群众不满的"民不举、官不究"倾向。
二、“抓大放小”倾向
集体精力查办大案要案,一直是反腐败机关的重点所在。依法查处大案要案,既能体现反腐败机关的工作力度和工作成绩,又能收到很好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在办案实际中,反腐败机关往往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对犯罪数额在5万元以下或涉案人员为处级以下干部案件(即所谓的"小案")的查处工作,或不予重视,一拖再拖;或只进行初查而草草收场;或只注重经济处理而轻刑事责任的追究;或既便立案侦查了也少向法院提起公诉。其实小案不小,因为这些所谓的"小案"大都发生在农村乡镇和基层干部身上,从某种意义上说,基层干部的腐败远远大于"大老虎"的腐败,由于群众无时无刻不与基层干部打交道,这些人的腐败直接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害性极大。同时,一些大案也是在查"小案"时牵出的,抓大放小,势必会使一些有价值的大案线索流失,这也有违查办大案的初衷。
三、擅用缓刑倾向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腐败分子被以"注重社会效果"为由而被适用缓刑,特别是对某些"能人"或有一技之长者,该理由更为堂皇。缓刑的使用率高,就会给人们造成一种认为司法机关对职务犯罪分子很宽大的错觉。这样,刑罚的威慑力和警示作用就难以发挥,一般预防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同时,对这些职务犯罪分子无节制地适用缓刑,"前门抓了,后门放了",向社会昭示的将是什么?如此这般,挫伤了人民群众反腐败的积极性,有的地方出了知情人不举报、证人不敢作证、甚至甘愿作伪证的现象。
四、因噎废食的倾向
当前,错案责任追究制已在反腐败机关中普遍实施,并且各职能部门相.针对错案问题制定了相应的考核和处理办法。这些制度和办法的施行,对提高办案人员的质量意识,促使有关机关正确履行法律职责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在具体工作中,不少办案人员由于害怕因办错案而受到行政甚至是刑事处罚,不仅自己受到处分,而且还有损所在单位的声誉和政绩,于是他们便对那些举报不详、证据不扎实的案件采取"宁可信其无"的原则,将之束之高阁,或对所有职务犯罪案件采取"宁可不办,不可错办"的原则,因噎而废食。
五、“就举报事实查案件”倾向
在反腐惩贪阻力重重的困境中,少数反腐败机关及办案人员或受不良思潮的影响,或迫于行政压力,或囿于侦查方法和技术的落后,产生了"严办不如宽办"的思想,对群众所举报的案件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放松了对腐败案件从严从深查处的要求,仅就举报事实查处案件,对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及到的举报中未提到的问题一律放过,不予深挖细查,以便事后对上有交待,对下有说法。这种做法在客观上给群众造成一系列负面影响,降低了反腐败机关在民众心目中的地位,直接影响到了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六、职能部门“单打独斗倾向”
腐败是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它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尤其是在对有关人员的处理问题上,各部门更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对构成犯罪的就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没有构成犯罪但违反有关制度的,就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以做效尤。然而在工作实践中,反腐败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检察机关对有问题人员进行一番取证调查后发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有腐败行为,按有的规章制度或条例,应当给予其一定的处分,可是其主管部门却不予配合,置之不理,当官的依旧当官,管财的依旧管财,有的甚至一边被检察机关审查,一边被有关部门提拔重用,以至于在反腐败斗争形成了职能部门"单打独斗"的怪象。
七、实名举报保密难的倾向
目前,有的举报信件层层批转的现象比较普遍,往往是一级一级地往下转,有的则被转到了被举报人的所在单位。结果是经手人越多,泄密性越大。特别是将举报信转到被举报人为政的所在单位,举报信就很有可能落入被举报人手中。同时,由于少数办案人员的保密意识不强,或碍于情面,或屈于被举报人的权势,或被财色所诱惑,有意无意地泄露了举报人的情况,为被举报人所获。这样,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厄运就在所难免,并也导致了一些不该发生事情的发生。
以上几种不良倾向,是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虽然仅在极小的范围存在或偶有发生,但其危害极大,极易误导群众,削弱反腐力度,应引起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特别是反腐败机关的高度重视,要从多方面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努力纠正和消除这些不良倾向,保障反腐败斗争的健康发展。
一、民不举、官不究倾向
诚然,依靠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这是非常必要的。但有少数反腐败机关却将"依靠群众"教条化、绝对化,不是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地查找各类线索,广辟案源,善于从细微之处查大案,而是被动地"等米下锅",单纯而又片面地依赖群众举报反腐败,甚至对所管辖区内的腐败问题和腐败现象充耳不闻,坐视不管,采取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待腐败问题愈演愈烈,激起众怒,引发群众多次上访或举报后,才追究有关人士的责任,以至于在反腐斗争中人为地形成了极易引发群众不满的"民不举、官不究"倾向。
二、“抓大放小”倾向
集体精力查办大案要案,一直是反腐败机关的重点所在。依法查处大案要案,既能体现反腐败机关的工作力度和工作成绩,又能收到很好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在办案实际中,反腐败机关往往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对犯罪数额在5万元以下或涉案人员为处级以下干部案件(即所谓的"小案")的查处工作,或不予重视,一拖再拖;或只进行初查而草草收场;或只注重经济处理而轻刑事责任的追究;或既便立案侦查了也少向法院提起公诉。其实小案不小,因为这些所谓的"小案"大都发生在农村乡镇和基层干部身上,从某种意义上说,基层干部的腐败远远大于"大老虎"的腐败,由于群众无时无刻不与基层干部打交道,这些人的腐败直接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害性极大。同时,一些大案也是在查"小案"时牵出的,抓大放小,势必会使一些有价值的大案线索流失,这也有违查办大案的初衷。
三、擅用缓刑倾向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腐败分子被以"注重社会效果"为由而被适用缓刑,特别是对某些"能人"或有一技之长者,该理由更为堂皇。缓刑的使用率高,就会给人们造成一种认为司法机关对职务犯罪分子很宽大的错觉。这样,刑罚的威慑力和警示作用就难以发挥,一般预防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同时,对这些职务犯罪分子无节制地适用缓刑,"前门抓了,后门放了",向社会昭示的将是什么?如此这般,挫伤了人民群众反腐败的积极性,有的地方出了知情人不举报、证人不敢作证、甚至甘愿作伪证的现象。
四、因噎废食的倾向
当前,错案责任追究制已在反腐败机关中普遍实施,并且各职能部门相.针对错案问题制定了相应的考核和处理办法。这些制度和办法的施行,对提高办案人员的质量意识,促使有关机关正确履行法律职责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在具体工作中,不少办案人员由于害怕因办错案而受到行政甚至是刑事处罚,不仅自己受到处分,而且还有损所在单位的声誉和政绩,于是他们便对那些举报不详、证据不扎实的案件采取"宁可信其无"的原则,将之束之高阁,或对所有职务犯罪案件采取"宁可不办,不可错办"的原则,因噎而废食。
五、“就举报事实查案件”倾向
在反腐惩贪阻力重重的困境中,少数反腐败机关及办案人员或受不良思潮的影响,或迫于行政压力,或囿于侦查方法和技术的落后,产生了"严办不如宽办"的思想,对群众所举报的案件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放松了对腐败案件从严从深查处的要求,仅就举报事实查处案件,对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及到的举报中未提到的问题一律放过,不予深挖细查,以便事后对上有交待,对下有说法。这种做法在客观上给群众造成一系列负面影响,降低了反腐败机关在民众心目中的地位,直接影响到了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六、职能部门“单打独斗倾向”
腐败是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它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尤其是在对有关人员的处理问题上,各部门更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对构成犯罪的就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没有构成犯罪但违反有关制度的,就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以做效尤。然而在工作实践中,反腐败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检察机关对有问题人员进行一番取证调查后发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有腐败行为,按有的规章制度或条例,应当给予其一定的处分,可是其主管部门却不予配合,置之不理,当官的依旧当官,管财的依旧管财,有的甚至一边被检察机关审查,一边被有关部门提拔重用,以至于在反腐败斗争形成了职能部门"单打独斗"的怪象。
七、实名举报保密难的倾向
目前,有的举报信件层层批转的现象比较普遍,往往是一级一级地往下转,有的则被转到了被举报人的所在单位。结果是经手人越多,泄密性越大。特别是将举报信转到被举报人为政的所在单位,举报信就很有可能落入被举报人手中。同时,由于少数办案人员的保密意识不强,或碍于情面,或屈于被举报人的权势,或被财色所诱惑,有意无意地泄露了举报人的情况,为被举报人所获。这样,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厄运就在所难免,并也导致了一些不该发生事情的发生。
以上几种不良倾向,是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虽然仅在极小的范围存在或偶有发生,但其危害极大,极易误导群众,削弱反腐力度,应引起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特别是反腐败机关的高度重视,要从多方面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努力纠正和消除这些不良倾向,保障反腐败斗争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