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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虚拟财产是一种存在于网络环境中的电磁信息,并且能够通过网络环境与现实社会关系产生具有法律意义联系的网络产物。虚拟财产具有网络依附性、客观性与时限性。虚拟财产不具有现实财产价值属性,不应使用刑法中对于财产的保护条例对其进行保护。通过刑法对其进行保护,需要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定义以及认定标准,以法律明文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明确游戏运营商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制定和改进能够促进网络虚拟财产安全的法律政策。
关键词:虚拟财产;刑法;影响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5-0072-03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人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网络在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威胁。例如网络购物、网络社交以及网络游戏,都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人们可以足不出户就可以进行购物、进行支付。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具有虚拟性、现实性以及客观性。网络虚拟财产利用信息技术,以实现现实的财产交易。网络虚拟财产在民法中是不能代表可挂失的债券凭证的,但是网络平台的账号则可以代表可挂失的债权凭证。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许多网络设备也产生了不少的安全漏洞,网络黑客能够通过各种手段盗取个人的信息与账号,侵犯人们的网络虚拟财产,因此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刑法保护是十分重要的。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
当前对虚拟财产的研究仅有普遍意义上的定义,对于其内涵的定义并不统一。根据其字面意义可知,虚拟财产是指在现实世界中并不存在的财产。当前理论研究认为,一般意义上的虚拟财产是在网络世界中对于现实事物的一种数字化模拟,其本质为数字化信息[1]。广义的定义则是存在于网络环境中,是指能够被支配并且拥有的电磁信息,主要包括网络游戏账号、电子邮箱等[2]。狭义的定义则认为虚拟财产主要是在网络游戏环境中产生的游戏资源。根据上述理论研究,笔者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种存在于网络环境中的电磁信息,并且能够通过网络环境与现实社会关系产生具有法律意义联系的网络产物。
(二)虚拟财产的特征
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之间有较大区分,虚拟财产由现实财产通过一定的手段模拟化产生,具有以下特性:
1虚拟财产具有网络依附性。作为一种使用数字化存储形式保存于网络环境中的电磁记录,虚拟财产需要网络环境和数字存储方式作为载体存在,失去了载体,虚拟财产就会失去其作为财产的意义。比如,当前游戏中所模拟出的一些游戏道具,若失去了网络环境和特殊算法的支持,游戏道具就失去了自身的属性,游戏道具也会消失。
2虚拟财产具有客观性与时限性。虚拟财产存在于网络环境当中,虽然不能够在现实社会中被触摸,但是虚拟财产是客观存在于网络环境当中的。其存在的形式是在存储器中的有一定规律的电磁记录,并通过特定的算法以及电脑的显示屏进行显示,发挥其自身作用。但是,由于虚拟财产存在于网络环境中的游戏里,若游戏运营商终止此类游戏的运营,则依附其环境的虛拟财产也会消失,因此虚拟财产具有时限性。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价值
(一)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1肯定说
肯定说主要包括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和无形财产说。
其中,物权说立足于玩家对于虚拟财产的独占权以及支配权,能够对其所拥有的虚拟财产进行支配、使用的事实来认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种特殊的财物。其中,我国台湾地区针对虚拟财产在2001年进行了一定的司法解释,认为虚拟财产是玩家私人动产的一部分,能够进行交换或者买卖。但是该学说存在一定限制,第一,物权所面对的是现实存在并且有形的物体,虽然虚拟财产是以特殊的电磁形式进行存储的财产,但是其自身不具备在现实世界中的形态,本质上还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在我国的物权法当中,虚拟财产自身的性质于物权法的适用范围不相适应[3]。第二,由于虚拟财产具有时限性,而物权为对于物品的永久性权利,因此虚拟财产因受到网络游戏供应商运营时间的限制,其自身不具有永久性。
债权说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种债权的表现形式,是游戏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的一种服务合同关系。玩家通过支付一定的真实货币来获得游戏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在此关系中,游戏玩家需要向运营商提供真实货币进行支付,并进行账号和密码的注册,进而获得游戏中的虚拟道具。游戏运营商则根据双方之间的约定为玩家发放在游戏当中所需要的武器装备。但是,在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仍然受到游戏运营商的控制,玩家只是获得相关道具的使用权。此类观点受到以下观点的反驳:虚拟财产虽然是在运营商所控制的虚拟环境中使用,但是在虚拟环境中,对于该道具的具体使用是由玩家所控制,并且玩家需要通过消耗的一定时间和劳动来创造游戏道具,游戏运营商只是提供一个服务平台。
知识产权说认为,虚拟财产具有无形性、可复制性,需要当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目前,一部分学者认为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由玩家消耗一定的时间以及智力劳动所获得的,因此属于玩家的劳动成果;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游戏是由运营商消耗一定的时间和智力所开发出来的一种知识产权成果,玩家通过付费的手段获得对于该产品的使用权。但是该学说同样存在以下两种问题:第一,游戏环境中的虚拟财产在进行游戏开发时就已经被创造出来,玩家只是根据游戏运营商在游戏中所设定的具体步骤进行获得,其获得游戏道具的过程并没有体现出创造性。第二,虚拟财产并不是无形的,其是在电脑的存储设备中的一种电磁记录,与当前法律中所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无形财产说则认为,虚拟财产应当当作无形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虚拟财产具有无形财产的一般属性,并且能够与现实生活中的实际货币执行交换行为。但是当前无形财产学说观点,其自身对于无形财产的内涵以及范围界定并不明显,因此将虚拟财产界定为无形财产值得商榷。 综上所述,肯定学说认为虚拟财产是玩家通过消耗一定的时间以及智力所获得的,并且能够通过人民币或者其他形态的现实货币获得其支配和使用权,具有一定的交易属性,是在当前的社会中应用越来越广泛的具有现实财产价值的虚拟物品。
2区别说
区别说主要采用两种区分方式:第一种是虚拟财产是否与现实世界中的交易具有相关性,第二种是虚拟财产的种类。第一种区分方式认为,在游戏中的游戏人物以及游戏道具等物品,不具有财产的属性,只能被称作虚拟的物品。但是,玩家通过支付现实世界中的货币来向游戏运营商所获得的道具具有实际的交换价值。第二种区分方式则是将虚拟财产区分为游戏中的角色装备、游戏货币以及游戏点卡等,其中游戏货币是由玩家通过消耗时间和精力所创造出来的,其自身具有一定的商品属性;点卡等是由于玩家需要支付实际的货币来获得,因此其也具有财产价值。但是当前区别说对于虚拟财产的认定范围划分比较笼统,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并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不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3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虚拟财产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第一,虚拟财产的价值不具有普遍性。虚拟财产对于游戏玩家来说其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但是对于不玩游戏的人来说,其并不具有任何价值。虚拟财产自身价值具有局限性。第二,虚拟财产自身不具有价值,只能够在特定环境下产生有价值的作用。第三,虚拟财产不能进行回收。
(二)虚拟财产的价值
根据前面论述,虚拟财产应区别于现实财产,并且其不具有现实的财产价值,原因如下:
第一,虚拟财产存在于特定的网络环境之中,是一种经过特殊的存储方式所存储的电磁记录,其自身不能够独立存在,不是一种有形物。
第二,虚拟财产其自身不具备价值。游戏的主要功能是娱乐,虚拟财产是出于娱乐的目的而产生的一种虚拟物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是指凝结于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劳动则是对于客观世界的改造,能促进人类社会发展。在游戏环境中,玩家对于游戏道具的创造,虽然也消耗了时间和智力,但是在道具的创造过程中,其并没有出现对于客观环境的改造,也没有推进社会的发展,反而浪费了社会的生产资料。
第三,在现实生活中所存在的虚拟财产交易并不能认定其具有财产价值。虽然当前存在玩家通过金钱兑换游戏中的道具的现象,但是此类交易也破坏了游戏的平衡性,并不利于游戏的长远发展。
第四,虚拟财产的使用不具有普遍性。虚拟财产不能够跨游戏环境进行使用,并且虚拟财产仅对于部分群體具有价值,对于此群体之外的其他人不具有任何价值。因此不能使用法律的手段对其进行调整。
综上,虚拟财产不具有现实财产价值属性,不应使用刑法中对于财产的保护条例对其进行保护。但是,虚拟财产产生于游戏开发商、游戏运营商和游戏玩家三方面的相互社会关系,并且虚拟财产存在所依赖的网络环境中的网络秩序是由整个人类群体所共同参与创造的。在虚拟财产之上,是一种网络运行以及不同群体之间的相互秩序,这种秩序应当使用刑法进行保护。
三、虚拟财产对刑法发展的影响
(一)刑法中明确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标准
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价值认定,对于保护虚拟财产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需要明确刑法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规定,以及对于其价值的判断标准:一方面,在游戏环境中,运营商为了自身的利益会进行游戏虚拟财产的销售行为,在销售过程中,很有可能产生主观意愿比较强的销售行为,导致与市场经济不相符合。其次是游戏玩家在进行游戏过程中花费虚拟财产,而虚拟财产则是由现实的金钱所购买的,但在此方面,玩家的水平不相一致,有的花费大量的金钱却难以得到想要的财产数量,有的花费很少的金钱却可以得到很多的虚拟财产,这便使网络虚拟财产有了不公平的现象。最后则是在网络虚拟交易的过程中,加强对财产的认定可以促使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加平稳,增加虚拟财产的公正性。在刑法中也可以法律条文来促进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合法运行,促进刑法的进一步完善。
(二)以立法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完善防范在网络虚拟财产侵害等方面的法规制定,用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网络属性,使网络虚拟财产的侵害行为的处理有法可依,使每一个地区在处理此类事件的过程当中,可以按照明文法律的限制来进行处罚和定罪,进一步促进刑法在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权威与公正,维护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平衡稳定,维护市场秩序与通过虚拟财产的交易来推动刑法在虚拟财产等方面的统一法律规定,使网络虚拟财产真正成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形成统一的司法处罚方式,完善刑法的处置内容。
(三)明确网络服务商负有的举证责任
应当加强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加强对于虚拟财产的举证。根据司法实践可知,当前针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的侵犯行为,大多是由于黑客直接对计算机进行攻击所形成的犯罪,对于此类犯罪进行取证的难度较大。在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侦查的过程当中,黑客的IP地址是一个重要的证据,但是若想要获得黑客的IP地址,就需要游戏运营商的积极配合。在现实生活当中,游戏运营商经常以保护用户的私人信息为由,拒绝配合警方的调查,这就导致了网络案件中侵犯个人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侦破难度较大。因此,在进行刑法的修正当中,可以对网络运营商提供证据的义务进行明确规范,减少侦破网络犯罪行为的难度,维护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
(四)借鉴国际社会的经验
当前我国在虚拟财产方面的立法发展不够完善,从国外先进经验所汲取的理论较少。在刑法的立法方面,应当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进行融会贯通。在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的大环境之下,进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已经不是一个国家可以独立完成的事情,需要国家与国家之间进行紧密的合作。我国在刑法政策的制定与探索当中,应当跟随科技发展以及时代发展的潮流,制定符合当前社会需求的刑法保护体系。例如,在网络游戏犯罪方面可以借鉴韩国的先进经验。虽然韩国为了解决网络犯罪行为,明令禁止虚拟财产进行交易,但是这种规定并没有解除在现实生活中虚拟财产的交易。同时我国在进行刑法规范的制定当中,可以借鉴欧盟的一些先进经验,将未经授权故意隐藏计算机数据,删除、修改计算机数据,并使其产生不可信数据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我国可以通过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做法,制定出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平有效的刑法策略。不仅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还要紧跟时代发展的脚步,认准社会关系的变化,以及当前社会的需求,以稳定网络环境、促进网络市场发展为主要目的进行刑法政策的修正和改进。
四、结语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代表性,通过刑法对其进行保护,对于促进网络环境健康、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需要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定义以及认定标准,以法律明文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明确游戏运营商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制定和改进能够促进网络虚拟财产安全的法律政策。着眼于未来社会,刑法的发展应当有助于当前网络社会环境的净化。在电子信息化以及网络环境不断发展的今天,刑法的发展应当认识到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中所蕴含的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以及网络运行秩序。关于虚拟财产的刑法新条文以及新规范的制定,不应考虑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而应考虑其之上的秩序属性以及社会关系属性。
参考文献:
[1] 林旭霞.虚拟财产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 尚志龙.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05.
[3]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作者简介:张新悦(1997—),女,汉族,江苏南京人,单位为黑龙江大学,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责任编辑:王宝林)
关键词:虚拟财产;刑法;影响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5-0072-03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人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网络在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威胁。例如网络购物、网络社交以及网络游戏,都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人们可以足不出户就可以进行购物、进行支付。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具有虚拟性、现实性以及客观性。网络虚拟财产利用信息技术,以实现现实的财产交易。网络虚拟财产在民法中是不能代表可挂失的债券凭证的,但是网络平台的账号则可以代表可挂失的债权凭证。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许多网络设备也产生了不少的安全漏洞,网络黑客能够通过各种手段盗取个人的信息与账号,侵犯人们的网络虚拟财产,因此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刑法保护是十分重要的。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
当前对虚拟财产的研究仅有普遍意义上的定义,对于其内涵的定义并不统一。根据其字面意义可知,虚拟财产是指在现实世界中并不存在的财产。当前理论研究认为,一般意义上的虚拟财产是在网络世界中对于现实事物的一种数字化模拟,其本质为数字化信息[1]。广义的定义则是存在于网络环境中,是指能够被支配并且拥有的电磁信息,主要包括网络游戏账号、电子邮箱等[2]。狭义的定义则认为虚拟财产主要是在网络游戏环境中产生的游戏资源。根据上述理论研究,笔者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种存在于网络环境中的电磁信息,并且能够通过网络环境与现实社会关系产生具有法律意义联系的网络产物。
(二)虚拟财产的特征
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之间有较大区分,虚拟财产由现实财产通过一定的手段模拟化产生,具有以下特性:
1虚拟财产具有网络依附性。作为一种使用数字化存储形式保存于网络环境中的电磁记录,虚拟财产需要网络环境和数字存储方式作为载体存在,失去了载体,虚拟财产就会失去其作为财产的意义。比如,当前游戏中所模拟出的一些游戏道具,若失去了网络环境和特殊算法的支持,游戏道具就失去了自身的属性,游戏道具也会消失。
2虚拟财产具有客观性与时限性。虚拟财产存在于网络环境当中,虽然不能够在现实社会中被触摸,但是虚拟财产是客观存在于网络环境当中的。其存在的形式是在存储器中的有一定规律的电磁记录,并通过特定的算法以及电脑的显示屏进行显示,发挥其自身作用。但是,由于虚拟财产存在于网络环境中的游戏里,若游戏运营商终止此类游戏的运营,则依附其环境的虛拟财产也会消失,因此虚拟财产具有时限性。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价值
(一)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1肯定说
肯定说主要包括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和无形财产说。
其中,物权说立足于玩家对于虚拟财产的独占权以及支配权,能够对其所拥有的虚拟财产进行支配、使用的事实来认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种特殊的财物。其中,我国台湾地区针对虚拟财产在2001年进行了一定的司法解释,认为虚拟财产是玩家私人动产的一部分,能够进行交换或者买卖。但是该学说存在一定限制,第一,物权所面对的是现实存在并且有形的物体,虽然虚拟财产是以特殊的电磁形式进行存储的财产,但是其自身不具备在现实世界中的形态,本质上还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在我国的物权法当中,虚拟财产自身的性质于物权法的适用范围不相适应[3]。第二,由于虚拟财产具有时限性,而物权为对于物品的永久性权利,因此虚拟财产因受到网络游戏供应商运营时间的限制,其自身不具有永久性。
债权说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种债权的表现形式,是游戏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的一种服务合同关系。玩家通过支付一定的真实货币来获得游戏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在此关系中,游戏玩家需要向运营商提供真实货币进行支付,并进行账号和密码的注册,进而获得游戏中的虚拟道具。游戏运营商则根据双方之间的约定为玩家发放在游戏当中所需要的武器装备。但是,在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仍然受到游戏运营商的控制,玩家只是获得相关道具的使用权。此类观点受到以下观点的反驳:虚拟财产虽然是在运营商所控制的虚拟环境中使用,但是在虚拟环境中,对于该道具的具体使用是由玩家所控制,并且玩家需要通过消耗的一定时间和劳动来创造游戏道具,游戏运营商只是提供一个服务平台。
知识产权说认为,虚拟财产具有无形性、可复制性,需要当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目前,一部分学者认为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由玩家消耗一定的时间以及智力劳动所获得的,因此属于玩家的劳动成果;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游戏是由运营商消耗一定的时间和智力所开发出来的一种知识产权成果,玩家通过付费的手段获得对于该产品的使用权。但是该学说同样存在以下两种问题:第一,游戏环境中的虚拟财产在进行游戏开发时就已经被创造出来,玩家只是根据游戏运营商在游戏中所设定的具体步骤进行获得,其获得游戏道具的过程并没有体现出创造性。第二,虚拟财产并不是无形的,其是在电脑的存储设备中的一种电磁记录,与当前法律中所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无形财产说则认为,虚拟财产应当当作无形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虚拟财产具有无形财产的一般属性,并且能够与现实生活中的实际货币执行交换行为。但是当前无形财产学说观点,其自身对于无形财产的内涵以及范围界定并不明显,因此将虚拟财产界定为无形财产值得商榷。 综上所述,肯定学说认为虚拟财产是玩家通过消耗一定的时间以及智力所获得的,并且能够通过人民币或者其他形态的现实货币获得其支配和使用权,具有一定的交易属性,是在当前的社会中应用越来越广泛的具有现实财产价值的虚拟物品。
2区别说
区别说主要采用两种区分方式:第一种是虚拟财产是否与现实世界中的交易具有相关性,第二种是虚拟财产的种类。第一种区分方式认为,在游戏中的游戏人物以及游戏道具等物品,不具有财产的属性,只能被称作虚拟的物品。但是,玩家通过支付现实世界中的货币来向游戏运营商所获得的道具具有实际的交换价值。第二种区分方式则是将虚拟财产区分为游戏中的角色装备、游戏货币以及游戏点卡等,其中游戏货币是由玩家通过消耗时间和精力所创造出来的,其自身具有一定的商品属性;点卡等是由于玩家需要支付实际的货币来获得,因此其也具有财产价值。但是当前区别说对于虚拟财产的认定范围划分比较笼统,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并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不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3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虚拟财产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第一,虚拟财产的价值不具有普遍性。虚拟财产对于游戏玩家来说其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但是对于不玩游戏的人来说,其并不具有任何价值。虚拟财产自身价值具有局限性。第二,虚拟财产自身不具有价值,只能够在特定环境下产生有价值的作用。第三,虚拟财产不能进行回收。
(二)虚拟财产的价值
根据前面论述,虚拟财产应区别于现实财产,并且其不具有现实的财产价值,原因如下:
第一,虚拟财产存在于特定的网络环境之中,是一种经过特殊的存储方式所存储的电磁记录,其自身不能够独立存在,不是一种有形物。
第二,虚拟财产其自身不具备价值。游戏的主要功能是娱乐,虚拟财产是出于娱乐的目的而产生的一种虚拟物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是指凝结于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劳动则是对于客观世界的改造,能促进人类社会发展。在游戏环境中,玩家对于游戏道具的创造,虽然也消耗了时间和智力,但是在道具的创造过程中,其并没有出现对于客观环境的改造,也没有推进社会的发展,反而浪费了社会的生产资料。
第三,在现实生活中所存在的虚拟财产交易并不能认定其具有财产价值。虽然当前存在玩家通过金钱兑换游戏中的道具的现象,但是此类交易也破坏了游戏的平衡性,并不利于游戏的长远发展。
第四,虚拟财产的使用不具有普遍性。虚拟财产不能够跨游戏环境进行使用,并且虚拟财产仅对于部分群體具有价值,对于此群体之外的其他人不具有任何价值。因此不能使用法律的手段对其进行调整。
综上,虚拟财产不具有现实财产价值属性,不应使用刑法中对于财产的保护条例对其进行保护。但是,虚拟财产产生于游戏开发商、游戏运营商和游戏玩家三方面的相互社会关系,并且虚拟财产存在所依赖的网络环境中的网络秩序是由整个人类群体所共同参与创造的。在虚拟财产之上,是一种网络运行以及不同群体之间的相互秩序,这种秩序应当使用刑法进行保护。
三、虚拟财产对刑法发展的影响
(一)刑法中明确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标准
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价值认定,对于保护虚拟财产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需要明确刑法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规定,以及对于其价值的判断标准:一方面,在游戏环境中,运营商为了自身的利益会进行游戏虚拟财产的销售行为,在销售过程中,很有可能产生主观意愿比较强的销售行为,导致与市场经济不相符合。其次是游戏玩家在进行游戏过程中花费虚拟财产,而虚拟财产则是由现实的金钱所购买的,但在此方面,玩家的水平不相一致,有的花费大量的金钱却难以得到想要的财产数量,有的花费很少的金钱却可以得到很多的虚拟财产,这便使网络虚拟财产有了不公平的现象。最后则是在网络虚拟交易的过程中,加强对财产的认定可以促使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加平稳,增加虚拟财产的公正性。在刑法中也可以法律条文来促进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合法运行,促进刑法的进一步完善。
(二)以立法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完善防范在网络虚拟财产侵害等方面的法规制定,用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网络属性,使网络虚拟财产的侵害行为的处理有法可依,使每一个地区在处理此类事件的过程当中,可以按照明文法律的限制来进行处罚和定罪,进一步促进刑法在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权威与公正,维护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平衡稳定,维护市场秩序与通过虚拟财产的交易来推动刑法在虚拟财产等方面的统一法律规定,使网络虚拟财产真正成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形成统一的司法处罚方式,完善刑法的处置内容。
(三)明确网络服务商负有的举证责任
应当加强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加强对于虚拟财产的举证。根据司法实践可知,当前针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的侵犯行为,大多是由于黑客直接对计算机进行攻击所形成的犯罪,对于此类犯罪进行取证的难度较大。在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侦查的过程当中,黑客的IP地址是一个重要的证据,但是若想要获得黑客的IP地址,就需要游戏运营商的积极配合。在现实生活当中,游戏运营商经常以保护用户的私人信息为由,拒绝配合警方的调查,这就导致了网络案件中侵犯个人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侦破难度较大。因此,在进行刑法的修正当中,可以对网络运营商提供证据的义务进行明确规范,减少侦破网络犯罪行为的难度,维护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
(四)借鉴国际社会的经验
当前我国在虚拟财产方面的立法发展不够完善,从国外先进经验所汲取的理论较少。在刑法的立法方面,应当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进行融会贯通。在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的大环境之下,进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已经不是一个国家可以独立完成的事情,需要国家与国家之间进行紧密的合作。我国在刑法政策的制定与探索当中,应当跟随科技发展以及时代发展的潮流,制定符合当前社会需求的刑法保护体系。例如,在网络游戏犯罪方面可以借鉴韩国的先进经验。虽然韩国为了解决网络犯罪行为,明令禁止虚拟财产进行交易,但是这种规定并没有解除在现实生活中虚拟财产的交易。同时我国在进行刑法规范的制定当中,可以借鉴欧盟的一些先进经验,将未经授权故意隐藏计算机数据,删除、修改计算机数据,并使其产生不可信数据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我国可以通过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做法,制定出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平有效的刑法策略。不仅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还要紧跟时代发展的脚步,认准社会关系的变化,以及当前社会的需求,以稳定网络环境、促进网络市场发展为主要目的进行刑法政策的修正和改进。
四、结语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代表性,通过刑法对其进行保护,对于促进网络环境健康、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需要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定义以及认定标准,以法律明文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明确游戏运营商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制定和改进能够促进网络虚拟财产安全的法律政策。着眼于未来社会,刑法的发展应当有助于当前网络社会环境的净化。在电子信息化以及网络环境不断发展的今天,刑法的发展应当认识到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中所蕴含的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以及网络运行秩序。关于虚拟财产的刑法新条文以及新规范的制定,不应考虑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而应考虑其之上的秩序属性以及社会关系属性。
参考文献:
[1] 林旭霞.虚拟财产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 尚志龙.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05.
[3]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作者简介:张新悦(1997—),女,汉族,江苏南京人,单位为黑龙江大学,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责任编辑:王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