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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鉴定人员与审判人员存在知识的鸿沟,审判人员实际上通常没有能力理解鉴定人员证言的理由与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审判人员面临着如何去分析判断鉴定人员的鉴定结论的问题;鉴定人员则面临着如何说服审判人员确信其鉴定结论的问题。鉴定人员应当根据审判人员分析判断鉴定结论的方式来确定自身行为的方式,鉴定人员作为一个职业其行为规则体系也将据此构建。
关键词:鉴定人员;审判人员;信任;行为规则
前言
哈耶克发现“我们所必须利用的关于各种具体情况的知识,从未以集中的或完整的形式存在,而只是以不全面而且时常矛盾的形式为各自独立的个人所掌握。”[1]他最先清晰地认识到分工不仅存在劳动力领域,也存在知识领域。这种知识分工也同样体现在了诉讼这一活动中:随着诉讼涉及的内容越来越复杂,特别是案件取决于特定的商业或行业领域内的常规知识,审判人员如处于该领域之外,则证人所说的事情需要进行特殊说明方可使审判人员理解。[2]727因此,社会背景下的知识分工及审判人员与证人之间的知识鸿沟催生了司法鉴定制度。但是审判人员与鉴定人员之间知识鸿沟客观上造成审判人员没有能力直接认定鉴定结论内容的可靠性。
一、审判人员可以信任鉴定人员
面对两位意见相左的专家,在审判人员不了解相关专业知识的前提下,其能否理性判定其中某位专家意见更可信? “尽管陪审团确实对证人的可信性及其陈述的真实性进行常规评价,但在此对比两位专家的资格或他们提出的理论之科学可能性时,他们所具有的在评判目击证人时有用的本能和感觉便都不起作用了。显然,对相关领域知识不熟悉的陪审团成员(和法官)无法明智的判定在那些提供该领域竞争性挂念的专家中哪一个值得信任。”[2]755
Hardwig在Epistemic Dependence一文中提出,我们经常相信许多我们并不拥有证据的事物。虽然我们可以取得证据以支持我们对这些知识的确信,但我们不可能为我们每一个确信都去收集证据。他认为我们的大部分知识其实都来自于知识权威,即专家。Hardwig举例说,关于命题p,我们有什么样的理由去相信命题p?通常我们的答案是“证据”,证据是可以构建有关命题p真实性的任何事物。但是,并不是每个人都有或者可能有这种证据。假如某人A有合理的理由——如,其持有某证据——相信命题p,而第二个人B没有该证据。在前述意义上,B没有理由(或充分理由)相信命题p。但是,如果B有合理的理由相信“A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命题p”,则B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命题p。B的该信念的基础是A的权威及A的信念。事实上,B也有证据,只是他的证据不是直接针对命题p,而是针对A在陈述命题p时“A知道他在说什么”。B在自己没有直接针对命题p的证据时,如何相信A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命题p?很简单,只要B有合理的理由相信A已经取得了证明命题p所必需的证据。
如果B基于合理的理由相信“A有合理的理由确信命题p”,但是如果B缺必要的训练和能力,其可能无法理解A的理由,或者即使能理解A的理由也无法判断A的理由是不是合理的。“如果陪审团成员能够明智的决定相信哪一位专家,他们能够对争议事项受过一点教育并作出明智的分析,也就没有必要遵从专家意见” [2]755。他们只需运用其掌握的知识自行判断即可,而这样其实就是回到了教育模式上,也同样将面临教育模式所遇到的教育成本问题。Hardwig认为,外行在客观上摆脱无法对专家的依赖,因为让外行拥有相关知识这种想法太过于理想化。外行如果非得拥有这种知识,这种知识反而可能是不可靠的、不理性的、粗糙的、未经检验的。一个理性的人是不可能避免对专家的依赖。[3]因此, Hardwig倾向于否定外行对专家意见的怀疑,并认为专家意见的接受者是可以从专家处获得知识而且这种知识是盲信(blind)的,外行不可能理性地确证专家意见。
二、审判人员如何信任鉴定人员
鉴定结论在审判中越来越流行的情况下,对鉴定结论的争议却越来越激烈[2] 757。事实上,作为外行的审判人员面对鉴定结论时如何理性的做出判断,不仅困扰着证据法领域,也困扰着认识论领域。证据法上遇到的这种困境也正是认识论领域的学者们展开论述的现实渊源之一。Brewer与Goldman分别撰文就外行评判专家意见的证据来源或评判方式提出过各自看法。值得注意的是,Brewer的相关论文发表在法律期刊,而Goldman的文章则发表在哲学期刊上[4],这也正好印证了专家证言是证据法与哲学共同关注的问题[5]。
(一)Brewer的四种机制
Brewer提出了不拥有认识能力的非专家在遵从专家意见时的四个推理机制,分别是:(1)非专家对争议的科学证据在认识上的独立判断;(2)理性证据普遍法则;(3)专家的风度,如亲身在非专家面前展现出来的风度,或在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中通过标点符号等表现的语调或权威性所展现出来的风度;(4)专家的资质。[6]
(二)Goldman的五种证据来源
Goldman认为,为了选择信任一个专家而不是另一个专家,外行有五种证据可以作为建立此信任的来源,分别是:(1)专家就其观点所做论述及就相反意见所做批驳;(2)向二专家之外的其他支持或反对就所涉问题的专家征求意见;(3)专家的专业领域的“元专家”(meta-experts)所做的评定(包括反映专家正式资质的评定);(4)专家在所涉问题上的利益或偏见方面的证据;(5)专家过往记录方面的证据。[7]
1、专家就其观点所做论述及就相反意见所做批驳
Goldman区分了直接论证确信与间接论证确信。直接论证确信是指:听众对论证结论的确信是通过对专家论证的前提及前提与结论直接的推导关系的确信实现的。按照前文已述的Hardwig的观点,外行通常(1)缺少专家推导出其结论的全部或部分前提;(2)在评判关于专家的前提与结论知之间关系的理由时处于弱势地位;(3)不了解专家论述相关的许多或大部分缺陷。但是,虽然外行或许缺乏(部分或全部)专家确信结论p的理由R,但是或许有理由R*相信“专家有合理的理由确信p”;此外,或许有理由R*相信“一个专家确信其结论的理由比另一个专家确信其结论的理由更好”。因此,非专家可以间接的确证,方式就是其通过获得理由R*,而不一定非要获得专家的理由R。
2、来自其他专家的意见
前文所述五个证据来源的第(2)项“向二专家之外的其他支持或反对所涉问题的专家征求意见”和第(3)项向“专家的专业领域的‘元专家’(meta-experts)所做的评定”都属于来自其他专家的意见。
3、专家在所涉问题上的利益或偏见方面的证据
如果外行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专家A存在偏见,但无证据证明专家B存在偏见,且如果外行没有其他偏见,则外行可以对无偏见的专家有更强的确信。该结论既是一种常识,也是经验判断。如果两个人做出完全相左的报告,且其中一方有理由说谎,则另一方的可信度相对更高。
4、过往记录
专家的过往记录是外行在专家可信度方面做出选择的最佳证据来源。专家在认知方面的成功经历可以用于评判其对当前问题做出正确回答的可能性。
三、专家如何赢得审判人员的信任
前述Brewer和Goldman关于外行如何评判专家意见的几种路径存在交叉与重合,如将其综合起来,则可以外行评判专家意见的路径包括如下几种:(1)外行根据自身知识评判专家证言的内容,包括专业知识、常规知识,也包括其他可以证明专家证言是否可信的其他知识;(2)外行根据专家的行为风度评判专家证言;(3)外行通过其他专家评判专家证言;(4)外行通过专家资质评判专家证言;(5)外行通过专家的中立性评判专家证言;(6)外行通过专家的过往记录评判专家证言。鉴定人员必须着眼外行对专家意见进行评判的心理因素,树立自己的行为规范。外行如何评判专家意见的标准,事实上也构成了专家自身行为规则的现实渊源。
关键词:鉴定人员;审判人员;信任;行为规则
前言
哈耶克发现“我们所必须利用的关于各种具体情况的知识,从未以集中的或完整的形式存在,而只是以不全面而且时常矛盾的形式为各自独立的个人所掌握。”[1]他最先清晰地认识到分工不仅存在劳动力领域,也存在知识领域。这种知识分工也同样体现在了诉讼这一活动中:随着诉讼涉及的内容越来越复杂,特别是案件取决于特定的商业或行业领域内的常规知识,审判人员如处于该领域之外,则证人所说的事情需要进行特殊说明方可使审判人员理解。[2]727因此,社会背景下的知识分工及审判人员与证人之间的知识鸿沟催生了司法鉴定制度。但是审判人员与鉴定人员之间知识鸿沟客观上造成审判人员没有能力直接认定鉴定结论内容的可靠性。
一、审判人员可以信任鉴定人员
面对两位意见相左的专家,在审判人员不了解相关专业知识的前提下,其能否理性判定其中某位专家意见更可信? “尽管陪审团确实对证人的可信性及其陈述的真实性进行常规评价,但在此对比两位专家的资格或他们提出的理论之科学可能性时,他们所具有的在评判目击证人时有用的本能和感觉便都不起作用了。显然,对相关领域知识不熟悉的陪审团成员(和法官)无法明智的判定在那些提供该领域竞争性挂念的专家中哪一个值得信任。”[2]755
Hardwig在Epistemic Dependence一文中提出,我们经常相信许多我们并不拥有证据的事物。虽然我们可以取得证据以支持我们对这些知识的确信,但我们不可能为我们每一个确信都去收集证据。他认为我们的大部分知识其实都来自于知识权威,即专家。Hardwig举例说,关于命题p,我们有什么样的理由去相信命题p?通常我们的答案是“证据”,证据是可以构建有关命题p真实性的任何事物。但是,并不是每个人都有或者可能有这种证据。假如某人A有合理的理由——如,其持有某证据——相信命题p,而第二个人B没有该证据。在前述意义上,B没有理由(或充分理由)相信命题p。但是,如果B有合理的理由相信“A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命题p”,则B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命题p。B的该信念的基础是A的权威及A的信念。事实上,B也有证据,只是他的证据不是直接针对命题p,而是针对A在陈述命题p时“A知道他在说什么”。B在自己没有直接针对命题p的证据时,如何相信A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命题p?很简单,只要B有合理的理由相信A已经取得了证明命题p所必需的证据。
如果B基于合理的理由相信“A有合理的理由确信命题p”,但是如果B缺必要的训练和能力,其可能无法理解A的理由,或者即使能理解A的理由也无法判断A的理由是不是合理的。“如果陪审团成员能够明智的决定相信哪一位专家,他们能够对争议事项受过一点教育并作出明智的分析,也就没有必要遵从专家意见” [2]755。他们只需运用其掌握的知识自行判断即可,而这样其实就是回到了教育模式上,也同样将面临教育模式所遇到的教育成本问题。Hardwig认为,外行在客观上摆脱无法对专家的依赖,因为让外行拥有相关知识这种想法太过于理想化。外行如果非得拥有这种知识,这种知识反而可能是不可靠的、不理性的、粗糙的、未经检验的。一个理性的人是不可能避免对专家的依赖。[3]因此, Hardwig倾向于否定外行对专家意见的怀疑,并认为专家意见的接受者是可以从专家处获得知识而且这种知识是盲信(blind)的,外行不可能理性地确证专家意见。
二、审判人员如何信任鉴定人员
鉴定结论在审判中越来越流行的情况下,对鉴定结论的争议却越来越激烈[2] 757。事实上,作为外行的审判人员面对鉴定结论时如何理性的做出判断,不仅困扰着证据法领域,也困扰着认识论领域。证据法上遇到的这种困境也正是认识论领域的学者们展开论述的现实渊源之一。Brewer与Goldman分别撰文就外行评判专家意见的证据来源或评判方式提出过各自看法。值得注意的是,Brewer的相关论文发表在法律期刊,而Goldman的文章则发表在哲学期刊上[4],这也正好印证了专家证言是证据法与哲学共同关注的问题[5]。
(一)Brewer的四种机制
Brewer提出了不拥有认识能力的非专家在遵从专家意见时的四个推理机制,分别是:(1)非专家对争议的科学证据在认识上的独立判断;(2)理性证据普遍法则;(3)专家的风度,如亲身在非专家面前展现出来的风度,或在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中通过标点符号等表现的语调或权威性所展现出来的风度;(4)专家的资质。[6]
(二)Goldman的五种证据来源
Goldman认为,为了选择信任一个专家而不是另一个专家,外行有五种证据可以作为建立此信任的来源,分别是:(1)专家就其观点所做论述及就相反意见所做批驳;(2)向二专家之外的其他支持或反对就所涉问题的专家征求意见;(3)专家的专业领域的“元专家”(meta-experts)所做的评定(包括反映专家正式资质的评定);(4)专家在所涉问题上的利益或偏见方面的证据;(5)专家过往记录方面的证据。[7]
1、专家就其观点所做论述及就相反意见所做批驳
Goldman区分了直接论证确信与间接论证确信。直接论证确信是指:听众对论证结论的确信是通过对专家论证的前提及前提与结论直接的推导关系的确信实现的。按照前文已述的Hardwig的观点,外行通常(1)缺少专家推导出其结论的全部或部分前提;(2)在评判关于专家的前提与结论知之间关系的理由时处于弱势地位;(3)不了解专家论述相关的许多或大部分缺陷。但是,虽然外行或许缺乏(部分或全部)专家确信结论p的理由R,但是或许有理由R*相信“专家有合理的理由确信p”;此外,或许有理由R*相信“一个专家确信其结论的理由比另一个专家确信其结论的理由更好”。因此,非专家可以间接的确证,方式就是其通过获得理由R*,而不一定非要获得专家的理由R。
2、来自其他专家的意见
前文所述五个证据来源的第(2)项“向二专家之外的其他支持或反对所涉问题的专家征求意见”和第(3)项向“专家的专业领域的‘元专家’(meta-experts)所做的评定”都属于来自其他专家的意见。
3、专家在所涉问题上的利益或偏见方面的证据
如果外行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专家A存在偏见,但无证据证明专家B存在偏见,且如果外行没有其他偏见,则外行可以对无偏见的专家有更强的确信。该结论既是一种常识,也是经验判断。如果两个人做出完全相左的报告,且其中一方有理由说谎,则另一方的可信度相对更高。
4、过往记录
专家的过往记录是外行在专家可信度方面做出选择的最佳证据来源。专家在认知方面的成功经历可以用于评判其对当前问题做出正确回答的可能性。
三、专家如何赢得审判人员的信任
前述Brewer和Goldman关于外行如何评判专家意见的几种路径存在交叉与重合,如将其综合起来,则可以外行评判专家意见的路径包括如下几种:(1)外行根据自身知识评判专家证言的内容,包括专业知识、常规知识,也包括其他可以证明专家证言是否可信的其他知识;(2)外行根据专家的行为风度评判专家证言;(3)外行通过其他专家评判专家证言;(4)外行通过专家资质评判专家证言;(5)外行通过专家的中立性评判专家证言;(6)外行通过专家的过往记录评判专家证言。鉴定人员必须着眼外行对专家意见进行评判的心理因素,树立自己的行为规范。外行如何评判专家意见的标准,事实上也构成了专家自身行为规则的现实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