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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10月1日施行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所称汽车价格,对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
规定汽车贷款首付款比例,是控制汽车贷款风险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方式,而且,汽车贷款首付款比例,关系到货币信贷总量的扩张,是信贷政策调控的重要内容。
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客车按揭贷款要求首付款最低为车价款的30%,光大银行、招商银行等商业银行的按揭条件也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或者经济实力较差的时候,生产商或经销商、贷款行会要求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从而达到控制、降低按揭风险的目的。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为了满足销售或者占领市场等目的,往往会忽视对首付款的控制,导致按揭业务风险的发生。
案例一:
甲旅游公司按揭购买客车10台,实际价值580万元,借款人因资金紧张,只能支付车价的20%即116万元,其余80%即464万元需要按揭贷款,无法满足按揭首付款的最低要求。为了做成该笔按揭业务,经销商与借款人虚构了一份价值663万元的销售合同和199万元的首付款证明,取得按揭贷款464万元。贷款后,因旅游市场不景气,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出现了逾期,并最终导致生产商、经销商回购。
案例一的关键点是借款人自身没有实力,无力支付按揭首付款。经销商与借款人虚构了销售合同和首付款证明。一个连首付款都支付不起的借款人,说明其资金是非常紧张的。一旦其后期经营出现问题,逾期在所难免。
但是,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销售竞争异常激烈,为了满足销售的需要,一般会降低客户的首付款。为了满足按揭的条件,常用的办法就是与客户签订一份假合同,增加合同价格,从而达到多贷款的目的,满足客户的需要。
如本案例,客车实际价格为580万元,借款人只能支付20%首付款即116万元,需要贷款80%即464万元。但是这样无法在银行通过,取得按揭贷款。为了达到目的,经销商与借款人虚构了一份663万元的销售合同,贷款70%即464万元。经销商向经办银行支付的首付款一部分即116万元是真实的,另外的83万元是虚假的。通过在首付款问题上做文章,该经销商完成了该按揭贷款业务。
实际上,若根据真实业务,该批车辆只能做580万元的70%即406万元,多为借款人贷款58万元。
监控首付款的真实性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销售合同的真实性。贷款经办银行可以通过和生产商接触,掌握厂家的销售价格,为判断销售合同的真伪提供保证。一般来讲,目前推行的客车按揭贷款模式,均将按揭业务风险转嫁给了生产商,生产商造假的可能性较小。按揭造假一般发生在经销商环节,加强对经销商的管理与控制是按揭业务的重点之一。
二是首付款的真实性。在首付款支付环节,一般经销商是将首付款直接支付给生产商,且不经过贷款经办行支付。经办行收到的只是经销商或者生产厂家提供的首付款证明,表明该款已经收到。这就给经销商或者生产厂家提供了操纵的空间。
其实,确保收足首付款并不困难,经办行严格要求经销商或者借款人等直接将首付款通过经办行进行汇款,或者要求生产厂家在经办行开户。这样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首付款造假问题。
首付款虚假,总会延伸出销售合同、首付款证明造假,一旦该按揭业务出现法律纠纷,很容易使生产商、经销商处于被动,甚至会承担骗贷、败诉的风险。
如本案例,经销商通过与借款人虚构销售合同,增加合同价款83万元。若该经销商根据销售合同开具发票,其需要多缴纳增值税14.11万元。这对于经销商而言,是做了一笔亏本的买卖。所以,其仍然按照580万元给借款人开具发票。目前的按揭贷款模式,一般要求借款人提交销售发票给银行存档,发票的开具无法满足贷款银行的要求。若要满足银行的要求,也必须造假,或者套开发票,对销售商来说,这样做也得不偿失。
所以,必须高度重视首付款问题,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才能够控制按揭业务风险。
我们不仅要关注首付款不足的问题,也要关注首付款的来源渠道。假如借款人的首付款本身就是拼凑而成,或者是借款而来,同样也会存在风险。
案例二:
乙通勤车公司按揭购买20台通勤车,价值800万元。乙出租公司实力非常小,其购买这批车辆专为丙公司做通勤车服务。该公司需要支付首付款240万元。贷前调查过程中显示,该首付款是丙公司代为支付的,是丙公司未来两年内的租车费用,这意味着乙公司购买该批车辆后,在未来两年内,没有营运收入来支付按揭还款,这是非常危险的。生产商为了满足市场需要,最终做了该笔按揭贷款业务。后来还款过程中,乙通勤车公司总是出现逾期,甚至让生产商最终承担了回购责任。
案例二中的首付款尽管缴齐,且没有出现造假的情况。但是该借款人实力较弱,无法保证按揭及时还款。
两个案例证明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要求有最低首付款,而不是让有关各方自己去协商首付款比例的重要性。
通过两个案例,我们能够看到首付款充足、真实到位、首付款来源的重要性,而这也正是我们控制按揭业务风险的主要手段。一旦客户出现逾期导致回购的情况,首付款齐全,无疑加大了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对借款人造成一定的威慑力。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所称汽车价格,对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
规定汽车贷款首付款比例,是控制汽车贷款风险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方式,而且,汽车贷款首付款比例,关系到货币信贷总量的扩张,是信贷政策调控的重要内容。
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客车按揭贷款要求首付款最低为车价款的30%,光大银行、招商银行等商业银行的按揭条件也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或者经济实力较差的时候,生产商或经销商、贷款行会要求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从而达到控制、降低按揭风险的目的。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为了满足销售或者占领市场等目的,往往会忽视对首付款的控制,导致按揭业务风险的发生。
案例一:
甲旅游公司按揭购买客车10台,实际价值580万元,借款人因资金紧张,只能支付车价的20%即116万元,其余80%即464万元需要按揭贷款,无法满足按揭首付款的最低要求。为了做成该笔按揭业务,经销商与借款人虚构了一份价值663万元的销售合同和199万元的首付款证明,取得按揭贷款464万元。贷款后,因旅游市场不景气,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出现了逾期,并最终导致生产商、经销商回购。
案例一的关键点是借款人自身没有实力,无力支付按揭首付款。经销商与借款人虚构了销售合同和首付款证明。一个连首付款都支付不起的借款人,说明其资金是非常紧张的。一旦其后期经营出现问题,逾期在所难免。
但是,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销售竞争异常激烈,为了满足销售的需要,一般会降低客户的首付款。为了满足按揭的条件,常用的办法就是与客户签订一份假合同,增加合同价格,从而达到多贷款的目的,满足客户的需要。
如本案例,客车实际价格为580万元,借款人只能支付20%首付款即116万元,需要贷款80%即464万元。但是这样无法在银行通过,取得按揭贷款。为了达到目的,经销商与借款人虚构了一份663万元的销售合同,贷款70%即464万元。经销商向经办银行支付的首付款一部分即116万元是真实的,另外的83万元是虚假的。通过在首付款问题上做文章,该经销商完成了该按揭贷款业务。
实际上,若根据真实业务,该批车辆只能做580万元的70%即406万元,多为借款人贷款58万元。
监控首付款的真实性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销售合同的真实性。贷款经办银行可以通过和生产商接触,掌握厂家的销售价格,为判断销售合同的真伪提供保证。一般来讲,目前推行的客车按揭贷款模式,均将按揭业务风险转嫁给了生产商,生产商造假的可能性较小。按揭造假一般发生在经销商环节,加强对经销商的管理与控制是按揭业务的重点之一。
二是首付款的真实性。在首付款支付环节,一般经销商是将首付款直接支付给生产商,且不经过贷款经办行支付。经办行收到的只是经销商或者生产厂家提供的首付款证明,表明该款已经收到。这就给经销商或者生产厂家提供了操纵的空间。
其实,确保收足首付款并不困难,经办行严格要求经销商或者借款人等直接将首付款通过经办行进行汇款,或者要求生产厂家在经办行开户。这样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首付款造假问题。
首付款虚假,总会延伸出销售合同、首付款证明造假,一旦该按揭业务出现法律纠纷,很容易使生产商、经销商处于被动,甚至会承担骗贷、败诉的风险。
如本案例,经销商通过与借款人虚构销售合同,增加合同价款83万元。若该经销商根据销售合同开具发票,其需要多缴纳增值税14.11万元。这对于经销商而言,是做了一笔亏本的买卖。所以,其仍然按照580万元给借款人开具发票。目前的按揭贷款模式,一般要求借款人提交销售发票给银行存档,发票的开具无法满足贷款银行的要求。若要满足银行的要求,也必须造假,或者套开发票,对销售商来说,这样做也得不偿失。
所以,必须高度重视首付款问题,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才能够控制按揭业务风险。
我们不仅要关注首付款不足的问题,也要关注首付款的来源渠道。假如借款人的首付款本身就是拼凑而成,或者是借款而来,同样也会存在风险。
案例二:
乙通勤车公司按揭购买20台通勤车,价值800万元。乙出租公司实力非常小,其购买这批车辆专为丙公司做通勤车服务。该公司需要支付首付款240万元。贷前调查过程中显示,该首付款是丙公司代为支付的,是丙公司未来两年内的租车费用,这意味着乙公司购买该批车辆后,在未来两年内,没有营运收入来支付按揭还款,这是非常危险的。生产商为了满足市场需要,最终做了该笔按揭贷款业务。后来还款过程中,乙通勤车公司总是出现逾期,甚至让生产商最终承担了回购责任。
案例二中的首付款尽管缴齐,且没有出现造假的情况。但是该借款人实力较弱,无法保证按揭及时还款。
两个案例证明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要求有最低首付款,而不是让有关各方自己去协商首付款比例的重要性。
通过两个案例,我们能够看到首付款充足、真实到位、首付款来源的重要性,而这也正是我们控制按揭业务风险的主要手段。一旦客户出现逾期导致回购的情况,首付款齐全,无疑加大了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对借款人造成一定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