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认定问题对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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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人员流动日趋频繁、社会形势复杂多变,青少年违法犯罪呈现多发态势,检察机关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断增多。一般情况下,认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和案件处理结果之间没有太大的关系,但是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时,年龄的确定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是否对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笔者从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依据、司法实践在认定年龄时遇到的问题,结合平潭县检察院的办案实际,探讨准确把握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应对机制。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依据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第17条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14、16、18周岁三个等级,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是,只有证据确实充分的表明当事人已经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否则应推定为没有达到,检察机关需作出不诉、撤诉处理。
  司法实践在认定未成年人被告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时,一般根据证明力由强到弱的顺序将证据分为以下几类:(1)户籍资料和身份证。是由具有户籍管理职能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定证明,其证明力最强,是认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主要依据。(2)其他书证。主要包括出生证、防疫保健卡、学籍卡等。(3)证人证言。当书证无法获取或存在瑕疵不能直接认定时,需要听取被告人的亲友、邻居、其他知情人的陈述。由于口供的客观性和稳定性较弱,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考虑。(4)骨龄鉴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中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地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者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 由于骨龄鉴定本身具有滞后性,加上鉴定结论是一个年龄段,而非具体年龄,需要综合其他证据一并考虑。
  二、司法实践在认定年龄时遇到的问题
  (一)年龄异议的提出较为随意容易造成诉讼被动
  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均可提出刑事责任年龄异议。实践中,虽然司法人员较为关注14、16、18周岁临界的涉罪未成年人年龄问题,但相关人员如果没有提出年龄异议,一般凭户籍证明加以认定。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经常会辩称当年户籍登记有误,不得不重新核实户籍资料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对抗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影响查案的工作效率,容易面临诉讼被动。如被告人丁某(户籍登记1995年1月8日生,2011年8月16日作案)涉嫌故意伤害案,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均表示悔罪认罪且未提出年龄异议,后被依法批捕、起诉,庭审阶段其法定代理人突然提出被告人年龄有误,作案时未满16周岁。经补证发现,被告人接生登记表、八字算命纸推算时间与户籍登记时间无法印证,认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不足,遂依法撤回起诉。
  (二)查证刑事责任年龄较为困难且实务中难以认定
  查证刑事责任年龄涉及诸多复杂因素,往往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却仍难认定,实践中主要是由以下几个因素造成的。
  第一,乡规民俗因素。受民间风俗影响,尤其在农村地区对新生婴儿进行生辰八字定时(农历)较为多见,不少人习惯用生辰八字上的农历出生日期申报户口,而因20世纪90年代户口申报较为混乱缺乏审核把关,造成户籍“法律年龄”实际偏大,司法实践中却又难以核实。
  第二,户籍管理制度不规范。很多农村偏远地区早期的户籍管理制度管理非常混乱,填报内容的准确性也存在问题。经常出现当事人提供的居民户口簿和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的户籍资料上填写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有些地方甚至查不到当年的户籍资料,档案已经损毁或者遗失。
  第三,出生管理因素。1993年1月1日全国开始实行出生证明统一管理,但仍有不少地区未能落实到位,平潭等地直至1996年左右才由县妇幼保健所统一管理出生证明,此前管理无序,具体信息无法查阅。另有不少农村儿童在乡镇卫生所出生或家中出生,其出生证明甚至由家属自己填写。司法查证时难以找到当时的接生人员,具体出生时间难以认定。
  第四,计生政策影响。超生现象较为严重地区,为了控制当年计划生育指标,防止严重超标,存在不让实时申报户口、人为调剂指标现象;且育龄夫妇为了规避缴纳高额社会抚养费也不愿实时申报,人为调整出生日期较为多见,甚至将多胎合并一胎申报。而出于世俗人情、地方利益等因素考虑,当地对户籍信息申报、修改往往未作严格审核,致使实际出生时间难以认定。如被告人林某(户籍登记1995年12月27日生,2012年1月13日作案)涉嫌故意伤害案,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年龄问题进行重点审查,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发现为顺应当年计划生育政策和顺利申报户口,被告人出生日期登记时间不实,但综合其出生证明、父母及接生人员证言等证据仍然难以认定具体出生时间,遂依法作出存疑不诉处理。出现该类刑事责任年龄难以认定现象,归根到底还在于早期户籍管理混乱,在农村地区尤为明显。查证中发现,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一些户籍管理员甚至在申報人未提供任何证明文件且未核实真实情况的情形下登记户口,致使实际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情况严重不一,公安机关也难以查找早期报户口底册,司法查证实际难以收集有效信息。
  五、有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资料。这些人多数是流浪儿或孤儿,由于公安机关派出所也没有他们的户籍资料,认定年龄问题最重要的书证被排除,给检察机关审查案件认定年龄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如被告人陈某(无户籍资料,2012年1月、2013年1月4日至2013年6月17日作案)涉嫌盗窃案,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年龄问题重点审查,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发现陈某没有户籍资料、身份证、出生证、疫苗接种卡,生父在监狱服刑,生母下落不明,唯一的书证是他姑姑在学籍卡上填报的日期1997年4月25日。但是该日期又被姑姑本人推翻,包括其他亲友均称陈某是1997年10月出生,为了提早入学才把年龄报大几个月。由于两组证据相互对抗,无法确定其具体出生日期,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原则,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三)年龄争议的证据规格准确难以把握影响案件查处
  依据刑诉法规定及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刑事政策,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由于早期户籍登记不完善,实际出生日期无法准确认定现象在农村地区大量存在,如何把握年龄争议的证据规格标准是各地普遍面临的问题。实践中,涉案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一旦提出年龄异议,又未能提供书证或相关证据,就面临“查不清”问题,且因缺乏相应的证据规格标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难以形成司法裁判能够采信的确实充分的证据,该类情形已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犯罪查处。如被告人林某梅(户籍登记1996年4月3日生,2012年4月4日作案)涉嫌强制侮辱妇女案,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年龄问题重点审查,综合其父亲等相关知情人员证言及户籍材料等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作案时已经年满16周岁,遂依法提起公诉。庭审阶段被告人的母亲突然对年龄问题提出疑问,虽然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但面临临界风险法院迟迟难以判决,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三、准确把握年龄的应对机制
  检察机关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履行控诉职能的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关系到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是否从轻、减轻处罚,笔者从以下几个应对机制着手探讨如何准确把握未成年人的真实年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明确临界年龄证据标准。尽快制定出台刑事责任年龄证据收集审查的相关细则,地方检察机关可联合法院、公安通过联席会议、会签文件等方式,明确收集、审查、认定涉罪未成年人年龄证据的标准与办法。较为可行的是,侦查机关在案发后第一时间由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自己的年龄作出陈述,同时找其父母对涉案子女的年龄核对并予确定,年龄存疑的应予继续查证。在城区医院出生的出生证明或农村出生的八字算命纸(生辰八字定时)均属一手资料较为可信,在实务认定中可供参考。无法查证但有证据证明并未蓄意造假的,应当作有利于当事人的推定。
  第二,实行临界年龄查证前置。为消除证据突袭引发的诉讼风险,建议侦查阶段即对所有20周岁以下的18、16、14三个法律规定的关键临界年龄均要进行重点查证,围绕当地已经明确的临界年龄证据标准,从涉案当事人和其父母同时入手查证,先行确定涉案年龄是否存在疑义,并将相关证据附卷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年龄存疑的应当尽可能收集出生证明、接生纪录、证人证言等佐证年龄问题的相关综合材料。
  第三,督促开展户籍信息核查清理专项工作,特别是农村地区,从源头上确保未成年人出生登记日期的准确性。重点核查多子女家庭中年龄差有违自然规律以及为逃避计划生育处罚或其他原因而将子女户籍落在他人名下的情况,结合人口普查数据资料和育妇计生资料逐一核实更正;依法复核户口变更以及外地迁入户口、收养户口、“农转非”等落户相关手续,及时发现并清理可疑户口。
  第四,严厉打击涉及刑事责任年龄造假的相关违法犯罪。督促户籍管理部门严格规范户籍申报、登记、修改相关程序,发现随意申报登记、怠于审核把关、非法篡改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法审慎对待涉案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刑事责任年龄异议,尽可能去伪存真、查证清楚,发现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并对原案犯罪加重处罚,以此震慑、防范通过年龄争议获取轻判甚至“翻盘”的不良企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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