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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摘要】:“裸贷”是指在进行借款时,以借款人手持个人信息的无穿着图像、视频替代借条,以此从出借人手中获得金额等的贷款,是近些年社会上出现的一种贷款现象。于此同时,“裸贷”利息奇高,当借款人违约不还时,放贷人以公开裸体照片和与借款人父母联系的手段,作为要挟逼迫借款人还款。“裸贷”行为不仅透露出社会消费观的改变,也给社会造成了不利影响,如扰乱社会秩序。更是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等行为,还会构成犯罪。
【关键词】:裸贷;犯罪;规制
一、“裸贷”的背景
学生群体是一个高消费而又购买力不足的群体,这为P2P网络借贷平台进军校园金融市场埋下了伏笔。另一方面,随着监管政策法规的出台,收益率下降,P2P网络借贷平台面临着成立以来最大的一次洗牌,为了能在未来的金融市场站稳脚跟,更多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开始把目光和战略布局瞄向了大学校园金融市场,于是P2P网络信贷平台纷纷进驻校园,占领校园市场,招聘校园代理、发展下线,一如信用卡打开校园市场的翻版再现,并且比之当年更有来势汹汹之势。
网络借贷平台属于网络信息中介机构,主要理由有三个。P2P网络借贷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其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属于一种新兴的民间借贷形式。《合同法》明确规定,居间人接受委托人委托作为中间人,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的依法收取相应的报酬。在网络借贷的过程中,P2P网络借贷平台充当的是“媒介居间”的角色,具有合同法上居间人的性质,是独立于借款者和贷款者交易关系的第三方,从本质上来说,P2P网络借贷是一种网络化的民间借贷关系。
二、“裸贷”行为的法律分析
1、“裸贷”合同为无效的合同
所谓裸贷合同虽然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但其法律效力颇值深究。首先,这种意思表示并非自由、真实的意思表示。贷方通过发布不实信息,以所谓简捷、便利为饵,诱使信息、经济地位、社会经验处于弱势的女大学生借款,然后附加利息条件和还款条件,如果不按合同约定履约,就公开裸照和个人或家庭信息。换言之是一个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其次,裸贷合同将裸照和个人、家庭信息作为抵押,严重违背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先看裸照,又称“裸条”,被贷方视为借条的替代物。表面上看,似乎很符合借贷合同中的基本条件。但裸照和身份证、学生证绝非借条。因为裸照不仅仅涉及个人的肖像权,还涉及个人隐私等的人格权利。即便一方当事人自曝隐私或被迫上传,也不能被他人作为牟利的工具或敲诈的手段,更不能泄露、公开。
裸照和身份证、学生证不可以抵押,具有个人信息和身份资格证明的证件不得抵押,任何人也不得扣押,不能非法使用、泄露。而裸照的人身属性和人格属性更不能作为金钱债务的抵押品。 综上,“裸贷”合同是无效的法律行为。
2、“裸贷”会引发强奸罪、敲诈勒索罪等犯罪
放贷者在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公共场合,向不特定人公开借款人及其家属的信息,涉嫌侵犯他们隐私权,放贷者的此行为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裸贷”事件中,放贷者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或者利息时,公开贩卖借款人的私密照片及视频的行为达到法定数额时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裸贷”的女大學生不能及时归还借款时,若放贷者以公布裸照相要挟,胁迫女大学生提供性服务,则侵犯了女大学生的性的自主决定权,涉嫌构成强奸罪。如果如果放贷者以公布借款者的不雅照片相威胁,要求高额利息,那么便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裸贷”行为的规制
1、完善p2p进入校园的准入制度
确定P2P网络借贷平台进入校园的准入标准,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中明确进入校园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资质要求及规定最低注册资本等要求,限制参差不齐的劣质平台进入校园经融市场;其二,从长远来看,尽早出台《放贷人条例》,通过立法规范民间借贷的发展,建立完备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是规范校园网络借贷的长久之计。
2、树立理性消费理念
首先,教育学生树立科学的价值观,合理消费。教育学生不盲从、不攀比、不炫耀,纠正过度消费、超前消费、从众消费的错误观念,制定消费计划,結合实际,量入为出。其次,加强大学生信用体系的构建,引导学生树立理性消费观念。教育学生警惕消费陷阱,学会综合评估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理性面对网络贷款平台,警惕个人信息泄露。
3、国家加强立法制度建设
应加快对网络借贷的监管立法,建立健全包括对网络借贷平台资质审批、放贷资金来源审查、贷款人信息披露、从业人员资格以及对借款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加强对校园不良网络平台的监管和整治。
参考文献:
[1]卢馨,李慧敏:P2P网络信贷的运行模式与风险管控[J].改革,2015(2).
[2]刘然:我国P2P网络借贷贷平台的法律性质[J].法学杂志, 2015(4).
【摘要】:“裸贷”是指在进行借款时,以借款人手持个人信息的无穿着图像、视频替代借条,以此从出借人手中获得金额等的贷款,是近些年社会上出现的一种贷款现象。于此同时,“裸贷”利息奇高,当借款人违约不还时,放贷人以公开裸体照片和与借款人父母联系的手段,作为要挟逼迫借款人还款。“裸贷”行为不仅透露出社会消费观的改变,也给社会造成了不利影响,如扰乱社会秩序。更是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等行为,还会构成犯罪。
【关键词】:裸贷;犯罪;规制
一、“裸贷”的背景
学生群体是一个高消费而又购买力不足的群体,这为P2P网络借贷平台进军校园金融市场埋下了伏笔。另一方面,随着监管政策法规的出台,收益率下降,P2P网络借贷平台面临着成立以来最大的一次洗牌,为了能在未来的金融市场站稳脚跟,更多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开始把目光和战略布局瞄向了大学校园金融市场,于是P2P网络信贷平台纷纷进驻校园,占领校园市场,招聘校园代理、发展下线,一如信用卡打开校园市场的翻版再现,并且比之当年更有来势汹汹之势。
网络借贷平台属于网络信息中介机构,主要理由有三个。P2P网络借贷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其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属于一种新兴的民间借贷形式。《合同法》明确规定,居间人接受委托人委托作为中间人,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的依法收取相应的报酬。在网络借贷的过程中,P2P网络借贷平台充当的是“媒介居间”的角色,具有合同法上居间人的性质,是独立于借款者和贷款者交易关系的第三方,从本质上来说,P2P网络借贷是一种网络化的民间借贷关系。
二、“裸贷”行为的法律分析
1、“裸贷”合同为无效的合同
所谓裸贷合同虽然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但其法律效力颇值深究。首先,这种意思表示并非自由、真实的意思表示。贷方通过发布不实信息,以所谓简捷、便利为饵,诱使信息、经济地位、社会经验处于弱势的女大学生借款,然后附加利息条件和还款条件,如果不按合同约定履约,就公开裸照和个人或家庭信息。换言之是一个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其次,裸贷合同将裸照和个人、家庭信息作为抵押,严重违背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先看裸照,又称“裸条”,被贷方视为借条的替代物。表面上看,似乎很符合借贷合同中的基本条件。但裸照和身份证、学生证绝非借条。因为裸照不仅仅涉及个人的肖像权,还涉及个人隐私等的人格权利。即便一方当事人自曝隐私或被迫上传,也不能被他人作为牟利的工具或敲诈的手段,更不能泄露、公开。
裸照和身份证、学生证不可以抵押,具有个人信息和身份资格证明的证件不得抵押,任何人也不得扣押,不能非法使用、泄露。而裸照的人身属性和人格属性更不能作为金钱债务的抵押品。 综上,“裸贷”合同是无效的法律行为。
2、“裸贷”会引发强奸罪、敲诈勒索罪等犯罪
放贷者在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公共场合,向不特定人公开借款人及其家属的信息,涉嫌侵犯他们隐私权,放贷者的此行为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裸贷”事件中,放贷者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或者利息时,公开贩卖借款人的私密照片及视频的行为达到法定数额时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裸贷”的女大學生不能及时归还借款时,若放贷者以公布裸照相要挟,胁迫女大学生提供性服务,则侵犯了女大学生的性的自主决定权,涉嫌构成强奸罪。如果如果放贷者以公布借款者的不雅照片相威胁,要求高额利息,那么便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裸贷”行为的规制
1、完善p2p进入校园的准入制度
确定P2P网络借贷平台进入校园的准入标准,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中明确进入校园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资质要求及规定最低注册资本等要求,限制参差不齐的劣质平台进入校园经融市场;其二,从长远来看,尽早出台《放贷人条例》,通过立法规范民间借贷的发展,建立完备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是规范校园网络借贷的长久之计。
2、树立理性消费理念
首先,教育学生树立科学的价值观,合理消费。教育学生不盲从、不攀比、不炫耀,纠正过度消费、超前消费、从众消费的错误观念,制定消费计划,結合实际,量入为出。其次,加强大学生信用体系的构建,引导学生树立理性消费观念。教育学生警惕消费陷阱,学会综合评估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理性面对网络贷款平台,警惕个人信息泄露。
3、国家加强立法制度建设
应加快对网络借贷的监管立法,建立健全包括对网络借贷平台资质审批、放贷资金来源审查、贷款人信息披露、从业人员资格以及对借款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加强对校园不良网络平台的监管和整治。
参考文献:
[1]卢馨,李慧敏:P2P网络信贷的运行模式与风险管控[J].改革,2015(2).
[2]刘然:我国P2P网络借贷贷平台的法律性质[J].法学杂志, 2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