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城主相关问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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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在敦煌吐鲁番出土文献中,城主是一个非常特殊的问题,前人对此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本文就在此基础上,从城主的渊源、级别、属性和铨拟、执掌等,以新的角度去分析和总结唐代城主的实际内涵和具体职责。
  关键词:城主;敦煌;吐鲁番
  中图分类号:D691.42;K87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0)02-0081-09
  
  谈到城主,必然涉及到城的相关概念和定义。《说文解字》云:“城,以盛民也。从土从成,成亦声。”在古代社会,城的概念主要包括三种:一是都城、县城、州城等行政意义上的概念;二是一种军事概念,即作为一种防御体系而存在,例如长城;三是单指城墙而言,即都邑四周用作防御的高墙。一般分两重,里面的叫城,外面的叫郭,城字单用时,多包含城与郭。城郭对举时,只指城。
  关于敦煌吐鲁番文书中出现的城主问题,学者们大都依据P.3559《唐天宝十载(751)敦煌郡敦煌县差科簿》中出现的“寿昌城主”为研究起点,或将之说成一种色役,或将之类同乡官的代称,也有认为城主是一种边防“戍主”。为方便起见,笔者将各家说法列表如下:
  


  可以看出,历来学者对城主的看法和认识不尽相同,且差距较大。原因在于,一是城主一职不见于唐代的官职体系中,二是学者们对于敦煌文书中的差科簿的认识也存在着分歧。再加上西域地区的本身特点(如绿洲城郭),使得这一问题又带有地域性。所以,才会出现在认识和理解上的诸多异议。
  在总结前人的观点和认识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城主一词的出现并非偶然,它有深刻的时代和地域特色,这就要求且我们研究的重点和方向只能以唐代敦煌和吐鲁番地区为中心。研究的方法,不能再仅仅局限于有关城主记载的文书内容上,而应该适当地扩展到与城主相关的其他一些名词的研究上,从一个侧面去认识城主的含义,只有如此,才不会囿于城主的概念而不得其解。下面笔者就以此对城主涉及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 城主的渊源问题
  
  1.城主存在的时间
  在谈论城主的渊源问题前,我们必须搞清楚唐代城主存在的时间,也就是说讨论唐代城主问题,首要的一个要点便是对其存在时间的确定和分析。我们从相关的文书(有纪年)和墓志铭以及其他材料中得出,城主最早出现在龙朔三年(663),见于《范隆仁墓志》,最晚见于唐天宝十载(751),时间跨度88年,大致集中在唐前期,以武周时期为多。为方便起见,现将敦煌吐鲁番文献(包括墓志铭)中有纪年或可以确定年代的有关城主的记载列表如下:
  


  


  此处之外,还有2件没有纪年的文书,其一是吐鲁番文书《唐某人与十郎书牍》,称:“当城置城主四,城局两人,坊正、里正、横催等在城有卅余人,十羊九牧。”第二件是《武周西州高昌县顺义乡人严法药词为请追勘桑田事》:
  1 义乡人严法药词
  2 册五步(东渠 西渠 南荒
  北渠 佃人李康师)
  3 给得上件人桑田四
  4 复经附籍迄。其地见
  5 城主积岁佃地亩
  虽然缺少纪年,但对我们研究问题同样重要。以上,我们可以对于城主的年代有了个大致的范围,即基本上在唐前期。这对我们判断城主的性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2.南北朝之城主考察
  我们将城主在历史上的相关记载进行梳理,发现城主最早在汉代就出现了,到了南北朝时期城主大量出现在相关史籍中,但需要在具体的语言环境中分析它所包含的意思,如《资治通鉴》卷125《宋纪》:
  武陵王骏谓义恭曰:“阿父既为总统,去留非所敢干,道民忝为城主,而委镇奔逃,实无颜复奉朝廷,必与此城共其存没,张长史言不可异也。”义恭乃止。
  胡三省注曰:义恭于骏,诸父也。骏小字道民。徐州刺史治彭城,故日城主。可见城主是作为一种兼称出现的。检索《资治通鉴》,我们将这一时期的几个典型的城主记载罗列如下:
  


  可以看出,城主在南北朝时期作为守城防御之职,频繁出现在战争的要害单位,即作为一城之统帅指挥全局,对战争的胜负有着至关重要的责任。那么此时的城主是否作为一个独立的职官而运作的呢?陶新华先生认为城主即戍主的代称,因为戍往往是做为一个城障形式出现的,但并非所有的城主都是戍主,也有刺史兼任的。这个结论应该是可以成立的。从一定意义上是通行于南北朝时期的。上述表中,琅邪城主张木、新亭城主江道林都是作为镇守城戍的守将出现的,这里城主和戍主并无严格区分。我们上面已经谈到徐州刺史治彭城,故日城主,所以可以看出,城主在南北朝时期是作为武将身份或一城防御战略的总指挥和最高领导出现的。
  3.西域城主之考察
  分析完南北朝城主的含义后,我们将敦煌文书和传世文献比较分析,来看看这一时期西域城主的含义。敦煌文书S.0367《沙州伊州志》中记载“伊州……首领石万年率七城来降”,而《资治通鉴》记载为“伊吾城主”。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西域城主实际上也就是作为一城最高长官出现的。其实除石万年之外,西域其他粟特人首领在史书中也被称为城主的,譬如康艳典、康拂耽延、何伏帝延等皆有城主称号。
  这些记载,对我们分析唐西州或之前的高昌国时期城主的源流是很有帮助的。我们知道,西州是一个汉人积聚地,其政治体制、行政建制自然会受到中原传统模式的影响,因为西州地处西域,又必然受到西域文化的影响。所以这两方面,我们都要考虑到,才能搞清楚西州城主的渊源。我们从最新出土的吐鲁番文书找到了一条线索,即在1997年清理的洋海1号墓(97TSYM1),出土了阚氏高昌王国时期墓主人张祖的一块木板墓表,文字不够清楚,生前的官职可能是“威神(?)城主”。据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三位先生的考证,这在当时应是一个重要的职位,大概是一个官人身份,张祖是一个通经义、会占卜的文人。墓中出土了一批富有研究价值的文书和典籍。三位先生进一步分析认为,张祖大概与当时高昌国的税役衙门有关,或许当时的城主有着征税派役的职责。他的墓里,出土了一批百姓供物、差役的帐历,如“某人薪供鄢耆王(有时写作耆鄢王)”、“某人致苜宿”、“某人致高宁苜蓿”、“某人薪入内”、“某人薪付某人供”、“某人烧炭”等记载。从中我们知道,张祖是一个地位较高的官员,而又以威神(?)城主相称,所以我们可以由此知晓,城主在阚氏高昌王国时期也是存在的,并且它的职能范围和身份地位都比西州时期的城主要显著和重要。
  通过考察城主在历史上的含义和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南北朝时期的城主是一种军事防御城障和军队驻扎之地的军事长官,它往往是一种兼称。而西域少数民族的城主,则是作为都城的概念即“城的君主”出现在史籍之中的。唐代西州或日西州时期吐鲁番文书中的城主与南北朝的 城主之间并无实际、直接的继承和渊源关系,它的含义更多的是作为城门或城墙的守卫者和保护者出现的。其地位和职能范围较以上二者更为低下和微弱。关于唐西州城主的具体问题下面将逐一探讨。
  
  二 城主的级别问题
  
  关于城主的级别问题,徐畅先生将其定在乡一级,即县以下、里以上的乡一级的下级官吏。然而笔者认为此种划定似乎有些不妥和绝对。我们在吐鲁番文书中发现一些并不能准确判断乡一级城主的记载。例如《武周长安二年(702)西州湾林城主王交(?)行牒为勒僧尼赴县事》中,城主的级别就很难断定。
  


  从目前出土文献记载来看,这里的湾林城应该是个里城,即作为里出现的,而不是一个乡。从出土文献中我们看到,湾林城在麴氏高昌国时期是一个县,如在《高昌延寿十七年(640)屯田下交河郡南平郡及永安等县符为遣麴文玉等勘青苗事》,节录如下:
  


  从上面我们知道,湾林与交河、龙泉、南平、安乐等同时作为县一级的行政单位出现的,而在唐西州时期交河、龙泉、南平、安乐等都变成了乡一级的行政级别。但湾林县在唐西州时期变成湾林里的问题,或是还存在湾林乡之名,据现有资料还不能确定。所以笼统地将城主定为乡一级的级别,有欠考虑。
  城主的级别问题实际上涉及到了吐鲁番地区的乡里和行政区划的演变。即从高昌国到唐西州的行政建制的演变。关于唐代西州之前即高昌国时期的行政区划问题,历来学者对此看法并不一致,侯灿、郑炳林、王素、等对此都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但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而且出土资料本身也带有很大的分歧,也正因为如此,我们不能将唐西州时期的城主级别一概定位乡一级。
  
  三 城主的属性和铨拟问题
  
  城主的属性问题是关于城主的性质问题,即它是作为一种官吏身份出现的,还是作为一种劳役、色役出现的,归根结底是官还是民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历来学者没有统一,互持己见。唐代的色役概念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历来学者对此都有很多看法,唐长孺、杨际平、张泽威、李锦秀、日人滨口重国、宫崎市定、池田温等前辈等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提高了我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归纳起来有这样几种看法,有的认为凡是职役和有名目的徭役都统称为色役;有的认为色役即律令上的杂任役;还有的学者认为色役必须具备番上服役和纳资代役两个特点,常役无番、不能纳资代役的,不包括在色役范围之内。总之,色役是唐前期范围最广、动员人数最多的一种徭役,同时,色役也是标明唐前期社会特点的一种徭役。差科簿更为研究这一领域提供了典型的材料。到了唐后期,这种色役制度开始走向了衰落,而城主的大量出现也正在唐前期,所以它也应该是一种色役,因为在天宝以后的文书中我们没有发现有城主的记载。具体来说,城主应该是一种职役,职役是色役的一种,这一点王永兴先生早已指出。职役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一种具体的职事,多指较为低贱的职务。如白居易诗云:“内无忧患迫,外无职役羁”。二是指古代官府分派民户充当官差并供应财物的徭役,也称吏役。它在唐宋之际一直为普遍现象。城主作为一种色役,如同胥吏,也是一种低级的官吏,但又具备色役的特点。这在唐前期官和吏的界限十分明显的时代,城主实际上更多的是一种色役。
  关于城主铨拟问题,《唐西州某县事目》文书82行有关城主选举考核的记录,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城主铨拟的过程,文为:“为州县录事、仓督、城主准式铨拟讫申事廿五日付”。表明了唐朝政府对于城主的任用、考察等都有制度性的安排和规定。所谓依“式”铨拟,即纳入国家法律体系之中,并且作为国家一种长期的人才选拔方式。对此,王永兴先生详细考证了里正的铨拟过程”,刘再聪先生也在其博士论文中对此进行了进一步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文书记载的州县录事、仓督、城主等的铨拟程式,首先必须了解录事、仓督、城主等的社会身份和阶层出身。《通典》卷40记:
  内职掌……外职掌:州县仓督、录
  事、佐史、府史、典狱、门事、执刀、自直、
  市令、市丞、助教、津吏、里正及岳庙斋郎
  并折冲府旅帅、队正、队副等,总三十四
  万九千八百六十三人(内三万五千一百
  七十七,外三十一万四千六百八十六)。
  唐官品令按任职者的身份分为流内和流外,文书82行所列三种任职者,录事和仓督皆在外职掌中,其身份低于流外小吏。但关于州县录事,应具体分析。《唐六典》卷3州县官条:
  上州:录事二人,从九品上。中州:
  录事一人,从九品下。下州:录事一人,
  从九品下。万年、长安、河南、洛阳、奉
  先、太原、晋阳(县):录事二人,从九品
  下。
  此外,京兆、河南、太原诸县以及诸州上、中、中下、下县均设有录事,均无流内品,亦无流外品。所以我们要清楚这里的录事是作为什么等级而言的。《通典》外职掌中的卅县录事仅指此等无品录事,与本文书所载是同一种录事。
  《唐六典》中记载上、中、下州都设有仓督,且无品。诸州上、中县分别设仓督二人和一人,无品。《通典》所载的外职掌中的州县仓督应该是指此类人。
  无品录事和无品仓督在唐代都属于职役的一种,关于城主,虽《通典》外职掌中未列入,但在文书中与州县录事、仓督并列,亦应归人职役一类。下面我们具体看城主的铨拟程序,吐鲁番所出《唐某人与十郎书牍》:
  当城置城主四,城局两人,坊正、里
  
  正、横催等在城有卅余人,十羊九牧
  ……
  城主与里正并列,《通典》载外职掌中有里正,里正属于职役的一种,可推知城主亦属于职役,所以,我们从里正的铨选程式就可以得知城主的选举形式。吐鲁番文书《唐隆士夏末洛状自书残文书》给出了相关的里正铨拟的程式,为研究问题方便起见,兹列相关文书如下。
  阿斯塔那19号墓《唐隆士夏未洛状自书残文书》:
  1 (上残)□隆士年卅九 状自书
  2 右在任一十七年,乡下(?)收□
  3 无违衍(心底),簿帐少解,□
  准状。延
  4 (上残)□夏未洛年卅五 自状□
  5 右在任永徽□年
  6 □一无违衍(心底)帐□
  同墓《唐夏洛隆士残文书》:
  1 □正夏洛
  2 □隆士
  同墓《唐状自书残文书一》:
  □簿明闲□
  同墓《唐状自书残文书二》:
  1 □状。延
  2 □补任崇化乡
  同墓《唐状自书残文书三》:
  1 □状自书。
  2 □内补充在□
  3 □案□□错失亦□
  同墓《唐状自书残文书四》:
  1 □准状。延
  2 □状自书
  3 □□年,补任宁大乡昌邑□
  同墓《唐状自书残文书五》:   1 □自状书
  2 □公趋使勤□
  同墓《唐显庆某年残牒》:
  1 □正,安必百家,并令得所一无
  衍(心底)犯。
  2 □如前谨牒。
  3 显庆□
  由于文书残缺严重,且无法缀合,只能依照书写格式与笔迹对文书所记内容进行分析,结合王永兴、刘再聪二先生对此文书的校对,现将二位学者校补结果整理列表如下:
  


  王永兴总结里正的铨拟手续为:求任里正者自书状,自述任何职若干年,在任职期间勤于职守,无过失,申请补任里正。此状上于县户曹,由县尉判,准补任某乡某里里正。至于任职的年限是否有规定,如隆士任职十七年者,从几件残文书看,不能得出。如下所示:
  (里正)自书状-县户曹-县尉判-补任某乡某里里正
  里正属于职役一类,则同属职役一类的仓督、录事、城主,他们的铨拟程式应与里正相同。如在《王梵志诗校注》中有:
  佐史非台补,任官州县上。未是好
  出身,丁儿避征防。
  当乡何物贵,不过五里官……职任
  无禄料,专仰笔头钻。
  “佐史非台补”一句很重要。按《唐六典》卷尚书都省尚书令条:
  然后汉尚书称台,魏晋已来为省,皇
  朝因之。龙朔二年,改为中台,成亨元年
  复旧。光宅元年,改为文昌台,长安三
  年,又为中台,神龙初复旧。
  据此,“非台补”之台指尚书省。唐制,流内流外官均由尚书省吏部铨选。据上引《通典》可知,佐史属于外职掌,也是职役的一种,非流内,也非流外;“非台补”,不由尚书省吏部选补,而由州县铨拟。同为职役的州县录事、仓督、城主当然亦非台补,而由州县铨拟也。“不过五里官”,唐制,五里为乡,里有里正,“里官”指里正,每乡五里之官也。里正由县司铨选,《通典》卷3乡官条记载“……诸里正,县司选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而且里正无禄料,这正是任外职掌者任职役者的特点。里正如此,录事、仓督、城主亦如此。
  《通典》卷40载外职掌14类约34万余人,他们身份地位低下,对国家机器运转以及大唐帝国存在的作用,却不容忽视。无品录事也充当勾官,保证国家律、令、格、式的实行,保证较高的行政效率。里正是乡里中最活跃者,户籍、计帐、均田、租调等制度的实施,里正是这一切职务行动的起点。这约34万余人的铨拟补选制度,史籍文献中均无具体记载。庆幸的是,上引八件残文书使我们得以窥知这一大批身份低下的任职者铨拟制度的概略。它提醒我们,连流外官都不是的大批杂职掌者也有选补铨拟的办法。研究唐代官吏选举制,不能不注意杂职掌的选补。这也是我们研究城主铨拟过程的真实意义。
  
  四 城主的执掌——从“检校”一词说起
  
  唐龙朔三年(663)《范隆仁墓志》载:
  君讳隆仁,高昌人也。为主簿范欢
  伯之长子,为中郎□之嫡孙……君乃龆
  龀之岁,识性鉴通。鸠车之年,仁慈早
  著。城宾之,官府称誉。一县铨擢。任为
  百家之长。乡稆叹其平恕,邻里赞其无
  私。驱役数年,选任高昌县佐使。在曹
  肃肃,录司无稽滞之声,公务勃勃,比曹
  推其无怠。嘉声遐迩,美誉皆闻,简拔□
  强能,补于新兴副城主。在城检校。百姓
  歌谣。积善无征,遭遇□膏肓之疾……
  龙朔三年正月廿六日亡于私第。其年二
  月六日殡于高昌县北原。
  由“……新兴副城主。在城检校,百姓歌谣”之语,可知范隆仁作为副城主的主要职责是“在城检校”,这里的“检校”是查核查看之意,作为官方的称谓始见于东晋,是代理某官的意思,即检校官,东晋及北朝有检校御史。东晋孝武帝太元(376—396)中始置,掌监察官外百官,隶御史台。南朝省。北魏孝文帝太和(477—499)末复置,宿直御史台,不得入宿宫省。九品上。北齐沿置,隋改名监察御史。胡三省在《资治通鉴》开皇十三年(593)注云:“隋制,未除授正官而领其务者为检校官。”唐初对检校官在法律上进行了定义,明确了检校与摄判的区别,这一点有助于对检校官制更准确的理解。《唐律疏议·名例》“无官犯罪”条疏议曰:
  依《令》:内外官敕令摄他司事者,
  皆为检校;若比司,即为摄判。
  然而,我们这里谈的检校是一种具体行为,即实意动词,意为检查、核对。如《通典》卷157中的“下营讫即巡队,检校兵甲等色,如有破绽损汗,须即修葺磨砺”。检校之意犹如《唐律疏议》中的杂律规定的水利条款:“近河及大水有堤防之处,刺史、县令以时检校。若须修理,每秋收讫,量功多少,差人夫修理。”这里的检校同上引的《范隆仁墓志》中检校是同一意思,即都是检查、核对之意,而不是官方授予官职的称号。在《唐某城点检应役残文书》中我们也看到了这种意思:
  1 城人,仰城主点检,九日到。
  2 城役
  (后缺)
  在这里城主的职责,就是点检城人应役。另外,我们可以从城主和城局的关系来看城主的执掌。上引吐鲁番所出《唐某人与十郎书牍》:“当城置城主四,城局两人,坊正、里正、横催等在城有卅余人,十羊九牧……”我们从中看到了城主与城局并列出现,说明二者应该是具有同样的属性和做共同事。所以,可以从城局人手探讨城主的执掌。法国学者伯希和在库车都勒都尔·阿护尔遗址所获汉文文书编号为D·A90的文书存4行:
  1 掏拓所帖城局万
  2 白寺、河西寺在寺院等所□
  3 仰城局万清自镇带来一
  4 外即
  (后缺)
  城局是“城局参军”的省称,同样属于一种职役。文书缺少纪年,但从帖文格式及“掏拓所”、“城局”等看,应在唐朝统治龟兹时期。文书大意是讲主管渠堰缮修事务的掏拓所下帖给某城城局万清,要其率领白寺、河西寺若干人,即日至某处劳作。城局是城主之下的管理人员,主要负责城外灌溉渠道的修缮和维护。掏拓所,顾名思义,是掏泉眼、拓展用水范围的机构,具体负责各地水渠的兴修、管理以及官私农田等的水量分配。政府每年征发徭役所得人力,很大一部分是供给掏拓所兴修水利之用。这是专门负责管水的机构。我们从日本大谷家藏版《新西域记》收录的库车发现的《掏拓所》文书来具体认识掏拓所的的职能范围:
  1 掏拓所
  2 大母渠堰
  3 □□□堰十二日愚□为取屯夫
  陶水□遂
  4 请取十五日下水日夜□更□花
  水流涨
  5 高三尺穿得春□推破□□马头
  一丈已
  6 □,恐更水涨推破北边马头又春
  堰伏
  7 □□□□检河漕功积便□□十
  四日
  从“为取屯夫陶水□遂”一句看,“遂”应是“隧”的简写,“陶水□遂”,指修理井渠。“陶拓” 也与修建普通井常用“掘”、“挖”的含义不尽相同。以“掏”表述修理普通井在民间口语中时有所闻,而“掏拓”连用,“拓”字有向上下左右推举开承之意,从文书的整个文意来看,掏拓所也管理其他水利事务,它是安西大都护府主管屯田的营田使的水利机构。它具有下帖给某城城局等处理,相关事务的权利。另外,县司的主簿同样具有下帖给城主的权利,如上引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有:
  1 交河县 贴永安城主
  (中缺)
  2 □□_____
  3 □贴至,仰城主速□
  (下略)
  从上,我们可以看出州县的行政部门有下帖给城主、城局具体负责某件事,而城主、城局作为一种职役,理应负责上级下达的各种具体任务。它的具体职责就是管理修缮城渠。《唐律疏议·卫禁下》越州镇戍城垣条中,城主还有看守城门、负责城的日常治安的职责:
  若擅开闭者,各加越罪二等;即城主无故开闭者,与越罪同;未得开闭者,各减已开闭一等。余条未得开闭准此。
  [疏]议曰:“擅”,谓非时而开闭者。州及镇、戍、武库门而有非时擅开闭者,加越罪二等,处徒二年。县城以下,擅开闭者,并加越罪二等。“城主无故开闭者”,谓州、县、镇、戍等长官主执钥者,不依法式开闭,与越罪同。其坊正、市令非时开闭坊、市门者,亦同城主之法。州、镇、戍城门各徒一年,自县城以下悉与越罪同。既云“城主无故开闭”,即是有故许开。若有警急驿使及制敕事速,非时至州、县者,城主验实,亦得依法为开。
  此外,在吐鲁番文书中我们还可以找到城主负责烽人上烽、管理僧尼赴州、维护乡城治安等职责。如上引《武周长安二年(702)西州挎林城主王交行碟为勒僧尼赴县事》就是一例。总结以上内容,我们认为城主的执掌是点检、考核与城防建设和维护有关人员的安排和运作、负责日常的乡城治安和管理等具体事务。
  唐代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的城主是一个非常特殊的问题,既有其自身的地域特色,又从属于整个唐代法律和社会体系之中。以上我们从城主的渊源、级别、属性和铨拟以及执掌等方面,分析了唐代城主的实际内涵和具体职责。随着新出土文献的整理和研究,对城主的谈论也将会更加深入,从而我们可以深入研究唐代在西北地域律令的实施、乡里的演变、地方治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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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结合土遗址加固工程的特点,在已有技术资料的基础上,以交河故城抢险加固工程为例,通过一年多的工程实践和应用,逐步形成一套相对规范、科学、系统的以现场记录、检验记录为一体的资料格式及阶段性动态资料管理体系。  关键词:土遗址加固;工程资料;资料体系  中图分类号:G255.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08)03-0103-06    一 前 言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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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作者以莫高窟第158窟为研究对象,将窟内三尊塑像通过前期平行移动多点摄影方法和后期计算机拼接及艺术处理,获得了高精度全景图像,最终以全新视角展示了该窟彩塑颇高的艺术价值和审美价值,使观众更深切感受到敦煌莫高窟的石窟佛教氛围以及彩塑的千年神韵。  关键词:莫高窟;第158窟;雕塑;摄影;数字化  中图分类号:J421 文献标识码:A 文献标编号:1000-4106(2009)0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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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对新疆克孜尔石窟第17窟、123窟立佛背光中绘满许多小化佛的现象,以及对龟兹地区发现的两处卢舍那图像进行了分析考证,认为前者是小乘佛教法身思想在石窟内的表现,后者是公元8世纪后受到中原大乘佛教影响的结果。  关键词:克孜尔第17、123窟;化佛;卢舍那佛;小乘法身  中图分类号:K87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09)02-0037-08    新疆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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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库木吐喇石窟第75、79窟壁画绘制于唐贞元十一年(795)四月或稍后不久。功德主为咸安公主母子、怀信可汗骨咄禄以及崇徽公主与牟羽可汗的女儿、女婿。第76窟附近崖壁上的“王骨咄禄啜”5字题刻于唐贞元七年(791)夏秋之际,是骨咄禄征服葛逻禄,将吐蕃的势力逐出天山地区后题刻的。  关键词:回鹘;咸安公主;骨咄禄  中图分类号:K87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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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吐蕃帝国于9世纪中叶结束了对河西及西域的统治之后,藏语文在这些地区继续使用,敦煌出土文献中,属于后吐蕃时代的藏语文献多达57件,时代均在10世纪末或11世纪初。既有沙州归义军政权与于阒、甘州回鹘间的通信,也有沙州与和周边地区相联系的书札,更有当地人所写的佛教典籍。藏语之所以在河西及西域长期流行,与吐蕃对这里有过数十年的统治密不可分,也与当地固有的多语言环境密切相关,自8世纪中叶始,藏语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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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李正宇;敦煌;硬笔书法;开创性  中图分类号:G2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08)03-0109-02    李正宇老弟是我的老友、畏友。  20世纪70至90年代,我追随先师周绍良先生学习敦煌学中的敦煌俗文学,终以资质驽钝,浅尝辄止。对于敦煌学来说,我只是个业余爱好者,英语所谓Amateur者,庶几近之。大约在《敦煌学大辞典》出版后,我就基本上与敦煌学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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