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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常被称为“帝王条款”。本文从诚实信用原则是确保司法公平、公正的必然要求出发,结合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及原因分析,提出了在司法实践中完善诚实信用原则的建议,以期对实现司法公平、公正,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良性的循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能有所帮助。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诚信缺失;社会信用;司法实践
当前,我国社会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新的管理模式还在探索之中,因此,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破坏社会信用的问题极为严重。而整治经济秩序,重塑社会信用则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强调诚实信用原则,解决社会诚信缺失的问题。
一、诚实信用原则是确保司法公平、公正的必然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亦称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或规避法律、合同规定的义务。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常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任何一部法律的执行都要求执法者、守法者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诚信观念,否则再好的法律也将在执行中被规避,甚至形同虚设。
(一)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要求
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被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而被广泛采用,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诚实信用是最基本的商业道德,另一方面,诚实信用也是交易当事人为维持彼此之间的信用关系而完全可以做得到的商业道德。如果没有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就连起码的商业交易都无法正常进行。
(二)诚实信用原则对正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对民事当事人的具体民事行为起到行为规范的作用,即一方如果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话,其行为就是无效的或是非法的。对于法律适用来说,当法官认为某民事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他可以在没有具体规范的情况下,以此为由作出判决。对于律师来讲,不管其委托人是原告还是被告,如果没有事先说出事实,将使律师陷于被动,不利于更好地为委托人代理或辩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庭上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当庭翻供,证人也不作假证,那么司法机关收取证据的成本将大大降低。
(三)诚实信用原则能够促使当事人正确地订立、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6条规定了:“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双方当事人意图通过订立合同以达到诈欺等目的。离开诚信原则的要求,一切合同关系的订立、履行和达到缔约的人的目的均无从谈起。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与原因分析
(一)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
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指导当事人正确地适用法律,促使当事人正确地订立、履行合同,保证交易高效快捷地进行等,但目前,社会上诚信缺失的问题仍然存在且极为严重,其主要表现在:
1、生产信用缺失。生产信用缺失表现为企业隐藏事实,欺诈消费者,追求暴利。我国经济生活中最为严重的诚信缺失现象就是防不胜防的制假售假。
2、商业信用缺失。此现象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干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3、消费信用缺失。消费信用是提供给消费者个人供其购买高档耐用消费品的信用形式,但这种在70年代已经流利于西方的信用形式,至今仍不能在中国广泛推广。
(二)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
诚信缺失已成为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笔者认为,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更为主要的原因还在于以下几点:
1、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秩序尚未形成
同美国“安然事件”等诚信问题不同,我国的诚信缺失与体制转轨有直接联系。这就需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秩序。
2、缺乏系统的调整代理制度的法律规则
因为代理制度不健全,实践中大量出现的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名义从事的代理行为,一些家庭成员、合伙成员之间互相代理的行为如何认定的等问题未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这对于保障社会诚信是不利的。
3、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来规范欺诈行为
欺诈是市场经济中发生频率最高、最为严重的一种破坏社会诚信的问题,但现行法律中却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来规范欺诈行为。
4、缺乏完善的破产法律制度
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债务人滥用破产程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此外,还有政府职能的错位、缺位,行为不规范,传统文化道德的作用削弱等等,也是诚信缺失的原因。正确认识诚信缺失的原因,并适当地采取措施,是目前必须解决的当务之急。
三、司法实践中完善诚实信用原则的若干建议
如上所述,诚信缺失已经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破坏了商业信用乃至社会信用、交易的秩序。因此,建议从以下几方面人手,以完善诚实信用原则:
(一)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诚信观念
一方面,法律意识和诚信观念与守法习性成正比。另一方面,法律意识和诚信观念作为启发人们内心觉悟的无形力量,是国家强制力无法代替的。此外,执法和司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诚信观念如何,直接对法的实施产生很大影响。
(二)完善规范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相关法律
1、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
诚实信用原则是体现法律精神的普遍原则,不论是私法还是公法,皆可适用。它的内容不仅是民法或某一部门法的东西,也涉及经济法、法理的问题,还涉及到法律的文化、道德等的问题。
2、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规则
诚实信用原则因为追求的是诚实和恪守承诺而带来的公平、平等、正义和秩序的法律价值,所以必然会与原有的法律所偏袒的利益,发生冲突。因此关键是要权衡利弊,保证利益均衡。
3、正确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一方面,要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又要对这种权力加以限制,如果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就会造成法官滥用诚实信用原则,最终将导致司法的不公、利益的失衡。
(三)建立信用征信系统
有些学者针对诚信缺失问题提出了一种技术性的解决方法,就是建立一个信用征信系统,把个人的信用记录存储起来作为数据,允许公众查阅,这样在当事人订约时,一方就可以查阅另一方的资信记录,从而决定是否与其交易,起到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
(四)建立健全民事法律制度
一个成功的法律制度可以使社会中大部分人对其规范产生内在的认同感,从而能够“从心所欲而不逾规”。因此,如何更好地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最根本的还在于法律制度方面的完善。
王利明教授认为:一、尽快颁行民法典,确立保障社会信用的民事基本法;二、应当尽快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三、完善民事程序立法,遏制执行中的恶意逃废债行为。笔者认为,首先,应完善代理制度、侵权行为法律制度,预防各种欺诈行为的发生,遏制惩罚违反信用的各种侵权行为;其次,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强化信用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再者,完善担保物权法,保障债权的充分实现等等。除此之外还应根据需要制定若干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条款。
总之,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以诚实信用原则来评价和处理民事关系,是与我国社会主义的道德标准相吻合的。另一方面,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由于旧体制的弊病未完全去除,而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的优势尚未充分发挥。因此,强调并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对维护司法公平、公正,对于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2]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王利明,关于诚信的法学思考[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16
[4]柳经纬,民法[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
[5]卫兴华,市场经济与诚信缺失[J],人民日报,2006年3月4日第九版
[6]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7]梁慧星,民商法论丛[M],法律出版社,2000
[8]孙笑侠、夏立安,法理学导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诚信缺失;社会信用;司法实践
当前,我国社会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新的管理模式还在探索之中,因此,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破坏社会信用的问题极为严重。而整治经济秩序,重塑社会信用则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强调诚实信用原则,解决社会诚信缺失的问题。
一、诚实信用原则是确保司法公平、公正的必然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亦称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或规避法律、合同规定的义务。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常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任何一部法律的执行都要求执法者、守法者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诚信观念,否则再好的法律也将在执行中被规避,甚至形同虚设。
(一)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要求
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被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而被广泛采用,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诚实信用是最基本的商业道德,另一方面,诚实信用也是交易当事人为维持彼此之间的信用关系而完全可以做得到的商业道德。如果没有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就连起码的商业交易都无法正常进行。
(二)诚实信用原则对正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对民事当事人的具体民事行为起到行为规范的作用,即一方如果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话,其行为就是无效的或是非法的。对于法律适用来说,当法官认为某民事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他可以在没有具体规范的情况下,以此为由作出判决。对于律师来讲,不管其委托人是原告还是被告,如果没有事先说出事实,将使律师陷于被动,不利于更好地为委托人代理或辩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庭上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当庭翻供,证人也不作假证,那么司法机关收取证据的成本将大大降低。
(三)诚实信用原则能够促使当事人正确地订立、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6条规定了:“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双方当事人意图通过订立合同以达到诈欺等目的。离开诚信原则的要求,一切合同关系的订立、履行和达到缔约的人的目的均无从谈起。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与原因分析
(一)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
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指导当事人正确地适用法律,促使当事人正确地订立、履行合同,保证交易高效快捷地进行等,但目前,社会上诚信缺失的问题仍然存在且极为严重,其主要表现在:
1、生产信用缺失。生产信用缺失表现为企业隐藏事实,欺诈消费者,追求暴利。我国经济生活中最为严重的诚信缺失现象就是防不胜防的制假售假。
2、商业信用缺失。此现象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干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3、消费信用缺失。消费信用是提供给消费者个人供其购买高档耐用消费品的信用形式,但这种在70年代已经流利于西方的信用形式,至今仍不能在中国广泛推广。
(二)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
诚信缺失已成为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笔者认为,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更为主要的原因还在于以下几点:
1、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秩序尚未形成
同美国“安然事件”等诚信问题不同,我国的诚信缺失与体制转轨有直接联系。这就需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秩序。
2、缺乏系统的调整代理制度的法律规则
因为代理制度不健全,实践中大量出现的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名义从事的代理行为,一些家庭成员、合伙成员之间互相代理的行为如何认定的等问题未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这对于保障社会诚信是不利的。
3、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来规范欺诈行为
欺诈是市场经济中发生频率最高、最为严重的一种破坏社会诚信的问题,但现行法律中却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来规范欺诈行为。
4、缺乏完善的破产法律制度
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债务人滥用破产程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此外,还有政府职能的错位、缺位,行为不规范,传统文化道德的作用削弱等等,也是诚信缺失的原因。正确认识诚信缺失的原因,并适当地采取措施,是目前必须解决的当务之急。
三、司法实践中完善诚实信用原则的若干建议
如上所述,诚信缺失已经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破坏了商业信用乃至社会信用、交易的秩序。因此,建议从以下几方面人手,以完善诚实信用原则:
(一)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诚信观念
一方面,法律意识和诚信观念与守法习性成正比。另一方面,法律意识和诚信观念作为启发人们内心觉悟的无形力量,是国家强制力无法代替的。此外,执法和司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诚信观念如何,直接对法的实施产生很大影响。
(二)完善规范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相关法律
1、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
诚实信用原则是体现法律精神的普遍原则,不论是私法还是公法,皆可适用。它的内容不仅是民法或某一部门法的东西,也涉及经济法、法理的问题,还涉及到法律的文化、道德等的问题。
2、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规则
诚实信用原则因为追求的是诚实和恪守承诺而带来的公平、平等、正义和秩序的法律价值,所以必然会与原有的法律所偏袒的利益,发生冲突。因此关键是要权衡利弊,保证利益均衡。
3、正确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一方面,要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又要对这种权力加以限制,如果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就会造成法官滥用诚实信用原则,最终将导致司法的不公、利益的失衡。
(三)建立信用征信系统
有些学者针对诚信缺失问题提出了一种技术性的解决方法,就是建立一个信用征信系统,把个人的信用记录存储起来作为数据,允许公众查阅,这样在当事人订约时,一方就可以查阅另一方的资信记录,从而决定是否与其交易,起到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
(四)建立健全民事法律制度
一个成功的法律制度可以使社会中大部分人对其规范产生内在的认同感,从而能够“从心所欲而不逾规”。因此,如何更好地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最根本的还在于法律制度方面的完善。
王利明教授认为:一、尽快颁行民法典,确立保障社会信用的民事基本法;二、应当尽快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三、完善民事程序立法,遏制执行中的恶意逃废债行为。笔者认为,首先,应完善代理制度、侵权行为法律制度,预防各种欺诈行为的发生,遏制惩罚违反信用的各种侵权行为;其次,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强化信用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再者,完善担保物权法,保障债权的充分实现等等。除此之外还应根据需要制定若干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条款。
总之,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以诚实信用原则来评价和处理民事关系,是与我国社会主义的道德标准相吻合的。另一方面,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由于旧体制的弊病未完全去除,而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的优势尚未充分发挥。因此,强调并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对维护司法公平、公正,对于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2]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王利明,关于诚信的法学思考[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16
[4]柳经纬,民法[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
[5]卫兴华,市场经济与诚信缺失[J],人民日报,2006年3月4日第九版
[6]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7]梁慧星,民商法论丛[M],法律出版社,2000
[8]孙笑侠、夏立安,法理学导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