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民间借贷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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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频发的民间借贷纠纷不利于依法治国的推进,也对借贷双方利益造成危害。民间借贷纠纷,往往是由于合同形式不明确,内容不规范导致的,本文主要从借贷合同的角度出发,结合现存的问题和国内外的相关学说,提出完善借贷合同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合同形式;内容规范
  一、因借贷合同形式不明确,内容不规范引起的问题及相关法律规定
  在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中,争论的焦点往往在于:第一,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第二,若存在借贷关系,那对借贷内容(如借贷的期限,利息等约定)如何具体认定。
  第一,因口头借贷,难以证明借贷关系而引发的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197条第一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和《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由此可见,我国对自然人借贷的合同形式的要求是: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皆可。所以当出现因缺乏书面形式为证据而引发的借贷纠纷时,只能借助他人的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难以证明约定的存在,因而也无法形成一条强有力的证据链。
  第二,书写不规范的书面合同也引发许多借贷纠纷。根据我国《合同法》①和2015年新出的《适用规定》②,即使书面合同内容不规范,也并不影响书面合同的效力。然而,太过简单和随意的借贷合同的程序和形式,仅能让借贷双方享受一时的灵活性,随之而来的就是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比如借款人或贷款人一方或者双方都不承认当时签合同所约定的事项,那这种财产损失无疑是双方都要承担的。③
  二、国内外关于合同形式的相关规定及其优势
  1.英美法系
  在英美法系中,本文值得借鉴的是美国在《统一商法典》中第2-201条还规定,对价金超过500美金的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主要作为证据)。④这条规定的含义是针对没超过一定金额的买卖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合同,法律并不加以强制规定。但是对超过一定金额的买卖合同,则强制当事人一定要使用书面形式。
  2.大陆法系
  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在311条规定了,对于承担让与其现存财产或者现存财产之一部分的义务的合同,(类似于我国的借款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公证认证或者公证书的形式。
  法国法上要求要式合同必须具备正式的形式,包括公证形式与一般书面形式。需要公证属于以确认的财產性合同包括:赠与合同(第931条),夫妻财产合同(第1394、第1397条)、设定抵押的合同(第2127条)。⑤
  3.分析以上两种法系对合同形式规定的优势
  针对英美法系,笔者认为,这条规定的一方面考虑了买卖中的灵活性,便捷性;另一方,在保证当事人有充分自由的同时,又对当事人的权利加以“限制”。这种对合同形式的“限制”,其实只是看似限制,但本质是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因为“自由”不等于“放任”,这种对合同形式的强制书面形式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以成为权利人保护自己利益的有力武器。
  针对大陆法系的合同形式的规定,有一个非常突出的优点,就是对部分特殊合同,采用公证书和公证制度。其对夫妻财产合同,赠与合同,设定抵押的合同都必须采用公证的形式,在我看来,跟其合同性质有关,比如赠与合同,因为赠予的无偿性,常常会出现赠与人反悔的情形,这对受赠与人的利益是十分不利的;又比如设定抵押的合同,如果采用公证的形式,对第三人可以起到公示的作用;由此来类比我国的借贷合同,如果能够提倡对借贷合同进行公证,不仅可以对借贷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还可以在借款人到期不还款时,公证机构可以依职权强制执行借款人还款,这对减少法院的工作量也是有好处的。总之,公证制度既可以对第三人起到公示作用,又可以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避免无效合同的产生。
  三、针对我国民间借贷合同相关问题的完善建议
  1.应统一认定达到一定数额的借贷,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具体来说,我的建议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如果达到一定的借贷数额的要求,也应该订立书面合同古代法要求特定的形式主要是为实现两项目的,一是为方便举证;二是为加强意思表示的严肃性。⑥的确,实体的公正往往要从程序上做起。自然人借贷,一般是小额借贷。但是如何界定这是“小额”?数额对于不同职业,不同生活水平的人来说,“小额”或者是“巨额”很难有一个非常标准的尺度来衡量。因此,国家应该出台相关法律,将这个数额固定下来。这样,可以在保证交易快捷和迅速的基础上,同时也能满足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的要求。
  2.书面合同的必须要书写明确,内容规范
  在第一点建议的基础上,如果自然人之间或非自然人之间要订立书面合同,就应该不仅将我国《合同法》第197条第二款规定的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内容作为必要的内容,还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还款的方式,借款的利息,以及抵押保证等其他必要说明情况。除此之外,对一些细节而言,比如借贷双方的名称都应该准确的书写,不能因为两个人关系好,就使用小名或者昵称;在借据上的借款数额也应该是大写,而不能仅仅是用小写,因为会出现在小写的数字上“做手脚”的情况;尽量避免使用多音字或者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总之,对于书面合同的书写,再怎么具体也不为过。当事人多约定一项条款,就能少一些风险。
  注释:
  ①《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②《适用规定》第14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③夏文菁.《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南昌大学,2013年.
  ④李克武.《合同法专题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0-81页.
  ⑤]彭赛红.《合同形式的国家干预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49页.
  ⑥(德)康拉德·茨威格特,海茵·科茨.“合同形式”.《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作者简介:
  王涵(1995~),女,汉族,江苏宿迁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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