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网络司法拍卖的可行性及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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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2012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淘宝网合作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浙江省的首次“试水”为司法拍卖改革提供了新思路。网络司法拍卖相对于传统司法拍卖而言具有很多优势,如零佣金制度更有利于实现标的物的价值、突破了地域限制、缩小寻租空间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等。然而,通过互联网进行司法拍卖在我国只是处于初级阶段,不可避免的暴露出一些缺陷,因此可以从规范网络平台、健全相关制度、建立监督机制三方面来加以改进并完善。
  关键词:网络司法拍卖;优势;缺陷;制度构建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该條相比与原《民事诉讼法》第223条有两大变化:一是明确了拍卖和变卖两种变价方式的优先顺序,拍卖优先于变卖;二是将原规定中的“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拍卖或变卖”改为“人民法院应当拍卖”和“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此条的修改内容让人不难联想到近两年得到广大学者赞赏同时也备受争议的浙江法院与淘宝网合作进行的网络司法拍卖事件。在这次事件中,浙江省法院系统并不是像以往将司法拍卖交给拍卖公司,而是由淘宝网提供网络平台,法院工作人员直接在此平台上实施司法拍卖。两者相联系,意味着我国的司法拍卖正由传统的委托拍卖向网络司法拍卖的转化。浙江省的首次“试水”也为司法拍卖的改革提供了新思路。新《民事诉讼法》第247条的变化似乎是从立法的角度为这种转变创造了条件。
  一、淘宝网司法拍卖的现状
  淘宝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与淘宝网络进行合作,由人民法院通过淘宝网上的司法拍卖平台从事的拍卖活动。淘宝作为一家网络公司,在网络上为买方和卖方提供交易平台服务和交易程序,由买方和卖方自由地进行网络拍卖,而其自身不介入双方交易。[1]
  2012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淘宝网合作首次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的一辆宝马730和鄞州区人民法院的一辆三菱欧蓝德轿车通过淘宝网成功被拍走。随着其成交,司法拍卖进入了网络时代。据统计,这两次拍卖开拍前共吸引超过30万人围观。如今,新版的淘宝网首页已经赫然出现“司法拍卖”的入口,且这一入口与人们经常使用的“聚划算”、“天猫”等并列排列。点击进入“司法拍卖”这个入口我们可以看到“标的物类型”、“标的物所在地”等分类十分清晰。目前参与淘宝网络司法拍卖的也不仅仅只有浙江省,各个省份已经陆续加入。由此可见,司法拍卖在淘宝网这个网络平台已经逐渐系统化、规模化。
  网络司法拍卖在吸引众多关注的同时也引来一片质疑。例如,有些人质疑人民法院自行组织网上拍卖的合法性;现阶段我国互联网应用尚未达到完全普及,很多人对网络交易缺乏了解也不能熟练应用,会造成司法拍卖的不公;拍卖标的存在局限性以及竞拍人的信息保密措施不完善;既缺乏行政机关对网络拍卖行为进行监督,又没有对互联网司法拍卖进行规范与指导的法律或行政法规。
  网络司法拍卖是司法拍卖改革的新探索,我们应当在了解网络司法拍卖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它的利弊,从而为该制度的发展提供可行性的建议。
  二、法院借助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的优势与缺陷分析
  (一)网络司法拍卖的优势
  相比于传统的委托拍卖,网络司法拍卖展示了其独特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零佣金制度更有利于实现标的物的价值
  我国法律规定,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但是,过高佣金的司法拍卖受到了很多人的质疑。有人认为申请执行的费用已经包含了拍卖费用,无需再缴纳拍卖佣金,这笔费用应当由法院来支付。[2]淘宝网在正式的对外回应中强调“组织实施拍卖的法院是司法强制拍卖的主体,淘宝仅仅作为提供技术支持的一项合作。淘宝作为第三方平台,仅提供技术支持和平台服务,全程无任何收费。”网络司法拍卖采用网络平台避免了争议,节省了佣金,保证了债务人的财产权,又有效地使债权人的财产权获得最大化的清偿。
  2.网络竞拍制度使得受众范围扩大,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拍卖效率
  在传统的委托拍卖中,由于是由本地的拍卖公司组织拍卖,所以拍卖公告的范围仅限于本地,受众较少。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淘宝网作为我国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之一,已积聚了丰富的人脉资源,受众颇广,广告效应充足。这些网络用户没有地域限制进行竞拍,无形中扩大了知悉公众的范围。受众范围的扩大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拍卖的效率。传统的委托拍卖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且成交率较低,整个拍卖的周期很长,而网络司法拍卖的程序和受众范围决定了它的拍卖效率相对于机构拍卖要高出很多,成交率的上升也减少了流拍的产生。
  3.网络司法拍卖缩小权力寻租空间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
  在传统的司法拍卖中,存在着大量的寻租空间。拍卖公司故意夸大或缩小宣传标的物瑕疵,压低或抬高参考价,竞拍人围标、串标等现象大量存在,甚至出现专门操控司法拍卖的职业控场人。[3]而在网络司法拍卖中,法院与竞拍人之间、竞拍人与竞拍人之间彼此隔离,避免了人为操作的风险。网络拍卖竞价过程全靠预先设定系统程序自动进行,不但排除了拍卖公司和产权交易机构等市场化主体的参与,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司法权的介入。[4]此外,网络平台上高度的舆论自由使得权力运行在阳光之下,避免了权力寻租现象。
  4.网络司法拍卖有利于树立司法公信力
  在传统的司法拍卖中,我国法院长期委托商业拍卖机构进行,在公众中形成了很多负面印象。数据显示,全国70%落马法官都与司法拍卖有关,都曾涉及司法拍卖违规行为。[5]而此次网络司法拍卖绕过中间拍卖行这一环节,由法院通过网络平台直接与竞拍人进行交易,拍卖时的竞价完全由机器操作,在淘宝平台上处于完全公开的状态,排除人为暗箱操作的可能。网络司法拍卖的高公开、高透明度加大了制约和监督法官的力度,减少了腐败温床的滋生,提高了执法效能,从而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二)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问题
  诚然,在充分肯定利用淘宝网进行网络司法拍卖这一改革新思路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这种改革措施暴露出的一些缺陷。
  1.并非所有的物资均可上网拍卖
  相较于传统的委托拍卖,利用网络进行拍卖的过程在直观方面要略逊一筹,导致并非所有的资产都适合在网上进行拍卖。例如,属于标准化、通用型的动产乃至不动产,可能适用于网上拍卖;属于非标准的动产、不动产,如珠宝、高级工艺品、特定性的建设用地、住宅区、工业生产线等,竞拍者不能直观感受研究,仅能凭借图片来判断可能太武断,这种情况下竞拍者可能更希望适用于传统的委托拍卖。
  2.网络平台覆盖范围不够广阔
  从理论上讲,网络打破了空间的界限,使得司法拍卖可以不局限于一个地区。然而,现阶段我国互联网应用尚未达到完全普及,基本上仍局限于城市、大的鄉镇,实践中仍有不少没有被网络覆盖的区域和人群。所以不是所有竞拍者都擅长使用像淘宝这种互联网络销售平台,完全将司法拍卖依托于互联网平台会将一部分竞拍者排除在拍卖过程之外,从而弱化拍卖变现机制。[6]
  3.网络环境缺乏安全性
  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和广泛应用给我们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是随着网络用户队伍的不断壮大和人们对于网络依赖的增强,网络服务的风险防御成为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的问题。利用互联网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过程中,不能完全避免因互联网病毒侵入或黑客攻击导致电脑故障、网络断开、互联网崩溃等难以预测的事故。举例来说,互联网中有一种攻击叫做DDOS分布式攻击,攻击的效果便是导致互联网服务器瘫痪或者延迟。竞拍人一旦遭受这样的攻击,就会导致这段时间服务器无法响应,从而导致举牌无效。[7]此外,拍卖标的和竞拍人的信息保密问题也十分突出。作为涉密资料的接触者——法院和拍卖网站,必须承担保护好涉密信息的义务。否则信息一旦泄露,不但会阻碍司法拍卖的进展,而且给竞拍人的生活也带来了不利影响。
  4.网络司法拍卖尚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和缺乏必要的监督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从法律的高度明确了“以拍卖为原则,以变卖为例外”的方向,进一步规定了法院“应当拍卖”和“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变卖”的情形,但没有明确的司法拍卖的方式和手段。尤其是网络司法拍卖作为法院依托网络技术进行拍卖这一新型手段,是时代发展的新产物,但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致使网络司法拍卖前期出现了不少争议。此外,网络司法拍卖在行业管理与市场监管方面都产生了缺位,除了没有法律法规的监督之外,又缺乏商务、工商等行政机关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进行监督,这会对竞拍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三、网络司法拍卖的制度构建
  通过上文的分析,网络司法拍卖具有其独特的优势,但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一些缺陷。网络司法拍卖的优势的实现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制度基础。我们可以从规范网络拍卖平台、健全网络司法拍卖制度和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三个方面来对网络司法拍卖加以规范。
  (一)规范网络拍卖平台
  1.完善网络司法拍卖的流程
  目前国内有学者认为淘宝网等网络交易平台的收费与否、收费标准将对网络司法拍卖产生重要的影响。[8]我认为这种影响并不大。尽管淘宝网没有收取佣金,但是它并不是无利可图。《淘宝拍卖业务管理规范》第14条规定:“买家对拍品首次确认出价时,系统将根据卖家设置的保证金类型,在买家支付宝账户中自动冻结相应金额的保证金。”竞拍人拍下物品后付款到这笔款项转出有一个时间差,这些资金在资本市场上收益是极其可观的。所以法院可以充分发挥网络交易平台的作用而不必向其缴纳费用。此外,一个公平、均等的注册和认证程序是吸引竞买者参与拍卖的重要保障。当法院和竞拍人在“准入”程序上发生争议,我认为应当由法院和网络交易平台对其合理性承担证明责任。因为竞拍人与法院及网络交易平台相比,既没有技术上的优势,也没有接近证据的便利条件,因而很难从对方获取相关证据。
  2.提高网络平台的安全性
  利用互联网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过程中,不能完全避免因互联网病毒侵入或黑客攻击导致电脑故障、网络断开、互联网崩溃等难以预测的事故,例如DDOS分布式攻击。为了应对和抵御DDOS的攻击,浙江法院可以从“提高系统的容忍性”和“追踪攻击源”两方面着手。[9]“提高系统的容忍性”通过采用高性能的硬件设备、重组协议和过滤机制以解决竞拍人在服务器无响应的情况下无法举牌;“追踪攻击源”则通过连接测试、日志记录等程序追踪攻击源进而保全攻击证据。
  3.加强网络系统员的法律素养
  网络司法拍卖依靠系统管理员、系统操作员、客户导拍咨询员等进行操作,他们是网络拍卖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他们对网络的技术掌握的十分娴熟,但是可能缺少法律方面的知识。对于这些人员应当进行相应的法律培训,不仅要了解和掌握网络拍卖操作的技术要领,更应熟知司法拍卖的相关法律知识,以确保网络司法拍卖的正常运行。
  (二)健全网络司法拍卖制度
  1.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实施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规范对网络交易的监管一直处于低位运行的状态,对很多网络交易行为中出现的问题一直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而网络司法拍卖中涉及到债权、物权、财产性权利等问题,其复杂程度更要高于网络交易。同时,网络司法拍卖也缺少传统司法拍卖中的监管,利用网络技术进行恶意串通更加隐蔽也很难搜寻到证据。这就要求网络监管规则不仅要积极应对潜在的技术风险,也要求其厘清法律关系,规定法律责任、明确取证规则等。此外,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的出台也有助于推进网络司法拍卖的规范与监管,从程序规范的角度给予指引。
  2.平衡网络司法拍卖和传统拍卖的市场份额
  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已有两年多的时间,经验表明,并非所有的物资都适合网络拍卖。就国外主流的拍卖模式来讲,“美国网络竞价率约占拍卖的25%,即每100名竞拍人中,大约有25名来自网络竞价,其余75%仍来自现场竞价。”[10]由此可见,明晰网络司法拍卖和传统司法拍卖的可拍物和竞拍物将有利于规范整个拍卖市场,两者可以良性竞争,互相制约,从而建立起一个健康稳定的拍卖市场。   (三)建立网络司法拍卖监督机制
  一个好的制度的运行离不开必要的监督机制。对网络司法拍卖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也是十分必要的。我们可以从网络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两方面加以规制。
  1.网络监督
  我们可以设立专门的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监控体系,对拍卖网页的设置、标的物信息的公布、拍卖过程等进行监督,既有网络的监测,又有人工审核,及时记录网络平台的数据并反馈给技术人员,不断促进网络平台的技术更新。
  2.检查机关的监督
  检察院作为国家监督机关,可以全程参与到网络司法拍卖中来,跟进拍卖流程,发现存在不适当的地方,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反馈并及时解决问题,与公众一同监督法院的执行情况。
  随着电子商务时代的发展,网络司法拍卖成为现实,在便利了当事人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暴露出一些问题。浙江法院系统与淘宝网合作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为司法拍卖的改革提供了新思路,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只有在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国的司法拍卖才能朝着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向健康發展。
  参考文献:
  [1]周亚峰.《网络拍卖问题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0期,第114页.
  [2]刘萍.《网络司法拍卖法律问题探讨》[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第147页.
  [3]邓宇.《<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1年第21期.
  [4]百晓峰.《新民诉法第247条与面临“十字路口”的司法拍卖改革》,《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
  [5]陈东升.《浙江省高院回应网络司法拍卖质疑》[N].《法制日报》,2012年第4期。
  [6]廖鸿程.《对浙江法院试水网络拍卖的几点看法》,《中国审判》,2012年第9期,第30页.
  [7]金善达.《从“司法拍卖上淘宝”透视网络司法拍卖》,《民主与法制》,2013年第7期,第34页.
  [8]冯娇雯.《网络语境下的司法拍卖》[J].《武汉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第116页.
  [9]周立兵.《DDOS攻击原理与防范方法》[J].《计算机与数学工程》,2007年第5期,第114页.
  [10]刘双舟.《司法拍卖不宜采用纯网络形式》[J].《中国拍卖》,2012年第10期,第13页.
  作者简介:
  徐康哲(1991~),女,安徽安庆人,华东政法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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