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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贺某系某机械加工厂职工,因不胜任工作被单位调岗,在新岗位工作了3个月后仍然不能胜任,单位采取支付其额外一个月工资的办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在计算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标准时,双方发生了分歧。单位是按劳动合同约定的申请人上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申请人则认为应当按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这样,他本人能够多拿一些,因为在调岗期间,申请人的工资比原来有所下降。几经协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申请人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了仲裁。
申诉人
我想问问领导,我的工作能力是不是真的就那么差,差到单位非要跟我解除劳动合同才罢休。不过,这也是没办法的事。这个事情走到这一步,说到底,是我差钱。
被诉人
工作能力的问題我们就不在这里讨论了,事已至此,我们就针对经济补偿问题征求一下权威意见,这样,申诉人心里或许能舒服一些。
仲裁庭
申诉人的请求没有得到仲裁机关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中第二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申诉人
我想问问领导,我的工作能力是不是真的就那么差,差到单位非要跟我解除劳动合同才罢休。不过,这也是没办法的事。这个事情走到这一步,说到底,是我差钱。
被诉人
工作能力的问題我们就不在这里讨论了,事已至此,我们就针对经济补偿问题征求一下权威意见,这样,申诉人心里或许能舒服一些。
仲裁庭
申诉人的请求没有得到仲裁机关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中第二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