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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实际需要出发,探讨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机制的方法,并通过审判活动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审判原则。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轻刑化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6-0181-01
作者简介:宋欢(1988-),女,浙江金华人,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一)未成年人犯罪发生地域不平衡,个别地区比例较高。
(二)外地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比例高,外界诱惑是犯罪主因
因为外来未成年人的流动性较大,大多游离于学校和家庭的教育和监管之外,过早流入社会,而社会本身对流动未成年人又缺乏保护机制,导致社会上的一些不良因素无过滤的影响未成年人的内心,扭曲其人生观、价值观。同时大多数外地未成年人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年龄小,文化程度偏低,自身劳动技能缺乏,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当不能满足生存需求时,其必然受外界诱使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类型较为集中,以侵财性为多
近三年未成年人犯罪,犯罪类型的前四位分别是盗窃罪比例42.43%、抢劫罪31.01%、寻衅滋事罪9.41%、故意伤害罪5.19%。可见,未成年人犯罪以侵犯财产性犯罪为主,但是暴力程度趋于严重,犯罪类型趋于多样,社会危害性较之前相比更加严峻。
(四)未成年被告人低龄化趋势明显,文化程度偏低
近几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犯罪人数逐年增加。另外,未成年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初中文化程度的未成年被告人所占比例最高,其次是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未成年被告人所占比例明显较低,高学历犯罪比例增幅较快,高文化程度、高智商的犯罪正逐渐成为阻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五)未成年人犯罪轻刑化趋势明显,缓刑率较稳定
通过对近几年来未成年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种类的统计,我们发现在各类刑罚中被判处比例最高的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均为当年的半数以上,并且持续稳定在较高的比例;其次是判处拘役刑,缓刑的运用仅次于上两个刑种。
二、未成年人犯罪量刑中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政策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标准
到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特点制定的独立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以及诉讼程序、刑罚执行等诸多刑事法律问题,都出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因此均较为笼统、针对性差。现有的一些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中,用语缺乏明确性,客观上导致了理解不一,操作各异。另一方面,在对未成年人的量刑规定中,我国刑法仅明确规定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对于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却没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不利于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二)缓刑适用比例偏低,各地区量刑差异大
1.缓刑适用率过低,且地区差异较大。2.短期监禁刑过多,不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适用短期监禁刑的情况普遍偏高。短期监禁刑的适用均占刑罚适用的半数以上,短期监禁刑目前仍是惩罚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主要手段。
三、未成年人犯罪量刑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法律规定滞后
首先,相关立法缺少灵活性。我们并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青少年法律、法规,在现有的法律中也缺少针对未成年人的条款,未成年犯的定罪量刑基本与成年犯适用同样的法律条文,而有一部分对未成年人而言是不适合的。其次,相关立法缺失。对于未成年犯罪人而言,社区矫正如果执行得比较好,能够使未成年人的改造取得良好的效果,可能促使司法机关对更多的未成年犯适用非监禁处罚措施;通过社区矫正,未成年犯罪人可以在入学、结业方面获得更多的实效。但是,目前社区矫正仅在《刑法修正案(八)》有原则性规定。
(二)审判组织专业化程度不高
首先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方面,虽然大多数法院都成立了少年法庭或是由专门审判人员组成了合议庭,但是在一些人员配备较少的地区仍没有落实未成年人案件专人专审的制度,导致了不同人员审理的案件标准不一致,量刑差异大。其次缺少专业的青少年事务队伍。由于审判人员的限制,专业了解青少年事务、从事青少年工作人员的缺乏,大多数法院都只是要求学校或是社区出具一份社会表现的情况说明,并没有真正把庭前调查落实到实处,使得庭前调查流于形式。最后部分办案法官没有真正树立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心理上不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庭审前、庭审中没有仔细倾听和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对于未成年人案件也只是机械的遵照刑法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
审判人员要树立正确的未成年刑事审判工作理念,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开展预防、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同时,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机制,通过审判活动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审判原则。
[ 参 考 文 献 ]
[1]李东军.对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J].广西社会科学,2006(9).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轻刑化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6-0181-01
作者简介:宋欢(1988-),女,浙江金华人,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一)未成年人犯罪发生地域不平衡,个别地区比例较高。
(二)外地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比例高,外界诱惑是犯罪主因
因为外来未成年人的流动性较大,大多游离于学校和家庭的教育和监管之外,过早流入社会,而社会本身对流动未成年人又缺乏保护机制,导致社会上的一些不良因素无过滤的影响未成年人的内心,扭曲其人生观、价值观。同时大多数外地未成年人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年龄小,文化程度偏低,自身劳动技能缺乏,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当不能满足生存需求时,其必然受外界诱使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类型较为集中,以侵财性为多
近三年未成年人犯罪,犯罪类型的前四位分别是盗窃罪比例42.43%、抢劫罪31.01%、寻衅滋事罪9.41%、故意伤害罪5.19%。可见,未成年人犯罪以侵犯财产性犯罪为主,但是暴力程度趋于严重,犯罪类型趋于多样,社会危害性较之前相比更加严峻。
(四)未成年被告人低龄化趋势明显,文化程度偏低
近几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犯罪人数逐年增加。另外,未成年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初中文化程度的未成年被告人所占比例最高,其次是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未成年被告人所占比例明显较低,高学历犯罪比例增幅较快,高文化程度、高智商的犯罪正逐渐成为阻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五)未成年人犯罪轻刑化趋势明显,缓刑率较稳定
通过对近几年来未成年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种类的统计,我们发现在各类刑罚中被判处比例最高的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均为当年的半数以上,并且持续稳定在较高的比例;其次是判处拘役刑,缓刑的运用仅次于上两个刑种。
二、未成年人犯罪量刑中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政策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标准
到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特点制定的独立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以及诉讼程序、刑罚执行等诸多刑事法律问题,都出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因此均较为笼统、针对性差。现有的一些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中,用语缺乏明确性,客观上导致了理解不一,操作各异。另一方面,在对未成年人的量刑规定中,我国刑法仅明确规定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对于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却没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不利于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二)缓刑适用比例偏低,各地区量刑差异大
1.缓刑适用率过低,且地区差异较大。2.短期监禁刑过多,不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适用短期监禁刑的情况普遍偏高。短期监禁刑的适用均占刑罚适用的半数以上,短期监禁刑目前仍是惩罚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主要手段。
三、未成年人犯罪量刑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法律规定滞后
首先,相关立法缺少灵活性。我们并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青少年法律、法规,在现有的法律中也缺少针对未成年人的条款,未成年犯的定罪量刑基本与成年犯适用同样的法律条文,而有一部分对未成年人而言是不适合的。其次,相关立法缺失。对于未成年犯罪人而言,社区矫正如果执行得比较好,能够使未成年人的改造取得良好的效果,可能促使司法机关对更多的未成年犯适用非监禁处罚措施;通过社区矫正,未成年犯罪人可以在入学、结业方面获得更多的实效。但是,目前社区矫正仅在《刑法修正案(八)》有原则性规定。
(二)审判组织专业化程度不高
首先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方面,虽然大多数法院都成立了少年法庭或是由专门审判人员组成了合议庭,但是在一些人员配备较少的地区仍没有落实未成年人案件专人专审的制度,导致了不同人员审理的案件标准不一致,量刑差异大。其次缺少专业的青少年事务队伍。由于审判人员的限制,专业了解青少年事务、从事青少年工作人员的缺乏,大多数法院都只是要求学校或是社区出具一份社会表现的情况说明,并没有真正把庭前调查落实到实处,使得庭前调查流于形式。最后部分办案法官没有真正树立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心理上不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庭审前、庭审中没有仔细倾听和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对于未成年人案件也只是机械的遵照刑法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
审判人员要树立正确的未成年刑事审判工作理念,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开展预防、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同时,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机制,通过审判活动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审判原则。
[ 参 考 文 献 ]
[1]李东军.对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J].广西社会科学,20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