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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习近平总书记的法治思想是我国新时代发展的重要指导理论,它包括党与法辩证统一、立改废并举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学习习近平思想,是我们的重要课题,主要表现在干部改变以权压法的人治思维,和人民提高参与国家治理的权利意识。
关键词:习近平思想;法治;法治建设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具体方针,2017年10月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后,我国法治建设正式进入快车道。习总书记诸多讲话中所总结出的法治思想,为我国如何建设法治国家、建设怎样的法治国家指明的前进道路,需要我们共同学习。
一、党与法的辩证统一
“党大还是法大”,这曾作为质询我党领导人的问题出现,认为我国尚未厘清党与法的关系,不少党员对此问题没有深入理解以致不能作出正确回答。习总书记直面问题,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从党作为具有我国唯一执政党领导地位的政治团体这一整体而言,党和法性质不同,不存在对比谁大的基础。同时,习总书记认为“权大还是法大”才是一个真命题,是需要我们重视并解决的问题,“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因此,法是党组织、党员、人民信仰和遵守的社会规范,党领导人民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建设,既要保障法的有效实施、树立法律权威,也要坚持党的领导,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先进优势。
二、立改废并举完善法律体系
法治的核心要义是良法善治,先有法方有治,拥有良法组成的完整法律体系是我们建设法治中国迈出的第一步。我国目前已形成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内容随着立法活动推进逐步完善,但无论立法水平还是涉及领域相较发达国家均有所不及。习总书记认为“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立”是根据社会的发展,对需要用法律进行规范的内容进行充分论证,起草并通过全新的法律,弥补原本存在的法律空白。“改”是对存在缺陷、原条文已无法满足新时代需求、与其他法律冲突无法融入新的法律体系等法律,通过修法程序进行修改完善。“废”是将违反上位法、与新法冲突、相关社会关系已不需要该法进行调整的法律进行整理废止,保证法律实施的效果统一。
三、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习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提出建设法治中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仅要保证有法,而且要保证法律被正确实施和遵守。在法治社会中,宪法和法律是最高社会规范,任何人和组织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因此,法制国家不一定是法治国家,而法治国家应以完备良善的法制为前提。这也是如今习总书记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原因,中国法制由来已久且逐步完善,但法律信仰、法律权威、法律至上的法治运行模式却不尽如人意。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只有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方能在拥有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后,真正建设成严格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
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罗马百科全书编纂者塞尔苏斯曾说“法律乃公正善良之术。”这是对法律最朴素独到的认知,无论社会稳定、人民富足、物质精神文明发展均离不开法律这一最低准则作为坚强的保障。当下我国经过改革开放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极大提高,但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尚未跟进,人民甚至不相信法律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佳途径。例如当对行政机关不满时,大量民众通过上访而非诉讼向政府施压表达诉求;面对民间经济纠纷时,寻找“收账公司”等非法途径挽回财产;有的即使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仍寄希望于托关系、走后门的方法帮助法的天平向自身倾斜。之所以产生这些并不陌生的社会潜规则,不得不归咎到我国政法系统中仍然存在腐败现象,工作中没有恪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习总书记说:“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要让人民发自内心主动运用法律、尊重法律、信仰法律,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就必须要保障程序和实体上的公平正义,营造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
五、学习习近平思想参与建设法治中国
站在制度层面,做好顶层设计固然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不久的将来,我国法律体系和政治体制会愈加完善科学。但除静态的制度之外,法治的关键还在于依照法律运行的国家状态,最终法治国家的建设任务在每一位公民个体自身,也即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各个主体。法治中国的历史性突破离不开身处各个岗位的每一位中国公民参与,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法治思想和理念,提高人民普遍的法治素养,是法治国家良性运转的必然要求。
(一)干部改变权大于法的人治思维
与法治相对的是人治,我国拥有灿烂辉煌的长远历史,但这也是长远的人治历史,人治不但存在于国家体制,也存在于人的思维。“人治论”的思想可以追诉到春秋时期,直到上个世纪初清王朝覆灭,我国才从制度层面上消灭人治政体。但政权易变、人心难改,进入近现代的中国发展短暂而曲折,时至今日,人治的思维仍没有完全被赶出人们的观念中。我们的少数国家干部仍然恃权而骄,本着“我的地盘我说了算”的理念,枉顾国家法制与身为人民公仆的职责要求。习总书记说:“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因此,建设法治中国的一部分障碍来自于干部的法治思想落后,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领导党和人民深化改革的良方,也是改造干部思维的良方,大力推进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根除领导干部抱有权大于法观念的重要途径。
(二)人民提高参与国家治理的权利意识
如果说干部更新法治思维是权力进入法治轨道的自我约束,那么人民提高法治思想则是参与国家治理的外力支撑。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创新机制是“公共治理”,即是“让公眾以主体身份参与到国家治理当中,既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社会文化事务,又对自身事务实行高度自治。”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赋予我国公民参与国家治理的权利,如选举与被选举人大代表权、言论自由权、监督权等。由于我国改革开放历时尚短,人们更多的追求在于自身物质和生活层面,而少有参与政治活动、行使民主权利的想法。习近平曾对干部讲:“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人民参与是构建法治中国重要一环,能够防止权力运行走偏,倡导深刻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升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意识,势必成为建设法治中国的强大动力和智慧源泉。
参考文献
[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
[2]韩春晖.人治与法治的历史碰撞与时代抉择[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3).
[3]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J].中国法学,2014,(4).
作者简介
夏羽辰(1993—),男,四川绵阳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习近平思想;法治;法治建设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具体方针,2017年10月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后,我国法治建设正式进入快车道。习总书记诸多讲话中所总结出的法治思想,为我国如何建设法治国家、建设怎样的法治国家指明的前进道路,需要我们共同学习。
一、党与法的辩证统一
“党大还是法大”,这曾作为质询我党领导人的问题出现,认为我国尚未厘清党与法的关系,不少党员对此问题没有深入理解以致不能作出正确回答。习总书记直面问题,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从党作为具有我国唯一执政党领导地位的政治团体这一整体而言,党和法性质不同,不存在对比谁大的基础。同时,习总书记认为“权大还是法大”才是一个真命题,是需要我们重视并解决的问题,“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因此,法是党组织、党员、人民信仰和遵守的社会规范,党领导人民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建设,既要保障法的有效实施、树立法律权威,也要坚持党的领导,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先进优势。
二、立改废并举完善法律体系
法治的核心要义是良法善治,先有法方有治,拥有良法组成的完整法律体系是我们建设法治中国迈出的第一步。我国目前已形成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内容随着立法活动推进逐步完善,但无论立法水平还是涉及领域相较发达国家均有所不及。习总书记认为“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立”是根据社会的发展,对需要用法律进行规范的内容进行充分论证,起草并通过全新的法律,弥补原本存在的法律空白。“改”是对存在缺陷、原条文已无法满足新时代需求、与其他法律冲突无法融入新的法律体系等法律,通过修法程序进行修改完善。“废”是将违反上位法、与新法冲突、相关社会关系已不需要该法进行调整的法律进行整理废止,保证法律实施的效果统一。
三、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习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提出建设法治中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仅要保证有法,而且要保证法律被正确实施和遵守。在法治社会中,宪法和法律是最高社会规范,任何人和组织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因此,法制国家不一定是法治国家,而法治国家应以完备良善的法制为前提。这也是如今习总书记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原因,中国法制由来已久且逐步完善,但法律信仰、法律权威、法律至上的法治运行模式却不尽如人意。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只有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方能在拥有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后,真正建设成严格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
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罗马百科全书编纂者塞尔苏斯曾说“法律乃公正善良之术。”这是对法律最朴素独到的认知,无论社会稳定、人民富足、物质精神文明发展均离不开法律这一最低准则作为坚强的保障。当下我国经过改革开放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极大提高,但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尚未跟进,人民甚至不相信法律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佳途径。例如当对行政机关不满时,大量民众通过上访而非诉讼向政府施压表达诉求;面对民间经济纠纷时,寻找“收账公司”等非法途径挽回财产;有的即使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仍寄希望于托关系、走后门的方法帮助法的天平向自身倾斜。之所以产生这些并不陌生的社会潜规则,不得不归咎到我国政法系统中仍然存在腐败现象,工作中没有恪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习总书记说:“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要让人民发自内心主动运用法律、尊重法律、信仰法律,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就必须要保障程序和实体上的公平正义,营造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
五、学习习近平思想参与建设法治中国
站在制度层面,做好顶层设计固然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不久的将来,我国法律体系和政治体制会愈加完善科学。但除静态的制度之外,法治的关键还在于依照法律运行的国家状态,最终法治国家的建设任务在每一位公民个体自身,也即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各个主体。法治中国的历史性突破离不开身处各个岗位的每一位中国公民参与,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法治思想和理念,提高人民普遍的法治素养,是法治国家良性运转的必然要求。
(一)干部改变权大于法的人治思维
与法治相对的是人治,我国拥有灿烂辉煌的长远历史,但这也是长远的人治历史,人治不但存在于国家体制,也存在于人的思维。“人治论”的思想可以追诉到春秋时期,直到上个世纪初清王朝覆灭,我国才从制度层面上消灭人治政体。但政权易变、人心难改,进入近现代的中国发展短暂而曲折,时至今日,人治的思维仍没有完全被赶出人们的观念中。我们的少数国家干部仍然恃权而骄,本着“我的地盘我说了算”的理念,枉顾国家法制与身为人民公仆的职责要求。习总书记说:“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因此,建设法治中国的一部分障碍来自于干部的法治思想落后,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领导党和人民深化改革的良方,也是改造干部思维的良方,大力推进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根除领导干部抱有权大于法观念的重要途径。
(二)人民提高参与国家治理的权利意识
如果说干部更新法治思维是权力进入法治轨道的自我约束,那么人民提高法治思想则是参与国家治理的外力支撑。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创新机制是“公共治理”,即是“让公眾以主体身份参与到国家治理当中,既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社会文化事务,又对自身事务实行高度自治。”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赋予我国公民参与国家治理的权利,如选举与被选举人大代表权、言论自由权、监督权等。由于我国改革开放历时尚短,人们更多的追求在于自身物质和生活层面,而少有参与政治活动、行使民主权利的想法。习近平曾对干部讲:“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人民参与是构建法治中国重要一环,能够防止权力运行走偏,倡导深刻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升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意识,势必成为建设法治中国的强大动力和智慧源泉。
参考文献
[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
[2]韩春晖.人治与法治的历史碰撞与时代抉择[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3).
[3]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J].中国法学,2014,(4).
作者简介
夏羽辰(1993—),男,四川绵阳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