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海外代购化妆品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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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了关于网络购物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由于在交易中买卖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加上在网络环境中的信息不对称、举证困难等问题使得消费者的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本文在对现象的探讨后提出网络海外代购化妆品纠纷的救济机制。
  【关键词】网络代购;化妆品;消费者维权
  近几年国外商品越来越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国民购买力普遍增强。由于国外产品的质量检测及执行标准比国内更加严格,食品、药品、化妆品、奢侈品等海外商品成为消费者购买的主要产品。随着网络购物的发展,海外商品也成为网络售卖的对象。
  一、网络海外代购化妆品中消费者的权利
  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很多涉及网购的增添内容,这些改进致力于维护现实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法条主要保障了消费者的如下权利。
  (一)索要发票的权利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这就要求代购者应当提供发票,如果购买者索要发票,代购者则必须出具。但在网络购物中很多经营者用收据来代替发票,发票既是保证税收的手段也是保证消费者权益的途径,消费者应当积极行使这项权利。
  (二)无理由退货的保证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这条针对线上购物的规定不仅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恶意退货等现象。化妆品不在这项规定的排除范围内,所以消费者可以积极行使此项权利。
  (三)知悉实况的权利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这就要求代购者除了提供化妆品的相应信息,还要提供自己的相关信息,并且对于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事先进行约定,明确各自责任。这一法律条文既有硬性的标准,又给交易双方意思自治的空间。
  (四)个人信息使用原则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这一规定使得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电话短信骚扰的状况有所改善。由于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而且在举证上存在较大难度,这项条文在现实中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五)责任承担的明确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这条规定既保护了消费者,又划分了交易平台与经营者的责任,避免出现纠纷后互相推诿的情形,保护了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作为网络交易的主要救济途径,保护了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网络海外代购化妆品纠纷的救济机制
  (一)协商和解 协商和解,指的是消费者与代购服务提供者在发生争议后,就有关的争议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事实上,大多数消费者和代购服务提供者都会采取这种方式解决纠纷,双方反复协商,互谅互让,最终趋于一致。协商和解在网络海外代购纠纷解决中运用的最为普遍,也是最为经济,最为快速最为简单的一种救济方式。
  (二)诉讼救济 在海外代购化妆品业务中,寻求《刑法》救济的可能性不大,只有在个别案件达到一定的规模,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构成犯罪之时,才能采用刑事手段进行救济。民事救济中,虽然可以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文本来主张合同无效与赔偿,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存在管辖权的认定、当事人的举证、判决的执行等一系列的困难。再者,诉讼的缺点还在于程序性强,花费的时间较长。最后,网络海外代购业务具有区域性模糊的特点,使得法院的管辖权的认定存在较大难度。因此,考虑以上这些因素,寻求民事救济可行性不大。
  (三)网络平台自力救济机制 网络平台自力救济机制是以电子货币的广泛运用为先决条件的。电子货币是知识和信息技术条件下的重要支付工具,网络上大部分的交易都是通过电子货币来进行的。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控制交易安全,如果消费者没有受到货物,钱款不会转到代购者的账户,如果到期消费者没有确认消费,钱款会自动划拨到代购者账户。在这种机制下,消费者如果对商品不满意,可以申请退换货,第三方支付平台会保证消费者的钱款安全。
  结语
  对于解决网络代购中消费者维权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加大控制进入代购行业的力度,如实行实名制审查。目前很多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会对境外代购资格申请人进行真实的信息比对,确保维护交易的安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根据我国法律,举证方是受到侵害的消费者,由于境外代购交易具有网路交易的特殊性,使取证较一般交易困难。多数情况下,此类证据都是储存在电子商务系统的交易数据,这些数据涉及隐私,受到严格的控制,普通消费者难以获取这些电子证据,对此,应当将举证责任归为代购商家比较符合公平原则。
  参考文献
  [1]高炳辉.试论境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M].西北大学,201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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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陈珊,冯梦楚.海外化妆品代购中的法律问题分析——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J].法制与经济,2014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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