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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具有提前释放报表业绩风险的作用。虽然在强制披露的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整体执行情况良好,但存在自愿披露动力不足、以及不愿或迟延披露坏消息(预亏、预减)等问题,这与我国现有的业绩预告制度以及市场因素有一定的关系。基于此,文章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业绩预告 预亏 扭亏 预增 预减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8)11-103-02
一、引言
业绩预告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在会计报告公告日之前,对报告日业绩进行提前预告,目的是为了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透明度,避免在会计报告正式公布时公司股票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提前释放业绩风险,保障中小投资者等信息弱势群体的利益。相关的实证研究也表明,业绩预告确实起到了提前释放风险、避免股价波动的积极作用。从1998年至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几乎每年都会在有关做好年报、中报工作的相关通知中对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进行规范,我国业绩预告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预告标准、预告时间以及预告内容等方面不断完善的过程。目前上市公司普遍执行的业绩预告制度可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报、中报工作的相关通知》以及该所2006年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以下简称《通知》和《指引》),从《通知》和《指引》中,我们可以总结出我国业绩预告制度的一些特征:
1.业绩预告间隔期为一个季度。季报(主要是第三季度)、中报、年报公布以前都要对报告日的业绩进行预告,即上季度预告下季度的业绩。从刚开始的年报前预告(每年一次)到中报前预告(每半年一次)再到现在的季报前预告(每季一次),反映了监管层和市场对公司业绩预告连续性、及时性的迫切要求。
2.披露主体为预计报告期净利润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大幅变动的公司。披露覆盖面既包括拥有坏消息的公司又包括拥有好消息的公司,这些消息具体可以分为四类:预亏、扭亏(又叫预盈)、预减、预增,其中,净利润大幅变动的衡量标准是报告期净利润相对于去年同期净利润上升或下降50%以上。
3.符合披露豁免条件的公司经交易所批准后可以不用预告。对豁免条款的具体规定是: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即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人民币,中期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人民币,或第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4元人民币的公司,经交易所批准,可以豁免进行业绩发生大幅变动情况的披露。
4.规定了相关的披露责任和对违反《指引》公司的惩罚措施。《指引》中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快报及修正公告的披露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另外,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违反《指引》规定的,交易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5.《指引》未明确规定业绩预告的截止日期,但根据《通知》,年报业绩预告的截止日期是年度结束后一个月,中报的截止日期是7月15日,季报是季报公告以前。另外,对业绩预告中披露的信息是否需要注册会计师审计,《指引》以及《通知》中没有作出规定。
可以看出,我国对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实行的是一定范围的强制披露,也就是达到要求的标准的公司必须披露,未达到披露要求的公司可以不披露,如净利润同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下的公司。而且,我国目前对业绩预告的规定不论从披露的及时性、披露的范围都作出了相对完善的规定。但也有不足之处,如缺乏统一一致的业绩预告规范,对违规者的惩罚和处理措施未作出具体规定。另外,对业绩预告的截止日期、业绩预告需不需要审计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那么,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我们需要关注,我国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的实际执行情况如何?拥有预亏、预减消息的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如期做了预告?预告内容的可靠性如何?存在哪些不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调查研究,以改进我国的业绩预告制度。
二、我国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执行情况的实证分析
为了了解我国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执行情况如何,我们以深圳主板468家上市公司(截止2007年12月28日)为研究对象,对这些公司2007年年报业绩预告情况进行分析。根据《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可能发生亏损或者盈利水平较上年出现大幅变动的(净利润增减50%或以上),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及时刊登预亏公告或业绩预警公告。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一般指上年每股收益的绝对值在0.05元以下的公司)可以豁免披露业绩预警公告。”据此,我们分析的步骤是,先找出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公布的本年净利润和上年净利润以及上年每股收益,通过年报的事后审核得出应该进行业绩预告的公司,然后再找出在2008年2月以前进行2007年年报业绩预告的公司,即把应披露与实际披露公司进行比较,得出业绩预告执行情况。这些数据的获取均来源于巨灵数据库、巨潮资讯库和手工处理。
1.上市公司年报业绩预告信息的披露数量分析。对于年报业绩预告信息的披露数量分析,我们主要考察有多少家公司按照要求进行了年报业绩预告,表1是我们按照预告信息类型对业绩预告公司家数进行的统计结果。
从表1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整体执行情况良好,大多数公司都能按照政策要求提前披露其业绩变动情况。如预亏、预减信息的预告率达到了95%和92%,而预盈和预增信息的预告率则达到了100%和107%。我们对各类业绩预告的执行情况及其可能的动因详述如下。
(1)预亏信息披露情况较好,95%的预告率说明,在43家应披露预亏信息的公司中,有41家按照要求及时进行了披露,但有两家公司,*ST金果(000722)和北方国际(000065)未及时披露。这类公司的业绩预告历来是证监会监管的重点,早在1998年到2000年业绩预告制度中,就只要求预亏公司要对市场进行预告。所以,如果不及时披露预亏信息,潜在的后果可能很严重,面临更严厉的惩罚或市场诉讼。但是,另一方面,这类公司大多是经营状况不佳或即将面临退市风险的公司,公司进一步预亏这类坏消息可能会引起市场的抛售或退市的命运,所以,公司对这类信息的披露态度是矛盾的,大多尽可能地迟延披露。
(2)扭亏信息披露情况良好,符合披露条件的扭亏公司都作了业绩预告,预告率为100%。这类公司很多都是ST、ST*或将要ST的公司,一旦继续亏损,将会面临退市风险,所以,拥有扭亏的好信息,當然会迫不及待公布给市场。因此,笔者分析,与预亏公司受政策压力而进行业绩预告不同,预盈公司进行业绩预告更多地来源于自愿(自身利益驱动),即披露的潜在收益大。
(3)预减信息的披露情况在四类预告中最差。从预减公司披露情况来看,88%的预告率表明,在25家业绩减少幅度在50%以上的公司中,有22家公司按照要求进行了披露,但有3家公司未按要求进行披露,除此之外,其他减少幅度在50%以下的公司全部未进行预告,说明公司缺乏自愿披露坏消息的动力。很多针对业绩预告股价反应的实证研究报告指出,我国证券市场进行业绩预减公司股价负的非正常收益率大于那些应披露而未披露预减信息的公司,即披露坏消息的公司的股价表现不如那些应披露而不披露的公司股价,有人甚至指出:“预减比预亏更可怕!”这一点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本文的发现。
(4)预增信息的披露情况在四类预告中最好。预告率107%说明,除了160家应该披露的公司,还有12家按照政策要求可以不用披露的公司也自愿进行了业绩预告,如海南高速(000886)、舒卡股份(000584)等上市公司。这些公司或是每股收益低于0.05(即符合披露豁免条件),或业绩增加幅度低于50%,按照政策要求可以不用披露,但都积极进行了业绩预增的披露,说明这类公司具有急于向市场传达利好消息的意愿。
2.上市公司年报业绩预告信息的披露质量分析。对上市公司年报业绩预告信息披露质量的考察,我们主要从年报业绩预告披露内容方面着手进行,根据《通知》和《指引》,现有年报业绩预告的披露内容基本分四个部分:具体盈利数据,业绩预告是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业绩亏损、扭亏或增减原因,其它说明(包括风险提示、提示投资者特别注意事项等)。据此,我们对进行业绩预告的291家公司进行了调查分析,我们发现:
(1)部分预亏扭亏类公司未在其业绩预告中披露具体盈利数据。表2是我们的调查结果。从表2我们可以看出,在34家预亏公司中,有7家未披露具体预亏数据,在44家扭亏公司中,有14家未披露具体的扭虧数据,这些未披露具体数据的公司大多只用诸如“预计亏损”或“预计扭亏”等字眼进行简单的定性说明。而预增预减类公司则全部披露了预增预减的幅度和区间,有少数公司(主要是预增公司)还自愿披露了具体盈利数据。可以看出,从是否披露具体变化数据来看,预增预减类公司披露质量要好于预亏扭亏类公司,如果我们不考虑估计的难易程度因,扭亏类公司的披露质量较差。
(2)公司对“变动原因”的披露具有一定的“共性”,缺乏信息含量。从理论上说,每个公司盈利的变动都有其各自不同的原因。但通过表3我们发现,每类预告公司披露的盈利变动原因,都具有一定的“共性”或“聚集性”。如预亏、预减公司中,变动原因为市场竞争、准则调整或非经常性损益的减少的公司家数分别占到了披露公司的73%和81%,很少有公司谈到公司自身经营问题,这说明上市公司大多不愿披露真实或自身的原因,公司在披露坏消息时存在一定的“自利性归因”现象。
(3)绝大部分公司未对业绩预告进行注册会计师审计。表4是我们对预告公司是否进行了注册会计师审计这一情况的调查结果,表4显示,只有两家公司在业绩预告中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其业绩预告信息进行了审计。其余公司的业绩预告均未进行注册会计师审计。
三、政策建议
1.市场和监管层应加大对那些应披露而实际不披露公司的惩罚力度,进一步强化公司进行业绩预告的压力和动力。笔者建议,证监会或交易所应该在每年年报、中报等定期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对照定期报告的内容对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的执行情况进行事后核查,对于那些应披露而未披露或迟延披露或披露不可靠的公司,证监会或交易所应该通过网站、媒体或其他渠道进行通报,把相应的惩罚处理结果公布与众,并把业绩预告执行情况纳入信息披露考评体系中,提高对上市公司的激励和震慑力。
2.从业绩预告衡量标准的设计来看,应改变以上年净利润作为业绩下滑的单一衡量标准的现状。业绩变化的准确内涵是什么?显然,净利润的变化并不能说明一切,从我们的调查结果来看,很多公司净利润的差异仅仅是因为非经常损益变化、会计准则调整或诸如经营范围调整、计量标准变化等过渡性或一次性原因,但却向市场传达了业绩变动的信息,这无疑影响了业绩预告信息的可靠性、可比性,以此标准得出的业绩预告信息的相关性当然会变得很差。因此,在目前缺乏市场预期的背景下,考虑修订业绩预告标准,如选取主营业务收入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两个指标作为预警指标,这对于衡量公司真实财务状况、预测财务危机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3.提高业绩制度的规范层次,保证业绩预告制度的一致性和一贯性。现行业绩预告制度是以交易所规则的形式确定下来的,如有关年报、中报的通知或交易所指引,临时性规范的特点决定了其时效的短暂和变动的频繁性,而且沪深两个交易所都会出台各自的《通知》和《指引》,这大大削弱了制度的权威性和操作性,从而影响了公司业绩预告的执行情况。
参考文献:
1.蒋亚朋,刘学波.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中的归因行为.经济导刊,2007(12)
2.徐程兴.我国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制度的执行情况研究.决策借鉴,2002(12)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4)
(责编:贾伟)
关键词:业绩预告 预亏 扭亏 预增 预减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8)11-103-02
一、引言
业绩预告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在会计报告公告日之前,对报告日业绩进行提前预告,目的是为了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透明度,避免在会计报告正式公布时公司股票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提前释放业绩风险,保障中小投资者等信息弱势群体的利益。相关的实证研究也表明,业绩预告确实起到了提前释放风险、避免股价波动的积极作用。从1998年至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几乎每年都会在有关做好年报、中报工作的相关通知中对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进行规范,我国业绩预告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预告标准、预告时间以及预告内容等方面不断完善的过程。目前上市公司普遍执行的业绩预告制度可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报、中报工作的相关通知》以及该所2006年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以下简称《通知》和《指引》),从《通知》和《指引》中,我们可以总结出我国业绩预告制度的一些特征:
1.业绩预告间隔期为一个季度。季报(主要是第三季度)、中报、年报公布以前都要对报告日的业绩进行预告,即上季度预告下季度的业绩。从刚开始的年报前预告(每年一次)到中报前预告(每半年一次)再到现在的季报前预告(每季一次),反映了监管层和市场对公司业绩预告连续性、及时性的迫切要求。
2.披露主体为预计报告期净利润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大幅变动的公司。披露覆盖面既包括拥有坏消息的公司又包括拥有好消息的公司,这些消息具体可以分为四类:预亏、扭亏(又叫预盈)、预减、预增,其中,净利润大幅变动的衡量标准是报告期净利润相对于去年同期净利润上升或下降50%以上。
3.符合披露豁免条件的公司经交易所批准后可以不用预告。对豁免条款的具体规定是: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即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人民币,中期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人民币,或第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4元人民币的公司,经交易所批准,可以豁免进行业绩发生大幅变动情况的披露。
4.规定了相关的披露责任和对违反《指引》公司的惩罚措施。《指引》中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快报及修正公告的披露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另外,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违反《指引》规定的,交易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5.《指引》未明确规定业绩预告的截止日期,但根据《通知》,年报业绩预告的截止日期是年度结束后一个月,中报的截止日期是7月15日,季报是季报公告以前。另外,对业绩预告中披露的信息是否需要注册会计师审计,《指引》以及《通知》中没有作出规定。
可以看出,我国对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实行的是一定范围的强制披露,也就是达到要求的标准的公司必须披露,未达到披露要求的公司可以不披露,如净利润同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下的公司。而且,我国目前对业绩预告的规定不论从披露的及时性、披露的范围都作出了相对完善的规定。但也有不足之处,如缺乏统一一致的业绩预告规范,对违规者的惩罚和处理措施未作出具体规定。另外,对业绩预告的截止日期、业绩预告需不需要审计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那么,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我们需要关注,我国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的实际执行情况如何?拥有预亏、预减消息的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如期做了预告?预告内容的可靠性如何?存在哪些不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调查研究,以改进我国的业绩预告制度。
二、我国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执行情况的实证分析
为了了解我国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执行情况如何,我们以深圳主板468家上市公司(截止2007年12月28日)为研究对象,对这些公司2007年年报业绩预告情况进行分析。根据《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可能发生亏损或者盈利水平较上年出现大幅变动的(净利润增减50%或以上),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及时刊登预亏公告或业绩预警公告。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一般指上年每股收益的绝对值在0.05元以下的公司)可以豁免披露业绩预警公告。”据此,我们分析的步骤是,先找出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公布的本年净利润和上年净利润以及上年每股收益,通过年报的事后审核得出应该进行业绩预告的公司,然后再找出在2008年2月以前进行2007年年报业绩预告的公司,即把应披露与实际披露公司进行比较,得出业绩预告执行情况。这些数据的获取均来源于巨灵数据库、巨潮资讯库和手工处理。
1.上市公司年报业绩预告信息的披露数量分析。对于年报业绩预告信息的披露数量分析,我们主要考察有多少家公司按照要求进行了年报业绩预告,表1是我们按照预告信息类型对业绩预告公司家数进行的统计结果。
从表1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整体执行情况良好,大多数公司都能按照政策要求提前披露其业绩变动情况。如预亏、预减信息的预告率达到了95%和92%,而预盈和预增信息的预告率则达到了100%和107%。我们对各类业绩预告的执行情况及其可能的动因详述如下。
(1)预亏信息披露情况较好,95%的预告率说明,在43家应披露预亏信息的公司中,有41家按照要求及时进行了披露,但有两家公司,*ST金果(000722)和北方国际(000065)未及时披露。这类公司的业绩预告历来是证监会监管的重点,早在1998年到2000年业绩预告制度中,就只要求预亏公司要对市场进行预告。所以,如果不及时披露预亏信息,潜在的后果可能很严重,面临更严厉的惩罚或市场诉讼。但是,另一方面,这类公司大多是经营状况不佳或即将面临退市风险的公司,公司进一步预亏这类坏消息可能会引起市场的抛售或退市的命运,所以,公司对这类信息的披露态度是矛盾的,大多尽可能地迟延披露。
(2)扭亏信息披露情况良好,符合披露条件的扭亏公司都作了业绩预告,预告率为100%。这类公司很多都是ST、ST*或将要ST的公司,一旦继续亏损,将会面临退市风险,所以,拥有扭亏的好信息,當然会迫不及待公布给市场。因此,笔者分析,与预亏公司受政策压力而进行业绩预告不同,预盈公司进行业绩预告更多地来源于自愿(自身利益驱动),即披露的潜在收益大。
(3)预减信息的披露情况在四类预告中最差。从预减公司披露情况来看,88%的预告率表明,在25家业绩减少幅度在50%以上的公司中,有22家公司按照要求进行了披露,但有3家公司未按要求进行披露,除此之外,其他减少幅度在50%以下的公司全部未进行预告,说明公司缺乏自愿披露坏消息的动力。很多针对业绩预告股价反应的实证研究报告指出,我国证券市场进行业绩预减公司股价负的非正常收益率大于那些应披露而未披露预减信息的公司,即披露坏消息的公司的股价表现不如那些应披露而不披露的公司股价,有人甚至指出:“预减比预亏更可怕!”这一点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本文的发现。
(4)预增信息的披露情况在四类预告中最好。预告率107%说明,除了160家应该披露的公司,还有12家按照政策要求可以不用披露的公司也自愿进行了业绩预告,如海南高速(000886)、舒卡股份(000584)等上市公司。这些公司或是每股收益低于0.05(即符合披露豁免条件),或业绩增加幅度低于50%,按照政策要求可以不用披露,但都积极进行了业绩预增的披露,说明这类公司具有急于向市场传达利好消息的意愿。
2.上市公司年报业绩预告信息的披露质量分析。对上市公司年报业绩预告信息披露质量的考察,我们主要从年报业绩预告披露内容方面着手进行,根据《通知》和《指引》,现有年报业绩预告的披露内容基本分四个部分:具体盈利数据,业绩预告是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业绩亏损、扭亏或增减原因,其它说明(包括风险提示、提示投资者特别注意事项等)。据此,我们对进行业绩预告的291家公司进行了调查分析,我们发现:
(1)部分预亏扭亏类公司未在其业绩预告中披露具体盈利数据。表2是我们的调查结果。从表2我们可以看出,在34家预亏公司中,有7家未披露具体预亏数据,在44家扭亏公司中,有14家未披露具体的扭虧数据,这些未披露具体数据的公司大多只用诸如“预计亏损”或“预计扭亏”等字眼进行简单的定性说明。而预增预减类公司则全部披露了预增预减的幅度和区间,有少数公司(主要是预增公司)还自愿披露了具体盈利数据。可以看出,从是否披露具体变化数据来看,预增预减类公司披露质量要好于预亏扭亏类公司,如果我们不考虑估计的难易程度因,扭亏类公司的披露质量较差。
(2)公司对“变动原因”的披露具有一定的“共性”,缺乏信息含量。从理论上说,每个公司盈利的变动都有其各自不同的原因。但通过表3我们发现,每类预告公司披露的盈利变动原因,都具有一定的“共性”或“聚集性”。如预亏、预减公司中,变动原因为市场竞争、准则调整或非经常性损益的减少的公司家数分别占到了披露公司的73%和81%,很少有公司谈到公司自身经营问题,这说明上市公司大多不愿披露真实或自身的原因,公司在披露坏消息时存在一定的“自利性归因”现象。
(3)绝大部分公司未对业绩预告进行注册会计师审计。表4是我们对预告公司是否进行了注册会计师审计这一情况的调查结果,表4显示,只有两家公司在业绩预告中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其业绩预告信息进行了审计。其余公司的业绩预告均未进行注册会计师审计。
三、政策建议
1.市场和监管层应加大对那些应披露而实际不披露公司的惩罚力度,进一步强化公司进行业绩预告的压力和动力。笔者建议,证监会或交易所应该在每年年报、中报等定期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对照定期报告的内容对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的执行情况进行事后核查,对于那些应披露而未披露或迟延披露或披露不可靠的公司,证监会或交易所应该通过网站、媒体或其他渠道进行通报,把相应的惩罚处理结果公布与众,并把业绩预告执行情况纳入信息披露考评体系中,提高对上市公司的激励和震慑力。
2.从业绩预告衡量标准的设计来看,应改变以上年净利润作为业绩下滑的单一衡量标准的现状。业绩变化的准确内涵是什么?显然,净利润的变化并不能说明一切,从我们的调查结果来看,很多公司净利润的差异仅仅是因为非经常损益变化、会计准则调整或诸如经营范围调整、计量标准变化等过渡性或一次性原因,但却向市场传达了业绩变动的信息,这无疑影响了业绩预告信息的可靠性、可比性,以此标准得出的业绩预告信息的相关性当然会变得很差。因此,在目前缺乏市场预期的背景下,考虑修订业绩预告标准,如选取主营业务收入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两个指标作为预警指标,这对于衡量公司真实财务状况、预测财务危机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3.提高业绩制度的规范层次,保证业绩预告制度的一致性和一贯性。现行业绩预告制度是以交易所规则的形式确定下来的,如有关年报、中报的通知或交易所指引,临时性规范的特点决定了其时效的短暂和变动的频繁性,而且沪深两个交易所都会出台各自的《通知》和《指引》,这大大削弱了制度的权威性和操作性,从而影响了公司业绩预告的执行情况。
参考文献:
1.蒋亚朋,刘学波.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中的归因行为.经济导刊,2007(12)
2.徐程兴.我国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制度的执行情况研究.决策借鉴,2002(12)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4)
(责编: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