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来源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wgjtd44q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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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网络实名制是互联网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保障网络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需要,然而如何在网络实名制下,做好个人隐私权行之有效的保护也不容忽视。本文试图从网络隐私权入手,在对网络实名制的含义及实施的意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网络实名制下隐私权的保护模式提出自己的拙见。
  关键词:网络实名制;隐私权;网络隐私权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3-0040-03
  信息时代来临,互联网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互联网在给工作和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威胁和风险,人们在使用互联网的时候个人生活空间、个隐私也暴露在网络环境中。近年来,通过互联网侵犯他人隐私现象非常多,数据显示网络安全问题十分严峻,电脑感染病毒比率达百分之九十左右,个人信息被窃,被不法分子利用也占网络安全问题半数。由于在信息处理传输和利用环节中,没有严格明确的法律制度约束和惩罚,所以非法侵害现象屡见不鲜。在网络电子产业飞速发展的同时,如何维护用户的网络隐私权是法律界和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由于我国互联网信息产业整体起步晚,所以对于用户隐私权的保护较为薄弱。相关法律基础较弱,司法环境也缺乏保护意识。我国司法部门既需要构建完整的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框架,又需要明确制定相关法律制度和处罚措施。
  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
  (一)隐私权
  美国最早提出隐私权概念以及进行理论研究。美国私法界著名学者沃伦和布兰戴斯发表的《隐私权》论作,被《哈佛法律评论》刊登,此文被视作是隐私权法律地位宣言,进而被美国法律界承认。文中对隐私权概念作出阐述,提出个人有不受打扰的权利。隐私权作为公民人格权的一部分逐渐受到各国法律认可,并得到保护。但是却少有国家对隐私权的概念用立法方式明确界定,我国学者也对隐私权的概念界定存在分歧。但是学者都普遍都认为,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格权利,是与公众知情权对应的一项权利。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隐私权在一个以开放、自由、互动为基础的新平台上受到了很大冲击。
  (二)网络隐私权概述
  1.内涵。网络隐私权包括:公民在网络中的私人信息和隐私不被他人非法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公民的私人信息与生活安宁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也禁止他人在网络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无关的敏感信息。它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空间环境中延伸出来的权利。网络隐私权是随着网络信息传递方式产生的隐私权利保护。
  2.表现形式。一是非法侵入,指未经他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的电脑、电讯设施等;二是非法收集。由于互联网的全球连通性,任何人的信息一旦上了网,就有可能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被其他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收集;三是非法窃取。利用网络技术窃听他人网络电话或者网络聊天内容,未经他人同意,窃取他人的图片、文字,窃取他人的拨号上网密码,恶意拷贝删除他人资料等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四是恶意骚扰。利用恶意代码将浏览器的首页设置为色情网站,发送大量的电子邮件造成对方的电子邮件中病毒,直接将软件嵌入到用户的浏览器上面等都属于恶意骚扰;(5)非法泄露、传播。与其他大众传媒相比,网络具有开放性、即时性、交互性和跨地域性等新的特点,这些特点使网络在散布和传播隐私方面更加方便和快捷;(6)非法利用个人数据。主要表现为对个人信息超出原定目的地使用,尤其是商业机构对个人信息的滥用。
  3.影响。网络信息平台聚集了大量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也有许多商业网站专门搜集个人信息和隐私,例如不法分子采用各类追踪软件,窃取他人信息,包括姓名、邮箱、家庭和公司住址、电话号码等等较隐私的信息。不法分子非法传播和利用他人个人信息,甚至倒卖个人信息,使互联网用户的生活和工作受到威胁。诸如此类问题,个人网络隐私权得不到良好的保护,容易引发人们对网络的不信任,严重影响了人格权的维护,同时没有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和约束也不利于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
  二、网络实名制的含义及实施的意义
  正是因为大家饱受网络隐私权被侵害之苦,所以才开始了对网络实名制的讨论。2003年清华大学新闻学教授李希光在南方谈及新闻改革时提出建议“中国人大应该禁止任何人网上匿名”,开始大力提倡网络实名制。同时教育部门制定了相关管理工作意见,明确指出校园网络信息交流平台中应该严格实行实名制制度。随后清华大学水木清华BBS开始实施实名制注册。紧接着,网站实名备案的强制推行以及网络游戏实名制、手机实名制的酝酿,甚至到QQ群实名制的推出,网络实名制引起大家的强烈关注和激烈讨论。那么,何为网络实名制?网络实名制到底能否保护个人在网络上的隐私权?
  (一)网络实名制的含义及争议
  网络实名制即公民在网络环境中必须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申请网络账号,必须要通过身份验证后才能在网络环境中活动。当然,对于网络实名制的含义学者们见解也存在着分歧。网络实名制要求需要在公共区域上网的人员以及在相关网站论坛进行信息发布的人员必须通过确认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真名后,才可以进行有关的网络应用,目的是使网民在网络发言时增加责任感。但我们不禁会思考,在这一制度的背后,网民所注册的真实信息以及个人隐私权该如何保护?而这也是网络实名制存在的最大争议。部分学者认为网络实名制可以净化网络环境,提升网络道德水平,能够有效减少利用互联网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网络实名制实质上就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同时也有部分学者担忧网络实名制的推行,他们认为推行网络实名制会使个人隐私信息受到更大威胁。因为所有用户必须用实名注册和登陆,网络平台上面是个人信息的聚集地,更容易被不法分子盯上,利用管理漏洞或者网络漏洞进行网络入侵,盗取或者倒卖个人信息,使公民的个人隐私收到更大的威胁。但是他们可能忽略了在现阶段即使没有全面施行实名制,由于IP地址可被定位,网络用户的真实资料同样可查。   (二)网络实名制实施的意义
  事实上网络实名制的含义有两层:(1)注册登记必须使用个人真实信息。这要求要建立和完善全国性的信用体系,即“实名后台”。这样可以让每个网民在虚拟空间的言行能够在现实社会中具有一对一的可追溯性,都必须有对自己言行负责任。(2)网民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是采用实名或者匿名在虚拟空间活动,即“前台匿名”。通过这两层含义,可以看出网络实名制与网民权利是辩证统一的,并不矛盾。网络实名制的主要意义体现在“言责自负”。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也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网络实名制的实行,是公民在网络发言时会考虑言论的后果,增加公民的社会责任感。而且通过对个人真实信息进行登记,对网络用户的实际身份进行控制,可以对恶意在网上生产、传播垃圾信息、淫秽信息的人产生强烈的威慑作用,从而有效净化网络环境,规范网络空间行为,打击网络犯罪,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利。因此,真正的网络实名制,并不应该像人们想象的那样限制网民的发言、不让人说真话,而是我们每个人必须对我们自己的言论负责,能够形成一个有效的秩序,让网民个人的权利受到保护,也不损害公共利益。
  三、对完善我国网络实名制下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网络实名制将信息决策权交给个人,通过个人理性来决定何为隐私以及如何对待,这可能是最尊重人权也是最能保护隐私权的一种做法。当然,网络实名制在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同时,也将面临诸多的法律和制度问题,比如网民们要用真实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登陆网站后,才能在各网站的留言板上“灌水”,那么有没有相关的机构可以保管网民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如果有,为网民保管实名资料的机构是否可靠?信息泄露由谁承担责任?当事人权利义务及责任如何分担?这些问题如不解决好,网络实名制也将无法发挥它预期的效果,甚至会像持反对意见的人们担忧的那样,个人隐私会受到更大的威胁。针对这些问题,目前世界上存有两种不同的且都较完备的保护模式,一种是立法规制模式,另一种是行业自律模式。因此为了使得网络实名制下公众的个人隐私得到更为有效的保护,我国应该借鉴这两种模式来摸索出一套适合我国网络社会国情的体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制定较为完备的网络实名制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
  在日益倡导法制、文明的社会环境下,法律导向是网络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然而,目前我国并没有网络实名制及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一旦有侵犯网络上个人信息的行为发生,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加以全面系统的规范,人们难以得到法律的救助。因而,应当通过网络实名制立法,规范网络身份认证,为网络实名制下的隐私权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另外,世界上已有五十多个国家制定了个人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隐私权的规定也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在2009年才在《刑法》中将泄露个人信息侵犯隐私入罪。我国应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和持有、利用和保护、披露和公开,数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数据持有者的权利和义务,不当使用个人数据的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以全面保护公民的个人数据。在立法过程中,应当注意增加常规法律技术性,即与高科技的网络技术相接轨,并且加强立法者与技术人员的相互沟通,以便制定出更加合理有效的网络法规。
  (二)国家设立专门管理部门
  国家应设立独立的专门机构管理个人信息,批准对个人资料的收集并进行登记,审查当事人的权利主张,监督信息资料的使用。如政府机构、企业、商家及网络服务商必须用正当合法的手段和程序制作、保管、使用和公开个人记录。搜集个人信息,如果可能导致对被记录者做出不利的决定时,必须尽可能地由其本人提供。要求提供个人信息时,必须对提供信息者说明要求提供信息的法律依据、该信息主要用于什么目的以及全部或部分地拒绝提供信息的法律后果等。一旦发生因信息的不当使用给相对人权利造成侵害时,当事人可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礼道歉及损害赔偿。由于互联网本身没有国界,因此有关网络各种规范的法律在管辖权、国际司法协作等方面必然遇到国际协调问题,国家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还可以承担起国际协调的责任。
  (三)加强行业自律
  我国网络信息时代起步晚,但是发展速度快,行业规范自律和监督,可以弥补相关法律规范滞后带来的保护不力。网络环境中,行业组织相关的行业监管协会来进行行业监督和自律,弥补法律规定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不足。应该鼓励行业相关协会在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内指定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行业自律对行业的正常规范运行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正如谚语所说的“以自律换取自由”,行业协会进行监管和自律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及时调整规范,很适合网络发展灵活快捷的特点。
  (四)明确网站责任
  网络平台实现实名制后,发生侵权行为的时候网站应当履行相关监管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以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对于开放式网站平台发生的相关侵权行为作出了规定:需要明确网站的管理责任,网站在发现侵权行为发生时,必须要尽提醒警告义务,必要时需要采取法律手段处理侵权行为。例如,用户在网络发布反动言论,或者诽谤他人,发一些不实言论有悖法律法规的规定时,网站都应及时提出警告和进行相关处理。一旦发生侵权行为网站有义务删除或者采取法律途径处理。网站在发现或者收到用户反映个人隐私权遭到侵害时,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或者处理措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提升网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我国公民自我保护意识薄弱,没有积极的自我保护的意识,因此在发生侵权行为时,很多公民没有及时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中,很多公民缺乏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对自己的隐私保护不周,造成个人隐私在网络平台泄露。这些个人隐私信息,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和传播,甚至是倒卖个人信息,给公民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和隐患。但是往往公民在个人隐私泄露后,并且权利受到侵害时,没有积极地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以至于不法分子利用这一弱点,肆无忌惮地侵害个人隐私权。网络服务商、黑客等不法分子常常可能利用这项弱点,大量收集、利用、交易网上的个人信息,因此网络用户的自我保护能起到基础的防护性作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与完善是一项复杂而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法律法规的保护,还需要互联网相关的行业的自律,更需要加强网民自我保护意识。因此公民必须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积极自我保护。
  在现代信息社会中,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网络实名制的实施虽然有利于对隐私权的保护,但是实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实施过程中也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我们应该及时发现问题,并不断补充完善,尽量做到扬长避短,通过法律保护和行业规范自律,积极构建网络隐私权保护环境体系。公民在享受网络信息时代带来的极大便利的同时,也能消除隐患和威胁,在安全和谐稳定的网络环境里面工作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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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计算机及网络法律法规[M].法律出版社,1999.
  〔2〕齐凯,严炜.论网络实名制实现的可行性[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9(12).
  〔3〕崔婷婷.谁为网民撑起保护伞[J].互联网周刊,2009(7).
  (责任编辑 姜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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