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他人爆炸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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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杨某拥有爆破作业证,负责某村的民爆物品的管理、使用。2008年8月,庞某(无资质)以灾后重建炸石修房为由,向其索要一些雷管和炸药。杨某碍于情面,将自己爆破作业后剩下但没及时回库保存的一部分雷管和炸药赠送给庞某,庞某拿回家后,制成炸药包放在家中,2010年3月,庞某因涉嫌犯罪在其家被民警抓获时,炸药包不慎被引爆,造成1人死亡,11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本案争议焦点,杨某行为是否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速解]本文認为,杨某行为成立危险物品肇事罪。
  本案中,杨某持有依法颁发的爆破作业证,其将作业后剩下的爆炸物品赠送他人的行为违反了《民用爆炸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也符合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行为主体要件。杨某的主观心态为过失,对赠送爆炸物品,给没有资质的庞某使用的违法性是明知的,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造成严重后果。杨某的行为与危害后果有着因果关系。杨某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关键在于能否認定被告人杨某的行为与本次爆炸结果的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中的一个内容,指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具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否则便不能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6条规定,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行为。本案中,虽然庞某非法存放爆炸物,是本次爆炸事故发生的最为直接的原因,杨某违反《民用爆炸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爆炸物品交给没有资质的庞某使用,为此后的爆炸事故埋下了隐患,这一行为才是造成爆炸后果的根本原因。因此,杨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36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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