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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国家安全领域出现新的变化,在他国利用互联网对本国进行攻击成为现实,已经发展为一种新的战争形式。本文语境下的网络攻击仅限于利用网络的特殊攻击手段严重危害他国国家安全,政府及其公共系统。由于网络攻击的危害性不亚于传统的对领土主权的武力侵犯,网络攻击下是否可以以及如何行使自卫权成为维护网络时代的国家安全的首要问题。
【关键词】:自卫权;网络攻击;武力攻击
一、自卫权概述
1、自卫权的历史沿革
自卫权是国家使用武力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在1837年“加洛林号”事件中,首次确立国家行使自卫权的必要性,但这仅仅称为习惯自卫权,由国家单方面决定是否采取自卫行动。在战争频发的年代,自卫只是使用武力的一个政治借口,如日本认为1931年在中国东北策划的“九一八”事变就是基于自卫而采取的合法行动。[1]
二战之后,为了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1945年内《联合国宪章》第51条对国家行使自卫权有了明确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向安全理事会报告,……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该条款以多边条约的形式将自卫权授予每个遭受武力攻击的会员国。
2、自卫权的法理分析
自卫作为一项在国家成立之前就存在的习惯性权利,被认为是所有国家的固有权利,而不限于联合国会员国。这种权利来源于两种理论。[2]
首先是来源于自然法理论。汀斯坦认为在自然情况下,国家在自然法上有义务为每个公民提供保护,这种保护对外体现为不应该被实体法所限制的自卫权。其次来源于法律从属权利理论。该理论认为独立国家的生存权要高于法律的规范,即当国家面临严重安全危险时即可自动启动自卫,不管自卫权是否有法律规定。当然,为了防止自卫权成为战争借口,国际社会已将其规范化,表现为《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广泛认可。
二、网络攻击下自卫权的行使
近年来,网络战争成为军事领域的新话题,网络攻击也被视为新的战争手段。但网络战毕竟不同于陆海空作战方式,对他国的网络攻击行为能否实施自卫权成了理论和实践中的难题。
1、网络攻击的概念
目前尚无国际公约或其他条约对“网络攻击”作出明晰的概念,对“网络攻击”有以下几种解释:
美国《网络空间作战的联合术语》中认为网络攻击是“利用计算机或有关网络或系统,并且旨在中断和(或)破坏敌方关键网络系统、财产或功能的敌对行动”。这是基于利用网络的攻击会给主权国家造成严重后果来定义的。
耶鲁大学法学院哈撒韦教授建立一种“目的导向”的分析模式,将网络攻击视为“任何为了政治和国家安全的目的旨在破坏一个计算机网络的功能的任何活動”。[3]该定义突出三个要素,首先是网络技术带来的对计算机网络功能破坏的独特战争威胁;其次是强调网络攻击目的是政治性的或基于国家安全考量;最后是网络攻击要形成网络战争的事态。
2013年北约编纂的《塔林手册》将网络攻击解释为“意图或可能导致人的伤亡或者物的毁损的网络空间作战行动”。该定义过于宽泛,既没有规定实施主体,也没有以特定的损害结果为前提,很难在实践中运用。[4]
2、从“网络攻击”到“武力攻击”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受到武力攻击是行使自卫权的前提条件,在“尼加拉瓜案”中国际法院重申了这一点。在“石油平台案”中国际法院进一步强调必须受到宪章地51条或习惯上认为达到“武力攻击”程度的攻击才能行使自卫权。对他国领土实施的动力武器攻击是传统上的武力攻击,但是通过网络空间发动攻击的新行为能否归于“武力攻击”有待商榷。
如果不能将网络攻击视为武力攻击,势必缺乏行使自卫权的法律依据。鉴于部分网络攻击行为对目标国家造成的损害不亚于传统的武力攻击,因此有必要对宪章中的“武力攻击”作扩大解释。但这一解释又必须以清楚界定网络攻击为前提。在网络世界中,网络攻击的含义千变万化,有时是对网络现象的描述(如通过语言对某人或某事件的网络攻击),有时作为犯罪的技术手段,有时是对某些特定目标的恶意骚扰(如部分爱国黑客的行为)等。并不是所有的网络攻击发动者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宪章中的“武力攻击”。网络攻击构成能够引起国家自卫权的“武力攻击”至少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网络攻击要以破坏他国政治和国家安全为目标,即利用计算机或有关网络或系统对一国的经济、军事、行政等网络系统大规模攻击,攻击目标包括该国网络基础设施和国家赖以运转的虚拟网络系统,致使该国政治独立和国家主权受到严重威胁。对某一社会实体或个人的网络攻击,并不能称为“武力攻击”。但该情况下要排除第二个要件。
第二、符合“范围和效果”标准,即像使用传统武力是武装力量的有形攻击,网络攻击也应具有持续的时间和强度,达到国际公认的损害阈值。网络攻击造成的物理损害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达到与传统动能武器攻击类似的效果,造成的无形损失,如信息系统的瘫痪,信息资源的流失等任何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威胁的损失也要有相似程度。
出现以上两个条件时网络攻击应视为国际法上的武力攻击,受攻击国家得以实施自卫权。但需要说明的是,行使自卫权之前必须确定网络攻击的主体,如果是配合一国军事打击或者该国授权的其他个人或组织实施的,可以认定是该国的国家行为,对该国进行合理的传统武力打击或是网络反攻击是符合国际法原则的。如果无法确定网络攻击的来源,那么自卫权的行使对象不确定,不能采用传统动力武器对境外目标攻击,但是通过网络空间的路径进行回击,如通过病毒破坏敌对方的网络系统等方式令敌对方网络减弱或失效是可行的,也属于正当行使自卫权。总之,面对网络攻击,既要加强本国网络基础能力建设,也要学会运用自卫权维护本国国家和领土安全。
注释:
[1]周鲠生.国际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170.
[2]邵沙平主编.国际法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07-114
[3]姜世波.网络攻击与战争法的适用[J].武大国际法评论(社会科学版).2014(20142):43-70
[4]陆睿.网络攻击中的国际法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14-15
【关键词】:自卫权;网络攻击;武力攻击
一、自卫权概述
1、自卫权的历史沿革
自卫权是国家使用武力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在1837年“加洛林号”事件中,首次确立国家行使自卫权的必要性,但这仅仅称为习惯自卫权,由国家单方面决定是否采取自卫行动。在战争频发的年代,自卫只是使用武力的一个政治借口,如日本认为1931年在中国东北策划的“九一八”事变就是基于自卫而采取的合法行动。[1]
二战之后,为了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1945年内《联合国宪章》第51条对国家行使自卫权有了明确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向安全理事会报告,……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该条款以多边条约的形式将自卫权授予每个遭受武力攻击的会员国。
2、自卫权的法理分析
自卫作为一项在国家成立之前就存在的习惯性权利,被认为是所有国家的固有权利,而不限于联合国会员国。这种权利来源于两种理论。[2]
首先是来源于自然法理论。汀斯坦认为在自然情况下,国家在自然法上有义务为每个公民提供保护,这种保护对外体现为不应该被实体法所限制的自卫权。其次来源于法律从属权利理论。该理论认为独立国家的生存权要高于法律的规范,即当国家面临严重安全危险时即可自动启动自卫,不管自卫权是否有法律规定。当然,为了防止自卫权成为战争借口,国际社会已将其规范化,表现为《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广泛认可。
二、网络攻击下自卫权的行使
近年来,网络战争成为军事领域的新话题,网络攻击也被视为新的战争手段。但网络战毕竟不同于陆海空作战方式,对他国的网络攻击行为能否实施自卫权成了理论和实践中的难题。
1、网络攻击的概念
目前尚无国际公约或其他条约对“网络攻击”作出明晰的概念,对“网络攻击”有以下几种解释:
美国《网络空间作战的联合术语》中认为网络攻击是“利用计算机或有关网络或系统,并且旨在中断和(或)破坏敌方关键网络系统、财产或功能的敌对行动”。这是基于利用网络的攻击会给主权国家造成严重后果来定义的。
耶鲁大学法学院哈撒韦教授建立一种“目的导向”的分析模式,将网络攻击视为“任何为了政治和国家安全的目的旨在破坏一个计算机网络的功能的任何活動”。[3]该定义突出三个要素,首先是网络技术带来的对计算机网络功能破坏的独特战争威胁;其次是强调网络攻击目的是政治性的或基于国家安全考量;最后是网络攻击要形成网络战争的事态。
2013年北约编纂的《塔林手册》将网络攻击解释为“意图或可能导致人的伤亡或者物的毁损的网络空间作战行动”。该定义过于宽泛,既没有规定实施主体,也没有以特定的损害结果为前提,很难在实践中运用。[4]
2、从“网络攻击”到“武力攻击”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受到武力攻击是行使自卫权的前提条件,在“尼加拉瓜案”中国际法院重申了这一点。在“石油平台案”中国际法院进一步强调必须受到宪章地51条或习惯上认为达到“武力攻击”程度的攻击才能行使自卫权。对他国领土实施的动力武器攻击是传统上的武力攻击,但是通过网络空间发动攻击的新行为能否归于“武力攻击”有待商榷。
如果不能将网络攻击视为武力攻击,势必缺乏行使自卫权的法律依据。鉴于部分网络攻击行为对目标国家造成的损害不亚于传统的武力攻击,因此有必要对宪章中的“武力攻击”作扩大解释。但这一解释又必须以清楚界定网络攻击为前提。在网络世界中,网络攻击的含义千变万化,有时是对网络现象的描述(如通过语言对某人或某事件的网络攻击),有时作为犯罪的技术手段,有时是对某些特定目标的恶意骚扰(如部分爱国黑客的行为)等。并不是所有的网络攻击发动者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宪章中的“武力攻击”。网络攻击构成能够引起国家自卫权的“武力攻击”至少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网络攻击要以破坏他国政治和国家安全为目标,即利用计算机或有关网络或系统对一国的经济、军事、行政等网络系统大规模攻击,攻击目标包括该国网络基础设施和国家赖以运转的虚拟网络系统,致使该国政治独立和国家主权受到严重威胁。对某一社会实体或个人的网络攻击,并不能称为“武力攻击”。但该情况下要排除第二个要件。
第二、符合“范围和效果”标准,即像使用传统武力是武装力量的有形攻击,网络攻击也应具有持续的时间和强度,达到国际公认的损害阈值。网络攻击造成的物理损害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达到与传统动能武器攻击类似的效果,造成的无形损失,如信息系统的瘫痪,信息资源的流失等任何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威胁的损失也要有相似程度。
出现以上两个条件时网络攻击应视为国际法上的武力攻击,受攻击国家得以实施自卫权。但需要说明的是,行使自卫权之前必须确定网络攻击的主体,如果是配合一国军事打击或者该国授权的其他个人或组织实施的,可以认定是该国的国家行为,对该国进行合理的传统武力打击或是网络反攻击是符合国际法原则的。如果无法确定网络攻击的来源,那么自卫权的行使对象不确定,不能采用传统动力武器对境外目标攻击,但是通过网络空间的路径进行回击,如通过病毒破坏敌对方的网络系统等方式令敌对方网络减弱或失效是可行的,也属于正当行使自卫权。总之,面对网络攻击,既要加强本国网络基础能力建设,也要学会运用自卫权维护本国国家和领土安全。
注释:
[1]周鲠生.国际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170.
[2]邵沙平主编.国际法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07-114
[3]姜世波.网络攻击与战争法的适用[J].武大国际法评论(社会科学版).2014(20142):43-70
[4]陆睿.网络攻击中的国际法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