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谈判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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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谈判已进入关键阶段,国内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正在协同应对谈判,估计谈判有望在今年取得突破性进展。
  
  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是指货物的“国籍”,是指根据为使用海关税则、数量限制或有关其它贸易措施而制订的准则所确定的获得、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原产地规则被定义为任一国家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决定。根据适用范围,原产地规则可被分为优惠及非优惠两类。优惠原产地规则是在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达成的,仅在协定所涉及国家(或地区)内部适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HRO)是在世界多边贸易体系中普遍适用的货物原产地判别标准。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谈判早在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时就已启动,一直延续至今。目前,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谈判已进入关键阶段,国内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正在协同应对谈判。
  
  谈判的背景
  
  为保证原产地规则以公正、透明、可预测、一致和中性的方式制定和实施,并使与原产地规则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更加透明,促进国际贸易的便利,WTO成员在签定《原产地规则协定》时,决定在WTO框架下制定一套协调的原产地规则(也即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根据协定,WTO原产地规则委员会(CRO)于1995年7月启动了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协调工作(harmonization work program, HWP)。该项工作计划于1998年7月结束。然而,当时各方均未对该项工作的复杂性和所牵涉的微妙的利益问题有充分的心理准备,随着谈判的进展,成员逐渐意识到该问题无法单纯从技术层面解决,加之不断有新的问题提出,导致各方利益相互焦灼,相持不下。
  
  谈判的工作历程
  
  整个HWP历程可分为6个阶段。受篇幅所限,在此仅作简要介绍。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协调工作基本上是按HS编码进行的,HWP开始之初,面临解决的HS编码共有6000余条。经过WTO原产地规则委员会(CRO)与WCO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TCRO)多年来的共同努力,大部分问题均已解决,所遗留的尚有94个问题。其中,93个是具体产品问题,另外一个是成员在1999年前后提出的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适用对其他WTO协定的影响问题(即Implication Issue)。
  所遗留的具体产品问题中有的已超越贸易范畴而成为政治或国家主权问题,还有的问题关系到成员的重大贸易利益,除非成员表示出充分的政治意愿和积极的灵活性,否则将很难解决。同时随着谈判的深入,成员越发认识到Implication Issue成为延缓谈判进展的主要障碍。鉴此, CRO主席已将Implication Issue提交WTO其他相关委员会讨论,在得到可接受的讨论结果之前将此问题暂时搁置,而转向93个具体产品问题的优先解决。
  在多年的讨论中,成员就每个具体产品问题基本上形成了2—3种不同意见,为推动谈判结果的早日达成,主席将各种意见进行了汇总并提炼出单一选择供成员接受,即一揽子解决建议(但此建议中不包括渔产品捕捞问题及机械产品问题)。主席的“一揽子建议”于2006年3月份向成员散发。在5月底召开的CRO会议上,已有成员(包括日本、加拿大、阿根廷、智利等)表示可一揽子接受主席建议,此外大部分成员表示可接受建议中大多数内容,但对于关乎其重大贸易利益的产品仍无法妥协。
  
  谈判的最新动态
  
  WTO原产地规则委员会(CRO) 于2007年4月16-19日在日内瓦举行非正式会议,就HS84-90章机械产品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进行了协调。会前,CRO主席散发了关于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NPRO)第84~90章(HS)机械产品的一揽子方案。该方案首次提出按照C、D两栏标准(即:税号改变标准和加工增值标准)解决机械产品原产地规则的思路,旨在在承认两种标准并行的现状下推进整体协调工作。主席的这一提案在会上获得各主要成员方的普遍理解与支持,美、日、欧盟等均表示将在其原有立场上做出一定的让步,表现出推进协调工作的积极姿态。
  根据目前安排, CRO将在收集整理各方意见后于5月底前完成HS84~90章非优惠原产地标准的清洁版(Cleaned text)文件,6月会议将讨论解决剩余问题,以形成完整的NPRO文件交7月的总理事会通过。至此,历时已12年的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谈判工作进程将可暂告一段落。
  下一步,WTO 秘书处将在年底前完成该文本向HS2007年版的技术转换工作。各成员将在之后的2年中确定其对HS第84-90章产品原产地标准的具体立场,并通报WTO。预计2010年起的5年中WTO各成员方将临时适用NPRO,随后再根据临时适用的情况确定是否有可能将HS第84~90章的C、D两栏标准统一,以进一步协调形成完全一致的规则版本。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估计,WTO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谈判有望在今年取得突破性进展。
  
  成员争论的焦点问题
  
  Implication Issues
  implication issue是所有遗留问题的核心。诸多产品问题皆因成员对协调原产地规则的实施是否会影响其对其他WTO协定的执行存有顾虑而无法达成一致。随着讨论的深入,成员对HRO只适用于货物,不适用于服务或知识产权领域似乎已无异议,而对于如何适用该规则却没有达成共识。从目前局势看,成员在该问题上基本形成了三种观点:HRO应平行适用于所有相关WTO协定(以欧盟为代表);HRO的适用应与贸易救济措施分开(以美国为代表,虽然其尚未提出具体建议,但意图已较明显);能用时则用,有矛盾时则留待成员方自行决定是否适用(主席建议的案文)。
  
  关于具体产品问题
  93个遗留的具体产品问题主要包括:专属经济区海域捕捞的渔产品、渔产品的加工、活动物的屠宰、奶制品、咖啡、油的精炼、糖、可可、蔬菜水果的榨汁、酒类、香料的碾压、水泥、石油产品的混合、皮革的鞣制、纺织品的染色或印花、绣花、织物涂布、服装缝合加工、鞋类的组装加工、钢铁产品的涂层、机械产品的组裝、电子产品的组装、汽车组装等。
  
  对我国的影响分析
  
  对我国贸易利益的影响
  规则达成后,各国的贸易统计标准将随之改变。对于我国大量的加工贸易和我目前所处的外贸环境来说,尤其对我与美国等贸易顺差在统计上如何减少,我在相关产品原产地规则问题上的立场将对我贸易利益产生直接影响。
  
  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原产地规则常常被某些国家作为其限制市场准入的一种手段,使我国产品出口受到极大限制。有效的参与HRO谈判,特别是争取对我出口优势产品较为有利的原产地规则的达成,将对我扩大出口具有深远意义。与此同时,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实施还将对我最惠国待遇的实施以及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国别数量限制等贸易救济措施的采用带来影响,我国须重新调整策略,方可使国内市场得到保护。
  
  对于我国应对贸易争端的影响
  首先,在Implication Issue问题上,HRO谈判及结果的实施将对我在贸易争端中维护自身利益产生直接影响。我国目前是反倾销措施的最大受害国,如按照美国主张将HRO与贸易救济措施分开,必将给反倾销调查方以更大自主权,无疑对我国是极为不利的。而主席的折中建议对我出口利益亦存在诸多弊端。对此,欧盟关于HRO应平等适用于所有相关协定的主张似乎对我国更为有利。而我国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10条规定,“对货物所进行的任何加工或处理,是为了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有关规定的,海关在确定该货物原产地时可不考虑这类加工和处理”。该规定的精神与主席的建议案文有些相似之处,与欧盟的主张相左。若按此种方式解决问题,则对我国进口将更为有利。
  另外,在具体产品问题上,HRO是化解贸易争端的根本途径。例如,自我国《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出台以后,美国和欧盟均颇有微词。并已以该办法违反我入世承诺为由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了诉讼申请。实际上,汽车的组装问题也是HRO谈判中所涉及的问题之一,若此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将达到从根本上化解贸易争端的目的。
  
  对海关的影响
  第一,海关是原产地的主要审查、管理机关,由于原产地问题的技术性较强,因此各个层面的优惠及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谈判均由海关主要参与进行。第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2条规定,比较接近欧盟的建议。若HRO结果最终以美国或主席建议的内容达成,我国将面临立法的修改。第三,货物的原产地是海关借以确定关税税率的重要依据。随着货物原产地判定标准的变化,对于我国自同一来源进口的同种货物将可能被判定为其他国家生产。由于我国采用的是复式税则,因此货物原产国的不同将导致所适用税则栏目的差异和税率的差异。这种差异对关税税收的影响是实质性的,除非将税率作相应调整,否则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消除。第四,由于原产地判定标准发生变化,我国海关的贸易统计数据将随之改变。为继续发挥海关统计的预警检测作用,我目前采用的统计参数需要进行调整。第五,海关依据货物原产地确定关税税率,尤其对于适用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等贸易救济措施货物的原产地判定更为重要。判定标准的变化将对货物原产地的审查和判定提出新的要求;此外,由于货物监管条件发生变化,我国通关作业程序也需修改。
  (作者单位:海关总署国际司WTO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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