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近年来,大学生非婚同居现象日益增多,引起了学校、政府、社会等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和争议。现行《婚姻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大学生非婚同居并未做出相应规定,且用现行法律处理现在的非婚同居案件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和局限性。笔者分析现行立法存在的不足,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的非婚同居制度的建构提出初步设想。
关键词:大学生;非婚同居;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6-0123-02
随着社会进步和观念的转变,目前,越来越多的大学生由于种种原因成为“同居一族”。大学生作为特殊的群体,受到社会更多的关注,对大学生非婚同居,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校方一直采取从严处理的态度,大学生因为非婚同居而受到学校行政处分的事件比比皆是,因非婚同居被开除引发的诉讼,也已经不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教育部更是下发通知要求大学生在校期间不得在外租房,以此来阻止大学生的同居行为;而媒体更多地进行渲染报道,对学生给予同情或宣扬权利被侵犯,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关于大学生非婚同居问题的争议。
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生非婚同居会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因非婚同居而引发的社会关系,也应当借鉴国外立法,纳入到法律规制的范畴,以协调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大学校园的和谐与稳定。
一、大学生非婚同居的概念解析
要界定本文所探讨的大学生非婚同居,首先就要对非婚同居做个界定。笔者认为:非婚同居是指没有婚姻障碍的成年男女二人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基于双方的自愿即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
非婚同居虽然不是一个法定的概念,但其内涵较为丰富。从非婚同居的主体上看,非婚同居者必须是没有婚姻障碍的男女,即不能是已婚者,否则构成对合法婚姻及合法配偶的侵害,就构成了重婚或姘居。从状态上考察,非婚同居者之间形成了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事实,并持续了一定的时间,如果只是临时的性行为,而无共同生活的事实,就很难认定为非婚同居。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应当将非婚同居行为与婚姻行为区分对待,对非婚同居的持续期间要求相对要短一些,结合我国目前的非婚同居的现状,出于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应以3个月为宜。在主观意愿上,非婚同居者须完全自愿,非婚同居关系完全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在平等的基础上建立的一种共同生活关系,这就排除了婚姻领域经常存在的胁迫、强制、诈欺等非自愿因素的存在。就对外表现而言,非婚同居的事实处于公开状态,能被周围的人所熟知。
根据非婚同居者同居时的年龄阶段,非婚同居可分为年轻人的非婚同居和老年人的非婚同居。大学生非婚同居就是年轻人的非婚同居中的一类,除了其主体身份为大学生,其他内涵都符合非婚同居的特征。
大学生非婚同居与其他青年群体的同居相比,有一些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也导致了社会对大学生非婚同居现象的特殊看法。例如:大学生大多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他们的同居关系没有基础,因而也就不够稳定;尽管法律并无规定大学生不能同居,但大学生同居多半没有也无法征得家庭的同意,是一种没有被正式认可的地下行为;大学生同居者往往要付出比其他群体更大的代价,比如影响学业,承受被学校开除的风险等等;大学生群体由于前途不确定,同居关系大多难以走向婚姻等。[1]
二、对大学生非婚同居的法律探讨
(一)大学生非婚同居的客观存在及其合法性
1、大学生非婚同居的客观存在。如前所述,越来越多的大学生由于种种原因成为”同居一族”。目前,大学生同居现象并非某一高校或某一地区独有。广西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A类重点资助课题的研究者明确指出:非婚同居现象在各高校普遍存在。[2]大学生非婚同居以校外租房同居为主。从经济发达的上海、广州,到发展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很多高等学校附近房屋出租的主要对象就是在校大学生情侣,有人戏称大学生租房已成为高校周边地区的经济增长点,房东习惯地称这些人为“大学生夫妻部落”。[3]大多数人对大学生非婚同居的态度已经从“强烈反对”变成了“既不赞成,也不反对”。
2、现行法律法规的不禁止。现行《婚姻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没有婚姻障碍的非婚同居行为并未做出相应规定,所以“既不赞成,也不反对”。此外,在2005年新颁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取消了大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结婚的禁令。[4]故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大学生的非婚同居行为,此种同居因为不为法律所禁止,根据法律的一般原理,在私法领域,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即为合法行为。大学生非婚同居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自愿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关系不大,属于合法行为的范畴。
(二)现行法律在大学生非婚同居问题上的滞后与局限
在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未提及非婚同居,更遑论大学生非婚同居。我国现行法及司法解释对非婚同居的基本态度是:凡未经法定结婚程序而结合的二人共同生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也不干涉,但鼓励双方当事人自愿补办结婚登记。
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时,非婚同居只有涉及到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纠纷时法院才会受理。这一立法理由是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不是法律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而由此涉及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才是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人民法院仅受理有关非婚同居的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问题。[5]在操作上的法律依据只有《解释(一)》第五条、《解释(二)》第一条、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话案件的若干意见》,用其处理现在的非婚同居案件是不太适应的,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和局限性。
对于大学生非婚同居可能带来的后果承担责任认定上,立法也几乎是空白。大学生可能是年轻人当中最为特殊的一个群体。一方面,他们中的大多数已经年满18周岁,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另一方面,他们又不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大多数情况下,其主要生活来源是父母的资助。即使有勤工俭学和奖学金制度,整体经济实力也仍然较弱,对于同居可能产生的巨大成本以及同居不当产生的后果并没有相应的经济能力予以承担。但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61条,当年满18周岁、没有收入的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才可能由抚养人垫付。言下之意,非婚同居可能带来的后果比如说未婚生子抚养孩子等问题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父母不必承担其中的责任。可是实际情况是,这些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很可能是大学生的父母甚至是学校。[6]
三、对大学生非婚同居进行法律规制的构想
对非婚同居进行法律规制是一个時代的发展趋势,当前欧美各国对非婚同居的立法保护大体分为以下几类:(1)将非婚同居作为婚姻家庭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如埃塞俄比亚将非婚同居写进了民法典,而且在民法典第二编家庭与继承中专设一章(708-721条)进行规定;(2)承认非婚同居的合法地位,对非婚同居专门立法;如法国、荷兰等国;(3)承认非婚同居的合法地位,但未对非婚同居专门立法;在德国,非婚同居是合法的,但德国法律没有对非婚同居进行专门的立法;(4)虽未给非婚同居以合法地位但仍是对其作出一定保护性的规定;如美国。
针对我国立法现状,有学者建议,目前可在婚姻法中增补规范同居关系的相应条款,赋予非婚同居当事人以婚姻当事人的部分权利和义务。由于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还存在一定的区别,所以有关非婚同居关系的条款不宜规定在结婚一章中,应设专章予以规定。[7]笔者对此深表赞同。
综上所述,笔者在分析现行立法存在的不足,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综合近几年学术界关于“非婚同居”法律规制各方面建议的基础上,对我国的非婚同居制度的建构提出以下初步设想,以求抛砖引玉。
(一)非婚同居当事人间的法律效力
1、非婚同居者间的人身关系。通说认为非婚同居不同于婚姻关系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在于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不发生人身关系而仅产生财产上的关系。既然非婚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关系,当然不可能产生夫妻身份关系以及因姻缘而产生的姻亲关系。同时笔者认为,非婚同居与婚姻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有着家庭的部分特征。故而非婚同居当事人可以比照已婚者享有有限的人身权,日常家事代理权等可以由符合一定条件的同居者当然享有,至于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则可作为关系破裂财产分割时予以考虑的因素,而非同居者之间当然的权利义务关系。
2、非婚同居者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制。非婚同居者选择非婚同居是为了比婚姻享受更大的自由,并不当然地包括与对方共有财产。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包括同居双方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同居期间财产制度应以约定财产制为主,以法定财产制为辅。处理该财产关系应遵照先约定后法定的一般原则。
在分割非婚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时应适当参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可规定:照顾女方或弱者一方、或带孩子一方原则;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因同居一方的重大过错解除同居关系的,另一方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2)非婚同居债务的承担。非婚同居当事人可以签订契约约定债务的承担方式,如果没有约定,则专用于一方生产生活而产生的债务应由该方来单独承担,而对于共同债务(非婚同居的共同债务主要指两人共同生活的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包括:共同居住房屋的租赁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共同使用的家具设施的购买费用、维修费用,食物的支出,共同的子女的抚养费用等等。)理应由双方来共同负担,而且双方还可以通过契约来约定彼此承担的份额,如果没有约定就采用公平的原则来决定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二)非婚同居者与子女间的关系
在非婚同居持续期间内受孕或出生的子女视为非婚同居双方的子女,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非婚同居产生的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参照《婚姻法》、《继承法》等的相关规定。
(三)非婚同居的终止
既然非婚同居的选择不需要经过什么繁琐的程序,那么它的终止也不能太复杂。一般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随时终止同居关系,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同居关系终止:1、一方死亡;2、一方结婚;3、一方的消失状态持续了一个特定的时间状态,剩下的一方随后建立新的同居关系;4、双方达成终止同居关系的协议,并就由同居关系解除所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扶养问题,特别是子女抚养等问题做出规定。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大学生非婚同居作为非婚同居的一个下属概念,自然适用以上的法律规制。但由于大学生的特殊性,还需受到学校等教育机构的多重约束。
过去,学校等教育机构视非婚同居为洪水猛兽,一经发现,动辄开除或退学处分。但是很明显,这种方法效果不尽如人意。所以,对于学校等教育机构来说,更多要考虑的是疏,而非堵。应尽早健全和完善教育行政规章制度。
四、建议
教育行政规章的修订和出台,可以为各高等学校建立具体的校纪校规提供依据,使学校在处理问题时有理有据,真正让学生心服口服。建议修订有关条文注意以下几点:
(一)避免与国家法律相冲突。
(二)要体现尊重学生人权的精神,避免出现“退学”、“开除”等严厉的词语,否则剥夺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如通过诉讼程序,学校还可能败诉。
(三)对条款的修订应做到明确、合理,不能避而不谈。要求做到既尊重法律赋予学生的权利,又要符合高等学校不断扩大招生生源的趋势以及对大学生恋爱、同居、结婚现象的合理科学的管理原则。[8]
如果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學校完全可以推出允许异性合住的公寓楼,相比较而言,与其赶那些大学生出去租房同居,不如学校自己的公寓楼管理来的既方便又保障安全。
参考文献:
\[1\]翁才敏.大学生同居现象的认识误区\[J\].当代青年研究,2005,(6):42.
\[2\]钟铭佑.大学生未婚同居现象调查研究:以广西高校为例\[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36-38.
\[3\]蒋阳飞.当代大学生同居问题浅议\[J\].中国林业教育,2003,(5):17.
\[4\]教育部取消大学生”禁婚令”\[EB/OL\].2010-12-18.
\[5\]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和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21.
\[6\]李佳斌.从法律角度探讨大学生非婚同居现象\[J\].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3):75-78.
\[7\]陈苇.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171.
\[8\]任婵媛,费艳颖.大学生非婚同居现象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308-311.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关键词:大学生;非婚同居;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6-0123-02
随着社会进步和观念的转变,目前,越来越多的大学生由于种种原因成为“同居一族”。大学生作为特殊的群体,受到社会更多的关注,对大学生非婚同居,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校方一直采取从严处理的态度,大学生因为非婚同居而受到学校行政处分的事件比比皆是,因非婚同居被开除引发的诉讼,也已经不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教育部更是下发通知要求大学生在校期间不得在外租房,以此来阻止大学生的同居行为;而媒体更多地进行渲染报道,对学生给予同情或宣扬权利被侵犯,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关于大学生非婚同居问题的争议。
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生非婚同居会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因非婚同居而引发的社会关系,也应当借鉴国外立法,纳入到法律规制的范畴,以协调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大学校园的和谐与稳定。
一、大学生非婚同居的概念解析
要界定本文所探讨的大学生非婚同居,首先就要对非婚同居做个界定。笔者认为:非婚同居是指没有婚姻障碍的成年男女二人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基于双方的自愿即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
非婚同居虽然不是一个法定的概念,但其内涵较为丰富。从非婚同居的主体上看,非婚同居者必须是没有婚姻障碍的男女,即不能是已婚者,否则构成对合法婚姻及合法配偶的侵害,就构成了重婚或姘居。从状态上考察,非婚同居者之间形成了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事实,并持续了一定的时间,如果只是临时的性行为,而无共同生活的事实,就很难认定为非婚同居。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应当将非婚同居行为与婚姻行为区分对待,对非婚同居的持续期间要求相对要短一些,结合我国目前的非婚同居的现状,出于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应以3个月为宜。在主观意愿上,非婚同居者须完全自愿,非婚同居关系完全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在平等的基础上建立的一种共同生活关系,这就排除了婚姻领域经常存在的胁迫、强制、诈欺等非自愿因素的存在。就对外表现而言,非婚同居的事实处于公开状态,能被周围的人所熟知。
根据非婚同居者同居时的年龄阶段,非婚同居可分为年轻人的非婚同居和老年人的非婚同居。大学生非婚同居就是年轻人的非婚同居中的一类,除了其主体身份为大学生,其他内涵都符合非婚同居的特征。
大学生非婚同居与其他青年群体的同居相比,有一些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也导致了社会对大学生非婚同居现象的特殊看法。例如:大学生大多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他们的同居关系没有基础,因而也就不够稳定;尽管法律并无规定大学生不能同居,但大学生同居多半没有也无法征得家庭的同意,是一种没有被正式认可的地下行为;大学生同居者往往要付出比其他群体更大的代价,比如影响学业,承受被学校开除的风险等等;大学生群体由于前途不确定,同居关系大多难以走向婚姻等。[1]
二、对大学生非婚同居的法律探讨
(一)大学生非婚同居的客观存在及其合法性
1、大学生非婚同居的客观存在。如前所述,越来越多的大学生由于种种原因成为”同居一族”。目前,大学生同居现象并非某一高校或某一地区独有。广西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A类重点资助课题的研究者明确指出:非婚同居现象在各高校普遍存在。[2]大学生非婚同居以校外租房同居为主。从经济发达的上海、广州,到发展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很多高等学校附近房屋出租的主要对象就是在校大学生情侣,有人戏称大学生租房已成为高校周边地区的经济增长点,房东习惯地称这些人为“大学生夫妻部落”。[3]大多数人对大学生非婚同居的态度已经从“强烈反对”变成了“既不赞成,也不反对”。
2、现行法律法规的不禁止。现行《婚姻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没有婚姻障碍的非婚同居行为并未做出相应规定,所以“既不赞成,也不反对”。此外,在2005年新颁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取消了大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结婚的禁令。[4]故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大学生的非婚同居行为,此种同居因为不为法律所禁止,根据法律的一般原理,在私法领域,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即为合法行为。大学生非婚同居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自愿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关系不大,属于合法行为的范畴。
(二)现行法律在大学生非婚同居问题上的滞后与局限
在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未提及非婚同居,更遑论大学生非婚同居。我国现行法及司法解释对非婚同居的基本态度是:凡未经法定结婚程序而结合的二人共同生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也不干涉,但鼓励双方当事人自愿补办结婚登记。
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时,非婚同居只有涉及到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纠纷时法院才会受理。这一立法理由是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不是法律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而由此涉及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才是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人民法院仅受理有关非婚同居的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问题。[5]在操作上的法律依据只有《解释(一)》第五条、《解释(二)》第一条、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话案件的若干意见》,用其处理现在的非婚同居案件是不太适应的,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和局限性。
对于大学生非婚同居可能带来的后果承担责任认定上,立法也几乎是空白。大学生可能是年轻人当中最为特殊的一个群体。一方面,他们中的大多数已经年满18周岁,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另一方面,他们又不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大多数情况下,其主要生活来源是父母的资助。即使有勤工俭学和奖学金制度,整体经济实力也仍然较弱,对于同居可能产生的巨大成本以及同居不当产生的后果并没有相应的经济能力予以承担。但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61条,当年满18周岁、没有收入的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才可能由抚养人垫付。言下之意,非婚同居可能带来的后果比如说未婚生子抚养孩子等问题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父母不必承担其中的责任。可是实际情况是,这些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很可能是大学生的父母甚至是学校。[6]
三、对大学生非婚同居进行法律规制的构想
对非婚同居进行法律规制是一个時代的发展趋势,当前欧美各国对非婚同居的立法保护大体分为以下几类:(1)将非婚同居作为婚姻家庭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如埃塞俄比亚将非婚同居写进了民法典,而且在民法典第二编家庭与继承中专设一章(708-721条)进行规定;(2)承认非婚同居的合法地位,对非婚同居专门立法;如法国、荷兰等国;(3)承认非婚同居的合法地位,但未对非婚同居专门立法;在德国,非婚同居是合法的,但德国法律没有对非婚同居进行专门的立法;(4)虽未给非婚同居以合法地位但仍是对其作出一定保护性的规定;如美国。
针对我国立法现状,有学者建议,目前可在婚姻法中增补规范同居关系的相应条款,赋予非婚同居当事人以婚姻当事人的部分权利和义务。由于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还存在一定的区别,所以有关非婚同居关系的条款不宜规定在结婚一章中,应设专章予以规定。[7]笔者对此深表赞同。
综上所述,笔者在分析现行立法存在的不足,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综合近几年学术界关于“非婚同居”法律规制各方面建议的基础上,对我国的非婚同居制度的建构提出以下初步设想,以求抛砖引玉。
(一)非婚同居当事人间的法律效力
1、非婚同居者间的人身关系。通说认为非婚同居不同于婚姻关系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在于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不发生人身关系而仅产生财产上的关系。既然非婚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关系,当然不可能产生夫妻身份关系以及因姻缘而产生的姻亲关系。同时笔者认为,非婚同居与婚姻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有着家庭的部分特征。故而非婚同居当事人可以比照已婚者享有有限的人身权,日常家事代理权等可以由符合一定条件的同居者当然享有,至于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则可作为关系破裂财产分割时予以考虑的因素,而非同居者之间当然的权利义务关系。
2、非婚同居者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制。非婚同居者选择非婚同居是为了比婚姻享受更大的自由,并不当然地包括与对方共有财产。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包括同居双方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同居期间财产制度应以约定财产制为主,以法定财产制为辅。处理该财产关系应遵照先约定后法定的一般原则。
在分割非婚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时应适当参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可规定:照顾女方或弱者一方、或带孩子一方原则;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因同居一方的重大过错解除同居关系的,另一方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2)非婚同居债务的承担。非婚同居当事人可以签订契约约定债务的承担方式,如果没有约定,则专用于一方生产生活而产生的债务应由该方来单独承担,而对于共同债务(非婚同居的共同债务主要指两人共同生活的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包括:共同居住房屋的租赁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共同使用的家具设施的购买费用、维修费用,食物的支出,共同的子女的抚养费用等等。)理应由双方来共同负担,而且双方还可以通过契约来约定彼此承担的份额,如果没有约定就采用公平的原则来决定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二)非婚同居者与子女间的关系
在非婚同居持续期间内受孕或出生的子女视为非婚同居双方的子女,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非婚同居产生的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参照《婚姻法》、《继承法》等的相关规定。
(三)非婚同居的终止
既然非婚同居的选择不需要经过什么繁琐的程序,那么它的终止也不能太复杂。一般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随时终止同居关系,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同居关系终止:1、一方死亡;2、一方结婚;3、一方的消失状态持续了一个特定的时间状态,剩下的一方随后建立新的同居关系;4、双方达成终止同居关系的协议,并就由同居关系解除所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扶养问题,特别是子女抚养等问题做出规定。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大学生非婚同居作为非婚同居的一个下属概念,自然适用以上的法律规制。但由于大学生的特殊性,还需受到学校等教育机构的多重约束。
过去,学校等教育机构视非婚同居为洪水猛兽,一经发现,动辄开除或退学处分。但是很明显,这种方法效果不尽如人意。所以,对于学校等教育机构来说,更多要考虑的是疏,而非堵。应尽早健全和完善教育行政规章制度。
四、建议
教育行政规章的修订和出台,可以为各高等学校建立具体的校纪校规提供依据,使学校在处理问题时有理有据,真正让学生心服口服。建议修订有关条文注意以下几点:
(一)避免与国家法律相冲突。
(二)要体现尊重学生人权的精神,避免出现“退学”、“开除”等严厉的词语,否则剥夺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如通过诉讼程序,学校还可能败诉。
(三)对条款的修订应做到明确、合理,不能避而不谈。要求做到既尊重法律赋予学生的权利,又要符合高等学校不断扩大招生生源的趋势以及对大学生恋爱、同居、结婚现象的合理科学的管理原则。[8]
如果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學校完全可以推出允许异性合住的公寓楼,相比较而言,与其赶那些大学生出去租房同居,不如学校自己的公寓楼管理来的既方便又保障安全。
参考文献:
\[1\]翁才敏.大学生同居现象的认识误区\[J\].当代青年研究,2005,(6):42.
\[2\]钟铭佑.大学生未婚同居现象调查研究:以广西高校为例\[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36-38.
\[3\]蒋阳飞.当代大学生同居问题浅议\[J\].中国林业教育,2003,(5):17.
\[4\]教育部取消大学生”禁婚令”\[EB/OL\].2010-12-18.
\[5\]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和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21.
\[6\]李佳斌.从法律角度探讨大学生非婚同居现象\[J\].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3):75-78.
\[7\]陈苇.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171.
\[8\]任婵媛,费艳颖.大学生非婚同居现象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308-311.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