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复仇不仅在法律上没有被明文完全禁止,恰恰相反,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明示或者默示的允许,甚至某些特定种类的复仇行为可以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某种程度上说,礼与法的冲突在复仇问题表现的最为突出。本文将通过对复仇观念的追溯,对中国传统社会中关于复仇问题的法律规定来梳理清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复仇问题,并通过探讨复仇问题中的礼法冲突与调和来更为全面深入地阐释复仇问题,希冀其能为当今中国面临的类似问题提供有益启示。
【关键词】复仇;传统社会;礼法冲突;调和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2-089-02
复仇,对于习惯用法律替代复仇来用以解决纠纷或争端的西方而言,这似乎是一种盛行于蛮荒时期的原始社会和古代社会的社会现象。它代表着野蛮与落后。尽管学界普遍认为,复仇在西方的法律观念当中地位比较低。但是在中国,时至今日,我们仍旧可以感受到复仇观念对于法律的影响力,尤其是对于杀伤人等暴力犯罪进行报复而实施的复仇行为,尽管在法律上并未获得正当性,但在普通民众当中却往往能够获得普遍的同情和理解。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与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有着莫大的关联。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复仇不仅在法律上没有被明文完全禁止,恰恰相反,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明示或者默示的允许,甚至某些特定种类的复仇行为可以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学者认为,根据明清时期中华帝国法典中的规定,与其说复仇被禁止,还不如说它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得到了某种程度的鼓励。那么,为什么传统中国社会中的复仇观念如此兴盛,礼法合一的中国传统法律究竟对复仇采取怎样的态度与规定,它又是如何应对情理法的冲突的?本文将从对于中国古代复仇观念的梳理分析入手,对于上述问题逐个进行回应,进而较为全面的对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复仇问题进行讨论。
一、中国古代复仇观念及其思想渊源
复仇,在古代是指父母、兄弟等被人枉杀或被人侮辱,其子弟可以寻杀加害人的一种观念或习惯。复仇在古代社会以及原始社会中是很普遍的,这是因为在人类社会早期,以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为纽带连结而成的亲属团体是社会的基础单位。团体内互相扶助、共同御敌,对团体内每个人的伤害就是对于整个团体的伤害,团体内的每个人都要依其与被害人的血缘身份来承担轻重不同的复仇义务。复仇者这种以牙还牙的复仇行为,既是一种制度或观念,又是一种道德。这在重视伦理、宗法的中国传统社会体现得更加明显。
复仇观念是建筑在封建的“忠”“孝”之上的,其中“孝”是复仇制度产生并存在的精神基础,复仇制度的内容取决于人们对“孝”含义的理解和对其地位的重视程度。西周时期确定的周礼是西周用以维护社会秩序、宗法等级制度的重要手段,贯彻周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即以父为首的家法原则与以君为首的等级原则相辅相成,使得组织上“国”与“家”相通,伦理上“君”与“父”相通。周礼特别重视提倡孝,为的是移孝作忠,维护奴隶主贵族的统治。西周宗法之礼被后世沿袭之后,“孝”也同样成为封建的家族制度和宗法秩序的有力支柱。
孔子,作为的儒家学说的创立者,他在总结、概括和继承了夏、商、周三代“尊尊”,“亲亲”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因而,儒家思想无疑秉持着周礼的基本原则。正如绝大多数学者认同的那样,儒家思想为复仇观念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儒家思想对于复仇的肯定主要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则是,复仇合乎儒家提倡的“孝道”精神。孔子曾经说过:“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在中国古代的“孝”中,“为亲报仇”是为尊亲尽孝的内容之一。另一方面,复仇合乎义理。在儒家看来,复仇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符合天理人性的表现,它是社会所共同认可的道德准则。正所谓“复仇,因人之至情,以立臣子之大义也。仇而不复,则人道灭绝,天理沦亡,故曰父之仇不与戴天,君之仇视父。”概言之,中国古代的复仇是早期儒家思想影响下的“重义”“重孝”的集中体现,也是“礼”在人们思想行为规范中的具体实施。
二、中国古代关于复仇问题的立法演进
法律,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维护国家统治的行为规范,它要求全社会成员承担依法行事的义务,特别是国家发达以后限制自救,生杀之权便被国家收回,私人就不再有擅杀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复仇便具有了双重义务,且这两种义务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一方面,复仇体现为代表私义的“孝礼”对代表“公法”的国家法制的一种伤害;另一方面,又作为封建法治不能有效实施情况下的一种补救措施,是礼法结合的封建法制内在矛盾在法律制度上的表现之一。如何协调基于伦理关系而形成的“孝礼”和以国家统治为基础的“国法”之间的冲突,成为历代统治者难以回避的问题。
通过对中国古代各个朝代法律对于复仇问题的态度与规定的梳理,笔者认为中国传统法律对复仇问题的立法演进我们恰好可以粗略按照中国法制史的阶段划分来看:第一阶段为古典时期,即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6世纪,也就是唐朝之前;第二阶段为帝国中期,即唐宋时期;第三階段为明清时期或称之为帝国晚期。
(一)古典时期法律中的复仇
在奴隶社会早期,礼刑不分,“出礼入刑”,复仇被当时的礼法所确认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了。到了奴隶社会后期,法家思想兴起,并在和儒家思想的争论中被统治者所采纳,继而各国纷纷进行变法,其中商鞅在秦国的变法开始对复仇习俗予以清理。商鞅制定的秦朝律法解决了带有复仇色彩的“私斗”问题,规定:“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而法家韩非子也指出了法制状态下复仇的不合法性。总之,随着秦王朝统一国家并建立了第一个封建专制的中央集权国家,国家的政治权力和法律的权威开始变得不可侵犯,秦律开始对私人复仇进行严格禁止,并对“斗杀”处以严厉的刑罚。及至汉代,汉武帝采取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治国方略,这无疑使复仇观念深入人心。正如钱大群教授指出的那样:“汉代是‘复仇’发展的一个高峰。”其后,魏明帝时制定的《新律》有限制的允许复仇。其规定“:贼斗杀人,以劾而亡,许以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会赦及过误相杀,不得报雠,所以只杀害也。”就是说在故意杀人的情形下,《新律》允许被害者的亲属复仇,但同时却禁止对过失杀人以及故意杀人但遇赦时复仇。此条还规定了复仇的条件只能是在杀人者脱逃的情况下由被害者的子女对杀人者复仇。这种规定就缩小了复仇的打击范围。总体来说,在笔者看来,中国传统社会早期阶段,法律对于复仇问题经历了由允许宽容到限制禁止的再到宽容允许这样一个循环往复的演进过程。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自魏晋之后,法律中已鲜有关于允许复仇的规定了。 (二)帝国中期法律中的复仇
唐代处于中国封建社会的上升时期,其法律制度也是集封建成文法之精华,以法律完备著称。在对待复仇的问题上,但从法规方面来看,《唐律》中并没有关于“复仇”问题的专条。《唐律》禁止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以间接地强调“仇必复”。祖父母、父母等近亲属被人杀害,如果与凶手私下和解的,要被判处流放或者徒刑;即使没有私下和解知道近亲属被杀而不报官的,也要受到刑罚处罚。《唐律》中不明文规定禁止复仇,而只是说禁止私和,实际上就包含了默許复仇行为的意味。而中国封建历史上另一个重要的朝代宋朝的《宋刑统》是我国现存封建法典中惟一明确提到“复仇”二字的。在宋代,复仇案件多由皇帝裁决,惩罚方式并不统一,具体有决杖、编管、刺配等。
(三)帝国晚期法律中的复仇
及至明朝,作为正律的《大明律》参酌唐律、经三十年始正式颁行,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惟复仇者无明文”。清承明制,对于复仇问题也基本保持一致。
瞿同祖先生在其《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对中国古代亲属复仇问题进行总结的时候指出,自东汉以来,除了元代一时期以外,中国古代的法律都是禁止人民私复仇的。法律上都有一个共同的趋势,即生杀权操于主权,人民如有冤枉须请求政府为之昭雪。在笔者看来,这种由统治者把持生杀大权的趋势与现象恰是中国传统社会的统治者在“礼”与“法”的进退维谷之中竭力维持统治权的一种折中做法。
三、复仇问题中的礼法冲突与调和
通过对中国古代立法的梳理,我们不难发现,对于复仇这个问题,历朝历代的立法总是采取一种颇为暧昧的态度来应对,直接且明确禁止或允许复仇的朝代并不多,尤其是在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思想之后,可以说没有一个朝代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对于复仇行为明确一致地支持或禁止。究其原因,恐怕最主要的还是“礼”与“法”的冲突所致。
正如前文中反复指出的那样,复仇,在中国传统社会里既是一种对国家统治形成挑战、为法律所不容的严重犯罪,又是一种为儒家学说所推崇提倡的合乎伦理道德的高尚行为。中国古代复仇一直得不到彻底制止,体现了法律与道德伦理之间的矛盾,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礼”与“法”的冲突。的确,纵观中国古代社会,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一直体现着这两者的较量,一方面法律要求禁止和惩罚复仇,另一方面道德伦理提倡复仇。统治者既不能破坏法律的尊严,又不能违背伦理的教诲,时常面对这样两难的选择,所以如何妥善协调二者的关系就成为历朝统治者需要深思的问题。
传统中国社会在对待复仇问题上面临的两难境地,即如若法律禁止复仇,那么必将导致对上违背先王之训、对下不利民风教化的后果;但倘若允许复仇,则势必会造成人们依据法律进行杀人却无法予以禁止,从而引发更加剧烈的社会混乱与动荡的状况。为了缓和这种矛盾,韩愈明确提出过自己的主张,即各地但凡涉及复仇的案件,均上报尚书省,由其负责召集各部官员集体商议,然后上奏皇帝,由皇帝最终定夺。在笔者看来,由法律通过各种相关制度的构建对复仇进行合理的限制是中国传统社会调和复仇问题中礼法冲突的主要手段。
四、余论
笔者认为,探究中国传统法律中复仇问题的最主要价值在于从中获取一些有益的启示。礼与法的冲突不仅是传统社会曾面临的问题,更是当今中国法律正在面临的巨大难题。儒家传统文化的深远影响与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理念间的矛盾在当下的中国司法实践中随处可见。有人喜欢把这个问题上升到富勒与哈特有关道德与法律的经典论战的高度,但笔者认为从中国自身的法制史中来寻求解决之道不失为一种更好的方法。比如,当今有关死刑适用的问题同样面临着来自普通民众朴素报应观和现代人道主义刑罚理念的夹击,这与复仇问题面临的礼法冲突无异。那么我们或许可以考虑效仿古人,在当今的刑罚制度中进行特殊的设计或改良,以调和这种冲突。
参考文献:
[1]明辉.法律与复仇的历史纠缠——从古代文本透视中国法律文化传统[J].学海,2009(1).
[2]候继虎.唐代复仇制度论考[J].历史研究,2012(2).
[3]赵秉志,王东阳.中国古代死刑观念论要[J].南都学坛,2008(1).
[4]钱大群.中国法律史论[M].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5]苗鸣宇.中国古代复仇制度初探[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02(11).
[6]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91.
【关键词】复仇;传统社会;礼法冲突;调和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2-089-02
复仇,对于习惯用法律替代复仇来用以解决纠纷或争端的西方而言,这似乎是一种盛行于蛮荒时期的原始社会和古代社会的社会现象。它代表着野蛮与落后。尽管学界普遍认为,复仇在西方的法律观念当中地位比较低。但是在中国,时至今日,我们仍旧可以感受到复仇观念对于法律的影响力,尤其是对于杀伤人等暴力犯罪进行报复而实施的复仇行为,尽管在法律上并未获得正当性,但在普通民众当中却往往能够获得普遍的同情和理解。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与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有着莫大的关联。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复仇不仅在法律上没有被明文完全禁止,恰恰相反,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明示或者默示的允许,甚至某些特定种类的复仇行为可以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学者认为,根据明清时期中华帝国法典中的规定,与其说复仇被禁止,还不如说它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得到了某种程度的鼓励。那么,为什么传统中国社会中的复仇观念如此兴盛,礼法合一的中国传统法律究竟对复仇采取怎样的态度与规定,它又是如何应对情理法的冲突的?本文将从对于中国古代复仇观念的梳理分析入手,对于上述问题逐个进行回应,进而较为全面的对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复仇问题进行讨论。
一、中国古代复仇观念及其思想渊源
复仇,在古代是指父母、兄弟等被人枉杀或被人侮辱,其子弟可以寻杀加害人的一种观念或习惯。复仇在古代社会以及原始社会中是很普遍的,这是因为在人类社会早期,以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为纽带连结而成的亲属团体是社会的基础单位。团体内互相扶助、共同御敌,对团体内每个人的伤害就是对于整个团体的伤害,团体内的每个人都要依其与被害人的血缘身份来承担轻重不同的复仇义务。复仇者这种以牙还牙的复仇行为,既是一种制度或观念,又是一种道德。这在重视伦理、宗法的中国传统社会体现得更加明显。
复仇观念是建筑在封建的“忠”“孝”之上的,其中“孝”是复仇制度产生并存在的精神基础,复仇制度的内容取决于人们对“孝”含义的理解和对其地位的重视程度。西周时期确定的周礼是西周用以维护社会秩序、宗法等级制度的重要手段,贯彻周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即以父为首的家法原则与以君为首的等级原则相辅相成,使得组织上“国”与“家”相通,伦理上“君”与“父”相通。周礼特别重视提倡孝,为的是移孝作忠,维护奴隶主贵族的统治。西周宗法之礼被后世沿袭之后,“孝”也同样成为封建的家族制度和宗法秩序的有力支柱。
孔子,作为的儒家学说的创立者,他在总结、概括和继承了夏、商、周三代“尊尊”,“亲亲”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因而,儒家思想无疑秉持着周礼的基本原则。正如绝大多数学者认同的那样,儒家思想为复仇观念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儒家思想对于复仇的肯定主要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则是,复仇合乎儒家提倡的“孝道”精神。孔子曾经说过:“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在中国古代的“孝”中,“为亲报仇”是为尊亲尽孝的内容之一。另一方面,复仇合乎义理。在儒家看来,复仇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符合天理人性的表现,它是社会所共同认可的道德准则。正所谓“复仇,因人之至情,以立臣子之大义也。仇而不复,则人道灭绝,天理沦亡,故曰父之仇不与戴天,君之仇视父。”概言之,中国古代的复仇是早期儒家思想影响下的“重义”“重孝”的集中体现,也是“礼”在人们思想行为规范中的具体实施。
二、中国古代关于复仇问题的立法演进
法律,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维护国家统治的行为规范,它要求全社会成员承担依法行事的义务,特别是国家发达以后限制自救,生杀之权便被国家收回,私人就不再有擅杀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复仇便具有了双重义务,且这两种义务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一方面,复仇体现为代表私义的“孝礼”对代表“公法”的国家法制的一种伤害;另一方面,又作为封建法治不能有效实施情况下的一种补救措施,是礼法结合的封建法制内在矛盾在法律制度上的表现之一。如何协调基于伦理关系而形成的“孝礼”和以国家统治为基础的“国法”之间的冲突,成为历代统治者难以回避的问题。
通过对中国古代各个朝代法律对于复仇问题的态度与规定的梳理,笔者认为中国传统法律对复仇问题的立法演进我们恰好可以粗略按照中国法制史的阶段划分来看:第一阶段为古典时期,即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6世纪,也就是唐朝之前;第二阶段为帝国中期,即唐宋时期;第三階段为明清时期或称之为帝国晚期。
(一)古典时期法律中的复仇
在奴隶社会早期,礼刑不分,“出礼入刑”,复仇被当时的礼法所确认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了。到了奴隶社会后期,法家思想兴起,并在和儒家思想的争论中被统治者所采纳,继而各国纷纷进行变法,其中商鞅在秦国的变法开始对复仇习俗予以清理。商鞅制定的秦朝律法解决了带有复仇色彩的“私斗”问题,规定:“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而法家韩非子也指出了法制状态下复仇的不合法性。总之,随着秦王朝统一国家并建立了第一个封建专制的中央集权国家,国家的政治权力和法律的权威开始变得不可侵犯,秦律开始对私人复仇进行严格禁止,并对“斗杀”处以严厉的刑罚。及至汉代,汉武帝采取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治国方略,这无疑使复仇观念深入人心。正如钱大群教授指出的那样:“汉代是‘复仇’发展的一个高峰。”其后,魏明帝时制定的《新律》有限制的允许复仇。其规定“:贼斗杀人,以劾而亡,许以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会赦及过误相杀,不得报雠,所以只杀害也。”就是说在故意杀人的情形下,《新律》允许被害者的亲属复仇,但同时却禁止对过失杀人以及故意杀人但遇赦时复仇。此条还规定了复仇的条件只能是在杀人者脱逃的情况下由被害者的子女对杀人者复仇。这种规定就缩小了复仇的打击范围。总体来说,在笔者看来,中国传统社会早期阶段,法律对于复仇问题经历了由允许宽容到限制禁止的再到宽容允许这样一个循环往复的演进过程。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自魏晋之后,法律中已鲜有关于允许复仇的规定了。 (二)帝国中期法律中的复仇
唐代处于中国封建社会的上升时期,其法律制度也是集封建成文法之精华,以法律完备著称。在对待复仇的问题上,但从法规方面来看,《唐律》中并没有关于“复仇”问题的专条。《唐律》禁止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以间接地强调“仇必复”。祖父母、父母等近亲属被人杀害,如果与凶手私下和解的,要被判处流放或者徒刑;即使没有私下和解知道近亲属被杀而不报官的,也要受到刑罚处罚。《唐律》中不明文规定禁止复仇,而只是说禁止私和,实际上就包含了默許复仇行为的意味。而中国封建历史上另一个重要的朝代宋朝的《宋刑统》是我国现存封建法典中惟一明确提到“复仇”二字的。在宋代,复仇案件多由皇帝裁决,惩罚方式并不统一,具体有决杖、编管、刺配等。
(三)帝国晚期法律中的复仇
及至明朝,作为正律的《大明律》参酌唐律、经三十年始正式颁行,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惟复仇者无明文”。清承明制,对于复仇问题也基本保持一致。
瞿同祖先生在其《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对中国古代亲属复仇问题进行总结的时候指出,自东汉以来,除了元代一时期以外,中国古代的法律都是禁止人民私复仇的。法律上都有一个共同的趋势,即生杀权操于主权,人民如有冤枉须请求政府为之昭雪。在笔者看来,这种由统治者把持生杀大权的趋势与现象恰是中国传统社会的统治者在“礼”与“法”的进退维谷之中竭力维持统治权的一种折中做法。
三、复仇问题中的礼法冲突与调和
通过对中国古代立法的梳理,我们不难发现,对于复仇这个问题,历朝历代的立法总是采取一种颇为暧昧的态度来应对,直接且明确禁止或允许复仇的朝代并不多,尤其是在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思想之后,可以说没有一个朝代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对于复仇行为明确一致地支持或禁止。究其原因,恐怕最主要的还是“礼”与“法”的冲突所致。
正如前文中反复指出的那样,复仇,在中国传统社会里既是一种对国家统治形成挑战、为法律所不容的严重犯罪,又是一种为儒家学说所推崇提倡的合乎伦理道德的高尚行为。中国古代复仇一直得不到彻底制止,体现了法律与道德伦理之间的矛盾,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礼”与“法”的冲突。的确,纵观中国古代社会,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一直体现着这两者的较量,一方面法律要求禁止和惩罚复仇,另一方面道德伦理提倡复仇。统治者既不能破坏法律的尊严,又不能违背伦理的教诲,时常面对这样两难的选择,所以如何妥善协调二者的关系就成为历朝统治者需要深思的问题。
传统中国社会在对待复仇问题上面临的两难境地,即如若法律禁止复仇,那么必将导致对上违背先王之训、对下不利民风教化的后果;但倘若允许复仇,则势必会造成人们依据法律进行杀人却无法予以禁止,从而引发更加剧烈的社会混乱与动荡的状况。为了缓和这种矛盾,韩愈明确提出过自己的主张,即各地但凡涉及复仇的案件,均上报尚书省,由其负责召集各部官员集体商议,然后上奏皇帝,由皇帝最终定夺。在笔者看来,由法律通过各种相关制度的构建对复仇进行合理的限制是中国传统社会调和复仇问题中礼法冲突的主要手段。
四、余论
笔者认为,探究中国传统法律中复仇问题的最主要价值在于从中获取一些有益的启示。礼与法的冲突不仅是传统社会曾面临的问题,更是当今中国法律正在面临的巨大难题。儒家传统文化的深远影响与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理念间的矛盾在当下的中国司法实践中随处可见。有人喜欢把这个问题上升到富勒与哈特有关道德与法律的经典论战的高度,但笔者认为从中国自身的法制史中来寻求解决之道不失为一种更好的方法。比如,当今有关死刑适用的问题同样面临着来自普通民众朴素报应观和现代人道主义刑罚理念的夹击,这与复仇问题面临的礼法冲突无异。那么我们或许可以考虑效仿古人,在当今的刑罚制度中进行特殊的设计或改良,以调和这种冲突。
参考文献:
[1]明辉.法律与复仇的历史纠缠——从古代文本透视中国法律文化传统[J].学海,2009(1).
[2]候继虎.唐代复仇制度论考[J].历史研究,2012(2).
[3]赵秉志,王东阳.中国古代死刑观念论要[J].南都学坛,2008(1).
[4]钱大群.中国法律史论[M].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5]苗鸣宇.中国古代复仇制度初探[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02(11).
[6]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