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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我国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政府职能界定的渐趋合理,各类NPO组织也得以成长、发展,并在探索、实践中逐步介入我国农村公共品供给过程,逐渐发挥作用。实行公共品多元提供模式,探索NPO提供农村公共品的领域、路径及方法,无疑是解决我国农村公共品提供存在问题的重要思路。
关键词: NPO 农村公共品提供 必要性 对策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中,事关农业生产条件改善和农民生活质量提高的农村公共品提供可谓是重中之重。为了满足农村庞大的公共品需求,农村公共品的提供除了政府之外,还需要动用其他社会力量,在这之中,非营利组织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提供主体。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公共品的提供不仅可以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提高公共品的供给效率,而且可以提高农民的地位和农业的竞争能力。要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提供农村公共品的作用,我们必须加快其自身的发展,并把握好提供农村公共品的领域和方式。
农村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难点和重点,而在农村发展中农村公共品供给又是重中之重。目前我国农村公共品供给面临的问题,总量严重不足,城乡差距不断拉大。
关于公共品的供给,国外一般由政府、企业和NPO共同参与。其中政府担负公共物品供给的主要职责,企业和NPO则弥补政府提供的天然不足。但我国长期以来,政府几乎成了公共品唯一的供给主体,企业和NPO的作用和优势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尤其是NPO组织,除一部分全国性、辐射范围包括城市和农村的NPO(如青基会、红十字会、扶贫开发组织、环保组织等)提供了一部分农村公共品之外,立足于农村、提供农村公共品的NPO组织非常少,从而使农村公共品供给缺失了一个重要的参与主体,这也是导致农村公共品供给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
NPO是英文“non-profit organization”的缩写,直译为“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机构。作为一种组织形态,NPO在人类历史的早期就己经存在。西方一些主要国家,如美国称之为非营利组织,英国称之为公共慈善组织,德国称之为志愿组织,法国为社会经济组织,意大利为基金组织。在亚洲一些国家称谓也不同,如日本称之为公益法人,泰国称之为慈善组织,我国习惯称之为民间组织。
一、NPO参与农村公共品提供的必要性
1.弥补政府的财力不足。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农村地区地域广阔,对农村公共品的需求规模庞大,仅仅依靠政府有限的财政投入来提供,往往力不从心。事实上,即使中央和省两级政府进行转移支付几百亿元资金,分摊到农民个人头上,也只有区区几十元,对满足农民的公共需求可谓是杯水车薪。另外,政府也往往只提供一般带有共性的公共物品和服务,而对于特殊农民群体带有个性化的服务很难办到。NPO具有较为灵活的特性,其参与农村公共品提供不仅可以缓解政府财政压力,而且可以对多样快速的社会需求作出及时的反应,从而为需求特殊的人群提供特别的公共物品,满足农民多样化需求,填补政府在农村公共品提供中的某些“空白”或“死角”。
2.提高政府提供公共品的效率。
公共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决定了政府成为公共品的主要提供者,但政府垂直等级式的体制往往使得一些政府部门在提供公共品时为了追求政绩,是根据自己的偏好,而不是根据公民需求来决策,这正是我国农村公共品总量不足并且结构失衡的一个重要原因。而NPO组织采用区别于政府垂直等级式的,区别于市场利润取向式的,非强制、非等级和非利润取向的网络型体制,积极帮助民众参与市场和参与政府,帮助民众了解与他们关系密切的政府政策和计划,从而使公民参与公共决策和社会资源的配置。因此,NPO参与农村公共品的提供能影响与农民利益相关的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使政府的公共政策、公共品的提供更贴近现实,贴近百姓,反映农民的真实需求,从而提高农村公共品提供的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3.提高农民的地位和农业的竞争力。
实践证明,农民以分散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受市场实力与信息的制约,其市场谈判能力很低,交易成本较高。为了克服“小农户、大市场”的矛盾,增加分散的农户在市场交易中的谈判能力,降低其交易成本,发展农村,沟通农民与市场,行业性地服务于农产品购产销的产业协会和其他农业合作组织等NPO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这不仅能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竞争力,而且能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提高我国农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二、促进NPO参与农村公共品提供的对策
1.加快NPO自身的发展,并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农村公共品提供。
要充分发挥NPO参与农村公共品提供的作用,首先要使其自身大力发展。而目前我国NPO登记管理体制的基本特点是:门槛高,限制多,监管不力,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社会事务采取行政管理的痕迹依然制约着NPO的独立发展。事实上,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转型的推进,多元化格局下的社会控制不再是简单的行政干预和门槛限制能够奏效的,有效的管理更多地强调过程控制、制度约束、社会规范和组织自律。因此,为了促进NPO的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在制定有关NPO的基本法律基础上,按照“积极引导,大力扶持,加强管理,健康发展”的方针,改革和完善现行NPO登记注册与管理制度,为NPO创造有利的物质条件和发展空间。特别是地方乡镇政府应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引导,鼓励并支持农村各种产业协会和民间自治组织在法律框架允许范围内的自由发展,并通过政策上的优惠、名誉上的奖励,或其他各种合适的方式,鼓励他们参与乡村部分公共品的提供。同时,各级政府还应积极推动城市非营利组织对农村发展的关怀和支持,努力形成城乡NPO之间的互动、支持与联系发展的良好格局,从而在城乡NPO中形成一种稳定的或制度化的参与农村公共品提供的长期有效机制。
2.NPO应把握好提供农村公共品的领域。
一般来讲,纯公共品应由政府来提供,而准公共品可由企业和NPO来提供。我认为,当前非营利组织应主要提供一些与农民利益最直接、也最现实的准公共品,主要是:(1)大力发展农村产业协会及其他农业合作组织,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与产后的一连串服务,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2)大力发展各种农村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提高农民的生产技术水平和就业能力;(3)大力发展非营利医院及学校,为农民的看病就医,以及农民的再教育提供一定帮助;(4)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兴办服务于社区的公共设施,并开展面向老人、儿童残疾人、贫困户等人的社会慈善、救济和福利项目,举办社区文化,娱乐服务等,从而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丰富农民生活内容。
3.NPO提供农村公共品的方式应多样化。
公共品提供和公共品生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由谁生产是生产方式问题,而由谁提供则是消费方式问题,因此NPO提供农村公共品并不意味着公共品一定由NPO来生产。根据公共品生产主体的不同,NPO提供农村公共品大致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1.NPO独立提供、生产。这是指由NPO通过各种渠道,包括可能收取使用者费用来筹集资金,并由自己组织生产。由于NPO大都是服务性组织而非生产性企业,因此以这种方式提供的主要应是无形的、服务类的公共品,如面向农村社区的福利、文化、娱乐等项目。2.NPO提供,政府生产。这主要是指由NPO筹集资金购买政府部门生产的公共品。例如NPO向来自农村贫困家庭的学生提供教育学杂费等。3.NPO提供,私人企业生产。指由NPO筹集资金购买私人企业生产的商品或劳务,或是将由NPO筹集资金举办的农村公共工程或公共设施向私人企业部门招标,由私人企业部门生产。但无论NPO提供的农村公共品由谁生产,为了使农民消费得起,消费得好,也为了使NPO本就来之不易的资金发挥充分有效的作用,都要对生产出来的公共品质量和成本进行监督与控制。
参考文献:
[1]郑泽金.论农村公共品供给的主体建构[J].社会主义研究,2006,(5).
[2]沈沁.我国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的创新思考[J].新疆财经,2007,(4).
[3]熊冬洋.浅谈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公共品提供[J].农业经济,2007.4.
关键词: NPO 农村公共品提供 必要性 对策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中,事关农业生产条件改善和农民生活质量提高的农村公共品提供可谓是重中之重。为了满足农村庞大的公共品需求,农村公共品的提供除了政府之外,还需要动用其他社会力量,在这之中,非营利组织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提供主体。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公共品的提供不仅可以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提高公共品的供给效率,而且可以提高农民的地位和农业的竞争能力。要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提供农村公共品的作用,我们必须加快其自身的发展,并把握好提供农村公共品的领域和方式。
农村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难点和重点,而在农村发展中农村公共品供给又是重中之重。目前我国农村公共品供给面临的问题,总量严重不足,城乡差距不断拉大。
关于公共品的供给,国外一般由政府、企业和NPO共同参与。其中政府担负公共物品供给的主要职责,企业和NPO则弥补政府提供的天然不足。但我国长期以来,政府几乎成了公共品唯一的供给主体,企业和NPO的作用和优势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尤其是NPO组织,除一部分全国性、辐射范围包括城市和农村的NPO(如青基会、红十字会、扶贫开发组织、环保组织等)提供了一部分农村公共品之外,立足于农村、提供农村公共品的NPO组织非常少,从而使农村公共品供给缺失了一个重要的参与主体,这也是导致农村公共品供给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
NPO是英文“non-profit organization”的缩写,直译为“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机构。作为一种组织形态,NPO在人类历史的早期就己经存在。西方一些主要国家,如美国称之为非营利组织,英国称之为公共慈善组织,德国称之为志愿组织,法国为社会经济组织,意大利为基金组织。在亚洲一些国家称谓也不同,如日本称之为公益法人,泰国称之为慈善组织,我国习惯称之为民间组织。
一、NPO参与农村公共品提供的必要性
1.弥补政府的财力不足。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农村地区地域广阔,对农村公共品的需求规模庞大,仅仅依靠政府有限的财政投入来提供,往往力不从心。事实上,即使中央和省两级政府进行转移支付几百亿元资金,分摊到农民个人头上,也只有区区几十元,对满足农民的公共需求可谓是杯水车薪。另外,政府也往往只提供一般带有共性的公共物品和服务,而对于特殊农民群体带有个性化的服务很难办到。NPO具有较为灵活的特性,其参与农村公共品提供不仅可以缓解政府财政压力,而且可以对多样快速的社会需求作出及时的反应,从而为需求特殊的人群提供特别的公共物品,满足农民多样化需求,填补政府在农村公共品提供中的某些“空白”或“死角”。
2.提高政府提供公共品的效率。
公共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决定了政府成为公共品的主要提供者,但政府垂直等级式的体制往往使得一些政府部门在提供公共品时为了追求政绩,是根据自己的偏好,而不是根据公民需求来决策,这正是我国农村公共品总量不足并且结构失衡的一个重要原因。而NPO组织采用区别于政府垂直等级式的,区别于市场利润取向式的,非强制、非等级和非利润取向的网络型体制,积极帮助民众参与市场和参与政府,帮助民众了解与他们关系密切的政府政策和计划,从而使公民参与公共决策和社会资源的配置。因此,NPO参与农村公共品的提供能影响与农民利益相关的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使政府的公共政策、公共品的提供更贴近现实,贴近百姓,反映农民的真实需求,从而提高农村公共品提供的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3.提高农民的地位和农业的竞争力。
实践证明,农民以分散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受市场实力与信息的制约,其市场谈判能力很低,交易成本较高。为了克服“小农户、大市场”的矛盾,增加分散的农户在市场交易中的谈判能力,降低其交易成本,发展农村,沟通农民与市场,行业性地服务于农产品购产销的产业协会和其他农业合作组织等NPO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这不仅能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竞争力,而且能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提高我国农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二、促进NPO参与农村公共品提供的对策
1.加快NPO自身的发展,并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农村公共品提供。
要充分发挥NPO参与农村公共品提供的作用,首先要使其自身大力发展。而目前我国NPO登记管理体制的基本特点是:门槛高,限制多,监管不力,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社会事务采取行政管理的痕迹依然制约着NPO的独立发展。事实上,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转型的推进,多元化格局下的社会控制不再是简单的行政干预和门槛限制能够奏效的,有效的管理更多地强调过程控制、制度约束、社会规范和组织自律。因此,为了促进NPO的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在制定有关NPO的基本法律基础上,按照“积极引导,大力扶持,加强管理,健康发展”的方针,改革和完善现行NPO登记注册与管理制度,为NPO创造有利的物质条件和发展空间。特别是地方乡镇政府应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引导,鼓励并支持农村各种产业协会和民间自治组织在法律框架允许范围内的自由发展,并通过政策上的优惠、名誉上的奖励,或其他各种合适的方式,鼓励他们参与乡村部分公共品的提供。同时,各级政府还应积极推动城市非营利组织对农村发展的关怀和支持,努力形成城乡NPO之间的互动、支持与联系发展的良好格局,从而在城乡NPO中形成一种稳定的或制度化的参与农村公共品提供的长期有效机制。
2.NPO应把握好提供农村公共品的领域。
一般来讲,纯公共品应由政府来提供,而准公共品可由企业和NPO来提供。我认为,当前非营利组织应主要提供一些与农民利益最直接、也最现实的准公共品,主要是:(1)大力发展农村产业协会及其他农业合作组织,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与产后的一连串服务,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2)大力发展各种农村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提高农民的生产技术水平和就业能力;(3)大力发展非营利医院及学校,为农民的看病就医,以及农民的再教育提供一定帮助;(4)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兴办服务于社区的公共设施,并开展面向老人、儿童残疾人、贫困户等人的社会慈善、救济和福利项目,举办社区文化,娱乐服务等,从而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丰富农民生活内容。
3.NPO提供农村公共品的方式应多样化。
公共品提供和公共品生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由谁生产是生产方式问题,而由谁提供则是消费方式问题,因此NPO提供农村公共品并不意味着公共品一定由NPO来生产。根据公共品生产主体的不同,NPO提供农村公共品大致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1.NPO独立提供、生产。这是指由NPO通过各种渠道,包括可能收取使用者费用来筹集资金,并由自己组织生产。由于NPO大都是服务性组织而非生产性企业,因此以这种方式提供的主要应是无形的、服务类的公共品,如面向农村社区的福利、文化、娱乐等项目。2.NPO提供,政府生产。这主要是指由NPO筹集资金购买政府部门生产的公共品。例如NPO向来自农村贫困家庭的学生提供教育学杂费等。3.NPO提供,私人企业生产。指由NPO筹集资金购买私人企业生产的商品或劳务,或是将由NPO筹集资金举办的农村公共工程或公共设施向私人企业部门招标,由私人企业部门生产。但无论NPO提供的农村公共品由谁生产,为了使农民消费得起,消费得好,也为了使NPO本就来之不易的资金发挥充分有效的作用,都要对生产出来的公共品质量和成本进行监督与控制。
参考文献:
[1]郑泽金.论农村公共品供给的主体建构[J].社会主义研究,2006,(5).
[2]沈沁.我国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的创新思考[J].新疆财经,2007,(4).
[3]熊冬洋.浅谈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公共品提供[J].农业经济,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