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费不予支付,可否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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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因为我退休得早,退休前企业没给我们办医疗保险,看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我们都要凭医药费收据到单位核销。这几年企业效益不好,我们退休职工手上积攒的许多药费收据都不能及时核销。去年年底,企业领导让财会科把我们的医药费收据都收了上去,并按核销数额给每人开了一张欠据,并承诺等企业经济状况一有好转,就把药费支付给我们。但最近企业进行了人员调整,老领导退居二线,新领导态度迥然不同,退休职工一去找他谈药费的事,他就不给好脸色,甚至说即使有钱也不能支付这些“烂账”。请问:企业拒不支付药费,我们可否向法院起诉?
  读者:乡颜
  乡颜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一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劳动者退休后,虽与原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他们所享有的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是基于过去在劳动岗位上履行劳动义务为前提条件的,因此,由此产生的争议可视为劳动争议。对于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一般应先申请劳动仲裁,如对仲裁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单位核销相关费用后开了欠据,则已属债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6号)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因此,因单位不按欠据支付发生纠纷,法院应按债务纠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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