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视角看企业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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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传统公司法奉行股东利益至上的观点,导致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只重视赚取利润,而忽视为他人和社会谋利,由此带来许多社会问题,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应运而生。本文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性质、特征等基本理论问题入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内涵作了界定,即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企业在为股东谋取利益之外,对其利益相关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法律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理论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1、理论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最早形成于20世纪20年代,由美国学界的学者提出。早期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是比较明确的,即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目标之外所应承担的义务。这一理念的倡导者认为,企业除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外,还需以维护和创造公益为目标,在这二元目标中寻求一个平衡。在这二元的目标中,前者体现的是企业对其股东的义务,后者体现的是企业对其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义务,由于其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所以用“企业社会责任”一语来概括企业对其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所应承担的义务,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由此确立。[1]
   对“企业社会责任”一语的歧义主要产生于日后围绕企业社会责任所展开的争论之中。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反对者中,大多数人从根本上拒绝“企业社会责任”一说。主要理由是:一、企业社会责任之含义模糊的概念无法起到行为规范的作用,若将其落实到立法中,则有可能成为立法本应回避的“空洞规定”;二、在司法实践中,企业社会责任的权利、义务对象不明确。三、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如果不顾企业的本质执意引入社会责任,很容易使企业成为公益性的工具。[2]但是,笔者认为,这些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虽然界定起来有困难,但这种模糊性却反而使这一概念有较大的包容性,能够囊括多种企业行为。司法实践中,企业社会责任的权利、义务对象也是明确的,即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也就是企业生存、发展所依赖的除股东之外的其他利益群体。另外,强调企业社会责任并非否定企业的营利本质,也并非要求企业承担本该由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而是要求企业不能将营利作为自己的唯一目标,在营利的同时必须兼顾社会公共利益。
   在赞成企业社会责任的学者当中,观点也并不一致,主要有如下三种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当社会上多数人希望某一企业为一定行为时,该营利性企业就应当放弃营利的目的以符合多数人对该企业的期望。有的学者认为,企业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为股东们营利作为自己存在的唯一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以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第三类观点认为,企业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还应当负有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3]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实际上是要求企业放弃营利而实现社会公益,这与企业营利性的本质是不相符的;第二种观点将营利和实现社会公益作为企业并列的目标,但将社会责任界定为增进股东利益以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似乎过于宽泛;第三种观点是把维护和增进社会公益作为企业营利目标的补充。
  2、本文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
   笔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为股东谋取利益之外,对其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所应承担的义务。营利始终是企业的本质。企业追求营利无可厚非,但企业不能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来获取经济利益,而应在营利的同时兼顾社會公益,在二者当中寻求平衡。法律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企业对各类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所应承担的义务。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是所有类型的企业,既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公司实体,也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这样的非公司实体。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是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是指企业生存所依赖的其他利益群体,如雇员、顾客、债权人和环境资源受益人等。[4]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则包括企业对员工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对环境和资源的受益人的责任等等。
   员工是企业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之一。企业对员工的责任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保障员工实现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意义上的就业和选择权、劳动报酬获取权、休息休假权 、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权、职业技能培训权、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取得权等权利,这是企业应尽的法律义务。消费者是企业产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企业经济目标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消费者。消费者也是企业的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表现为依法保障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企业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安全、高质量、价格合理、服务完善的产品。具体而言主要有:1、保证产品质量的责任;2、保障安全的责任;3、提供产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责任;4、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责任;5、对消费者进行产品知识宣传和教育的责任;6、保障消费者求偿权的责任等。企业的债权人也是企业的一类重要利益相关者,企业是否切实履行对债权人的责任,涉及到企业的债权人所预期的经济利益能否得以实现。企业应切实履行其债务责任。同时,企业还对作为整体的债权人群体负有确保交易安全的责任,这一责任要求企业在任何情况下对一切债权人都合法、善意、无过失地为交易行为,切实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企业总是与其他群体共同处于一定的环境之中,以自然资源为自己的劳动对象。而环境和资源是有限的,所以,企业必须对环境和资源的受益人负责,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不仅要依法执行好国家的强制标准,而且要尽量提高生产及环保技术水平和环保标准。[5]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历来有不同看法。有部分学者主张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独立的社会责任。如:“美国学者布鲁梅尔把企业责任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社会责任四种平等责任。国内学者也有类似的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除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之外的‘第三种责任’。”[6]但大部分学者都赞同企业社会责任并非是一种单一的责任形式,而是一种综合责任。但就企业社会责任具体包括哪些责任,学者们之间有较大的分歧。
   有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划分为四种,即企业经济责任、企业法律责任、企业伦理责任和企业慈善责任。[7]
   也有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经济责任是指企业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责任。法律责任是指企业只有在法律允许、不损害社会利益的前提下才能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道德责任是指企业基于对社会的关怀而履行但不构成法律义务的责任。”[8]
   还有的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既不是单纯的法律责任,也不是单纯的道德责任,而是既包括法定的社会责任,也包括道德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是基础,道德责任是法律责任的必要补充,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成整个的企业社会责任。”[9]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因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对其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所应承担的责任,而经济责任是指企业着力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对其股东的责任,不应包括在社会责任中。而道德责任与慈善责任之间的区别十分模糊,慈善责任包含在道德责任中,是道德责任的一种具体形式。因此,企业社会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特征
  1、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是对传统企业理念的修正,也在经营实践中得到体现
   “传统的企业理论和企业法以个人为出发点,认为最大限度地营利从而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是企业最高甚至唯一的目标。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则以社会本位为出发点,认为企业的目标应该是二元的,除实现股东利润最大化外,还应尽可能地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显然,企业社会责任是对股东利益最大化这一传统原则的补充和修正。”[10]不仅是理念上的补充和修正,实践中,许多企业也不再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其唯一目标,以牺牲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利益。相反,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开始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营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在我国,中国电网公司、中国石化公司等著名企业,近来也纷纷发表社会责任的白皮书,并以此作为企业的文化资源。”[11]
  2、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是道德上的责任,也是法律上的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是对传统理念的突破,往往被认为是对企业道义上的要求,具有浓厚的道德色彩。但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是道德上的责任,也是法律上的责任。法律明确规定了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法律责任是对企业的“硬约束”,是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最低要求,道德责任是对企业的“软约束”,是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较高要求,二者共同构成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是道德责任的基础。可见,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是道德上的责任,也是法律上的责任。
  3、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是一种消极不作为的义务,更是一种积极作为的义务
   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负有不侵犯、不威胁社会公共利益的消极不作为义务。这也是法律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最低要求,但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不仅于此。企业在履行消极不作为义务的同时,更应该积极地作为,主动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这才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真谛。因此,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是一种消极不作为的义务,更是一种积极作为的义务。
  
  参考文献:
  [1] 参见卢代富:《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界说評述》,《现代法学》2001年6月第3期第137页。
  [2] 参见[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4-56页,转引自刘继峰、吕家毅:《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扩展与协调》,《法学评论》2004年第5期第143页。
  [3] 韩艳英、张胜魁:《论公司的社会责任》,《河北法学》2005年12月第12期第140-141页。
  [4] 参见叶林:《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法学分析》,《河北学刊》2006年7月第4期第165页。
  [5] 参见王玲:《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性质、特征和内容》,《法学家》2006年第1期第141-142页。
  [6] 李立清、李凌燕著:《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第30页,转引自王玲:《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性质、特征和内容》,《法学家》2006年第1期第138页。
  [7] 参见[美]阿奇•B.卡罗尔:《公司责任金字塔:有关公司股东的道德管理》,《商业地平线》1991年第7 - 8页,转引自李玫:《从科学发展观看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理论学刊》2006年第11期第74页。
  [8] 张国平:《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意蕴》,《江苏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第114页。
  [9] 王玲:《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性质、特征和内容》,《法学家》2006年第1期第139页。
  [10] 卢代富:《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界说评述》,《现代法学》2001年6月第3期第144页。
  [11] 同[8]第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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