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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对产品众筹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行了分析,并分别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众筹融资风险主要的控制方是众筹平台与监管部门,众筹平台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与基础建设,探索适合的产品众筹运营模式,而监管机构需要继续培育市场,不断完善法律法规。
【关键词】产品众筹 经营风险 法律风险
产品众筹自从2011年在中国扎根以来,就面临着诸多的问题。2014年产品众筹爆发了一次最大的危机,我国第一家产品众筹平台“点名时间”于2014年8月宣布转型成为智能产品预售平台,同时其CEO张佑发表文章说明为何放弃众筹,凸显了产品众筹平台所面临的困境。本文主要分析产品众筹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并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一、產品众筹的运营风险
“点名时间”是我国众筹概念的启蒙者,其转型的主要原因也是我国大部分产品众筹所面临的运营风险:
第一,众筹在我国的普及程度不高,投资者对众筹融资认识不足。
第二,投资者个人的投资素质不高。中国经济发展较快,个人投资相关素质的成长速度落后于经济实力的增长速度;我国大环境仍属于消费型社会,普通消费者对投资从相关知识储备与经验到投资意识都非常不成熟;基于整个社会的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形成。
第三,产品众筹本身的运营模式存在一定的缺陷。筹资项目众多,平台难以进行细致的审核;投资人与筹资人缺乏专业的、有效的沟通渠道,投资者与筹资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平台难以阻止虚假宣传;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方式不健全,不仅无法完全保障投资者权益,还对筹资者的项目研发不利,与部分筹资者的筹资目的相违背等。
第四,产品众筹由于其复杂性与多样性,许多环节存在许多个性化的问题。
二、产品众筹的法律风险
产品众筹的法律风险主要在于大多数众筹平台以产品预售来规避非法集资问题,但其本质上是融资行为,这就使得产品众筹一直在消费与金融法律之间摇摆,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作为行为依据。产品众筹在法律上遇到的问题比股权众筹少,但产品众筹实际上依旧“无法可依”,因此带来了很多问题:
第一,对筹资项目没有认定标准。产品众筹本质上虽然属于融资行为,但筹资项目类型众多,目的各异,对这些项目从国家到行业都没有统一的具有约束力与指导性的纲领,导致众筹项目因平台的不同而参差不齐,对于某些劣质项目或有不正当目的的众筹项目,许多能力有限的平台没有识别能力与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第二,对失败项目的处理与认定非常困难。众筹作为融资方式,项目存在失败的可能。以实物研发为主的产品众筹,究竟是项目失败还是欺骗投资者,没有合理而明确的认定标准,究竟应该依照消费相关的法律处理,还是依照相关的金融法律处理,法律界限不明晰,导致很难利用法律有效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第三,对筹资平台的监管困难。产品众筹究竟应该与股权众筹一样监管,还是像电子商务平台一样监管?如果与股权众筹一样监管,带有预售与团购性质的平台该怎么办?如果与电子商务平台一样监管,对真正以融资为目的的项目不利,会极大的增加创业者的各项成本,抑制产品众筹带来的创新精神。监管的缺失,会导致平台权责不明晰,也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不利。对平台监管的缺失还可能会导致非法集资问题。
第四,投资者遇到侵权事件难以维权。由于平台自身运营模式的缺陷与法律监管的缺失,导致投资者几乎无法维权。
第五,平台资金管理问题。资金的管理不当,或者控制制度不完善,将会使投资者面临更大的风险。
第六,税务问题。筹资人与投资人税务相关问题的适用法律的选择与制定。
三、产品众筹的风险控制
众筹风险的主要控制方是众筹平台与监管部门,监管机构需要做好法律相关问题的解决,众筹平台需要在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通过运营模式与风险控制措施来控制相关风险。
(一)产品众筹的运营风险控制
产品众筹的筹资目的庞杂,而且投资者众多,因此产品众筹运营风险的控制只能通过“化繁为简”,将复杂的项目,以合理的方式进行分类,然后依据不同的类别重新规划运营模式与监管制度。
投资者对于产品众筹方式的理解和投资的提升依靠产品众筹的成功案例的带领效应,而失败的案例、有问题和纠纷的案例将会直接降低投资者的关注和投资热情。目前混杂的产品众筹使投资者头晕眼花,难以选择,对产品众筹的发展不利。产品众筹的运营风险和法律风险是相互联系的,在监管部门出台相关法律监管措施的基础下,众筹平台和筹资者将会基于法律的约束而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对投资者的利益进行保障。同时,对于筹资者的虚假宣传和欺骗性融资,众筹平台可以通过严格审核筹资者的信用,利用类似P2P平台的风险评价系统和信用评价方式来进行。而对于筹资者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畅平台可以要求筹资者在平台定期披露相关产品众筹运营的信息。
(二)产品众筹的法律风险控制
产品众筹面临的法律问题是由其自身的复杂性引起的,在目前还未出台相关法律的情况下,要降低这种风险就必须解决自身的复杂性。产品众筹的复杂在于其筹资目的的多样性与混合性,一次产品众筹活动可能会有多个目的,对众筹项目进行监管难度较大。以点名时间为例,点名时间转型的主要原因就是产品众筹的复杂性,没有相关的法律或标准来引导约束投资者与筹资者,导致诸多问题。这种问题目前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明确众筹项目的分类,进行专业化运营与监管。
在政府层面,需要做的是监管部门制定、完善或明确相关法律,使得产品众筹“有法可依”。
对于众筹平台,必须要做好前期制度设计,对众筹项目进行法律细分,将其归为融资型产品众筹、预售型产品众筹与捐赠型产品众筹(公益众筹),对预售型产品众筹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进行监管,对于其他类型的众筹在依据现有法律进行监管的同时,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争取能够使政府出台一份针对产品众筹特征的法律文件。
四、结论
众筹处于起步阶段,市场的不成熟、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以及相关制度的不完善,是众筹发展中必然面临的问题。产品众筹要健康发展,政府部门需要继续培育市场,针对问题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众筹平台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与基础建设,探索适合的产品众筹运营模式。
参考文献
[1]壹零财经,壹零数据.众筹服务行业白皮书[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3.
[2]郭新明,王晓红,王钢等.众筹融资的发展与规范问题研究[N].金融时报.2013-12-16.
[3]胡吉祥.众筹的本土化发展探索[J].证券市场导报.2014(9).
[4]李耀东.《JOBS法案》在中国的适用性讨论[J].金融博览.2014(7).
基金项目:本文系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研究——基于中小企业融资”(2015R031)和陕西科技大学人文社科项目(zx14-13)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宁宏茹(1976-),女,汉族,陕西户县人,任职于陕西科技大学,硕士,研究方向:财务管理,互联网金融。
【关键词】产品众筹 经营风险 法律风险
产品众筹自从2011年在中国扎根以来,就面临着诸多的问题。2014年产品众筹爆发了一次最大的危机,我国第一家产品众筹平台“点名时间”于2014年8月宣布转型成为智能产品预售平台,同时其CEO张佑发表文章说明为何放弃众筹,凸显了产品众筹平台所面临的困境。本文主要分析产品众筹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并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一、產品众筹的运营风险
“点名时间”是我国众筹概念的启蒙者,其转型的主要原因也是我国大部分产品众筹所面临的运营风险:
第一,众筹在我国的普及程度不高,投资者对众筹融资认识不足。
第二,投资者个人的投资素质不高。中国经济发展较快,个人投资相关素质的成长速度落后于经济实力的增长速度;我国大环境仍属于消费型社会,普通消费者对投资从相关知识储备与经验到投资意识都非常不成熟;基于整个社会的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形成。
第三,产品众筹本身的运营模式存在一定的缺陷。筹资项目众多,平台难以进行细致的审核;投资人与筹资人缺乏专业的、有效的沟通渠道,投资者与筹资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平台难以阻止虚假宣传;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方式不健全,不仅无法完全保障投资者权益,还对筹资者的项目研发不利,与部分筹资者的筹资目的相违背等。
第四,产品众筹由于其复杂性与多样性,许多环节存在许多个性化的问题。
二、产品众筹的法律风险
产品众筹的法律风险主要在于大多数众筹平台以产品预售来规避非法集资问题,但其本质上是融资行为,这就使得产品众筹一直在消费与金融法律之间摇摆,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作为行为依据。产品众筹在法律上遇到的问题比股权众筹少,但产品众筹实际上依旧“无法可依”,因此带来了很多问题:
第一,对筹资项目没有认定标准。产品众筹本质上虽然属于融资行为,但筹资项目类型众多,目的各异,对这些项目从国家到行业都没有统一的具有约束力与指导性的纲领,导致众筹项目因平台的不同而参差不齐,对于某些劣质项目或有不正当目的的众筹项目,许多能力有限的平台没有识别能力与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第二,对失败项目的处理与认定非常困难。众筹作为融资方式,项目存在失败的可能。以实物研发为主的产品众筹,究竟是项目失败还是欺骗投资者,没有合理而明确的认定标准,究竟应该依照消费相关的法律处理,还是依照相关的金融法律处理,法律界限不明晰,导致很难利用法律有效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第三,对筹资平台的监管困难。产品众筹究竟应该与股权众筹一样监管,还是像电子商务平台一样监管?如果与股权众筹一样监管,带有预售与团购性质的平台该怎么办?如果与电子商务平台一样监管,对真正以融资为目的的项目不利,会极大的增加创业者的各项成本,抑制产品众筹带来的创新精神。监管的缺失,会导致平台权责不明晰,也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不利。对平台监管的缺失还可能会导致非法集资问题。
第四,投资者遇到侵权事件难以维权。由于平台自身运营模式的缺陷与法律监管的缺失,导致投资者几乎无法维权。
第五,平台资金管理问题。资金的管理不当,或者控制制度不完善,将会使投资者面临更大的风险。
第六,税务问题。筹资人与投资人税务相关问题的适用法律的选择与制定。
三、产品众筹的风险控制
众筹风险的主要控制方是众筹平台与监管部门,监管机构需要做好法律相关问题的解决,众筹平台需要在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通过运营模式与风险控制措施来控制相关风险。
(一)产品众筹的运营风险控制
产品众筹的筹资目的庞杂,而且投资者众多,因此产品众筹运营风险的控制只能通过“化繁为简”,将复杂的项目,以合理的方式进行分类,然后依据不同的类别重新规划运营模式与监管制度。
投资者对于产品众筹方式的理解和投资的提升依靠产品众筹的成功案例的带领效应,而失败的案例、有问题和纠纷的案例将会直接降低投资者的关注和投资热情。目前混杂的产品众筹使投资者头晕眼花,难以选择,对产品众筹的发展不利。产品众筹的运营风险和法律风险是相互联系的,在监管部门出台相关法律监管措施的基础下,众筹平台和筹资者将会基于法律的约束而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对投资者的利益进行保障。同时,对于筹资者的虚假宣传和欺骗性融资,众筹平台可以通过严格审核筹资者的信用,利用类似P2P平台的风险评价系统和信用评价方式来进行。而对于筹资者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畅平台可以要求筹资者在平台定期披露相关产品众筹运营的信息。
(二)产品众筹的法律风险控制
产品众筹面临的法律问题是由其自身的复杂性引起的,在目前还未出台相关法律的情况下,要降低这种风险就必须解决自身的复杂性。产品众筹的复杂在于其筹资目的的多样性与混合性,一次产品众筹活动可能会有多个目的,对众筹项目进行监管难度较大。以点名时间为例,点名时间转型的主要原因就是产品众筹的复杂性,没有相关的法律或标准来引导约束投资者与筹资者,导致诸多问题。这种问题目前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明确众筹项目的分类,进行专业化运营与监管。
在政府层面,需要做的是监管部门制定、完善或明确相关法律,使得产品众筹“有法可依”。
对于众筹平台,必须要做好前期制度设计,对众筹项目进行法律细分,将其归为融资型产品众筹、预售型产品众筹与捐赠型产品众筹(公益众筹),对预售型产品众筹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进行监管,对于其他类型的众筹在依据现有法律进行监管的同时,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争取能够使政府出台一份针对产品众筹特征的法律文件。
四、结论
众筹处于起步阶段,市场的不成熟、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以及相关制度的不完善,是众筹发展中必然面临的问题。产品众筹要健康发展,政府部门需要继续培育市场,针对问题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众筹平台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与基础建设,探索适合的产品众筹运营模式。
参考文献
[1]壹零财经,壹零数据.众筹服务行业白皮书[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3.
[2]郭新明,王晓红,王钢等.众筹融资的发展与规范问题研究[N].金融时报.2013-12-16.
[3]胡吉祥.众筹的本土化发展探索[J].证券市场导报.2014(9).
[4]李耀东.《JOBS法案》在中国的适用性讨论[J].金融博览.2014(7).
基金项目:本文系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研究——基于中小企业融资”(2015R031)和陕西科技大学人文社科项目(zx14-13)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宁宏茹(1976-),女,汉族,陕西户县人,任职于陕西科技大学,硕士,研究方向:财务管理,互联网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