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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收到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浙江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即将条例草案印发至各设区市和省级相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9月上旬,内务司法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有关部门,赴绍兴、台州等地开展调研,听取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社区及人大代表的意见。此外,就条例草案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多次听取意见,进行论证研究。在梳理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9月13日上午,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2001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浙江省禁毒条例》施行以来,对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受国际、国内毒品形势影响,我省毒品问题发展蔓延态势严峻,吸毒人员增速快、外省籍人员贩毒情况突出、合成毒品增势迅猛,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仍十分严重,禁毒工作面临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现在施行的《浙江省禁毒条例》制定时间较早,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禁毒工作的需要。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对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等作了进一步规范,戒毒体制有了重大改革,确立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新的模式。此外,近年来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禁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省的禁毒条例也亟需与之相衔接。为此,重新修订《浙江省禁毒条例》是必要的。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省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总结了多年实践经验,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内务司法委员会就完善条例草案相关内容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禁毒预防措施的规定。禁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均规定了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条例草案除第二章宣传教育外,较少涉及禁毒预防的内容。减少毒品危害的关健在于预防,加强事先防范,从源头管理抓起,有事半功倍成效,建议对预防毒品犯罪的相关措施作进一步研究,在条例中作出相应规定。
二、关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禁毒组织机构设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组织禁毒宣传教育,特别是在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省毒情较为严重,一些乡(镇)、街道在册吸毒人员已经高达1000多人甚至数千人,管理任务很重,缺少专门禁毒工作的组织机构,很难有效地开展禁毒工作。目前省内一些地方已在乡(镇)、街道设置了禁毒工作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省政府在(浙政办发〔2008〕44号)文件里已对乡(镇)、街道一级禁毒办的设置及人员配备分层次作出相应的规定。建议在条例中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禁毒组织机构设立及专职人员配备区分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
三、关于禁毒工作考核评估。近年来,我省通过开展禁毒综合评估、禁毒办创先争优,特别是将禁毒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强化、细化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禁毒职责,推动了禁毒工作的开展,取得了实效。有关法律法规也强调强化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禁毒工作责任。为此,建议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禁毒责任适当具体化,把我省已经实施的一些行之有效的考核评估制度在条例中加以体现。
四、关于戒毒专职社区工作人员配备。禁毒法将社区戒毒(康复)作为一种全新的主要的戒毒模式,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管理、帮教、戒毒,需要有一支专门的工作队伍,今年6月份国务院出台的《戒毒条例》,也明确要求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为有效解决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力量问题,省禁毒委自2010年起,要求各地按照每20名实有吸毒人员配备1名戒毒专职社区工作人员的比例,在全省开展了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工作。目前,全省已配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1848名,完成应配比例的61.4%。我省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模式,各地基本统一,即由县级人民政府落实,以政府计划外用工方式招募,由禁毒委(办)负责培训和管理,由乡(镇)、街道具体使用。建议条例对配备社区戒毒工作人员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保证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实施。
五、关于加强物流寄递行业管理。通过物流寄递行业运输毒品是一种常见的违法犯罪方式,如何加强物流寄递行业的管理,对毒品堵源截流,至关重要。2010年下半年我省被列为国家物流寄递渠道实名制管理工作试点省份之一,绍兴县已经开展物流寄递实名制试点工作。从当前社会管理和安全管理角度看,物流寄递实名制是大势所趋,无论对国家安全、社会治安还是禁毒工作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考虑到物流寄递行业涉及面广,实名制工作也尚在试点逐步推广中,建议条例可对物流寄递实名制先作鼓励性规定。
六、关于法律责任和吸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的管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条例草案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和第五十条等条款关于法律责任以及对吸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的管理规定,具有许多创新,但是否可行,还需作进一步的斟酌研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收到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浙江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即将条例草案印发至各设区市和省级相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9月上旬,内务司法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有关部门,赴绍兴、台州等地开展调研,听取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社区及人大代表的意见。此外,就条例草案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多次听取意见,进行论证研究。在梳理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9月13日上午,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2001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浙江省禁毒条例》施行以来,对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受国际、国内毒品形势影响,我省毒品问题发展蔓延态势严峻,吸毒人员增速快、外省籍人员贩毒情况突出、合成毒品增势迅猛,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仍十分严重,禁毒工作面临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现在施行的《浙江省禁毒条例》制定时间较早,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禁毒工作的需要。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对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等作了进一步规范,戒毒体制有了重大改革,确立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新的模式。此外,近年来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禁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省的禁毒条例也亟需与之相衔接。为此,重新修订《浙江省禁毒条例》是必要的。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省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总结了多年实践经验,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内务司法委员会就完善条例草案相关内容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禁毒预防措施的规定。禁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均规定了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条例草案除第二章宣传教育外,较少涉及禁毒预防的内容。减少毒品危害的关健在于预防,加强事先防范,从源头管理抓起,有事半功倍成效,建议对预防毒品犯罪的相关措施作进一步研究,在条例中作出相应规定。
二、关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禁毒组织机构设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组织禁毒宣传教育,特别是在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省毒情较为严重,一些乡(镇)、街道在册吸毒人员已经高达1000多人甚至数千人,管理任务很重,缺少专门禁毒工作的组织机构,很难有效地开展禁毒工作。目前省内一些地方已在乡(镇)、街道设置了禁毒工作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省政府在(浙政办发〔2008〕44号)文件里已对乡(镇)、街道一级禁毒办的设置及人员配备分层次作出相应的规定。建议在条例中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禁毒组织机构设立及专职人员配备区分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
三、关于禁毒工作考核评估。近年来,我省通过开展禁毒综合评估、禁毒办创先争优,特别是将禁毒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强化、细化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禁毒职责,推动了禁毒工作的开展,取得了实效。有关法律法规也强调强化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禁毒工作责任。为此,建议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禁毒责任适当具体化,把我省已经实施的一些行之有效的考核评估制度在条例中加以体现。
四、关于戒毒专职社区工作人员配备。禁毒法将社区戒毒(康复)作为一种全新的主要的戒毒模式,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管理、帮教、戒毒,需要有一支专门的工作队伍,今年6月份国务院出台的《戒毒条例》,也明确要求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为有效解决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力量问题,省禁毒委自2010年起,要求各地按照每20名实有吸毒人员配备1名戒毒专职社区工作人员的比例,在全省开展了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工作。目前,全省已配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1848名,完成应配比例的61.4%。我省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模式,各地基本统一,即由县级人民政府落实,以政府计划外用工方式招募,由禁毒委(办)负责培训和管理,由乡(镇)、街道具体使用。建议条例对配备社区戒毒工作人员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保证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实施。
五、关于加强物流寄递行业管理。通过物流寄递行业运输毒品是一种常见的违法犯罪方式,如何加强物流寄递行业的管理,对毒品堵源截流,至关重要。2010年下半年我省被列为国家物流寄递渠道实名制管理工作试点省份之一,绍兴县已经开展物流寄递实名制试点工作。从当前社会管理和安全管理角度看,物流寄递实名制是大势所趋,无论对国家安全、社会治安还是禁毒工作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考虑到物流寄递行业涉及面广,实名制工作也尚在试点逐步推广中,建议条例可对物流寄递实名制先作鼓励性规定。
六、关于法律责任和吸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的管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条例草案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和第五十条等条款关于法律责任以及对吸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的管理规定,具有许多创新,但是否可行,还需作进一步的斟酌研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