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党的十六大召开以来,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体系在国家管理、经济事务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越来越全面。特别是市场经济要素在我国加入WTO之后,更加迅速地覆盖了整个社会事务的各个方面,主导了我国新时期、新形势下改革和发展的脉搏,成为推动我国国民经济迅猛发展的重要手段。而与此同时,依法治国体系中的法制建设,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得到完善和提高,在建立和完善高效经济建设体系当中发挥了保驾护航的关键性作用。
一、健全法律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社会化大生产的高度发展,客观上需要不断变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旧有体制。这种变革过程,既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这一客观规律的实现过程,也是经济与法律日趋融合的过程。经济越是现代化,对法律调节的依赖就越强,也越需要法律相应的现代化。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也证明了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的内在联系。具体说来有以下两点: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有赖于法制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分权决策的经济。多元化的主体要自由进入或退出市场,首先必须用法律来明确市场主体间的产权关系、经营关系和交换关系。只有用法律明确界定和规范了市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必要的前提。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关键的是把企业推向市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实现这一转换的有效途径是用法律明确界定企业的产权,理顺产权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在市场上追求利润最大化并为此而强化管理。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起动离不开法律的调节,没有较完备的法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难以真正建立起来。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有赖于法制建设。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商品交换关系。商品交换在经济上表现为市场,在法律上则表现为契约。规范而有效的商品交换,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市场主体能自由让渡自己的商品,保证对方取得自己的商品所有权;交易必须是建立在双方自由、平等的基础之上;等价、有偿应该成为交易的基本原则。所有这些必备条件,既是传统的契约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实质上是水乳交融的关系。要培育市场体系,要实现平等竞争、公平交易和正当经营,要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保证经济健康地发展,就必须实行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就必须有一套公平、公正、公开的行为规则。离开了规范的法律调节,市场就会陷入尔虞我诈、违法乱纪的混乱状态。只有强化法律约束,才能使市场运行规范化、制度化,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而有序地发展。
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性质需要健全法制
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但市场经济本身不会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也不会自发地使大家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市场经济不会自发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会兼顾效率和公平。这些目标的实现需要国家管理、政府调控,而管理调控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法制是其中权威的、高效的和切实可行的手段。因为法律制定后,就以其应有的特征,即严谨规范性、普遍概括性、鲜明原则性、必要灵活性、应用统一性、相对稳定性、广泛的适应性、高度效率性、极高权威性、严格程序性以及国家强制性对人们行为发生作用,对社会产生影响。
市场经济,说到底是一种协议经济和竞争经济,它最为重要的特征,必须是在法律的相互制约下,双方利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这也充分说明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基本原理。市场经济的每一个发展步骤,都将紧密与法律联系在一起。脱离法律的约束框架,或不遵循市场经济的法治规则办事,只能导致盲目发展和错误决策,其结果必将造成惨重的经济损失。如我国近几年象河南亚细亚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一大批国有、集体企业的破产倒闭,就是计划经济的影响所造成的严重结果。当然,利用法律的武器,也同样是避免自身在市场经济中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力保证。中国海尔集团公司由于努力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不断研究国际市场形势,从而成为全球规模较大的跨国公司,赢得骄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培育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必须依靠法制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普遍良好的秩序基于普遍遵守法律的习惯。为了使市场经济有良好的秩序,让人们懂得什么可以干,什么不可以干,也需要健全法制。用法律调整市场关系,建立和形成的市场秩序,我们称之为市场法律秩序。在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的过程中,法制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起作用:
1.要用法制调整规范多元的、自由的市场主体。凡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必须是多元的,不是垄断的,又是自由的,即必须有法律上独立的人格,有平等的权利和平等的责任。无论是个人、集体、法人或国家机关,以及国家作为经济活动主体时,法律对之必须一视同仁,同等对待。凡参与市场活动者,都应有自己的财产,产权要明确,并且财产权是自由的,其限制仅由法律规定之。每一市场主体,对自己的行为要负责任,并且必须平等地承担义务。法律要保证我国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这些是市场竞争的要求,也是我国社会制度决定的。自由的同时也就意味着责任,自由度越大,往往责任越重。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公民、法人等市场主体的各项经济权利,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关系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决定的。要真正认真落实市场主体的各项权利,逐步完善和发展确认和保障这些权利的各项法律和制度,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的自由权利,这是激发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保证,是维护其国家主人公地位的具体体现。
2.要用法制调整规范一个高效的权威的政府。必须强调政府依法行事,必须用法制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无论资本主义放任自由时期,还是国家干预经济时期,无论是凯恩斯经济学派,还是新古典综合派或自由主义经济学派,都不排除国家管理,都需要计划手段、政策手段,都需要法制。只不过他们要求管理的程度、范围及手段有些差别而已。我们要保障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转变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也需运用法制。要用法律确认保障政企分开,政府要实行间接调控为主,辅之以必要的直接调控,政府调控应做到效率、信用、统一、合法相结合,真正建立起政府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权威。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上是一种法制经济。没有法律的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不可能确立和完善起来;没有一个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市场就会走向混乱;没有健全的法制,就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一、健全法律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社会化大生产的高度发展,客观上需要不断变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旧有体制。这种变革过程,既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这一客观规律的实现过程,也是经济与法律日趋融合的过程。经济越是现代化,对法律调节的依赖就越强,也越需要法律相应的现代化。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也证明了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的内在联系。具体说来有以下两点: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有赖于法制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分权决策的经济。多元化的主体要自由进入或退出市场,首先必须用法律来明确市场主体间的产权关系、经营关系和交换关系。只有用法律明确界定和规范了市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必要的前提。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关键的是把企业推向市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实现这一转换的有效途径是用法律明确界定企业的产权,理顺产权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在市场上追求利润最大化并为此而强化管理。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起动离不开法律的调节,没有较完备的法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难以真正建立起来。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有赖于法制建设。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商品交换关系。商品交换在经济上表现为市场,在法律上则表现为契约。规范而有效的商品交换,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市场主体能自由让渡自己的商品,保证对方取得自己的商品所有权;交易必须是建立在双方自由、平等的基础之上;等价、有偿应该成为交易的基本原则。所有这些必备条件,既是传统的契约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实质上是水乳交融的关系。要培育市场体系,要实现平等竞争、公平交易和正当经营,要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保证经济健康地发展,就必须实行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就必须有一套公平、公正、公开的行为规则。离开了规范的法律调节,市场就会陷入尔虞我诈、违法乱纪的混乱状态。只有强化法律约束,才能使市场运行规范化、制度化,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而有序地发展。
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性质需要健全法制
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但市场经济本身不会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也不会自发地使大家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市场经济不会自发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会兼顾效率和公平。这些目标的实现需要国家管理、政府调控,而管理调控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法制是其中权威的、高效的和切实可行的手段。因为法律制定后,就以其应有的特征,即严谨规范性、普遍概括性、鲜明原则性、必要灵活性、应用统一性、相对稳定性、广泛的适应性、高度效率性、极高权威性、严格程序性以及国家强制性对人们行为发生作用,对社会产生影响。
市场经济,说到底是一种协议经济和竞争经济,它最为重要的特征,必须是在法律的相互制约下,双方利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这也充分说明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基本原理。市场经济的每一个发展步骤,都将紧密与法律联系在一起。脱离法律的约束框架,或不遵循市场经济的法治规则办事,只能导致盲目发展和错误决策,其结果必将造成惨重的经济损失。如我国近几年象河南亚细亚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一大批国有、集体企业的破产倒闭,就是计划经济的影响所造成的严重结果。当然,利用法律的武器,也同样是避免自身在市场经济中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力保证。中国海尔集团公司由于努力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不断研究国际市场形势,从而成为全球规模较大的跨国公司,赢得骄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培育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必须依靠法制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普遍良好的秩序基于普遍遵守法律的习惯。为了使市场经济有良好的秩序,让人们懂得什么可以干,什么不可以干,也需要健全法制。用法律调整市场关系,建立和形成的市场秩序,我们称之为市场法律秩序。在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的过程中,法制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起作用:
1.要用法制调整规范多元的、自由的市场主体。凡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必须是多元的,不是垄断的,又是自由的,即必须有法律上独立的人格,有平等的权利和平等的责任。无论是个人、集体、法人或国家机关,以及国家作为经济活动主体时,法律对之必须一视同仁,同等对待。凡参与市场活动者,都应有自己的财产,产权要明确,并且财产权是自由的,其限制仅由法律规定之。每一市场主体,对自己的行为要负责任,并且必须平等地承担义务。法律要保证我国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这些是市场竞争的要求,也是我国社会制度决定的。自由的同时也就意味着责任,自由度越大,往往责任越重。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公民、法人等市场主体的各项经济权利,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关系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决定的。要真正认真落实市场主体的各项权利,逐步完善和发展确认和保障这些权利的各项法律和制度,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的自由权利,这是激发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保证,是维护其国家主人公地位的具体体现。
2.要用法制调整规范一个高效的权威的政府。必须强调政府依法行事,必须用法制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无论资本主义放任自由时期,还是国家干预经济时期,无论是凯恩斯经济学派,还是新古典综合派或自由主义经济学派,都不排除国家管理,都需要计划手段、政策手段,都需要法制。只不过他们要求管理的程度、范围及手段有些差别而已。我们要保障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转变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也需运用法制。要用法律确认保障政企分开,政府要实行间接调控为主,辅之以必要的直接调控,政府调控应做到效率、信用、统一、合法相结合,真正建立起政府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权威。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上是一种法制经济。没有法律的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不可能确立和完善起来;没有一个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市场就会走向混乱;没有健全的法制,就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