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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检验检疫部门是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部门,维护食品消费品质量安全责无旁贷。福州检验检疫局通过查办的案件,深深地体会到,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有效预防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更应注重法制宣传教育,构建进出口企业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和氛围,形成守信企业将会因此而带来良好的效益,失信企业将会被市场经济所淘汰的良性市场机制。
关键词 进口冷冻水产品 违法案件 行政处罚
作者简介:孔繁岭,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067-02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消费品安全工作,中央领导就加强食品消费品安全工作作了许多指示和批示,明确要求要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吃得安全,用得放心”。检验检疫部门是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部门,维护食品消费品质量安全责无旁贷。福州检验检疫局一直把保证进出口食品农产品安全做为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重中之中,严格落实质检总局“四个必须”、“五不放过”的要求:发现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必须停产整顿;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必须吊销生产许可证;对于违法企业和责任人,必须按规定处罚,宁重勿轻;对于涉嫌犯罪人员,必须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企业违法行为时,要做到原料来源、产品流向未查清的不放过;问题产品未召回未处理的不放过;不法企业未受到惩处不放过;企业管理和监管措施整改不到位不放过;案件警示教育没有做不放过。本案就是福州检验检疫局在加强进口冷冻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管中查处的一起较为典型的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15日,A公司向福州局马尾办事处报检一批从巴布亚新几内亚进口冻虾,报检号为35041011002XXXX,共3414纸箱,35458千克,货值134212美元,两个集装箱,分别为编号CGMU299XXX1(1*20呎)、编号GESU9099XXX(1*40呎)。11月24日,福州局执法人员在马尾新港对该批进口冻虾实施现场查验时,发现编号为GESU9099XXX的集装箱冻虾外观变黑,有强烈恶臭,柜门底部周围都是酱油色污汁。福州局执法人员对该编号为GESU9099XXX的集装箱冻虾判定感官检验不合格,当即要求A公司未经同意我局同意,不得擅自销售使用该柜冻虾。11月30日,A公司要求对该柜冻虾进行残损鉴定,福州局马尾办事处同意将该柜调往B冷库做残损鉴定,并于12月8日对该集装箱冻虾签发了《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要求A公司将该箱货物做退运处理。但A公司已在12月5日傍晚,未经福州局马尾办事处同意,将集装箱号为GESU9099XXX不合格冻虾调出B冷库擅自处理。
经调查,A公司称已将不合格冻虾擅自运往M市N水产加工厂,由于货物严重变质该批不合格冻虾已被N水产加工厂进行填埋销毁处理,并出据了盖有N水产加工厂印章的书面证明。福州局经函请M市工商管理部门协查,确认N水产加工厂没有工商注册登记,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这说明A公司向福州局出据的N水产加工厂的书面证明是虚假的。福州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对A公司取消报检资格并处不合格冻虾货值金额等值罚款。
二、案件思考
从整个案情来分析,本案并非疑難案件,但在查办此案件过程中,笔者认为确实有几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A公司处心积虑,挖空心思规避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或者出口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适用该规定的法定条件:一是销售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二是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只有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符合这两个法定要件之一,才可以适用该法律条款。但本案中,A公司深谙其法律条款的规定,A公司经理自恃福州局暂时还不掌握其进口的不合格冻虾擅自处理的具体证据,因此在接受福州局执法人员调查中,既不承认其进口的不合格冻虾已擅自销售,也不认可使用,并且还挖空心思,向福州局提交虚假的远在异地的M市N水产加工厂的书面材料,用以“证明”该批不合格冻虾以做填埋销毁处理,用这种堂而皇之的理由欺骗福州局执法人员,以此来规避法律的制裁,
(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行为终难逃法律制裁
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的管理,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三法四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本案中尽管A公司费尽脑筋以为只要拒不承认进口的不合格冻虾被擅自销售或使用,就可以逃避《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及实施条例的制裁,但其没有想到躲过了初一难躲十五,正是由于其掩盖违法行为的所作所为,已触犯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其受到的法律制裁,无论是行政处罚罚种还是行政处罚幅度都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及实施条例严厉得多,A公司真可谓:绞尽脑汁费思量,竹篮打水一场空。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有效预防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本案的顺利办结,应归功于近年来不断建立和完善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虽然现行法律对行政执法协作制度未作规定,只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引入了案件线索移送等执法协作制度,但实践中检验检疫部门为了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初步建立和完善了跨辖区、跨部门的协助机制,广泛依托目前“泛长”、“泛珠”区域内检验检疫协作机制;“产区政府对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任、企业负主体责任”的体制;与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执法协作,特别是在更高层层面,建立假冒或伪造检验检疫证书线索移交、案件办理的协作机制等,弥补了现行政管理缺位,提高了执法效能。下一步我们将及时总结经验,建章立制,推动行政执法协作制度法制化,增强行政执法机关协作意识,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将法制机构作为行政执法协作行为的指导、把关和监督机构,大力培养、选拔和造就一支业务技能强、精通法律法规,具有高度责任感的法制工作队伍。
(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任重道远,构建进出口企业诚实守信势在必行
梳理近年来的行政处罚案例,不难发现一个重要问题——“诚信”。实际案例告诉我们,监管是有限的,诚信是无限的,尽管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管机制,开展多方位多角度监管的方式,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个别企业违法违规的行为。“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一个民族道德境界的标志。”因此,我们不仅要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企业诚信档案,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将实施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企业和企业法人、违法行为的责任人纳入黑名单;更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让企业自觉开展诚信建设,形成守信企业将会因此而带来良好的效益,失信企业将会被市场经济所淘汰的良性市场机制。
关键词 进口冷冻水产品 违法案件 行政处罚
作者简介:孔繁岭,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067-02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消费品安全工作,中央领导就加强食品消费品安全工作作了许多指示和批示,明确要求要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吃得安全,用得放心”。检验检疫部门是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部门,维护食品消费品质量安全责无旁贷。福州检验检疫局一直把保证进出口食品农产品安全做为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重中之中,严格落实质检总局“四个必须”、“五不放过”的要求:发现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必须停产整顿;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必须吊销生产许可证;对于违法企业和责任人,必须按规定处罚,宁重勿轻;对于涉嫌犯罪人员,必须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企业违法行为时,要做到原料来源、产品流向未查清的不放过;问题产品未召回未处理的不放过;不法企业未受到惩处不放过;企业管理和监管措施整改不到位不放过;案件警示教育没有做不放过。本案就是福州检验检疫局在加强进口冷冻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管中查处的一起较为典型的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15日,A公司向福州局马尾办事处报检一批从巴布亚新几内亚进口冻虾,报检号为35041011002XXXX,共3414纸箱,35458千克,货值134212美元,两个集装箱,分别为编号CGMU299XXX1(1*20呎)、编号GESU9099XXX(1*40呎)。11月24日,福州局执法人员在马尾新港对该批进口冻虾实施现场查验时,发现编号为GESU9099XXX的集装箱冻虾外观变黑,有强烈恶臭,柜门底部周围都是酱油色污汁。福州局执法人员对该编号为GESU9099XXX的集装箱冻虾判定感官检验不合格,当即要求A公司未经同意我局同意,不得擅自销售使用该柜冻虾。11月30日,A公司要求对该柜冻虾进行残损鉴定,福州局马尾办事处同意将该柜调往B冷库做残损鉴定,并于12月8日对该集装箱冻虾签发了《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要求A公司将该箱货物做退运处理。但A公司已在12月5日傍晚,未经福州局马尾办事处同意,将集装箱号为GESU9099XXX不合格冻虾调出B冷库擅自处理。
经调查,A公司称已将不合格冻虾擅自运往M市N水产加工厂,由于货物严重变质该批不合格冻虾已被N水产加工厂进行填埋销毁处理,并出据了盖有N水产加工厂印章的书面证明。福州局经函请M市工商管理部门协查,确认N水产加工厂没有工商注册登记,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这说明A公司向福州局出据的N水产加工厂的书面证明是虚假的。福州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对A公司取消报检资格并处不合格冻虾货值金额等值罚款。
二、案件思考
从整个案情来分析,本案并非疑難案件,但在查办此案件过程中,笔者认为确实有几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A公司处心积虑,挖空心思规避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或者出口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适用该规定的法定条件:一是销售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二是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只有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符合这两个法定要件之一,才可以适用该法律条款。但本案中,A公司深谙其法律条款的规定,A公司经理自恃福州局暂时还不掌握其进口的不合格冻虾擅自处理的具体证据,因此在接受福州局执法人员调查中,既不承认其进口的不合格冻虾已擅自销售,也不认可使用,并且还挖空心思,向福州局提交虚假的远在异地的M市N水产加工厂的书面材料,用以“证明”该批不合格冻虾以做填埋销毁处理,用这种堂而皇之的理由欺骗福州局执法人员,以此来规避法律的制裁,
(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行为终难逃法律制裁
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的管理,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三法四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本案中尽管A公司费尽脑筋以为只要拒不承认进口的不合格冻虾被擅自销售或使用,就可以逃避《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及实施条例的制裁,但其没有想到躲过了初一难躲十五,正是由于其掩盖违法行为的所作所为,已触犯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其受到的法律制裁,无论是行政处罚罚种还是行政处罚幅度都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及实施条例严厉得多,A公司真可谓:绞尽脑汁费思量,竹篮打水一场空。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有效预防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本案的顺利办结,应归功于近年来不断建立和完善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虽然现行法律对行政执法协作制度未作规定,只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引入了案件线索移送等执法协作制度,但实践中检验检疫部门为了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初步建立和完善了跨辖区、跨部门的协助机制,广泛依托目前“泛长”、“泛珠”区域内检验检疫协作机制;“产区政府对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任、企业负主体责任”的体制;与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执法协作,特别是在更高层层面,建立假冒或伪造检验检疫证书线索移交、案件办理的协作机制等,弥补了现行政管理缺位,提高了执法效能。下一步我们将及时总结经验,建章立制,推动行政执法协作制度法制化,增强行政执法机关协作意识,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将法制机构作为行政执法协作行为的指导、把关和监督机构,大力培养、选拔和造就一支业务技能强、精通法律法规,具有高度责任感的法制工作队伍。
(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任重道远,构建进出口企业诚实守信势在必行
梳理近年来的行政处罚案例,不难发现一个重要问题——“诚信”。实际案例告诉我们,监管是有限的,诚信是无限的,尽管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管机制,开展多方位多角度监管的方式,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个别企业违法违规的行为。“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一个民族道德境界的标志。”因此,我们不仅要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企业诚信档案,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将实施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企业和企业法人、违法行为的责任人纳入黑名单;更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让企业自觉开展诚信建设,形成守信企业将会因此而带来良好的效益,失信企业将会被市场经济所淘汰的良性市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