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矿难,矿难,矿难……不绝于耳的噩耗让人们心痛,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在悲泣中消失,一个个幸福的家庭在悲叹中破碎。痛定思痛,当下,我们要做的不仅仅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更重要的应该是反思,是防范,是如何尽快走出魔窟,不再让悲剧重演,是如何真正让生命的尊严与价值重于一切。
近年来,我国正值矿难的高发期。一组数字特别让人触目惊心:1999至2009十年间,全国矿难共死亡54160人;仅2005年至2009年6月短短四年半,全国就发生大小矿难22338起(不完全统计),2003年全世界煤矿共死亡8000人左右,而其中我国就有6434人,占80.4%。另有记录,我国(2000年)的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5.9,美国百万吨死亡率仅为0.039,我国是美国的151倍。若与多年保持煤矿“零死亡”的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相比,那就差得更远了。为此,仅凭我们自己摸着石头过河,恐怕弯路较多,代价也太大。这里不妨借鉴一些国外防范矿难的成功经验,采取“拿来主义”,取长补短,这也不失为一条捷径。
在以人为本意识方面
美国:美国《联邦矿业安全与健康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会谨此宣告:煤矿业和其他矿业的优先考虑和第一要务必须是矿工的生命和健康,矿工是最为宝贵的资源。”
在美国人眼里,矿工仍然是“非常非常危险”的工作。在矿区,到处可见历史上矿难事故的纪念碑。博物馆里,仍然在展出历史上的矿难事故,讲述着令人伤心的故事。联邦劳动部的官方网站,有历来矿难事故的专门展出,提醒每一个人,不要忘记此刻在地底下几百米深处工作的矿工们。
德国:安全意识必须从最高管理层开始,并将其深深印在煤矿每个员工的头脑里。“安全”两个字在德国的每一个矿山都是“大写”的。德国有关法律规定,运营者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矿山安全生产。许多煤矿都会通过各种措施动员矿工积极履行安全职责,不断开展有趣的安全生产’知识竞赛,长期无事故的矿工还将获得加薪、奖励等。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是世界上第一大煤炭出口国,煤炭安全生产举世闻名,自2003年起,全国煤矿开采实现了“零死亡”。这一切都离不开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文化的灌输。据《人民日报》报道,澳大利亚煤矿安全法规的头一条就是:“财富再多也抵不上一条命。”
在安全立法和机制方面
美国:用铁腕来抓煤炭安全生产,第一个就是严刑峻法。美国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基础是1977年通过的《联邦矿业安全与健康法》,这部法律是根据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连续发生几次大矿难而修订的。它确立了几个基本原则:首先是安全检查经常化。每个地下煤矿每年必须接受四次安全检查,露天煤矿则必须接受两次检查,矿主必须按照检查人员提出的建议改进安全措施,否则可能被罚款和判刑;其次是事故责任追究制。特别是当出现伤亡事故时,调查人员必须出具报告指明责任,蓄意违反法案的责任者也将被处以罚款和有期徒刑;第三是安全检查“突袭制”。任何提前泄漏安全检查信息的人,都有可能被处以罚款和有期徒刑;第四是检查人员和矿业设备供应者的连带责任制。检查人员出具误导性的错误报告、矿业设备供应者提供不安全设备,都可能被处以罚款和有期徒刑。该法案对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追究非常严厉,甚至包括联邦政府相关部门在内,都曾多次受到刑事追诉。
美国不过分追求产量。自2002~以来,美国煤炭产量一直在12亿至13亿吨之间徘徊,而中国的产量已从同期的18亿吨增长到今年预计的28亿吨,过分的开采必然会忽视安全生产。还有美国矿井机械化程度高,井下员工少,即使发生事故,死亡人员也不多。美国的很多煤矿,每个井下只有30多人(而我国有的可达上千人同在一个井下)。再说,美国煤矿数量也少,这样,开采就不会过于无序。
美国很重视发挥工会的作用。19世纪末,美国有两个矿业工会,最后变成一个全国性的矿业工会,其弹劾能力特别强,他有自己的安全员,发现矿井下存在安全隐患,可当即阻止矿工下井。而且他可以在赔偿问题上全力替矿工做主,因为单个的矿工在矿主面前绝对是弱势群体。跟矿主谈判的时候,工会的能力也非常强,矿主很惧怕工会,若谈崩了,工会甚至可以宣布罢工。
美国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垂直领导,而非地方领导,这样容易避免官煤勾结。
美国还有一句经典的话颇耐人深思——防止铁路事故的最好方法就是将公司董事捆绑在每辆火车的车头处。
英国: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一些民间机构对煤矿的监督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一个公司每年出版一本《英国煤矿指南》,该书详细描述了英国煤矿的现状,还专门把政府负责安全和环境的部门和官员的名字、电话等一~列出,以便公众有效监督。
根据英国的煤矿安全规定,煤矿经理必须有煤矿井下工作经历,必须通过安全和相关知识考试。如因忽略了安全法规而造成人员伤亡的,矿长可能被逮捕入狱。曾经有一名煤矿经理就因为值班时在家中聚会醉酒被告上法庭,最后入狱服刑。
澳大利亚:有关法律法规对矿山设计师、雇主和雇员的安全责任都有明确规定。以矿业大州西澳大利亚州的有关法律为例,雇员有义务保证自己在工作状态下的健康,如果不按规定对自己采取保护措施,或发现潜在险情不报告,就算违法。法律规定,雇员有权拒绝在有损健康的危险环境下工作,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雇主出高薪让雇员出工,雇主就犯了法;雇员收了钱出工,也算犯了法。换句话说,谁想拒绝安全都难。违反了安全条例会被课以高额罚款。
多年来,联邦政府一直根据采矿业的新进展,不断修正法律条文,以达到最佳效果。任何煤矿发生3人以上的死亡事故,当地的联邦及州政府安全监察员不得参与该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而必须由联邦政府从外地调派安全监察员进行事故调查。此外,可能引起伤亡事故和危害矿工健康的严重违规行为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在国外也投资了很多矿山,令人惊奇的是,不论其规模大小,国营还是民营,都很少发生伤人的安全事故,死人更是鲜有所闻。真可谓典型的南橘北枳。究其原因,就是那些国家对于矿难的问责之严厉是我们国家无法比拟的,通俗点说,就是“罚死你”。轻则失去采矿资格,重则倾家荡产、入狱坐牢,
在加大安全投入方面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的产煤大州新南威尔士州,政府每年都拨款上千万美元,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状况。
德国:新华社记者最近到德国北部伊本布伦煤矿采访,了解安全生产情况。这是德国最北部的无烟煤矿,也是欧洲最深的煤矿,拥有员工2700人,年生产高级无烟煤170万吨。
在下井前,他们不仅要穿上干净的工服,戴上安全帽,挂上探照灯,别上氧气袋,而且每人都扣上一个火柴盒大小的发射器。矿井安全管理人员说,发射器的信号跟地面控制中心相连,控制中心能够随时了解出现危险矿工周围发生的情况并立即采取措施。
升降梯一直把我们带到地下1350米处。一条宽宽的拱 形巷道出现在眼前,巷道的高和宽都近10米。巷道两侧每隔十米左右就装有日光灯,能见度很高。巷道壁最外面由密密排列的粗钢条固定,往里是厚厚的水泥层,再往里又有间隔紧密的钢钎深深插入煤层里固定住煤层。
除了常规灭火器外,巷道顶端每隔数十米就悬挂着许多装满水的篮状塑料容器。安全人员说,在发生爆炸时,这些装置会被击碎,储存的水会帮助阻止爆炸后的火势蔓延。
巷道里一个瓦斯吸收装置正在运行。负责操作的矿工说,这个装置延伸到煤层300米深处,所有瓦斯通过粗大的管道通向地表,95%都得到了有效利用。
整个矿山装有一个自动断电的系统。当瓦斯浓度超过1.5%警戒线时,所有矿山用电就会自动脱闸。安全人员还说,若矿井内新鲜空气输入不够量,矿井也会立时停工。还有,一旦发生瓦斯爆炸,矿工首先启用携带的氧气袋,而巷道每隔25米处安放的强力氧气呼吸装置,则供瓦斯浓度过大时使用。
矿井最深处与地面监控中心联系通畅。走在巷道里,不时听到监控中心传来的清晰指令。事故发生时,通讯系统会立即把情况报告给监控中心,相关人员都会迅速赶到现场。记者随后在地面监控中心看到,数十部电脑以及电视屏幕显示着每个重要工作地点的情况。所有监控人员都目不转睛地盯着面前的电脑或者是电视屏幕。
南非:南非矿产能源部规定,全国所有煤矿在距离每个工作面不超过750米的地方必须建立安全庇护所。在有编号的安全庇护所里,配有通风设备、救援电话、备用自救器和饮用水。在发生瓦斯爆炸、火灾以及其他事故时,矿工可以通过逃生指示装置的指引,在便携式自救器有效工作的时间内撤离到最近的安全庇护所,关上密封门,然后用电话向地面报告事故以及人员所在的安全庇护所的号码,等候救援。这样就保证了井下矿工在救援队员到达之前的安全。
美国:美国要求每个矿井都要有一个专为突发事故而设、供矿工们暂避的避险站。站内能够提供呼吸用的氧气,并备有食物和饮水。在那些避险站内,矿工可以与外界隔绝,他们可以在那里安全地暂避至少36个小时。
在新技术研发应用方面
南非:建立煤矿瓦斯治理实验室,对煤矿瓦斯进行研究和探索,加大瓦斯监控力度,制定治理瓦斯的规程和措施,强制煤矿企业严格执行。
南非在矿山安全设备的研制上已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南非研制的高精度瓦斯分析仪、被困人员定位仪、井下救援通讯系统以及阻燃气体灭火系统、井下紧急呼吸机、便携式自救器等一系列矿井安全及救援产品。其中,主动型抑制瓦斯煤尘爆炸技术,曾被评为全球最先进的阻燃抑爆技术。主动抑爆对于预防矿难发生非常重要,如能将局部的瓦斯浓度消灭在小空间、小能量的初期,就不容易发展成大事故。南非这一先进的抑爆技术能够在毫秒级别的短时间内,以特定的阻燃介质形成抑爆屏障,阻断瓦斯爆炸反应链,变被动抑爆为主动阻断,从而可有效避免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美国:新技术的推广和采用能大幅度降低煤矿安全事故,这已被美国煤矿业近30年来的实践所证明。美国矿业协会认为,新技术在安全方面的贡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信息化技术的广泛采用,增强了煤矿开采的计划性和对安全隐患的预见性。计算机模拟、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可以大幅度减少煤矿挖掘中的意外险情,也可以帮助制定救险预案;二是机械化和自动化采掘,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下井人员数量,也就减少了容易遇险的人群。实际上美国煤矿工人的总数已经下降到不足十万,他们中绝大多数也是操作设备的技术工人;三是推广安全性较高的长墙法,取代传统形式的坑道采掘;四是推广新型通风设备、坑道加固材料、电器设备,从而提高了安全指标。而政府主要是通过技术认证这一方式来批准煤矿专用设备的生产和使用。矿业安全与卫生局下属的技术认证中心对煤矿设备进行质量检查和认证,对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每月都在网上的产品目录中更新公布。
美国煤矿一些危险的采掘工作大多无需工人爬到井下,而是用机器代劳。
200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2006年煤矿改善与新应急响应法》,要求2009年以前所有煤矿必须为矿工配备基于RFID技术的人员定位及无线追踪系统。
英国:英国的监管措施更为严格,国家煤矿委员会制定了完备的巡视员制度,每个煤矿都有一名政府安全巡视员进行监督,并通过人员定位及追踪系统对地下作业人员进行随时追踪,监督煤矿开采面及人员分布状况。
相关链接:人员定位及追踪射频识别技术f以下简称RFID),始于上世纪90年代。它利用射频信号。实现无接触信息传递,达到物品识别的目的。RFID在井下管理上的应用,主要是以煤矿计算机井下管理系统为对象,实现井下管理信息化和可视化,同时提高煤矿生产管理和作业安全水平。目前,我国针对矿工本身的追踪定位系统安装使用率几乎为零。
德国:德国的采矿工人在井下作业时,会携带一种“气体检测报警仪”,一旦瓦斯浓度过高,就会自动报警。澳大利亚的采煤坑道每隔一段距离会有瓦斯监测仪,随时把矿井各部位的瓦斯含量汇总到地面控制中心。
澳大利亚:为合理利用瓦斯(也称煤层气),减少爆炸事故发生,近年来,澳大利亚必和必拓集团投资1亿澳元建起一个煤层气发电厂,效果很好。
在员工培训提高方面
美国:美国对煤矿工人和矿主的培训主要由矿业安全与卫生局下属的全国矿业卫生与安全学会负责,这个学会在每个财政年都举办安全讲习班,各课程一般为期几天,针对的是联邦安全检查人员、各州检查人员以及矿主、矿业公司人员等。除了集中培训,矿业安全与卫生局还在各州举办巡回性质的安全课程,主要向矿业工人讲授安全生产标准、技术设备操作等,煤矿工人参加课程是免费的,经费从劳工部的培训费中支出。此外,矿业安全与卫生局还充分利用网络,在网上提供免费的交互式培训课程,开放网上图书馆,将矿难调查报告、安全分析等资料和档案在网上公布。
英国:1973年建立了联邦矿山执法和安全管理局,专门负责给矿工们创造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并负责对矿工进行紧急情况下的逃生训练。
德国:德国政府将教育培训作为预防煤矿事故的根本性措施。在德国,由政府出资设立职业学校,培养矿工。此类学校学制3年,学生在校期间除学习理论外,还有20%的时间进行实地训练。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法律规定,每位煤矿工人下井前须对井下安全注意事项、安全器材配备、禁带物品、下井人员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以及如何遵章作业、听从安全人员指挥等现场生产情况进行3页纸的考试检查,得满分者才能下井工作。
波兰:波兰业内人士说,大学学历是矿长必备的条件之一,各矿总工程师必须由采矿专业毕业的大学生担任,矿长和总工程师上任前必须经过最高矿业监察局考核与考试,考试内容包括专业知识、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等课程,成绩不合格者绝不能任职。
矿工,在很多国家往往几代人都从事这一工作,即所谓“矿山世家”——他们有自己的矿工文化,能够判断是否安 全,知道应该如何决断。而不像那些为生计所迫的中国农民工,基本无技能可言,危险系数必然增加。
在死亡惩罚赔偿方面
近年来,社会上关于提高矿难死亡赔偿标准的呼声一直没有断过。2008年1月,北京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郝俊波就曾正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公民建议书,建议我国公民死亡赔偿标准提高到最低300万元,但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响应。对此,不论从遏制矿难,还是从体现生命价值的角度,都有必要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提高矿难的死亡赔偿标准!经济发展的成本不应该让“残疾的工人”或“贫困的寡妇”来承负,而应该转移给那些真正控制生产过程的工厂主和管理者。遇难者家属获得约20万元的赔偿金额,但有报道说矿主一年的利润就高达一个亿。这是个强烈的对比数据。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是霍夫曼计算法,即根据死者现在的年收入估算其将来大概的年收入,扣除支出费用以后,乘以未来可能的工作年数,并考虑到当前的利率水平,一次性支付所有赔偿金额。
就法律角度而讲,诸如矿难这样往往由人为原因造成的生产事故,其伤亡善后,无论是叫“补偿”还是叫“赔偿”,都必须具有足够的惩罚性。这既是出于尊重和告慰受害者生命尊严的起码需要,也是对事故责任人的过失给予震慑、惩处、警戒的必须。事实上,这也正是为什么在许多西方国家的类似事故处理中,赔偿金额动辄便是天文数字的道理所在。
美国:在美国,一旦发生煤矿安全事故,煤矿经营者将不得不面对高额的诉讼和赔偿费用。例如,阿拉巴马矿井垮塌事故中,受伤工人最终获得670万美元赔偿;Baylor煤矿发生矿难后,死亡矿工家属向煤矿索赔1000万美元。高额的赔偿费用促使煤矿经营者不得不自觉投资于矿井安全设备和技术,改善安全状况。因为如果为节省成本而忽视安全,一旦发生事故,煤矿经营者遭受的损失会远远高于从安全投资中节省的费用,令其得不偿失。
在美国,劳工赔偿保险在保障职场安全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其存在使得安全事故死亡率降低1/3。劳工赔偿保险的理赔范围包括雇主的法律诉讼费用、员工的全部医疗费用、伤残损失以及约2/3左右的薪金,甚至连员工日后重新找工作时所需要的职业培训费用都可以包括在内。美国的50个州都强制煤矿经营者为矿工投保该险种。
在美国,无论国有矿还是私有矿,必须先按照规模提交数以亿计的矿难赔偿准备金给政府,列入专户。缴不够准备金的不准生产。一旦发生矿难,按照每个死难矿工500万美元的赔偿标准,直接由政府拨付赔偿。
韩国:2008年在韩国京畿道利川的冷冻物流仓库发生爆炸和大型火灾中,有12名中国公民死亡,人均赔偿金为2.4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95万元。
法国:2000年7月,法航一架协和飞机失事,113名死难者家属共获赔1.45亿美元,人均150万美元。
近年来,我国正值矿难的高发期。一组数字特别让人触目惊心:1999至2009十年间,全国矿难共死亡54160人;仅2005年至2009年6月短短四年半,全国就发生大小矿难22338起(不完全统计),2003年全世界煤矿共死亡8000人左右,而其中我国就有6434人,占80.4%。另有记录,我国(2000年)的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5.9,美国百万吨死亡率仅为0.039,我国是美国的151倍。若与多年保持煤矿“零死亡”的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相比,那就差得更远了。为此,仅凭我们自己摸着石头过河,恐怕弯路较多,代价也太大。这里不妨借鉴一些国外防范矿难的成功经验,采取“拿来主义”,取长补短,这也不失为一条捷径。
在以人为本意识方面
美国:美国《联邦矿业安全与健康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会谨此宣告:煤矿业和其他矿业的优先考虑和第一要务必须是矿工的生命和健康,矿工是最为宝贵的资源。”
在美国人眼里,矿工仍然是“非常非常危险”的工作。在矿区,到处可见历史上矿难事故的纪念碑。博物馆里,仍然在展出历史上的矿难事故,讲述着令人伤心的故事。联邦劳动部的官方网站,有历来矿难事故的专门展出,提醒每一个人,不要忘记此刻在地底下几百米深处工作的矿工们。
德国:安全意识必须从最高管理层开始,并将其深深印在煤矿每个员工的头脑里。“安全”两个字在德国的每一个矿山都是“大写”的。德国有关法律规定,运营者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矿山安全生产。许多煤矿都会通过各种措施动员矿工积极履行安全职责,不断开展有趣的安全生产’知识竞赛,长期无事故的矿工还将获得加薪、奖励等。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是世界上第一大煤炭出口国,煤炭安全生产举世闻名,自2003年起,全国煤矿开采实现了“零死亡”。这一切都离不开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文化的灌输。据《人民日报》报道,澳大利亚煤矿安全法规的头一条就是:“财富再多也抵不上一条命。”
在安全立法和机制方面
美国:用铁腕来抓煤炭安全生产,第一个就是严刑峻法。美国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基础是1977年通过的《联邦矿业安全与健康法》,这部法律是根据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连续发生几次大矿难而修订的。它确立了几个基本原则:首先是安全检查经常化。每个地下煤矿每年必须接受四次安全检查,露天煤矿则必须接受两次检查,矿主必须按照检查人员提出的建议改进安全措施,否则可能被罚款和判刑;其次是事故责任追究制。特别是当出现伤亡事故时,调查人员必须出具报告指明责任,蓄意违反法案的责任者也将被处以罚款和有期徒刑;第三是安全检查“突袭制”。任何提前泄漏安全检查信息的人,都有可能被处以罚款和有期徒刑;第四是检查人员和矿业设备供应者的连带责任制。检查人员出具误导性的错误报告、矿业设备供应者提供不安全设备,都可能被处以罚款和有期徒刑。该法案对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追究非常严厉,甚至包括联邦政府相关部门在内,都曾多次受到刑事追诉。
美国不过分追求产量。自2002~以来,美国煤炭产量一直在12亿至13亿吨之间徘徊,而中国的产量已从同期的18亿吨增长到今年预计的28亿吨,过分的开采必然会忽视安全生产。还有美国矿井机械化程度高,井下员工少,即使发生事故,死亡人员也不多。美国的很多煤矿,每个井下只有30多人(而我国有的可达上千人同在一个井下)。再说,美国煤矿数量也少,这样,开采就不会过于无序。
美国很重视发挥工会的作用。19世纪末,美国有两个矿业工会,最后变成一个全国性的矿业工会,其弹劾能力特别强,他有自己的安全员,发现矿井下存在安全隐患,可当即阻止矿工下井。而且他可以在赔偿问题上全力替矿工做主,因为单个的矿工在矿主面前绝对是弱势群体。跟矿主谈判的时候,工会的能力也非常强,矿主很惧怕工会,若谈崩了,工会甚至可以宣布罢工。
美国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垂直领导,而非地方领导,这样容易避免官煤勾结。
美国还有一句经典的话颇耐人深思——防止铁路事故的最好方法就是将公司董事捆绑在每辆火车的车头处。
英国: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一些民间机构对煤矿的监督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一个公司每年出版一本《英国煤矿指南》,该书详细描述了英国煤矿的现状,还专门把政府负责安全和环境的部门和官员的名字、电话等一~列出,以便公众有效监督。
根据英国的煤矿安全规定,煤矿经理必须有煤矿井下工作经历,必须通过安全和相关知识考试。如因忽略了安全法规而造成人员伤亡的,矿长可能被逮捕入狱。曾经有一名煤矿经理就因为值班时在家中聚会醉酒被告上法庭,最后入狱服刑。
澳大利亚:有关法律法规对矿山设计师、雇主和雇员的安全责任都有明确规定。以矿业大州西澳大利亚州的有关法律为例,雇员有义务保证自己在工作状态下的健康,如果不按规定对自己采取保护措施,或发现潜在险情不报告,就算违法。法律规定,雇员有权拒绝在有损健康的危险环境下工作,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雇主出高薪让雇员出工,雇主就犯了法;雇员收了钱出工,也算犯了法。换句话说,谁想拒绝安全都难。违反了安全条例会被课以高额罚款。
多年来,联邦政府一直根据采矿业的新进展,不断修正法律条文,以达到最佳效果。任何煤矿发生3人以上的死亡事故,当地的联邦及州政府安全监察员不得参与该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而必须由联邦政府从外地调派安全监察员进行事故调查。此外,可能引起伤亡事故和危害矿工健康的严重违规行为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在国外也投资了很多矿山,令人惊奇的是,不论其规模大小,国营还是民营,都很少发生伤人的安全事故,死人更是鲜有所闻。真可谓典型的南橘北枳。究其原因,就是那些国家对于矿难的问责之严厉是我们国家无法比拟的,通俗点说,就是“罚死你”。轻则失去采矿资格,重则倾家荡产、入狱坐牢,
在加大安全投入方面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的产煤大州新南威尔士州,政府每年都拨款上千万美元,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状况。
德国:新华社记者最近到德国北部伊本布伦煤矿采访,了解安全生产情况。这是德国最北部的无烟煤矿,也是欧洲最深的煤矿,拥有员工2700人,年生产高级无烟煤170万吨。
在下井前,他们不仅要穿上干净的工服,戴上安全帽,挂上探照灯,别上氧气袋,而且每人都扣上一个火柴盒大小的发射器。矿井安全管理人员说,发射器的信号跟地面控制中心相连,控制中心能够随时了解出现危险矿工周围发生的情况并立即采取措施。
升降梯一直把我们带到地下1350米处。一条宽宽的拱 形巷道出现在眼前,巷道的高和宽都近10米。巷道两侧每隔十米左右就装有日光灯,能见度很高。巷道壁最外面由密密排列的粗钢条固定,往里是厚厚的水泥层,再往里又有间隔紧密的钢钎深深插入煤层里固定住煤层。
除了常规灭火器外,巷道顶端每隔数十米就悬挂着许多装满水的篮状塑料容器。安全人员说,在发生爆炸时,这些装置会被击碎,储存的水会帮助阻止爆炸后的火势蔓延。
巷道里一个瓦斯吸收装置正在运行。负责操作的矿工说,这个装置延伸到煤层300米深处,所有瓦斯通过粗大的管道通向地表,95%都得到了有效利用。
整个矿山装有一个自动断电的系统。当瓦斯浓度超过1.5%警戒线时,所有矿山用电就会自动脱闸。安全人员还说,若矿井内新鲜空气输入不够量,矿井也会立时停工。还有,一旦发生瓦斯爆炸,矿工首先启用携带的氧气袋,而巷道每隔25米处安放的强力氧气呼吸装置,则供瓦斯浓度过大时使用。
矿井最深处与地面监控中心联系通畅。走在巷道里,不时听到监控中心传来的清晰指令。事故发生时,通讯系统会立即把情况报告给监控中心,相关人员都会迅速赶到现场。记者随后在地面监控中心看到,数十部电脑以及电视屏幕显示着每个重要工作地点的情况。所有监控人员都目不转睛地盯着面前的电脑或者是电视屏幕。
南非:南非矿产能源部规定,全国所有煤矿在距离每个工作面不超过750米的地方必须建立安全庇护所。在有编号的安全庇护所里,配有通风设备、救援电话、备用自救器和饮用水。在发生瓦斯爆炸、火灾以及其他事故时,矿工可以通过逃生指示装置的指引,在便携式自救器有效工作的时间内撤离到最近的安全庇护所,关上密封门,然后用电话向地面报告事故以及人员所在的安全庇护所的号码,等候救援。这样就保证了井下矿工在救援队员到达之前的安全。
美国:美国要求每个矿井都要有一个专为突发事故而设、供矿工们暂避的避险站。站内能够提供呼吸用的氧气,并备有食物和饮水。在那些避险站内,矿工可以与外界隔绝,他们可以在那里安全地暂避至少36个小时。
在新技术研发应用方面
南非:建立煤矿瓦斯治理实验室,对煤矿瓦斯进行研究和探索,加大瓦斯监控力度,制定治理瓦斯的规程和措施,强制煤矿企业严格执行。
南非在矿山安全设备的研制上已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南非研制的高精度瓦斯分析仪、被困人员定位仪、井下救援通讯系统以及阻燃气体灭火系统、井下紧急呼吸机、便携式自救器等一系列矿井安全及救援产品。其中,主动型抑制瓦斯煤尘爆炸技术,曾被评为全球最先进的阻燃抑爆技术。主动抑爆对于预防矿难发生非常重要,如能将局部的瓦斯浓度消灭在小空间、小能量的初期,就不容易发展成大事故。南非这一先进的抑爆技术能够在毫秒级别的短时间内,以特定的阻燃介质形成抑爆屏障,阻断瓦斯爆炸反应链,变被动抑爆为主动阻断,从而可有效避免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美国:新技术的推广和采用能大幅度降低煤矿安全事故,这已被美国煤矿业近30年来的实践所证明。美国矿业协会认为,新技术在安全方面的贡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信息化技术的广泛采用,增强了煤矿开采的计划性和对安全隐患的预见性。计算机模拟、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可以大幅度减少煤矿挖掘中的意外险情,也可以帮助制定救险预案;二是机械化和自动化采掘,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下井人员数量,也就减少了容易遇险的人群。实际上美国煤矿工人的总数已经下降到不足十万,他们中绝大多数也是操作设备的技术工人;三是推广安全性较高的长墙法,取代传统形式的坑道采掘;四是推广新型通风设备、坑道加固材料、电器设备,从而提高了安全指标。而政府主要是通过技术认证这一方式来批准煤矿专用设备的生产和使用。矿业安全与卫生局下属的技术认证中心对煤矿设备进行质量检查和认证,对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每月都在网上的产品目录中更新公布。
美国煤矿一些危险的采掘工作大多无需工人爬到井下,而是用机器代劳。
200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2006年煤矿改善与新应急响应法》,要求2009年以前所有煤矿必须为矿工配备基于RFID技术的人员定位及无线追踪系统。
英国:英国的监管措施更为严格,国家煤矿委员会制定了完备的巡视员制度,每个煤矿都有一名政府安全巡视员进行监督,并通过人员定位及追踪系统对地下作业人员进行随时追踪,监督煤矿开采面及人员分布状况。
相关链接:人员定位及追踪射频识别技术f以下简称RFID),始于上世纪90年代。它利用射频信号。实现无接触信息传递,达到物品识别的目的。RFID在井下管理上的应用,主要是以煤矿计算机井下管理系统为对象,实现井下管理信息化和可视化,同时提高煤矿生产管理和作业安全水平。目前,我国针对矿工本身的追踪定位系统安装使用率几乎为零。
德国:德国的采矿工人在井下作业时,会携带一种“气体检测报警仪”,一旦瓦斯浓度过高,就会自动报警。澳大利亚的采煤坑道每隔一段距离会有瓦斯监测仪,随时把矿井各部位的瓦斯含量汇总到地面控制中心。
澳大利亚:为合理利用瓦斯(也称煤层气),减少爆炸事故发生,近年来,澳大利亚必和必拓集团投资1亿澳元建起一个煤层气发电厂,效果很好。
在员工培训提高方面
美国:美国对煤矿工人和矿主的培训主要由矿业安全与卫生局下属的全国矿业卫生与安全学会负责,这个学会在每个财政年都举办安全讲习班,各课程一般为期几天,针对的是联邦安全检查人员、各州检查人员以及矿主、矿业公司人员等。除了集中培训,矿业安全与卫生局还在各州举办巡回性质的安全课程,主要向矿业工人讲授安全生产标准、技术设备操作等,煤矿工人参加课程是免费的,经费从劳工部的培训费中支出。此外,矿业安全与卫生局还充分利用网络,在网上提供免费的交互式培训课程,开放网上图书馆,将矿难调查报告、安全分析等资料和档案在网上公布。
英国:1973年建立了联邦矿山执法和安全管理局,专门负责给矿工们创造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并负责对矿工进行紧急情况下的逃生训练。
德国:德国政府将教育培训作为预防煤矿事故的根本性措施。在德国,由政府出资设立职业学校,培养矿工。此类学校学制3年,学生在校期间除学习理论外,还有20%的时间进行实地训练。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法律规定,每位煤矿工人下井前须对井下安全注意事项、安全器材配备、禁带物品、下井人员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以及如何遵章作业、听从安全人员指挥等现场生产情况进行3页纸的考试检查,得满分者才能下井工作。
波兰:波兰业内人士说,大学学历是矿长必备的条件之一,各矿总工程师必须由采矿专业毕业的大学生担任,矿长和总工程师上任前必须经过最高矿业监察局考核与考试,考试内容包括专业知识、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等课程,成绩不合格者绝不能任职。
矿工,在很多国家往往几代人都从事这一工作,即所谓“矿山世家”——他们有自己的矿工文化,能够判断是否安 全,知道应该如何决断。而不像那些为生计所迫的中国农民工,基本无技能可言,危险系数必然增加。
在死亡惩罚赔偿方面
近年来,社会上关于提高矿难死亡赔偿标准的呼声一直没有断过。2008年1月,北京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郝俊波就曾正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公民建议书,建议我国公民死亡赔偿标准提高到最低300万元,但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响应。对此,不论从遏制矿难,还是从体现生命价值的角度,都有必要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提高矿难的死亡赔偿标准!经济发展的成本不应该让“残疾的工人”或“贫困的寡妇”来承负,而应该转移给那些真正控制生产过程的工厂主和管理者。遇难者家属获得约20万元的赔偿金额,但有报道说矿主一年的利润就高达一个亿。这是个强烈的对比数据。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是霍夫曼计算法,即根据死者现在的年收入估算其将来大概的年收入,扣除支出费用以后,乘以未来可能的工作年数,并考虑到当前的利率水平,一次性支付所有赔偿金额。
就法律角度而讲,诸如矿难这样往往由人为原因造成的生产事故,其伤亡善后,无论是叫“补偿”还是叫“赔偿”,都必须具有足够的惩罚性。这既是出于尊重和告慰受害者生命尊严的起码需要,也是对事故责任人的过失给予震慑、惩处、警戒的必须。事实上,这也正是为什么在许多西方国家的类似事故处理中,赔偿金额动辄便是天文数字的道理所在。
美国:在美国,一旦发生煤矿安全事故,煤矿经营者将不得不面对高额的诉讼和赔偿费用。例如,阿拉巴马矿井垮塌事故中,受伤工人最终获得670万美元赔偿;Baylor煤矿发生矿难后,死亡矿工家属向煤矿索赔1000万美元。高额的赔偿费用促使煤矿经营者不得不自觉投资于矿井安全设备和技术,改善安全状况。因为如果为节省成本而忽视安全,一旦发生事故,煤矿经营者遭受的损失会远远高于从安全投资中节省的费用,令其得不偿失。
在美国,劳工赔偿保险在保障职场安全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其存在使得安全事故死亡率降低1/3。劳工赔偿保险的理赔范围包括雇主的法律诉讼费用、员工的全部医疗费用、伤残损失以及约2/3左右的薪金,甚至连员工日后重新找工作时所需要的职业培训费用都可以包括在内。美国的50个州都强制煤矿经营者为矿工投保该险种。
在美国,无论国有矿还是私有矿,必须先按照规模提交数以亿计的矿难赔偿准备金给政府,列入专户。缴不够准备金的不准生产。一旦发生矿难,按照每个死难矿工500万美元的赔偿标准,直接由政府拨付赔偿。
韩国:2008年在韩国京畿道利川的冷冻物流仓库发生爆炸和大型火灾中,有12名中国公民死亡,人均赔偿金为2.4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95万元。
法国:2000年7月,法航一架协和飞机失事,113名死难者家属共获赔1.45亿美元,人均15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