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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4-000-01
摘要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央行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信贷资金投放量大规模缩减,导致中小企业贷款愈来愈困难。原有的金融体系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对资金的需求,这使得民间借贷再次升温。民间借贷存在诸多问题,必须引起重视。但也要考虑到民间借贷存在的合理性及其风险的可控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使其阳光化、规范化。
关键词民间借贷风险可控规范建议
一、民间借贷及其升温背景
民间借贷(本文所谈民间借贷特指高利贷),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盛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曾一度销声匿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过程中,利益驱使下的民间借贷贷死灰复燃,但只限于小范围。
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由于多种因素的叠加,我国进入新一轮的通货膨胀周期,截止到2012年1月底,消费者价格指数(即CPI)已经连续16个月超过4%。面临愈演愈烈的通胀,央行主要采取了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和加息的政策。从2010年以来,5次加息,12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到2011年6月,月存款准备金率达到21.5%的历史高位。央行采取的紧缩货币政策(从可获得的数据来看,2011年的货币、信贷增速仅为13.6%左右,远低于前几年的水平,也低于国务院所指定的16%的增速目标),使得各商业银行信贷资金严重地匮乏、贷款条件日益苛刻,导致中小企业贷款愈来愈困难。在间接融资渠道受阻的情况下,让原本计划向银行伸手借钱的人不得不求助于民间融资,这便造成了民间借贷的空前火爆。目前,民间借贷利率通常比官方利率高出数倍,在巨额利差的吸引下,出现了许多“资金搬运工”,游走在银行和民间借贷市场之间,试图获取高额利润。这使得民间借贷再次升温,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二、高利贷的可控性
目前,综合各方面的信息来看,现有的民间融资规模大约在3-5万亿之间,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7%左右,占全部企业贷款余额的比重大概为10%。所以民间融资规模在全部贷款中占比并不是很高,并且考虑到这些民间融资中,绝大多数都合法合规,并且有比较成熟和完善的风险管控手段,整体风险不算很大,对经济、金融体系不会形成过大的冲击。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局部地区的民间借贷的投机性趋势已经很明显,需要及时采取措施对相关风险进行化解和防范。
从2011年的调查数据来看,在总量为3-5万亿元的民间借贷总额中,其中82.5%是能够偿还的,16.6%有偿还的可能性,不能按期偿还的只有约0.9%,按照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来看,绝大多数贷款都属于正常等级,即现有的坏账率不高,所以违约风险仍在可控范围之内。
从现状看来,民间借贷主要解决短期资金融通问题,大部分用于满足中小借款企业对流动资金的需求,这与宏观调控的目标(降低投资增速,优化经济结构)并没有形成直接的正面冲突。
目前在我国,99%的企业是中小企业,他们对GDP的贡献率超过60%,对税收的贡献率超过50%,提供了80%的城镇就业岗位以及82%的新产品的开发,而他们正是高利贷借贷的主体,所以从某种程度来讲,在货币政策、信贷政策紧缩的背景下,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小企业提供了缓冲政策冲击的空间。而且从目前情况看,绝大部分从事生产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并没有发生不可弥补的系统性资金短缺问题。
三、民间借贷的规范建议
(一)正确认识民间借贷的风险及其负面影响
不要过高地估计民间借贷风险,更不能过多地强调民间借贷的负面影响。目前的许多问题,并不是民间借贷引起的,而是源于宏观政策调控本身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客观趋势。所以不能因为缓解民间借贷问题,就贸然进行改革,这样可能会因小失大,借贷市场的全面开放和存款利率市场化等重大改革,仍要稳步、有序地进行。
(二)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立法规范和行政监管
国家应该出台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将地下钱庄转移到地上,使民间借贷阳光化,并要规范从业人员行为,使其接受有关部门监管。因为从此次高利贷利率的发展趋势来看,民间借贷的利率之所以能如此急剧无休止地上升,原因在于缺乏明确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约束,即无法可依是最大的分风险。现在的金融监管机构处于很尴尬的境地,因为它无法可依,民间借贷目前还没有法律规范,所以在某种程度上也需要政府的监管。
(三)对民间借贷规定合理的利率
对民间借贷要规定一个合理的利率范围(可以等于或者略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率),使之既有利于經济发展,又不会带来风险和危害。对于高利贷者,引导他们按照正常的利率放贷,规范其利率浮动空间,使其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放贷;引导他们以合理的利率将其闲置资金贷给企业。这样才有可能为规模巨大的民间资金找到光明正大的出路,防止其以隐形方式提供给企业而造成隐患。
(四)对民间借贷,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对于现有的合情合理的、规范运作的民间借贷,可允许其自由存在,并引导其向规范化、契约化方向发展;对于新涌现的、涉及面较广的民间借贷活动,应主动监测、积极关注、加强引导;对于今后可能出现的不合理的高利贷加以封堵,不允许其从事该活动,特别是对于具有诈骗性质或涉嫌洗钱的民间借贷,应严厉打击、查处并取缔,还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总之,对民间借贷不能“一刀切”,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地进行规范,在充分承认和发挥民间借贷正面作用的同时,尽可能采取措施降低民间借贷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
参考文献:
[1]刘文芳.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对策探讨.财经界.2011(05):63.
[2]朱元骏.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及建议.中国商贸.2011(15):131-132.
[3]陈志武.反思高利贷与民间金融.让“地下钱庄”走向合法.
摘要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央行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信贷资金投放量大规模缩减,导致中小企业贷款愈来愈困难。原有的金融体系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对资金的需求,这使得民间借贷再次升温。民间借贷存在诸多问题,必须引起重视。但也要考虑到民间借贷存在的合理性及其风险的可控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使其阳光化、规范化。
关键词民间借贷风险可控规范建议
一、民间借贷及其升温背景
民间借贷(本文所谈民间借贷特指高利贷),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盛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曾一度销声匿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过程中,利益驱使下的民间借贷贷死灰复燃,但只限于小范围。
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由于多种因素的叠加,我国进入新一轮的通货膨胀周期,截止到2012年1月底,消费者价格指数(即CPI)已经连续16个月超过4%。面临愈演愈烈的通胀,央行主要采取了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和加息的政策。从2010年以来,5次加息,12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到2011年6月,月存款准备金率达到21.5%的历史高位。央行采取的紧缩货币政策(从可获得的数据来看,2011年的货币、信贷增速仅为13.6%左右,远低于前几年的水平,也低于国务院所指定的16%的增速目标),使得各商业银行信贷资金严重地匮乏、贷款条件日益苛刻,导致中小企业贷款愈来愈困难。在间接融资渠道受阻的情况下,让原本计划向银行伸手借钱的人不得不求助于民间融资,这便造成了民间借贷的空前火爆。目前,民间借贷利率通常比官方利率高出数倍,在巨额利差的吸引下,出现了许多“资金搬运工”,游走在银行和民间借贷市场之间,试图获取高额利润。这使得民间借贷再次升温,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二、高利贷的可控性
目前,综合各方面的信息来看,现有的民间融资规模大约在3-5万亿之间,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7%左右,占全部企业贷款余额的比重大概为10%。所以民间融资规模在全部贷款中占比并不是很高,并且考虑到这些民间融资中,绝大多数都合法合规,并且有比较成熟和完善的风险管控手段,整体风险不算很大,对经济、金融体系不会形成过大的冲击。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局部地区的民间借贷的投机性趋势已经很明显,需要及时采取措施对相关风险进行化解和防范。
从2011年的调查数据来看,在总量为3-5万亿元的民间借贷总额中,其中82.5%是能够偿还的,16.6%有偿还的可能性,不能按期偿还的只有约0.9%,按照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来看,绝大多数贷款都属于正常等级,即现有的坏账率不高,所以违约风险仍在可控范围之内。
从现状看来,民间借贷主要解决短期资金融通问题,大部分用于满足中小借款企业对流动资金的需求,这与宏观调控的目标(降低投资增速,优化经济结构)并没有形成直接的正面冲突。
目前在我国,99%的企业是中小企业,他们对GDP的贡献率超过60%,对税收的贡献率超过50%,提供了80%的城镇就业岗位以及82%的新产品的开发,而他们正是高利贷借贷的主体,所以从某种程度来讲,在货币政策、信贷政策紧缩的背景下,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小企业提供了缓冲政策冲击的空间。而且从目前情况看,绝大部分从事生产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并没有发生不可弥补的系统性资金短缺问题。
三、民间借贷的规范建议
(一)正确认识民间借贷的风险及其负面影响
不要过高地估计民间借贷风险,更不能过多地强调民间借贷的负面影响。目前的许多问题,并不是民间借贷引起的,而是源于宏观政策调控本身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客观趋势。所以不能因为缓解民间借贷问题,就贸然进行改革,这样可能会因小失大,借贷市场的全面开放和存款利率市场化等重大改革,仍要稳步、有序地进行。
(二)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立法规范和行政监管
国家应该出台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将地下钱庄转移到地上,使民间借贷阳光化,并要规范从业人员行为,使其接受有关部门监管。因为从此次高利贷利率的发展趋势来看,民间借贷的利率之所以能如此急剧无休止地上升,原因在于缺乏明确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约束,即无法可依是最大的分风险。现在的金融监管机构处于很尴尬的境地,因为它无法可依,民间借贷目前还没有法律规范,所以在某种程度上也需要政府的监管。
(三)对民间借贷规定合理的利率
对民间借贷要规定一个合理的利率范围(可以等于或者略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率),使之既有利于經济发展,又不会带来风险和危害。对于高利贷者,引导他们按照正常的利率放贷,规范其利率浮动空间,使其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放贷;引导他们以合理的利率将其闲置资金贷给企业。这样才有可能为规模巨大的民间资金找到光明正大的出路,防止其以隐形方式提供给企业而造成隐患。
(四)对民间借贷,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对于现有的合情合理的、规范运作的民间借贷,可允许其自由存在,并引导其向规范化、契约化方向发展;对于新涌现的、涉及面较广的民间借贷活动,应主动监测、积极关注、加强引导;对于今后可能出现的不合理的高利贷加以封堵,不允许其从事该活动,特别是对于具有诈骗性质或涉嫌洗钱的民间借贷,应严厉打击、查处并取缔,还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总之,对民间借贷不能“一刀切”,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地进行规范,在充分承认和发挥民间借贷正面作用的同时,尽可能采取措施降低民间借贷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
参考文献:
[1]刘文芳.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对策探讨.财经界.2011(05):63.
[2]朱元骏.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及建议.中国商贸.2011(15):131-132.
[3]陈志武.反思高利贷与民间金融.让“地下钱庄”走向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