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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4.39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1-0033-02
1涉及中介组织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查处概况及基本特点
1.1涉及中介组织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查处概况。2008年至2011年,我院共立案查处涉及中介组织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5件5人,涉及的罪名有行贿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个罪名(见表1)。表12008年至2011年绍兴县查办涉及中介组织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情况表
案件名称立案时间人员属性涉案金额起诉罪名判决结果鲁某某行贿案2009年2月20日中介机构负责人人民币133000元行贿罪鲁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王某某受贿案2009年3月23日绍兴县审计局局长人民币205825元受贿罪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吴某某受贿案2009年4月13日绍兴县审计局审计四科副科长人民币121000元受贿罪吴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杨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2009年8月31日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人民币78000元受贿罪杨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丁某某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2009年10月30日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属于国有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人民币85000元受贿罪丁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2涉及中介组织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基本特点。
1.2.1涉案人员罪名分析。案件性质均为贿赂性质,罪名各不相同。2008年以来本院查处中介组织贪污贿赂犯罪的罪名涉及行贿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从发案罪名的比例构成,说明目前中介组织贪污贿赂犯罪主要集中于贿赂犯罪,而且犯罪形态多样化。
1.2.2涉案中介组织的类型分析。涉案中介组织为绍兴中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大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绍兴市司法鉴定事务所,前三者均为私营有限公司,绍兴市司法鉴定事务所为国有事业单位。涉案中介组织均为审计中介机构,协助政府对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进行审计。
1.2.3涉案领域分析。涉案领域均为工程建设领域,根据绍兴縣人民政府15号令《绍兴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规定,绍兴县审计局可以直接审计或组织社会审计力量实施审计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因此审计中介机构做为社会审计力量协助政府进行审计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审计中介机构一方面可以拿到审计局的审计业务费,另一方面基建项目利润高,其作为审计人员权力巨大,审计工作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结算环节。
1.2.4贿赂行为既有纵向型贿赂关系,又有横向型贿赂关系。①纵向型贿赂关系表现为上级主管机关审计局与中介组织审计事务所之间,他们之间因为存在监督与被监督、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中介组织或机构为了取得或保持资质、顺利承接业务等,出于利害关系,不约而同地对有关主管领导行贿,以求业务上给予方便。本院查处的鲁某某行贿案就是属于纵向型贿赂,鲁某作为审计中介公司的负责人,为了公司在绍兴地区多承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业务,想方设法对相关的政府审计人员搞好关系,进行长期的感情投资,以期得到更多的利益,所谓放长线钓大鱼。②横向型贿赂关系表现为审计中介机构和建设单位之间,他们之间因为存在审计与被审计的关系,建设单位项目经理为了自身的利益,就通过贿赂审计人员的方式,使得审计人员在审计工程过程中能增加最终的工程决算数额。本院查处的杨某某、丁某某案,就是该两人在审计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过程中收受工程项目经理的钱物。
2涉及中介组织的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原因
2.1主观原因。
2.1.1中介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职业素质。中介作为居间的中间人,原则上必须要求公正、独立,但是由于中介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无序竞争大量存在,一些中介机构单纯以业务来衡量从业人员的工作实绩,忽视了对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的要求,使中介活动被误解为单纯的劳务性工作,淡化了中介组织维护市场诚信的作用,甚至为了争取业务,一些中介人员不惜放弃了执业原则和职业道德,采用贿赂他人的方式开展业务,另一方面作为协助审计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的审计中介机构人员,本身工作就具有一定的公务性质,在工程建设的项目经理的糖衣炮弹下,丧失了基本的职业道德。
2.1.2许多国家工作人员对接受中介机构人员贿赂的行为存在麻痹和侥幸心理。中介作为“中间人”的存在,使一些怀有贪利之心的国家工作人员对接受中介机构贿赂的行为产生了自我麻痹和侥幸心理,许多涉案人简单地以为拿点好处费、过年过节的红包,就不算受贿。而且相互之间都比较熟悉,相信对方不会出卖自己,会保守秘密,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不会把贿赂问题向司法机关交待。
2.2客观原因。
2.2.1就中介机构而言,中介市场尚不成熟规范,缺乏有力监督是客观原因这一。我国在中介领域起步较晚,尚未形成规范、完善的机制。一方面,由于中介市场形成初期,在行业准入、行业规范、资格认证等方面要求并不严格,因此市场上存在着大量不适格的中介主体,他们通常规模小、知名度差,在市场运作、管理方法以及从业人员素质方面都存在很大不足。另一方面,用来规范中介活动的配套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对中介活动的违规违法行为仅仅处在事后监督的水平,客观上导致了中介市场充斥潜规则交易的无序状态。
2.2.2就主管部门而言,权力过于集中,中介过程不透明是造成贿赂案件多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虽然主管部门强调要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来进行审计中介机构资质的审核和审计业务的分配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却依然被旧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牵引,大事小事领导说了算的管理风气,使监督流于形式。在查办的收受贿赂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王某某作为绍兴县审计局的局长,审计局的事情基本上由王某某一人说了算,吴某某作为绍兴县审计局审计四科的副科长(负责科室的全面工作),主要负责政府性基建项目审计工作的落实,拥有相当的权力。 3查办涉及中介组织的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困难
涉案中介组织均为审计中介机构,协助政府对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进行审计,故涉及中介组织的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困难为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作为受贿罪的主体问题及协助审计工作是公务还是纯技术性劳务的问题。
3.1关于犯罪主体问题。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是作为国家机关绍兴县审计局的职权,中介机构在协助审计涉案国家建设项目进行造价结算审计中,是代表绍兴县审计局的,是行使绍兴县审计局的职权,作为中介机构对涉案国家建设项目进行造价结算审计是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则作为公司的审计员协助审计,因此中介机构审计人员是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构成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但法院判决做为中介机构的具体审计人员是否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是从雇佣关系上进行分析,认为中介机构的具体审计人员属于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而没有直接接受国家机关的委托或雇佣,就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若中介机构的具体审计人员接受国家机关或国有事业单位的委托或雇佣,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本院查处的丁某某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丁某某收受贿赂的不同阶段,作为不同的犯罪主体,最后的罪名也不一样。
3.2关于中介机构人员从事的是公务还是纯技术性劳务的问题。政府性基建项目的主审人员(审计局工作人员)做了和协审人员(中介机构人员)一起去工程现场勘查,一起询问业主单位情况,组织施工单位与协审人员对账,对审计报告的初稿进行审核把关,并征求业主、施工单位的意见这些工作。中介机构人员做了工程的造价审核、现场勘查、与施工单位对账,把工程的审计情况向审计局汇报并告诉业主等相关人员,拟写定案表及审计报告,并整理资料。工程的造价审核是根据工程合同、图纸和招标文件的结算口径以及工程联系单和工程现场的踏看情况,还有业主单位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等,依据有关业务规定进行计算。对账是中介机构人员和施工单位的预算员(项目经理到场的)到审计局,对工程审计的每一项数目进行比较核对,有不同意见双方进行沟通协商。因此主审人员只是做了组织指导性大概的工作,而中介机构人员承担了大部分审计事务性工作,由此可以认定中介机构人员作为协审人员在涉案国家建设项目造价结算审计中从事的是审查、计算具有监督职责的公务活动。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审计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在从事造价审核和对帐过程中所作的不是纯技术性的工作,而是可以带有主观意见的行政权力工作,也就是行使一定职权的公务。但法院判决做为中介机构的具体审计人员根据所在公司与审计部门的合同关系受公司指派协助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工作,其所从事的职责以非法律授权的技术服务工作为主,所做出的审计报告必须经过审计部门的认可才能成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最终决定权在审计部门,因此认定审计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从事的协助审计工作属于技术服务工作。
4涉及中介组织的贪污贿赂犯罪的治理建议
4.1严格中介组织的准入资格。在整个案件中,我们发现,近几年政府投资项目的不断增多,我县审计局因业务需要,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了一些审计能力和审计资质还算可以的审计中介公司。但是在这些审计中介公司中,有的存在很大的管理漏洞,有的甚至没有什么在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制约条款,更不用说平时要求员工去学一些法律,在这些审计公司中,员工往往是以业务来提成的,谁能承揽到更多的业务,那么谁就是精通业务,谁就能拿到更多的业务提成。所以要提高审计中介公司在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过程中的准入资格,提高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中介公司的整体素质。
4.2加強审计中介公司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教育。审计中介公司在取得审计政府投资项目之后,要接受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业务能力和审计纪律的培训,依照政府审计工作人员的要求进行标准教育,提高审计业务能力的同时克服不良思想,及时公正地完成审计工作。
4.3加大对中介行业的监管力度。主要做到“打防结合”。“打”就是要加强对中介行业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增加违规成本。目前对中介人违反职业要求的违规行为,往往采取限制或取消资质的做法,鉴于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行受贿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对这类行为也应比照上述做法,根据其违法程度,分别对中介机构给予罚款、暂停执业直至吊销资格证或营业执照的处罚。同时,进一步建立行政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机制,加大相关执法部门对中介组织的监督合力,提高发现和打击中介组织犯罪的能力。“防”就是要加强对中介行业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中介机构资质的核查,定期开展检查和抽查,拓开举报渠道,及时制止违规、违法行为。
4.4进一步完善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审计局在给审计中介公司分配审计项目的时候,一般是由主管科室负责人制定初步的审计业务的分配方案,然后由分管领导过目,是否有所改动,关于重大的,工程量巨大的项目,主管科室负责人在制定初步的审计业务分配方案之后,作为审计局长拥有确定,甚至钦定由哪个审计公司来承揽这个项目的权力。将审计业务分配给哪个审计中介公司其实是由一两个人说了算,在这种情况下,会存在太多的主观和个人喜好,这样就容易滋生腐败。所以审计局在政府投资审计项目的分配制度上应当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可以通过集体讨论等方式来更客观地分配项目。
1涉及中介组织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查处概况及基本特点
1.1涉及中介组织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查处概况。2008年至2011年,我院共立案查处涉及中介组织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5件5人,涉及的罪名有行贿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个罪名(见表1)。表12008年至2011年绍兴县查办涉及中介组织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情况表
案件名称立案时间人员属性涉案金额起诉罪名判决结果鲁某某行贿案2009年2月20日中介机构负责人人民币133000元行贿罪鲁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王某某受贿案2009年3月23日绍兴县审计局局长人民币205825元受贿罪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吴某某受贿案2009年4月13日绍兴县审计局审计四科副科长人民币121000元受贿罪吴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杨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2009年8月31日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人民币78000元受贿罪杨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丁某某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2009年10月30日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属于国有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人民币85000元受贿罪丁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2涉及中介组织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基本特点。
1.2.1涉案人员罪名分析。案件性质均为贿赂性质,罪名各不相同。2008年以来本院查处中介组织贪污贿赂犯罪的罪名涉及行贿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从发案罪名的比例构成,说明目前中介组织贪污贿赂犯罪主要集中于贿赂犯罪,而且犯罪形态多样化。
1.2.2涉案中介组织的类型分析。涉案中介组织为绍兴中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大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绍兴市司法鉴定事务所,前三者均为私营有限公司,绍兴市司法鉴定事务所为国有事业单位。涉案中介组织均为审计中介机构,协助政府对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进行审计。
1.2.3涉案领域分析。涉案领域均为工程建设领域,根据绍兴縣人民政府15号令《绍兴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规定,绍兴县审计局可以直接审计或组织社会审计力量实施审计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因此审计中介机构做为社会审计力量协助政府进行审计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审计中介机构一方面可以拿到审计局的审计业务费,另一方面基建项目利润高,其作为审计人员权力巨大,审计工作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结算环节。
1.2.4贿赂行为既有纵向型贿赂关系,又有横向型贿赂关系。①纵向型贿赂关系表现为上级主管机关审计局与中介组织审计事务所之间,他们之间因为存在监督与被监督、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中介组织或机构为了取得或保持资质、顺利承接业务等,出于利害关系,不约而同地对有关主管领导行贿,以求业务上给予方便。本院查处的鲁某某行贿案就是属于纵向型贿赂,鲁某作为审计中介公司的负责人,为了公司在绍兴地区多承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业务,想方设法对相关的政府审计人员搞好关系,进行长期的感情投资,以期得到更多的利益,所谓放长线钓大鱼。②横向型贿赂关系表现为审计中介机构和建设单位之间,他们之间因为存在审计与被审计的关系,建设单位项目经理为了自身的利益,就通过贿赂审计人员的方式,使得审计人员在审计工程过程中能增加最终的工程决算数额。本院查处的杨某某、丁某某案,就是该两人在审计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过程中收受工程项目经理的钱物。
2涉及中介组织的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原因
2.1主观原因。
2.1.1中介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职业素质。中介作为居间的中间人,原则上必须要求公正、独立,但是由于中介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无序竞争大量存在,一些中介机构单纯以业务来衡量从业人员的工作实绩,忽视了对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的要求,使中介活动被误解为单纯的劳务性工作,淡化了中介组织维护市场诚信的作用,甚至为了争取业务,一些中介人员不惜放弃了执业原则和职业道德,采用贿赂他人的方式开展业务,另一方面作为协助审计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的审计中介机构人员,本身工作就具有一定的公务性质,在工程建设的项目经理的糖衣炮弹下,丧失了基本的职业道德。
2.1.2许多国家工作人员对接受中介机构人员贿赂的行为存在麻痹和侥幸心理。中介作为“中间人”的存在,使一些怀有贪利之心的国家工作人员对接受中介机构贿赂的行为产生了自我麻痹和侥幸心理,许多涉案人简单地以为拿点好处费、过年过节的红包,就不算受贿。而且相互之间都比较熟悉,相信对方不会出卖自己,会保守秘密,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不会把贿赂问题向司法机关交待。
2.2客观原因。
2.2.1就中介机构而言,中介市场尚不成熟规范,缺乏有力监督是客观原因这一。我国在中介领域起步较晚,尚未形成规范、完善的机制。一方面,由于中介市场形成初期,在行业准入、行业规范、资格认证等方面要求并不严格,因此市场上存在着大量不适格的中介主体,他们通常规模小、知名度差,在市场运作、管理方法以及从业人员素质方面都存在很大不足。另一方面,用来规范中介活动的配套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对中介活动的违规违法行为仅仅处在事后监督的水平,客观上导致了中介市场充斥潜规则交易的无序状态。
2.2.2就主管部门而言,权力过于集中,中介过程不透明是造成贿赂案件多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虽然主管部门强调要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来进行审计中介机构资质的审核和审计业务的分配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却依然被旧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牵引,大事小事领导说了算的管理风气,使监督流于形式。在查办的收受贿赂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王某某作为绍兴县审计局的局长,审计局的事情基本上由王某某一人说了算,吴某某作为绍兴县审计局审计四科的副科长(负责科室的全面工作),主要负责政府性基建项目审计工作的落实,拥有相当的权力。 3查办涉及中介组织的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困难
涉案中介组织均为审计中介机构,协助政府对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进行审计,故涉及中介组织的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困难为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作为受贿罪的主体问题及协助审计工作是公务还是纯技术性劳务的问题。
3.1关于犯罪主体问题。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是作为国家机关绍兴县审计局的职权,中介机构在协助审计涉案国家建设项目进行造价结算审计中,是代表绍兴县审计局的,是行使绍兴县审计局的职权,作为中介机构对涉案国家建设项目进行造价结算审计是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则作为公司的审计员协助审计,因此中介机构审计人员是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构成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但法院判决做为中介机构的具体审计人员是否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是从雇佣关系上进行分析,认为中介机构的具体审计人员属于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而没有直接接受国家机关的委托或雇佣,就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若中介机构的具体审计人员接受国家机关或国有事业单位的委托或雇佣,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本院查处的丁某某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丁某某收受贿赂的不同阶段,作为不同的犯罪主体,最后的罪名也不一样。
3.2关于中介机构人员从事的是公务还是纯技术性劳务的问题。政府性基建项目的主审人员(审计局工作人员)做了和协审人员(中介机构人员)一起去工程现场勘查,一起询问业主单位情况,组织施工单位与协审人员对账,对审计报告的初稿进行审核把关,并征求业主、施工单位的意见这些工作。中介机构人员做了工程的造价审核、现场勘查、与施工单位对账,把工程的审计情况向审计局汇报并告诉业主等相关人员,拟写定案表及审计报告,并整理资料。工程的造价审核是根据工程合同、图纸和招标文件的结算口径以及工程联系单和工程现场的踏看情况,还有业主单位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等,依据有关业务规定进行计算。对账是中介机构人员和施工单位的预算员(项目经理到场的)到审计局,对工程审计的每一项数目进行比较核对,有不同意见双方进行沟通协商。因此主审人员只是做了组织指导性大概的工作,而中介机构人员承担了大部分审计事务性工作,由此可以认定中介机构人员作为协审人员在涉案国家建设项目造价结算审计中从事的是审查、计算具有监督职责的公务活动。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审计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在从事造价审核和对帐过程中所作的不是纯技术性的工作,而是可以带有主观意见的行政权力工作,也就是行使一定职权的公务。但法院判决做为中介机构的具体审计人员根据所在公司与审计部门的合同关系受公司指派协助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工作,其所从事的职责以非法律授权的技术服务工作为主,所做出的审计报告必须经过审计部门的认可才能成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最终决定权在审计部门,因此认定审计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从事的协助审计工作属于技术服务工作。
4涉及中介组织的贪污贿赂犯罪的治理建议
4.1严格中介组织的准入资格。在整个案件中,我们发现,近几年政府投资项目的不断增多,我县审计局因业务需要,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了一些审计能力和审计资质还算可以的审计中介公司。但是在这些审计中介公司中,有的存在很大的管理漏洞,有的甚至没有什么在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制约条款,更不用说平时要求员工去学一些法律,在这些审计公司中,员工往往是以业务来提成的,谁能承揽到更多的业务,那么谁就是精通业务,谁就能拿到更多的业务提成。所以要提高审计中介公司在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过程中的准入资格,提高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中介公司的整体素质。
4.2加強审计中介公司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教育。审计中介公司在取得审计政府投资项目之后,要接受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业务能力和审计纪律的培训,依照政府审计工作人员的要求进行标准教育,提高审计业务能力的同时克服不良思想,及时公正地完成审计工作。
4.3加大对中介行业的监管力度。主要做到“打防结合”。“打”就是要加强对中介行业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增加违规成本。目前对中介人违反职业要求的违规行为,往往采取限制或取消资质的做法,鉴于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行受贿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对这类行为也应比照上述做法,根据其违法程度,分别对中介机构给予罚款、暂停执业直至吊销资格证或营业执照的处罚。同时,进一步建立行政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机制,加大相关执法部门对中介组织的监督合力,提高发现和打击中介组织犯罪的能力。“防”就是要加强对中介行业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中介机构资质的核查,定期开展检查和抽查,拓开举报渠道,及时制止违规、违法行为。
4.4进一步完善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审计局在给审计中介公司分配审计项目的时候,一般是由主管科室负责人制定初步的审计业务的分配方案,然后由分管领导过目,是否有所改动,关于重大的,工程量巨大的项目,主管科室负责人在制定初步的审计业务分配方案之后,作为审计局长拥有确定,甚至钦定由哪个审计公司来承揽这个项目的权力。将审计业务分配给哪个审计中介公司其实是由一两个人说了算,在这种情况下,会存在太多的主观和个人喜好,这样就容易滋生腐败。所以审计局在政府投资审计项目的分配制度上应当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可以通过集体讨论等方式来更客观地分配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