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司法实践中涌现了大量的行政、民事诉讼交叉的案件,该类案件由于涉及行政、民事两方面的实体法律、又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该类案件在诉讼程序上如何衔接没有规定、并且由于司法审判的实践经验不足,从而造成了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工作中的极大被动。本文就行政民事案件交叉问题产生原因,主要表现类型予以阐述.
【关键词】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交叉
一、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的产生原因
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解决纠纷和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但是由于法律关系主体活动领域的广泛性和多重性,在其参与下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往往也呈现不用的属性。因此,加上特定因素的影响,具有不同属性的法律关系便会在同一个诉讼时空中出现交叉现象,这增加了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难度,而且也使得纠纷的解决程序变得更为复杂和混乱。行政诉讼是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进行审理,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一种制度。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是各不相同的两大诉讼,它们在司法实践中就应当发挥各自不同的功能和作用,解决各自不同性质的社会争议。但是,由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出现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的情况。
首先是立法方面的原因。由于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不发达,行政诉讼法也不受重视,因而行政诉讼长期处于一种附属地位,还没有完全形成独立的体系。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没有规定的问题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是一例。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这样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将一部分民事审判权授予行政机关行使,这种立法必然产生审判实践中民事、行政诉讼交叉问题。
其次,行政权的扩张与大众人权意识提高的矛盾是二者产生交叉问题的又一大原因。随着行政权在国家管理领域的不断扩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管理不仅涉及国家、社会管理,而且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方方面面的权益,越来越多的民事活动被置于国家的管制和约束中,在我国,诸如土地、矿藏、山林、草原、水、以及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引发的争议,大多与行政权的行使有关,在这些案件中,正是由于行政机关行使了诸如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等权力,才使普通的民事争议变成了比较复杂的混合争议案件。这类案件中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民事法律关系,另一种是行政法律关系,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的复杂性及其与民事诉讼的交叉性。另外,一些民事诉讼往往又渗透着行政管理的内容。如在甲诉乙要求乙腾房的民事侵权诉讼中,乙拿出了房产管理机关颁发的房产证对抗甲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如果要判断甲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就必须解决乙所持有的房产证是否合法的问题。
再次,行政、民事诉讼终极目标不同决定二者必然产生交叉问题。行政诉讼解决的中心问题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不是以消除或调和争议为终极目标。这样,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裁决提起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纠纷时必然涉及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裁决的审理,必须涉及行政和民事两大实体问题,这样二者交叉的问题就必然存在。【1】
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的表现类型
本文所讨论的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 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同时存在需要解决的行政、民事争议, 两种争议的内容具有关联性、处理结果互为因果或者互为条件的案件。【2】此类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具体表现形态为以下形式:
(一)以民事争议为主、涉及行政争议的交叉案件
此类交叉案件通常出现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诉讼过程中。是因民事争议而引起的,本质上属于民事争议案件。只是由于行政行为的介入而使得民事争议更为复杂。在该类案件的审理中,民事争议的解决取决于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时,行政争议的解决即成为民事争议解决的前提条件。换言之, 行政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地位,是民事争议裁判的前提,不解决前提问题,民事争议无从解决。此类案件的诉讼标的实质上是解决民事争议。
(二)以行政争议为主、涉及民事争议的交叉案件
此类交叉案件通常出现在行政诉讼中,它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请求法院审理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诉讼形式。在此类交叉案件中,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同时存在,行政争议是诉讼的核心,民事争议作为附带问题出现,两者在法律及事实或者处理结果上都有关联,所以,此类案件可以分开审理,但民事案件的解决以行政案件的解决为前提。
(三)民事与行政争议并重且存在法律、事实关联, 但裁判结果互不影响的案件
此类交叉案件是由同一法律事实引发的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相对独立,一类争议的处理结果并不影响对另一类争议的处理结果,因而法院可以分别审理并做出裁判的案件。根据前述范围界定,此类交叉案件本来不属于讨论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审理机制问题所考虑的对象。但是,在案件初期需要进行相应的甄别工作,因而也应当成为建构相关机制时予以考虑的情形, 即作为排除范围的要素来把握。无论哪种类型的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一旦引起诉讼,则不仅需要在诉讼中解决行政争议、民事争议孰先孰后的问题,而且需要解决由哪个审判庭、依据什么法规范,通过哪种程序以及如何解决行政、民事争议的问题。由于在此类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中,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或者间接影响,当事人各方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着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利益要求,这就决定了该类案件的审理往往需要进行多重利益衡量,而不同属性的争议往往难以截然分开,特别是受制于现行法制,使得诸争议的圆满解决更加困难。
注释:
【1】参见康宏亮,董陪红.浅议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EB/OL].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2005年8月26日。
【2】杜承秀.民事与行政争议交叉案件的法理分析[J].前沿,2007(4):112.
【关键词】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交叉
一、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的产生原因
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解决纠纷和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但是由于法律关系主体活动领域的广泛性和多重性,在其参与下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往往也呈现不用的属性。因此,加上特定因素的影响,具有不同属性的法律关系便会在同一个诉讼时空中出现交叉现象,这增加了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难度,而且也使得纠纷的解决程序变得更为复杂和混乱。行政诉讼是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进行审理,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一种制度。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是各不相同的两大诉讼,它们在司法实践中就应当发挥各自不同的功能和作用,解决各自不同性质的社会争议。但是,由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出现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的情况。
首先是立法方面的原因。由于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不发达,行政诉讼法也不受重视,因而行政诉讼长期处于一种附属地位,还没有完全形成独立的体系。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没有规定的问题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是一例。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这样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将一部分民事审判权授予行政机关行使,这种立法必然产生审判实践中民事、行政诉讼交叉问题。
其次,行政权的扩张与大众人权意识提高的矛盾是二者产生交叉问题的又一大原因。随着行政权在国家管理领域的不断扩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管理不仅涉及国家、社会管理,而且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方方面面的权益,越来越多的民事活动被置于国家的管制和约束中,在我国,诸如土地、矿藏、山林、草原、水、以及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引发的争议,大多与行政权的行使有关,在这些案件中,正是由于行政机关行使了诸如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等权力,才使普通的民事争议变成了比较复杂的混合争议案件。这类案件中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民事法律关系,另一种是行政法律关系,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的复杂性及其与民事诉讼的交叉性。另外,一些民事诉讼往往又渗透着行政管理的内容。如在甲诉乙要求乙腾房的民事侵权诉讼中,乙拿出了房产管理机关颁发的房产证对抗甲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如果要判断甲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就必须解决乙所持有的房产证是否合法的问题。
再次,行政、民事诉讼终极目标不同决定二者必然产生交叉问题。行政诉讼解决的中心问题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不是以消除或调和争议为终极目标。这样,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裁决提起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纠纷时必然涉及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裁决的审理,必须涉及行政和民事两大实体问题,这样二者交叉的问题就必然存在。【1】
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的表现类型
本文所讨论的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 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同时存在需要解决的行政、民事争议, 两种争议的内容具有关联性、处理结果互为因果或者互为条件的案件。【2】此类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具体表现形态为以下形式:
(一)以民事争议为主、涉及行政争议的交叉案件
此类交叉案件通常出现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诉讼过程中。是因民事争议而引起的,本质上属于民事争议案件。只是由于行政行为的介入而使得民事争议更为复杂。在该类案件的审理中,民事争议的解决取决于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时,行政争议的解决即成为民事争议解决的前提条件。换言之, 行政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地位,是民事争议裁判的前提,不解决前提问题,民事争议无从解决。此类案件的诉讼标的实质上是解决民事争议。
(二)以行政争议为主、涉及民事争议的交叉案件
此类交叉案件通常出现在行政诉讼中,它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请求法院审理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诉讼形式。在此类交叉案件中,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同时存在,行政争议是诉讼的核心,民事争议作为附带问题出现,两者在法律及事实或者处理结果上都有关联,所以,此类案件可以分开审理,但民事案件的解决以行政案件的解决为前提。
(三)民事与行政争议并重且存在法律、事实关联, 但裁判结果互不影响的案件
此类交叉案件是由同一法律事实引发的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相对独立,一类争议的处理结果并不影响对另一类争议的处理结果,因而法院可以分别审理并做出裁判的案件。根据前述范围界定,此类交叉案件本来不属于讨论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审理机制问题所考虑的对象。但是,在案件初期需要进行相应的甄别工作,因而也应当成为建构相关机制时予以考虑的情形, 即作为排除范围的要素来把握。无论哪种类型的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一旦引起诉讼,则不仅需要在诉讼中解决行政争议、民事争议孰先孰后的问题,而且需要解决由哪个审判庭、依据什么法规范,通过哪种程序以及如何解决行政、民事争议的问题。由于在此类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中,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或者间接影响,当事人各方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着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利益要求,这就决定了该类案件的审理往往需要进行多重利益衡量,而不同属性的争议往往难以截然分开,特别是受制于现行法制,使得诸争议的圆满解决更加困难。
注释:
【1】参见康宏亮,董陪红.浅议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EB/OL].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2005年8月26日。
【2】杜承秀.民事与行政争议交叉案件的法理分析[J].前沿,2007(4):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