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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谈到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简述二者的部分主要思想并揭示其内在联系,结合现代社会分析二者现实意义。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论犯罪与刑罚
时代的车轮在不断前行,随之适应当时代的社会模式也在不断更新,在旧时被视为真理推动时代前行的思想理论,也许很快就过时而淹没在时代潮流中。能从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抽象出直至今天仍有借鉴意义、不但没有被淘汰反而不断被实践检验其正确性的,无疑是人类思想殿堂中的瑰宝。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从一个近乎上帝视角给当下及后世创造了一个理想的世界。
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中,卢梭以一个自由者自居,提出了“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的命题。这个命题看似矛盾,却又是合法且为社会所默认的,原因是社会秩序的存在。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这项权利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由此观之,这种枷锁是合法的,原因在于人们已有约定,通过约定牺牲自己的部分自由,生活在枷锁之中从而换来社会秩序的建立。这能在卢梭的《山中书简》中得以印证:“自由不仅在于实现自己的意志,而尤其在于不屈从别人的意志。自由还在于不使别人的意志屈服于我们的意志;如果屈服了,那就不是服从公约的法律了。”事实上,人们并不是真正的放弃自己天生享有的自然权利,而是通过让渡一部分权利给社会秩序和公共意志,换取和平安定的生活,通过契约形成具有公共意志的整体,以代替以往只为个人谋利、危险而不稳定的生活。这样看来,人们虽然将自己的部分权利、甚至生命奉献给国家,但是以一种因社会联合的保障而不可被征服的权利,取代了自己有可能被别人制服的暴力。“我们中的每一个人将自己的人身和所有力量奉为公有,遵循公共意志的最高领导;我们将每一位成员都视为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卢梭同样主张顺应人民的特点来建立法律体系,以法律的力量来约束行为并构建社会秩序,在他看来,自由与平等是一切立法体系的最终目的。“主权在民”,最广大的人民应为立法者,根据每个民族和地区不同的特点来构建法律体系,使它的立法能适合其特殊性。但在卢梭看来,立法的最终目的显然并不是通过约束全体人民来达成一致甚至僵硬的社会。各种法律体系中,虽然自由和平等是立法体系的最终追求,然而,建立良好的风尚、习俗才是伟大的立法家真正应该追求的东西。因为各种规章都只不过是穹窿顶上的拱梁,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窿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
《社会契约论》在大革命前期、封建专制制度和经济制度都几近衰亡的法国诞生,及时提供了一种理想化的政治模式,提出主权在民、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等概念,为法国大革命提供了理论依据,起了革命先导作用。他不僅为法国未来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提出了一个设计方案,也给其他国家政治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个理想模式。在如今的现代社会,“主权在民”等概念几乎被所有人类现存的政体视作正当性来源、政府的设立几乎在每一个现代国家得以应用和实行。
在《社会契约论》初版诞生两年后,意大利的切萨雷·贝卡里亚完成了《论犯罪与刑罚》,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刑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贝卡里亚将社会契约论思想引入到刑法领域,并建立了功利主义刑法体系。社会契约论作为当时造成巨大影响的思想,对《论犯罪与刑罚》产生了巨大影响。
在著作中一个非常突出的观点是,贝卡里亚极力主张废除死刑,他的这一主张是以社会契约精神作为一部分理论依据的。从刑罚权的起源来说,人们牺牲自己的一部分自由来获得契约缔约成员的身份,目的是在契约的保护下保全剩下的大部分自由,生命权正是实现自由的基础,是剩下大部分自由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从这方面来说,刑罚权的存在正是为保障生命权而服务的。然而如果将死刑列为预防犯罪的一个刑种,那么为保障而设立的社会契约就会反过来变成生命权的主要杀手之一,这与社会契约的初衷是相悖的,它不符合契约精神和公意的,所以理应被抵制和废止。从惩罚权存在的目的来说,惩罚权的存在本身绝不是为了惩罚,而在于震慑其他社会成员,使其认识到越轨所应付出的代价,从而达到预防犯罪、构建社会秩序的目的。然而死刑是剥夺一个人生命权的最高极刑,但犯罪却很难有一个最高限度,当一个罪犯已将面临死刑的终极刑罚,那么继续犯罪对他来说将不会再付出更多的代价,由此惩罚的存在也将不再对其形成威慑。所以当犯人谋杀他人后,会立刻选择潜逃或谋杀更多的人,而不需要有对法律的畏惧或者任何自首的想法来减轻罪恶的念头。如此看来,当死刑失去了对罪大恶极的震慑和约束,就不得不考虑废除死刑而代以其他刑罚。
即使在今天的中国,关于死刑的废止问题仍在争论不休,犯罪手段的残忍和人权的保护冲突不断。关于死刑的废止,也有人以罪刑相适应的理论来加以论证。死刑作为终极刑罚,并没有像徒刑有幅度来加以衡量,再加上它剥夺生命权的特殊性,在这个程序正义还并不完善的中国,它对罪刑相适应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生命权是否能以正义为名加以剥夺?不论结论如何,总有以往相似案件的判例对这个结论加以驳斥,久而久之,对刑罚是否公平的质疑,就会逐渐演变成对法律权威和社会公信力威胁。所以有人主张,在这个没有完全实现程序正义的中国,死刑作为公信力的威胁,应被废止,而当程序正义和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的时候,死刑也许能与其他刑罚一样而并不需要作为一个特殊的刑种来加以讨论。
除了书中关于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内容以外,《论犯罪与刑罚》还提出了许多极具现实价值性与操作性的新思想,建构了三大公理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原则便是其中之一。罪刑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它不仅可以有效的防止贵族随意断案,保护平民的权益,更能在人民心中树立法律意识,为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思想基础。罪刑均衡原则相当于罪行相适应。贝卡里亚在重视客观、并把“社会危害”作为犯罪判断标准的同时,区分主观上的故意、严重过失、轻微过失和完全无辜,并认为应处以不同的刑罚;区分犯意和思想为罪的不同,认为犯意应该受到惩罚。刑罚人道主义则体现于贝卡里亚对封建残酷刑罚的无情批判。他呼吁以人为本、尊重人性,提倡刑罚的缓和,建构了刑罚人道主义思想。他的犯罪观和刑罚观都是以人性,促成人的幸福,防止不幸。纵观如今世界各国的刑法,几乎都能从中找到这三大公理性原则不可替代的存在,即使是几个世纪后的今天,它们仍作为最具指导性意义的抽象原则,贯穿于各国刑法及判例的始终。
但当时历史的大背景下,贝卡里亚的思想仍有其局限性。细读《论犯罪与刑罚》,我们可以从中发现贝卡里亚刑法思想的妥协性和保守性。按照贯穿全书的社会契约论思想,所制定的法律应遵循公意、最大限度的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利益。然而贝卡里亚没有提出任何有关公民判断法律是否合理和正当的保障,而是将权力赋予君主,期望君主能制定完美的法律保护人民的利益。贝卡里亚对君主的妥协和保守,决定了他认识不到人民的力量,这在实践上又决定了他所设想的公民权利的保护最终将是南柯一梦。
虽然相隔几世纪,《社会契约论》和《论犯罪与刑罚》对现代社会政治、社会体系与法律体系的影响仍不容小觑。理论与实践总是无法完美结合。如何利用社会契约论更好的保障公民权益与公意的实现?如何利用贝卡里亚的刑罚思想完善程序正义?我想这都值得一代又一代法律人在法律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进取。
参考文献
(1)让-雅克·卢梭【法】:《社会契约论》,《山中书简》
(2)贝卡里亚【意】:《论犯罪与刑罚》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论犯罪与刑罚
时代的车轮在不断前行,随之适应当时代的社会模式也在不断更新,在旧时被视为真理推动时代前行的思想理论,也许很快就过时而淹没在时代潮流中。能从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抽象出直至今天仍有借鉴意义、不但没有被淘汰反而不断被实践检验其正确性的,无疑是人类思想殿堂中的瑰宝。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从一个近乎上帝视角给当下及后世创造了一个理想的世界。
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中,卢梭以一个自由者自居,提出了“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的命题。这个命题看似矛盾,却又是合法且为社会所默认的,原因是社会秩序的存在。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这项权利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由此观之,这种枷锁是合法的,原因在于人们已有约定,通过约定牺牲自己的部分自由,生活在枷锁之中从而换来社会秩序的建立。这能在卢梭的《山中书简》中得以印证:“自由不仅在于实现自己的意志,而尤其在于不屈从别人的意志。自由还在于不使别人的意志屈服于我们的意志;如果屈服了,那就不是服从公约的法律了。”事实上,人们并不是真正的放弃自己天生享有的自然权利,而是通过让渡一部分权利给社会秩序和公共意志,换取和平安定的生活,通过契约形成具有公共意志的整体,以代替以往只为个人谋利、危险而不稳定的生活。这样看来,人们虽然将自己的部分权利、甚至生命奉献给国家,但是以一种因社会联合的保障而不可被征服的权利,取代了自己有可能被别人制服的暴力。“我们中的每一个人将自己的人身和所有力量奉为公有,遵循公共意志的最高领导;我们将每一位成员都视为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卢梭同样主张顺应人民的特点来建立法律体系,以法律的力量来约束行为并构建社会秩序,在他看来,自由与平等是一切立法体系的最终目的。“主权在民”,最广大的人民应为立法者,根据每个民族和地区不同的特点来构建法律体系,使它的立法能适合其特殊性。但在卢梭看来,立法的最终目的显然并不是通过约束全体人民来达成一致甚至僵硬的社会。各种法律体系中,虽然自由和平等是立法体系的最终追求,然而,建立良好的风尚、习俗才是伟大的立法家真正应该追求的东西。因为各种规章都只不过是穹窿顶上的拱梁,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窿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
《社会契约论》在大革命前期、封建专制制度和经济制度都几近衰亡的法国诞生,及时提供了一种理想化的政治模式,提出主权在民、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等概念,为法国大革命提供了理论依据,起了革命先导作用。他不僅为法国未来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提出了一个设计方案,也给其他国家政治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个理想模式。在如今的现代社会,“主权在民”等概念几乎被所有人类现存的政体视作正当性来源、政府的设立几乎在每一个现代国家得以应用和实行。
在《社会契约论》初版诞生两年后,意大利的切萨雷·贝卡里亚完成了《论犯罪与刑罚》,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刑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贝卡里亚将社会契约论思想引入到刑法领域,并建立了功利主义刑法体系。社会契约论作为当时造成巨大影响的思想,对《论犯罪与刑罚》产生了巨大影响。
在著作中一个非常突出的观点是,贝卡里亚极力主张废除死刑,他的这一主张是以社会契约精神作为一部分理论依据的。从刑罚权的起源来说,人们牺牲自己的一部分自由来获得契约缔约成员的身份,目的是在契约的保护下保全剩下的大部分自由,生命权正是实现自由的基础,是剩下大部分自由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从这方面来说,刑罚权的存在正是为保障生命权而服务的。然而如果将死刑列为预防犯罪的一个刑种,那么为保障而设立的社会契约就会反过来变成生命权的主要杀手之一,这与社会契约的初衷是相悖的,它不符合契约精神和公意的,所以理应被抵制和废止。从惩罚权存在的目的来说,惩罚权的存在本身绝不是为了惩罚,而在于震慑其他社会成员,使其认识到越轨所应付出的代价,从而达到预防犯罪、构建社会秩序的目的。然而死刑是剥夺一个人生命权的最高极刑,但犯罪却很难有一个最高限度,当一个罪犯已将面临死刑的终极刑罚,那么继续犯罪对他来说将不会再付出更多的代价,由此惩罚的存在也将不再对其形成威慑。所以当犯人谋杀他人后,会立刻选择潜逃或谋杀更多的人,而不需要有对法律的畏惧或者任何自首的想法来减轻罪恶的念头。如此看来,当死刑失去了对罪大恶极的震慑和约束,就不得不考虑废除死刑而代以其他刑罚。
即使在今天的中国,关于死刑的废止问题仍在争论不休,犯罪手段的残忍和人权的保护冲突不断。关于死刑的废止,也有人以罪刑相适应的理论来加以论证。死刑作为终极刑罚,并没有像徒刑有幅度来加以衡量,再加上它剥夺生命权的特殊性,在这个程序正义还并不完善的中国,它对罪刑相适应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生命权是否能以正义为名加以剥夺?不论结论如何,总有以往相似案件的判例对这个结论加以驳斥,久而久之,对刑罚是否公平的质疑,就会逐渐演变成对法律权威和社会公信力威胁。所以有人主张,在这个没有完全实现程序正义的中国,死刑作为公信力的威胁,应被废止,而当程序正义和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的时候,死刑也许能与其他刑罚一样而并不需要作为一个特殊的刑种来加以讨论。
除了书中关于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内容以外,《论犯罪与刑罚》还提出了许多极具现实价值性与操作性的新思想,建构了三大公理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原则便是其中之一。罪刑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它不仅可以有效的防止贵族随意断案,保护平民的权益,更能在人民心中树立法律意识,为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思想基础。罪刑均衡原则相当于罪行相适应。贝卡里亚在重视客观、并把“社会危害”作为犯罪判断标准的同时,区分主观上的故意、严重过失、轻微过失和完全无辜,并认为应处以不同的刑罚;区分犯意和思想为罪的不同,认为犯意应该受到惩罚。刑罚人道主义则体现于贝卡里亚对封建残酷刑罚的无情批判。他呼吁以人为本、尊重人性,提倡刑罚的缓和,建构了刑罚人道主义思想。他的犯罪观和刑罚观都是以人性,促成人的幸福,防止不幸。纵观如今世界各国的刑法,几乎都能从中找到这三大公理性原则不可替代的存在,即使是几个世纪后的今天,它们仍作为最具指导性意义的抽象原则,贯穿于各国刑法及判例的始终。
但当时历史的大背景下,贝卡里亚的思想仍有其局限性。细读《论犯罪与刑罚》,我们可以从中发现贝卡里亚刑法思想的妥协性和保守性。按照贯穿全书的社会契约论思想,所制定的法律应遵循公意、最大限度的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利益。然而贝卡里亚没有提出任何有关公民判断法律是否合理和正当的保障,而是将权力赋予君主,期望君主能制定完美的法律保护人民的利益。贝卡里亚对君主的妥协和保守,决定了他认识不到人民的力量,这在实践上又决定了他所设想的公民权利的保护最终将是南柯一梦。
虽然相隔几世纪,《社会契约论》和《论犯罪与刑罚》对现代社会政治、社会体系与法律体系的影响仍不容小觑。理论与实践总是无法完美结合。如何利用社会契约论更好的保障公民权益与公意的实现?如何利用贝卡里亚的刑罚思想完善程序正义?我想这都值得一代又一代法律人在法律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进取。
参考文献
(1)让-雅克·卢梭【法】:《社会契约论》,《山中书简》
(2)贝卡里亚【意】:《论犯罪与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