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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知识产权在于通过专有权利使得利益获得内部化,从而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但对权利的滥用会妨碍市场竞争和经济效率的提高,最终背离了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的初衷。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许可行为的再调整有助于弥补知识产权价值功能上的不足和界定知识产权行使的适当边界。研究和处理好知识产权与反垄断行为对于塑造公平竞争的国际国内环境,为我国经济建设赢得生存、发展空间有着特别的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法
1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行为
知识产权是对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涉及:版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过的信息的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协议许可证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等。其特性是: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无形性、可复制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WTO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一起构成WTO的三大支柱。货物贸易方面关税壁垒正在逐渐削弱,绝大部分产品的关税一降再降,以后还要降的更低。服务贸易方面,非歧视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使得大型餐饮及商业企业登陆我国的消费市场。而知识产权壁垒却越来越森严。它能够使企业获得超额利润,已成为企业乃至国家竞争的焦点。
知识产权壁垒对于占领市场和保护市场的作用,正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导形式之一。同时它也是解决国际经济关系的一种新的手段和武器。它本质上是带有垄断特征的,各国企业都在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自己的市场,同时又对外拓展新市场。向外“拓展”的常见选择是允许其他企业实施自己的知识产权,向他们发放许可证,不仅使企业可以得到许可费增加利润,更可以充分利用被许可人的商业渠道、资源和营销等方面的条件极大地缩短将其产品或服务推向该市场所需的时间。
各国企业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同时,现实中有很多企业存在滥用知识产权的问题,特别是掌握知识产权的大公司常常通过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附加不合理条件、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合理许可费等手段限制竞争、谋求垄断妨碍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利益。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市场垄断化就是一种与知识产权滥用有关的垄断形式。这种限制被许可人的行为不断受到是否构成知识产权滥用和垄断行为的检验。于是各国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问题而采用了相关的反垄断行为
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与反垄断法之间其实是存在内在矛盾的:一方面,知识产权所有人因在其发明创造工作中付出了劳动,理应有权通过其发明创造或者知识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甚至垄断地位;另一方面,因为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为了维护竞争,法律不应当允许知识产权所有人因其合法的垄断地位而妨碍、限制或者歪曲市场竞争。
知识产权许可是一种无形商品的特殊交易。许可作为一种合同,只要是当事人自愿同意并载以书面形式,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就有效。然而,合同法的这一原则在知识产权许可中就遇到了问题。以专利许可协议为例。专利许可合同中经常出现的条款是:被许可人不得对许可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按照不得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的约定条款,被许可人在执行许可协议期限内就得认为该许可的专利是一直有效的。然而,在各国的《专利法》中又都设定了宣告无效请求的规定,即对于一件产品或方法在经过国家专利行政机关审查和授权后的专利,任何人只要认为它不符合专利法的要求,都可以向专利复审的行政部门或法院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就是说,通常所称专利的有效性并不是以是否具有国家行政机关颁发的专利证书为依据的,国家专利行政机关颁发的专利证书只是提供了一个有效性假设或是一个有效性的表面证据。而且一旦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该专利权视为自始就不存在。
很显然,从合同法的角度说,不得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是合理的;但按照专利法,协议却剥夺了被许可人的权利,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合同自由原则在与知识产权的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必须让位于后者,并受反垄断法的检验。
2 我国现状
目前,跨国公司正以大量的发明专利申请作为抢占中国市场的前导。他们在过去十年内在华申请的专利正是当前迅猛发展的一些产业的核心技术。他们的一部分专利一旦在中国被授权,他们的产品、技术、投资、服务就大举进入我国。就国内而言,发达国家在我国高新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量已占到70%以上。由于我国劳动力成本较低,许多外商在中国投资设厂,他们掌握着核心技术,获取高额利润,至使我国的企业处于不利局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企业在与外国企业合作的过程中,以购买技术或以合资、技术合作的方式引进外国企业的先进技术,签署了数以万计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通过这些协议,以市场换技术、花钱买技术,我国的科技水平得到了迅速的提高,经济获得了快速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在这些协议中不乏有着大量限制我国企业发展和竞争的不公平条款。当前,我国的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和正在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可是对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利用知识产权和技术优势地位实施垄断行为,我国的反垄断措施显得苍白无力,严重危害了我国的经济利益。
3 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措施概况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中国与发达国家以及部分新兴的技术性国家的贸易摩擦的焦点已越来越集中于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产品一般是发达国家和新兴国家的优势产品,我国则处于相对劣势地位。在此背景下,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就成为必然。自90年代以来,中国虽然突出强调了开展市场竞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且为保持公平竞争于1993年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市场竞争问题还远未作为市场经济最基本的问题来对待,竞争政策还未成为一项基本国策,从而也就没有把反垄断法当作最基本的法律制度来看待。在90年代初期,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市场发育程度低、企业集团化与专业化程度低,普遍认为中国自然不完全具备出台反垄断法的条件,如果对企业规模的过分限制,将导致企业可能无法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因而将反垄断立法暂时搁置,并一直将其作为制约反垄断法出台的重要因素。
4 启示与建议
(1)通过整合法律资源,加强研究和完善。
(2)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提升出口产品结构,变中国制造为中国创造。
(3)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建立知识产权纠纷的应对机制。包括知识产权的预警机制和纠纷应诉机制。第二,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包括法律体系、执法体系和服务体系。第三,加快培育我国的知识产权优势。增强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研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打造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品牌。
参考文献
[1]王源扩.试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及其法律控制[J].政法论坛,1996,(4).
[2]缪剑文.知识产权与竞争法[J].法学,1999,(6).
[3]陈美章.对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思考[J].科技与经济,2004,(1).
[4]卢立岩.从“特别301条款”到“337条款”看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变化[J].经济师,2004,(7).
[5]杨筱.以知识产权战略应对知识产权围攻[N].中国经营报,2005-06-25.
[6]张璐.中美贸易摩擦手段新动向及特点[J].对外经贸实物,2005.
关键词: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法
1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行为
知识产权是对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涉及:版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过的信息的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协议许可证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等。其特性是: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无形性、可复制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WTO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一起构成WTO的三大支柱。货物贸易方面关税壁垒正在逐渐削弱,绝大部分产品的关税一降再降,以后还要降的更低。服务贸易方面,非歧视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使得大型餐饮及商业企业登陆我国的消费市场。而知识产权壁垒却越来越森严。它能够使企业获得超额利润,已成为企业乃至国家竞争的焦点。
知识产权壁垒对于占领市场和保护市场的作用,正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导形式之一。同时它也是解决国际经济关系的一种新的手段和武器。它本质上是带有垄断特征的,各国企业都在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自己的市场,同时又对外拓展新市场。向外“拓展”的常见选择是允许其他企业实施自己的知识产权,向他们发放许可证,不仅使企业可以得到许可费增加利润,更可以充分利用被许可人的商业渠道、资源和营销等方面的条件极大地缩短将其产品或服务推向该市场所需的时间。
各国企业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同时,现实中有很多企业存在滥用知识产权的问题,特别是掌握知识产权的大公司常常通过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附加不合理条件、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合理许可费等手段限制竞争、谋求垄断妨碍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利益。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市场垄断化就是一种与知识产权滥用有关的垄断形式。这种限制被许可人的行为不断受到是否构成知识产权滥用和垄断行为的检验。于是各国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问题而采用了相关的反垄断行为
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与反垄断法之间其实是存在内在矛盾的:一方面,知识产权所有人因在其发明创造工作中付出了劳动,理应有权通过其发明创造或者知识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甚至垄断地位;另一方面,因为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为了维护竞争,法律不应当允许知识产权所有人因其合法的垄断地位而妨碍、限制或者歪曲市场竞争。
知识产权许可是一种无形商品的特殊交易。许可作为一种合同,只要是当事人自愿同意并载以书面形式,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就有效。然而,合同法的这一原则在知识产权许可中就遇到了问题。以专利许可协议为例。专利许可合同中经常出现的条款是:被许可人不得对许可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按照不得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的约定条款,被许可人在执行许可协议期限内就得认为该许可的专利是一直有效的。然而,在各国的《专利法》中又都设定了宣告无效请求的规定,即对于一件产品或方法在经过国家专利行政机关审查和授权后的专利,任何人只要认为它不符合专利法的要求,都可以向专利复审的行政部门或法院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就是说,通常所称专利的有效性并不是以是否具有国家行政机关颁发的专利证书为依据的,国家专利行政机关颁发的专利证书只是提供了一个有效性假设或是一个有效性的表面证据。而且一旦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该专利权视为自始就不存在。
很显然,从合同法的角度说,不得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是合理的;但按照专利法,协议却剥夺了被许可人的权利,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合同自由原则在与知识产权的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必须让位于后者,并受反垄断法的检验。
2 我国现状
目前,跨国公司正以大量的发明专利申请作为抢占中国市场的前导。他们在过去十年内在华申请的专利正是当前迅猛发展的一些产业的核心技术。他们的一部分专利一旦在中国被授权,他们的产品、技术、投资、服务就大举进入我国。就国内而言,发达国家在我国高新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量已占到70%以上。由于我国劳动力成本较低,许多外商在中国投资设厂,他们掌握着核心技术,获取高额利润,至使我国的企业处于不利局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企业在与外国企业合作的过程中,以购买技术或以合资、技术合作的方式引进外国企业的先进技术,签署了数以万计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通过这些协议,以市场换技术、花钱买技术,我国的科技水平得到了迅速的提高,经济获得了快速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在这些协议中不乏有着大量限制我国企业发展和竞争的不公平条款。当前,我国的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和正在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可是对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利用知识产权和技术优势地位实施垄断行为,我国的反垄断措施显得苍白无力,严重危害了我国的经济利益。
3 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措施概况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中国与发达国家以及部分新兴的技术性国家的贸易摩擦的焦点已越来越集中于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产品一般是发达国家和新兴国家的优势产品,我国则处于相对劣势地位。在此背景下,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就成为必然。自90年代以来,中国虽然突出强调了开展市场竞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且为保持公平竞争于1993年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市场竞争问题还远未作为市场经济最基本的问题来对待,竞争政策还未成为一项基本国策,从而也就没有把反垄断法当作最基本的法律制度来看待。在90年代初期,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市场发育程度低、企业集团化与专业化程度低,普遍认为中国自然不完全具备出台反垄断法的条件,如果对企业规模的过分限制,将导致企业可能无法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因而将反垄断立法暂时搁置,并一直将其作为制约反垄断法出台的重要因素。
4 启示与建议
(1)通过整合法律资源,加强研究和完善。
(2)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提升出口产品结构,变中国制造为中国创造。
(3)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建立知识产权纠纷的应对机制。包括知识产权的预警机制和纠纷应诉机制。第二,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包括法律体系、执法体系和服务体系。第三,加快培育我国的知识产权优势。增强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研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打造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品牌。
参考文献
[1]王源扩.试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及其法律控制[J].政法论坛,1996,(4).
[2]缪剑文.知识产权与竞争法[J].法学,1999,(6).
[3]陈美章.对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思考[J].科技与经济,2004,(1).
[4]卢立岩.从“特别301条款”到“337条款”看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变化[J].经济师,2004,(7).
[5]杨筱.以知识产权战略应对知识产权围攻[N].中国经营报,2005-06-25.
[6]张璐.中美贸易摩擦手段新动向及特点[J].对外经贸实物,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