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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在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相应大幅度增长的同时,各乡镇的家底也在逐年增加。与此同时,乡镇固定资产重复购置、闲置及随意处置的现象也普遍地存在,乡镇资产管理中存在着一定的盲点和误区。
1 当前乡镇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固定资产管理意识淡薄。由于乡镇长期以来受重钱轻物、重购置轻管理习惯的影响,部分乡镇领导只重视购置,忽视日常管理。对于固定资产的管理意识不强,长期不予盘点,以致有些固定资产已长期不存在,领导却一无所知,或即使知道也不愿意加以处理,形成长期挂账。再者有部分领导对固定资产处置存在随意性,未按有关程序报批。在处理上也过于轻率,有部分可以追回的资产或是碍于情面、或是怕麻烦不予追回,大笔一挥加以报损,造成资产的严重流失。
部分乡镇财政监督管理不力,一些乡镇站所购置的固定资产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很多乡镇没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造成购置成本增加,个别领导在购置办公用品时,让工作人员充当经办人员,造成固定资产购置人、使用人、所有权人不清。
1.2固定资产账务处理随意。调研中发现相当一部份乡镇没有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明细账,财务会计资料无法真实全面反映和有效控制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一些乡镇账面没有“固定资产”科目,购置时只列支出,不进行资产登记,形成账外资产。有的是只反映固定资产总值,不记载明细资产的实物数量及其价值,由于固定资产实行原始计价一贯制的办法,会计无法确认盘存资产数量的多少、及其价值的增减,账面资产总值失去了对实物的控制。
账务处理中,固定资产增加时,只按发票买价入账,人为缩小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接受捐赠、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有的不顾会计制度的规定,不进行任何账务处理和卡片登记。造成这些固定资产长期游离于账外,甚至于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占有。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基建固定资产,只使用,不记账,只等竣工决算后再入账。有的一等就是十几年,加上领导人和财务人员的频繁更换或调动,账物不能一一对应,造成严重的账实不符。固定资产减少时,不记账,账面上只增不减,违背了固定资产管理的目的。
1.3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缺乏。在日常管理中,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使用制度;账、物、卡核算制度;调入、调出、处置制度;相关责任赔偿及追究制度等都不健全,流于形式,导致资产管理混乱,“家底”不清。具体表现在: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即:有账无物或有物无账。乡镇虽有规定每年必须盘点固定资产,但一到年底,财会人员忙于年终结账和决算,一般都不和实物管理部门去逐项清点财产。有些将一些尚未销账的家用电器、照相机、家具等固定资产,随意地赠送或调拨,如此等等,则造成固定资产的有账无物。时间一长,往往就难以查清。有些乡镇购置或接受配发、捐赠的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等高档物品不及时入账,长期被个人占用,则也造成了固定资产的有物无账。有些乡镇在资产的处置过程中,目无法纪,随意处置;对淘汰、更换下来的无账物资,没有建立处置、收回残值制度,或私自作价处理,或送亲朋好友,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1.4固定资产产权不清。由于管理制度不完善和执行监督不力,固定资产流失状况较为严重。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陛资产缺乏管理,某些乡镇对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固定资产不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检查,对出租、出借、转让的固定资产不按规定办理资产出租、出借、转入手续,甚至有的不收取使用费用,使得固定资产被经营单位无偿占有和使用,乡镇资产得不到合理的补偿。部分拥有固定资产使用权的乡镇内站所私自对外出租、出借房屋、设备、仪器等进行经营活动,谋取小集体利益。从而使得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得不到保证,更不会保值增值,造成固定资产的隐形流失。还有的乡镇因受规定限制,购了高档小汽车,却将小汽车的产权又转到下属企业,有的则把下属企业的车辆调到乡镇使用,导致产权关系不清。上述问题的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是会计财务制度虽规定有“固定资产”科目及其入账标准,但由于乡镇领导对固定资产管理重视不够,会计是否建立了固定资产账,新增的固定资产是否入账从不过问,只是在宏观上知道自己任期内为乡镇增加了多少固定资产。另外乡镇会计自身业务水平有限,对如何履行会计职责,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全盘不知。同时监督约束机制缺失,以致形成“上级监督不到,同级不愿监督,下级不敢监督”的恶性循环。
2 强化乡镇固定资产管理的途径及建议
2.1提高对固定资产管理的认识。加强领导人对固定资产管理的领导责任。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主要领导为全面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使用人为直接责任人的三级管理责任制。明确有关责任人的职责范围,定期考核责任履行情况。并将固定资产管理作为组织部门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促使各“一把手”充分认识到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重要性,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建、保管、使用、维护和盘存等制度。把固定资产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工作目标。提倡领导人在上任时必须进行固定资产的清点,让其摸清家底。同时,在离任经济审计中,突出对固定资产的审计,考查其在任职期间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和变动情况,为领导干部考核提供一个参考数据。
2.2规范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根据《会计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乡镇应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会计人员应做好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等,如实登记固定资产购置的时间、金额、数量,形成详实的财务资料,做到账物相符。
乡镇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包括用各种资金购置、自制、基建投资、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上级拨付等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登记入账,包括登记总账、分类明细账和填制实物登记卡片,不得有账外资产。购入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要包括运输、装卸、安装调试、运输途中保险费、税金及其他附加费用。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先按估价入账,待竣工决算后,再根据审计报告单所确定的价值入账,不得借故不入账。接受捐赠、调入或拨付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单据确定的金额加上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现行市场价格计算。
2.3强化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乡镇必须健全和完善适合本管理要求的固定资产内控制度,并利用计算机和先进的固定资产软件来核算和管理固定资产。一是要建立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制度。对购建的固定资产,应当由乡镇的财政部门和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负责验收。经验收后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账并交付使用。二是要建立固定资产的清理盘点制度。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的规定進行处理。三是要建立固定资产的损坏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损失、损坏、浪费和严重流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四是要健全固定资产的报告制度。固定资产的存量、变动、使用以及资产的占有和管理情况,都应纳入资产管理范畴,保障固定资产的完整与防止流失。
2.4理顺经营性资产产权关系。乡镇利用占有的固定资产从事经营活动,将部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组织收入,在管理中必须坚持固定资产产权所有的原则。所以,对这部分资产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规范化的管理制度,按自用、出租、出借、投资和借入等情况,区别管理,对于出借的固定资产,看乡镇以后是否收回,如果不收回,要尽可能的办理调出手续,转移产权关系。对于出借、投资的资产,要建立专门的台账,管理资产收益,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所属企业及经济实体上交的纯收入以及对外投资、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租金等,都应纳入财政统一管理。对于借入、长期租赁的资产,也要建立相应的台账,明确其产权,等同自有资产管理,杜绝一切固定资产的账外管理。
1 当前乡镇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固定资产管理意识淡薄。由于乡镇长期以来受重钱轻物、重购置轻管理习惯的影响,部分乡镇领导只重视购置,忽视日常管理。对于固定资产的管理意识不强,长期不予盘点,以致有些固定资产已长期不存在,领导却一无所知,或即使知道也不愿意加以处理,形成长期挂账。再者有部分领导对固定资产处置存在随意性,未按有关程序报批。在处理上也过于轻率,有部分可以追回的资产或是碍于情面、或是怕麻烦不予追回,大笔一挥加以报损,造成资产的严重流失。
部分乡镇财政监督管理不力,一些乡镇站所购置的固定资产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很多乡镇没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造成购置成本增加,个别领导在购置办公用品时,让工作人员充当经办人员,造成固定资产购置人、使用人、所有权人不清。
1.2固定资产账务处理随意。调研中发现相当一部份乡镇没有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明细账,财务会计资料无法真实全面反映和有效控制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一些乡镇账面没有“固定资产”科目,购置时只列支出,不进行资产登记,形成账外资产。有的是只反映固定资产总值,不记载明细资产的实物数量及其价值,由于固定资产实行原始计价一贯制的办法,会计无法确认盘存资产数量的多少、及其价值的增减,账面资产总值失去了对实物的控制。
账务处理中,固定资产增加时,只按发票买价入账,人为缩小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接受捐赠、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有的不顾会计制度的规定,不进行任何账务处理和卡片登记。造成这些固定资产长期游离于账外,甚至于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占有。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基建固定资产,只使用,不记账,只等竣工决算后再入账。有的一等就是十几年,加上领导人和财务人员的频繁更换或调动,账物不能一一对应,造成严重的账实不符。固定资产减少时,不记账,账面上只增不减,违背了固定资产管理的目的。
1.3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缺乏。在日常管理中,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使用制度;账、物、卡核算制度;调入、调出、处置制度;相关责任赔偿及追究制度等都不健全,流于形式,导致资产管理混乱,“家底”不清。具体表现在: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即:有账无物或有物无账。乡镇虽有规定每年必须盘点固定资产,但一到年底,财会人员忙于年终结账和决算,一般都不和实物管理部门去逐项清点财产。有些将一些尚未销账的家用电器、照相机、家具等固定资产,随意地赠送或调拨,如此等等,则造成固定资产的有账无物。时间一长,往往就难以查清。有些乡镇购置或接受配发、捐赠的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等高档物品不及时入账,长期被个人占用,则也造成了固定资产的有物无账。有些乡镇在资产的处置过程中,目无法纪,随意处置;对淘汰、更换下来的无账物资,没有建立处置、收回残值制度,或私自作价处理,或送亲朋好友,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1.4固定资产产权不清。由于管理制度不完善和执行监督不力,固定资产流失状况较为严重。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陛资产缺乏管理,某些乡镇对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固定资产不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检查,对出租、出借、转让的固定资产不按规定办理资产出租、出借、转入手续,甚至有的不收取使用费用,使得固定资产被经营单位无偿占有和使用,乡镇资产得不到合理的补偿。部分拥有固定资产使用权的乡镇内站所私自对外出租、出借房屋、设备、仪器等进行经营活动,谋取小集体利益。从而使得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得不到保证,更不会保值增值,造成固定资产的隐形流失。还有的乡镇因受规定限制,购了高档小汽车,却将小汽车的产权又转到下属企业,有的则把下属企业的车辆调到乡镇使用,导致产权关系不清。上述问题的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是会计财务制度虽规定有“固定资产”科目及其入账标准,但由于乡镇领导对固定资产管理重视不够,会计是否建立了固定资产账,新增的固定资产是否入账从不过问,只是在宏观上知道自己任期内为乡镇增加了多少固定资产。另外乡镇会计自身业务水平有限,对如何履行会计职责,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全盘不知。同时监督约束机制缺失,以致形成“上级监督不到,同级不愿监督,下级不敢监督”的恶性循环。
2 强化乡镇固定资产管理的途径及建议
2.1提高对固定资产管理的认识。加强领导人对固定资产管理的领导责任。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主要领导为全面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使用人为直接责任人的三级管理责任制。明确有关责任人的职责范围,定期考核责任履行情况。并将固定资产管理作为组织部门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促使各“一把手”充分认识到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重要性,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建、保管、使用、维护和盘存等制度。把固定资产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工作目标。提倡领导人在上任时必须进行固定资产的清点,让其摸清家底。同时,在离任经济审计中,突出对固定资产的审计,考查其在任职期间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和变动情况,为领导干部考核提供一个参考数据。
2.2规范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根据《会计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乡镇应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会计人员应做好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等,如实登记固定资产购置的时间、金额、数量,形成详实的财务资料,做到账物相符。
乡镇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包括用各种资金购置、自制、基建投资、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上级拨付等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登记入账,包括登记总账、分类明细账和填制实物登记卡片,不得有账外资产。购入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要包括运输、装卸、安装调试、运输途中保险费、税金及其他附加费用。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先按估价入账,待竣工决算后,再根据审计报告单所确定的价值入账,不得借故不入账。接受捐赠、调入或拨付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单据确定的金额加上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现行市场价格计算。
2.3强化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乡镇必须健全和完善适合本管理要求的固定资产内控制度,并利用计算机和先进的固定资产软件来核算和管理固定资产。一是要建立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制度。对购建的固定资产,应当由乡镇的财政部门和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负责验收。经验收后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账并交付使用。二是要建立固定资产的清理盘点制度。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的规定進行处理。三是要建立固定资产的损坏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损失、损坏、浪费和严重流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四是要健全固定资产的报告制度。固定资产的存量、变动、使用以及资产的占有和管理情况,都应纳入资产管理范畴,保障固定资产的完整与防止流失。
2.4理顺经营性资产产权关系。乡镇利用占有的固定资产从事经营活动,将部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组织收入,在管理中必须坚持固定资产产权所有的原则。所以,对这部分资产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规范化的管理制度,按自用、出租、出借、投资和借入等情况,区别管理,对于出借的固定资产,看乡镇以后是否收回,如果不收回,要尽可能的办理调出手续,转移产权关系。对于出借、投资的资产,要建立专门的台账,管理资产收益,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所属企业及经济实体上交的纯收入以及对外投资、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租金等,都应纳入财政统一管理。对于借入、长期租赁的资产,也要建立相应的台账,明确其产权,等同自有资产管理,杜绝一切固定资产的账外管理。